浅析恩格斯的婚姻观及当代价值
2023-05-30黄琰婕
摘 要:恩格斯的婚姻观对于我们在当代社会中的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以及目前提倡的“以爱为本”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文章以《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为文本,从恩格斯对婚姻形态历史演变的阐述、恩格斯婚姻观基本内容以及恩格斯婚姻思想对于解决当代家庭问题有哪些影响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丰富恩格斯婚姻思想的同时也给身处婚姻破裂困境中的人提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恩格斯 婚姻观 婚姻形态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4-230-02
婚姻观是人们对婚姻问题的基本认识和态度。恩格斯的婚姻观是对过去落后的婚姻形态尤其是专偶制的扬弃与超越以及对共产主义社会婚姻观的阐述与展望。恩格斯汲取了路易·亨·摩尔根关于人类社会的研究成果,在其《起源》一书中,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详尽地剖析了《起源》一书中婚姻形态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系统的理论的婚姻思想,并对解决当代婚姻家庭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一、恩格斯对婚姻形态历史演变的阐述
(一)从杂婚到群婚制
在婚制形成前,人类处于杂婚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结合百无禁忌。恩格斯指出最早的两性关系是没有禁制的结合。在这种原始状态之后,两性的结合开始有了限制,家庭随之出现。[1]在这种婚姻形式下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家庭,即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
血缘家庭产生于人类的蒙昧时期,也是两性关系出现禁规以后衍生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其基本特征是按辈份确定婚姻范围、辈分禁忌,即父母不与子女结合而同辈之间可既为兄弟姐妹又为夫妻。这种家庭形式产生了婚姻形态演变史上的第一个进步,即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关系。“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1]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大进步,它是群婚制的初级阶段,是婚姻形式的初始阶段,并在以后的婚姻形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相较于处于初级阶段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呈现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就是禁止兄弟姊妹结合通婚。[1]人们逐渐发现血缘关系较远的夫妻孕育的孩子身体强健,聪明伶俐。因此有亲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的结合,之后出现了氏族。它首先排除同胞兄弟是因为,母系社会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1]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处于较高的地位,子女的世系和继承情况都由母亲的情况决定。
普那路亚家庭的产生,在历史上的意义要远远大于血缘家庭,而那些禁止兄弟姐妹结婚的部族,其人口的再生产水平将会有很大的差别。“不能近亲通婚”是普那路亚家庭中流传下来的一种风俗习惯,这种风俗对后代的发展和素质的改善很有好处,被纳入当代婚姻法的结婚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氏族制度在这种婚姻形态中萌发,它也成为希腊、罗马人进入文明的关键。
(二)从群婚制到对偶制
氏族制度在禁止血亲结婚方面的功能更加突出,同时婚姻中的禁忌规定日益复杂,从而推动婚姻家庭向纵深发展,对偶制,作为一种新型婚姻形态应运而出。恩格斯指出,对偶制家庭是指“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1]其中通婚的对象是两个婚前全然不认识的人;夫妻双方都享有解除婚姻的权利,解除后子女归属母亲,此后双方均享有再婚的自由。就其享有离婚自由这一特点而言,与当代婚制有些许相同之处,体现了对偶制的一定先进性。在这种婚姻形态下,人们的婚姻关系通常不是很稳定,因为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只在婚期将至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丈夫拥有劳动工具,而妻子只有家庭工具。[2]由此丈夫逐渐积累起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据继承规定,私有财产只能由同氏族的亲属继承,但是子女属于妻子的氏族,因此这些财产是不能由他的血亲子女继承的。为了满足男子的私有财产能够顺利的过继给自己确定子女的需求,必须使氏族内部之前的继承惯例发生改变。随着男性财富的增加,家庭地位也逐渐高于女性,母权制渐渐淡出了历史的舞台。[1]
(三)从对偶制到专偶制
随着母权制的覆灭,一种新的婚姻形态应运而生,它就是专偶制。显而易见,专偶制的出现使得男子想要自己的确定的亲缘关系子女。恩格斯认为专偶制的起源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1]此时,双方的结合仍是利益与利害关系的结合,与爱情无关。在这种婚姻形态下,丈夫是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妻子对他们來说并不是作为平等的个体存在的,而是私人拥有的免费管家和婚生子嗣的母亲。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只是形式上的,妇女作为丈夫的私人物品,必须贞洁贞烈,对丈夫绝对忠诚,而男性依然享有实际的性自由。但是与不稳定的对偶制家庭相比,专偶制家庭的家庭结构更加稳定,其基本特点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丈夫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妻子仅仅是丈夫的附庸。“在家庭中,丈夫相当于资产阶级,而妻子是无产阶级”。[1](2)仅归属于丈夫的单方面的离婚自由。(3)表面稳定,实质上混乱的性关系。(4)婚姻被作为衡量利益获得的交换关系。[1]夫妻双方在婚前被赋予商品的属性,明码标价,而衡量的标准不是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他们的财产价值。
二、恩格斯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一)恩格斯对未来婚姻观的展望
1.男女地位趋向平等。在过去的婚姻形态中,两性对立冲突的主要原因就是夫妻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而恩格斯的婚姻观强调男子不再是家庭的主宰,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趋向平等。恩格斯指出,生产资料从私有转为公有,个体家庭的经济性质也随之消亡。[1],由此男子失去了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两性地位发生改变。[3],到那时,两性经济上实现了平等,妇女就不会再容忍男子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夫妻彼此赤诚相待,这样在家庭中,妇女不仅享有地位平等,也将获得情感上的平等,为真正的专偶制的实现迈出了关键一步。
2.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将消失。处在任何關系网中的成员都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婚姻也不例外。思格斯指出,婚姻的不可解除性,是专偶制基于其私有财产关系而拥有的特征,若私有财产关系不复存在,那么这种特性自然也会随之消失。[2]与专偶制规定的只能由男子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不同,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男女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婚姻关系可由双方任意一方的意愿存续或解除。
(二)恩格斯婚姻观的原则
1.婚恋双方自愿缔结契约。恩格斯把婚姻形式中的家庭划分为资产阶级家庭和无产阶级家庭两类。在他看来,资产阶级家庭中的妇女虽然在法律上享有婚姻自由以及与丈夫平等的地位,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在家庭中,丈夫占据主要的经济地位,妻子想要实现现实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是有一定困难的。资产阶级家庭中的婚姻以衡量利益为主,夫妻双方的意愿几乎不在缔结契约的考量范围里。“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4]也就是说,此前不考虑当事人意愿的通婚,已经不被法律认可了。这样一来,在人们未进入婚姻关系前已经享有了一定的权利,这里的自愿强调尊重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与婚姻全权由母亲决定的母权制社会相比是由重大意义的进步。
2.在婚姻关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恩格斯认为,“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4]只有当两性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和薪资待遇的时候,妇女才有机会投身社会生产。就可以看出,妇女想要在婚姻关系中和丈夫处于平等的地位的通行证就是在社会生产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妇女投身于社会生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丈夫看到女性的价值不止囿于家庭,得到丈夫的尊重和支持。同时,妇女要在家庭劳动上适度放权,让丈夫意识到他在家庭中的义务,夫妻共同进行家务劳动,有利于增进感情,促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平等原则的落实。
3.婚姻自由。关于婚姻自由,我们一般认为是结婚自由,它构成了婚姻自由的最主要的方面。结婚自由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缔结契约,以爱情为基础等上文已有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重点论述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离婚自由。现实中的婚姻是存在离婚的可能性。然而,离婚自由并不是说可以随意离婚。这是恩格斯极力反对的。[4]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每个重要决定都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与伦理关系中的所有人密切相关。婚姻关系破裂是可以选择离婚的,但是这个决定会对所有的家庭成员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当三思而行。父母离婚影响着孩子成长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完整的家庭关系中长大的孩子心思更为细腻敏感。因此,离婚后对婚生子女的关心爱护非常重要。因此,正是婚姻关系是伦理关系的原因,决定了离婚不允许任性,也不能任性,而是需要遵从婚姻的本质,要有社会责任。
三、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一)为我国处理婚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长,婚姻家庭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在离婚问题上,恩格斯婚姻观思想同样有其指导意义。在这些选择离婚的人们当中, 绝大多数都声称为了追求生活的幸福,要么是为了追求物质层面的满足,要么是为了追求精神情感上的愉悦。恩格斯的婚姻观中是赞同离婚自由的,但同时他也说了,婚姻不只是夫妻双方的事情,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尤其对于已经育有子女的家庭来说,选择离婚更应该慎重。[5]离婚不仅对两个家庭影响深远,也会影响孩子未来的成长。因此,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希望每一对有了离婚念头的夫妻可以在这30天里认真思考,想清楚彼此的婚姻关系是否还有转圜的余地,选择离婚可能会造成哪些影响,不要事后后悔。恩格斯婚姻观中关于婚姻自由的思想为解决婚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二)有利于克服婚姻关系中的物质主义
恩格斯相信,真正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但人们之间的交换应当是关切、爱重和理解。在现实生活中,令人眼花缭乱的庞大的物质诱惑,使人们不由自主的把经济生活原则运用到了婚姻家庭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在感情生活中运用了经济方面的“生存技巧”,甚至出卖感情以换取物质财富,把物质生活的丰裕程度作为衡量婚姻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使婚姻关系丧失了原有的价值和意义。恩格斯把婚姻定义为一种以爱为基础的人与人的关系。爱与婚姻是有内在关系的,不以结婚为终极目标的爱是不道德的。[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进行社会生产时,往往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种思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体现出来,导致婚姻关系中的物质主义的产生。恩格斯批判了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对克服当今社会的婚姻物质化趋势具有积极意义。
(三)有利于解决家庭矛盾构建和谐家庭
在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更加注重自己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而容易忽视家庭关系,可能诱发婚姻问题。此外,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照顾,形成了部分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亲人长期不能相见,造成家庭感情的疏远和亲情的淡漠,不利于构建和谐家庭。
恩格斯认为,婚姻和家庭是以爱为基础的,而家庭又是责任和义务的结合体。家庭是一种由多种关系组成的复合体,当一对夫妇结婚并组成一个家庭时,他们就得应付这种复杂的关系。处于家庭关系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共同的职责和义务,那就是彼此关心。在家庭中,要遵循互敬互爱、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相互关爱、大度包容,正确处理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以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防止因婚姻关系的混乱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婚姻关系是一种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生变化的特殊社会关系。恩格斯在《起源》中以他深刻的见解和渊博的学识,首次对婚姻关系进行了科学、系统的论证,使我们对正确科学的婚姻观有了系统详悉的认识。这为我们构建健康有序的婚姻家庭关系,解决因婚姻观念不同产生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而引发社会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1] 吕世荣.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历史性贡献[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07)
[2] 龙剑兴,陈霖,王玉学.我国离婚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婚恋观视角[J].理论观察,2021(08)
[3] 蒋珠丽,李永枫.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及其当代价值[J].公关世界,2021(14).
[4] 陈春雨.论恩格斯家庭观及其现代启示[J].理论观察,2021(07)
[5] 张馨之.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22.
[6] 杨欣.恩格斯婚姻观视域下的当代女性家庭与工作冲突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22.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黄琰婕(1997—),女,河南安阳人,汉族,黑龙江大学2020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