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风险规避浅析
2023-05-30李荣平
李荣平
摘 要:价格认定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各项行政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价格认定风险多样,涉及价格认定的各个环节。文章针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总结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规避价格认定的风险措施。
关键词:价格认定 风险 规避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4-022-02
笔者从事价格认定工作20多年来,越来越感觉到价格认定工作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价格认定工作所涉及的涉案物品也越来越多样性,越来越复杂化、个性化,遇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及阻力。随着《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出台及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使我们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更加需要居安思危,谨慎前行。如何规避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增强防控意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风险存在于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价格认定环节存在的风险
(一)价格认定受理环节的风险
从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程序开始,因为对认定标的认知不足,案件重视程度不够,防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存在办案机关没有按照要求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及认定物品明细表、认定标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定义、购置时间、价格认定基准日、未加盖办案机关公章等基本信息填写不够规范,没有附上必要的质量技术鉴定报告,特别是灭失物所遗漏的重要信息更多,因为灭失物的物理形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价格认定人员显然无法对其开展实物查验工作,而实物查验环节又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重要基础性环节,不能开展实物查验就意味着价格认定人员无法获取实物查验的数据,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听取意见、实物查验环节的准确性,并且价格认定工作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的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放大了价格认定的风险。
(二)实物勘验环节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是相符的、一致的,因为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所记载的、所反映的内容是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实物查验过程,其实质就是了解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过程,实物勘验环节中形成的实物查验记录,其主要内容是记载查验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对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一般情况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内容与实物查验结果是一致的,但是不排除在极少数情况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内容与实物查验结果不一致,比如毁财案件中受损范围的确定,再比如基准日认定标的物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修改过,是否维修过,是否更换过零配件,新旧程度如何等情况,没有作出必要说明,对此,没有依据规定程序提出补充要求,该作出合理拒绝的也不拒绝,贸然受理认定等现象。
(三)价格信息采集市场调查中存在的风险
首先存在没有按照认定标的参照物询价至少应调查三家或三家以上价格的规定,往往只调查一家价格,对于缺少应调查的其他两家价格,没有合理说明,市场调查记录只有一个人而非两个人签字等风险。其次,调查取证难,被调查人往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敷衍了事,造成采集信息失真,对价格认定结论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价格认定结论测算中存在的风险
价格认定结论的核心是分析测算过程,分析测算是价格认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能力、专业工作经验对收集到的所有价格认定依据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价格认定依据规定,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测算价格认定结论的环节。测算方法是价格认定技术路线的关键和核心,主要存在测算方法选用不科学、不正确,没有理解和把握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选用的不同前提和约束条件。比如多数情况下,习惯于用年限法对涉案机动车标的进行直接认定,而较少结合对涉案机动车的运行里程、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使用性质(营运或非营运)、各种工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技术修正,在认定标的二手车市场发育成熟,交易规范和可比实例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优先选用成本法而不是市场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二、如何规避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
(一)受理环节风险的规避
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价格认定规范》第二条、第九条的受理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符不符合要求,二是价格认定材料是否齐全,三是提出机关需不需要提供有效的检测鉴定报告,四是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状态的确定,特别是灭失物的受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进行细致审查核对,要重点关注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详细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时间、价格认定目的、基准日、价格内涵等情况,并加盖了提出机关公章,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提出机关是否提供了价格认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材料,最后,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灭失物价格认定时,必须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上作如下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确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以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是按照提出机关确定的灭失物情况、状态进行价格认定。
(二)实物勘验环节的风险规避
一是受损范围,被害人往往把之前已损坏的东西强加到本次认定中,告知办案民警,是与否,需他们提出机关来定夺,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證资料来确认,如车辆被损案最容易出现这种现象。二是全损与部分损坏,被害人普遍会有一种心态,损坏了就不要了,要换新的,然而修复与更换这两种认定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导致罪与非罪的区别,告知办案民警需慎重,除明显不可修复的情况,必要时送往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最终由提出机关确定。同时,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务必提醒提出机关办案民警向相关当事人声明,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价格依据,相关赔偿事宜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价格信息市场调查中风险的规避
价格认定市场调查,顾名思义,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市场”上调查有关价格的行为,调查的市场不同,所获取的有关价格也不同。由于不同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存在价值或供求关系的方面的差异,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尽相同,所以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合理选择调查的市场。
首先,合法实体市场是价格认定市场的首选“市场”,合法实体市场上的价格一般反映了正常供求关系下流通商品的价格。其次,合法网上市场是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次选“市场”,通常情况下合法网络市场的价格只能作为认定标的成交价格的参考,在市场调查中要根据“当时当地”“同物同质”标准。“当时”是指价格认定基准日,当地“一般是指案发地”;“同物同质”优先选择与标的相同的参照物,如无相同的参照物,在选择近似的参照物时,要做出适当调整,合理确定标的的价格。如我们去年遇到的县里一起认定复核案件,在听取意见会上,嫌疑人律师对被盗物品的重置价格提出了质疑,我们在市场调查环节就遇到了难题,因被盗物品是专利产品,生产厂家不配合,说是商业秘密,购买方只提供招标文件,不提供真实的成交价格,我们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去购买方财务处调取了结算凭证,获取了被盗物品的真实成交价格,做出的复核认定结论嫌疑人律师表示认可。
(四)价格认定结论测算过程中风险的规避
价格认定测算的结果是价格,它涉及到起刑点,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假冒伪劣、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案件。起刑点分别为盗窃案的起刑点2000元(有盗窃前科者500),抢夺案的起刑点1000元(有抢夺前科者500),诈骗案的起刑点5000元,敲诈勒索案的起刑点3000元,职务侵占案的起刑点60000元,生产假冒伪劣、非法经营案的起刑点50000元,寻衅滋事案的起刑点2000元(有寻衅滋事前科者1000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5000元。由此可见,规避起刑点就是规避风险,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一线人员,需要与提出机关多进行沟通,从提出机关提供询问讯问笔录中多了解案情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加以防范。
三、结语
价格认定的风险规避不仅贯穿在价格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样体现在内部制度的建设上。作为价格认定人员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并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消除价格认定存在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编著.价格认定工作手册.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作者单位: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 山西晋中 030600)
(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