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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图景、障碍与进路

2023-05-30段光鹏

湖湘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数据纪检监察人工智能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权力监督从侧重经验推断到依赖数据计算,从因果关系归责到相关关系预判,从监督方式外显到技术赋能监督,人工智能在权力监督中的工具理性愈加受到重视。人工智能在为权力监督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责任认知模糊、基础工程阙如、安全隐忧凸显、伦理规范缺位等诸多新问题。因此,必须树立智能化的权力监督理念、创设制度化的权力监督场景、共建标准化的权力监督体系、破除垄断化的权力监督隐患、构筑共治化的权力监督范式、培养专业化的权力监督人才,努力实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和全覆盖监督,构建人机协调有序发展的权力监督模式,确保权力监督更加透明、公开、有力和有效。

关键词:人工智能;权力监督;数据;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4-3160(2023)01-0108-10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人类知识创新水平的逐步提升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突飞猛进,以数据化、精准化和智能化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全球范围内发酵,人工智能时代悄然而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推动人类社会迎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时代。”[1]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术语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达特茅斯会议,泛指让机器实现智能行为的一系列技术,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对人类思维信息过程的模拟。作为一项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逐渐扩散至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显示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重塑人类发展方式的强大能力。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加持之下,政治行为大多以数字形式即时呈现且精准表达。而“几乎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不久,权力问题就成了决定性的政治问题”[2],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化图景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这使得纪检监察机关的治理手段革新成为必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党和国家顶层设计中的重点内容。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本质,是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党内法规及国家监察法律法规概括性赋予的权力,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公权力行使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把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权力监督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预警,在原始吸纳、模式变革、自我重塑方面展现出了新的发展图景。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和新的思维方式蕴藏着强大的理性价值,其既不会瞻前顧后,也不会循私舞弊,更不会贪赃枉法,从而清除了权力寻租可能和操纵空间,使权力监督更加公正、规范、敏锐与精准。弄清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如何解决障碍,实现权力监督模式的优化和权力监督效能的提升,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现实图景

人工智能的功能、应用价值与权力监督作用发挥的条件相契合,可以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原则编制成程序和算法,借助无限逼近事实真相的数据资源来监控权力运行背后的廉情变化。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在当下愈益受到重视,成为权力运行评估和监督的重要载体,使权力监督在原始吸纳、模式变革、自我重塑方面展现出新的发展图景,在完善权力监督方式、提升权力监督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原始吸纳:从侧重经验推断到依赖数据计算

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看,权力监督的具体内容从本质上而言都是数据。在人工智能时代,“浩瀚的数据海洋就如同工业社会的石油资源”[4],是最为重要的财富和资本。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石。[5]人工智能得以有效运转,正是源自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运用复杂的算法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有效信息。相比原先的权力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依据经验进行推断,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是以数据为“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6],依赖于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因为经验推断的最大困境是过于依赖特定的个人,人为影响因素作用过于明显,概率统计方法难以发挥效用,所以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工智能通过利用诸如音频识别系统、智能搜索引擎等技术,从智能化跟踪采集海量数据到进行数据挖掘、比对、分析,再到数据画像,使得海量数据在人工智能算法的框架内开始变得富有生命力,在统计更科学、分析更精准的情况下将诸多看似毫不相干的数据信息交相联系,进一步生产出新的具有实际意义的相关信息。与经验推断相比,人工智能通过数据驱动而形成数据计算,使得大量人脑无法完成的任务变得轻而易举,同时摆脱了对具体的有经验的个人的依赖。依靠事先设计好的算法和程序,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因个人偏好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观性问题,减少了因人为隐匿、造假权力运行数据带来的侥幸心理,降低了因人工核实过程中的漏洞导致的漏报、谎报以及瞒报个人隐性事项等情况发生的机率。

(二)模式变革:从因果关系归责到相关关系预判

在现有的追责问责体系中,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追惩往往遵循因果关系法则。因果关系是对因素相互作用过程与其效应之间联系的描述,具有解释事物或预测变化的功用,是人类理性行为与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历史实践中长期经受应用与检验而不断完善。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在因果关系归责的基础上实现了数理逻辑的加持,向着相关关系预判的模式转变。相关关系作为因素之间、结果之间以及因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具有或然性而非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关关系预判是以代码为基础语言的人工智能通过统计模式而形成的算法,是运用遵循特定序列结构的算法进行数据运算而得出的结果。此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概率上的可能性,目的是发现权力运行背后隐藏的廉情变化,描绘一幅来路清晰、去向明确的“权力流程图”,为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生成提供预警。人工智能正是因为能获得具有连续、直接、完整逻辑性的输出结果,一旦发现个人事项相关数据的异常变化,即可借助数据的相关关系分析方法与流程,及时挖掘数据,从中发现关联物并找到相关关系,从而降低时间成本,提升信息获取效率。在获取相关关系的基础上,智能识别实际权力运行轨迹与系统拟合路径的非重合地带,对可能出现的权力运行风险进行预警,其最终目的是解释个人有关事项异常变化的背后所蕴含的权力腐败真相。任何试图隐匿、转移个人和家庭财产的手段在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面前都难以奏效。[7]因此,人工智能应用于权力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相关关系预判,从偶然数据中发掘蕴含具体人、具体事的必然章法和趋势,将数据按照模型算法进行归类汇总、赋分加权,对可能发生权力腐败行为的区域或个体发出廉情预警。

(三)自我重塑:从监督方式外显到技术赋能监督

人工智能的介入改变了谈话函询、专项检查、巡视巡察、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外显的运行逻辑。作为一种技术赋能,人工智能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过程中被加以广泛、深入应用,智能监控、机器感知、人脸识别等算法决策和代码规制便形成了监督技术化的态势。技术赋能是通过应用新兴技术形成一种新的方法、路径或可能性,其本质是加强信息控制,[8]通过信息供给、交互与应用的革新,有机整合科层组织内各部门间的碎片化数据,由网络内各节点主体共享、共同监督,促进信息流系统的开放、透明、共享,为追溯数据来源、数据运行流程、相关责任主体提供必要基础。由此,相关公职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被智能系统平台捕获和跟踪,既可以从银行系统、税务机关、证券机构、公安部门获取其资金流水、理财投资及出境入境等相关事项信息,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获取海量个人信息。看似漠不相关、杂乱无序的消费数据、财产信息,通过人工智能建立的各类监督平台进行分离、清洗、去噪、聚合、修正,打造出完整的数据信息链条,能够形成关于个人事项变动的轨迹和规律的路径图。换言之,人工智能可以及时跟踪个人相关事项的动态变化,对权力运行各个节点的微观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归类、筛选、整合,进而形成关于个人行为的预测以及针对预测应采取何种措施的预判。当人工智能介入时,无论是否服从与配合,算法早已预设,数据正在获取,个人行为及其轨迹均可一览无遗地进入权力监督的范围之内。可以说,人工智能为追踪真实权力行为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传统监督方式引入了新的制度理性。

三、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多重障碍

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9]尽管价值中立的技术手段在推动整个人类文明前进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漫长的技术发展史早已证明,技术同样具有向其反面位移的可能。在人类理性与技术理性、人类决策与机器判断的交互作用之下,人工智能的技术进路会导致权力监督过程中的多重障碍,使权力监督的技术化与实效化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一)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责任认知模糊

以自动化、智能化特性取代部分人力工作,延伸人类在数字信息世界的生活空间,是人工智能的显著优势。作为变革后工业社会的决定性力量,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对人的模仿。其实,模仿不是人类所要深忧的,人类要深忧的问题是“类人”的社会化可能产生的系列风险。[10]智能机器既“改造着政府、公民、政党等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及其关系”[11],同时也在不断地自主学习。人机主体地位的模糊性致使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责任主体漂移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的问题。依靠人工智能,从面部识别登录执纪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到跨地区、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业务联动,权力监督过程均可以被清晰记录,为数据追踪提供了原始材料。然而,倘若在权力监督过程中运用人工智能,却因机器和算法出现偏差而造成数据泄露或其他破坏性后果,那么究竟归因为设计者的责任还是使用者的责任,或是能否认为人工智能拥有道德主体地位,可作为责任主体而存在,进而陷入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尴尬境地。简言之,人工智能驱动权力监督是多重合力作用之下的结果,难以归责于某一明确主体。同时,人工智能运用于权力监督发生数据泄露进而出现安全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责任主体。可见,人工智赋能动权力监督在应对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认知与划分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二)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技术风险凸显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本质是基于数据的算法。虽然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突出了该技术令人难以置信的计算能力,但是实际有效的应用程序始于数据。数据是现实世界的数字化反映,是使得人工智能如此强大的基本要素。然而,数据可被收集却不能被创新,而具备可行性、有穷性、确定性和涌现性等特征的算法则可以推动智能革命的进程。算法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是用机器语言刻绘现实世界,模拟或实现人类的学习行为,以获取新的知识或技能。人工智能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算法的开发与运行。然而,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在算法的设计、运算与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其一,算法设计难以覆盖复杂的监督情境。人工智能的基本逻辑是将所有问题转化为可计算的问题来处理。[12]算法设计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为了让监督过程便于量化分析,算法模型必然会去除各种无法处理的复杂因素,从而导致关键证据难以被精准度量,尤其是在监督过程中还有很多隐性内容无法评价或衡量,更无法嵌入算法之中。其二,算法监管存在黑箱风险。人工智能算法运行过程涉及数据输入、数据转换、数据输出三种过程,但披着科学外衣的算法在实际的开发与运行中主要依靠开发者的价值观驱动,人工智能的算法技术人员拥有制造算法黑箱的特权,[13]数据转换过程之中甚至存在非法篡改算法参数风险。如果此类黑箱风险没有排除,待其嵌入权力监督时将带来诸多隐患。黑箱风险容易导致理性原则失败,由此引发算法决策偏差与偏见,造成的后果与理想的原则背道而驰。其三,算法运用的实效性有限。目前,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仍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技术运用呈现出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点,甚至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的问题。因为技术理性往往与官僚主义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为确保权力监督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往往强调“留痕管理”,注重信息化“显成绩”,在实际工作中却轻于建设、疏于管理,最终导致有框架、缺内容或功能不全的“僵尸端”。

(三)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安全隐忧难消

安德鲁·芬伯格指出马克思在对现代性生产过程的批判中,“不是将技术看作是无辜的,而是认为工业工具是危险的永恒来源”[14]。在人工智能时代,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和预测能力的智能算法开始由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延伸,使个人数据无所遁形、无处掩藏,使人变成没有隐私和尊严的“透明人”。智能算法容易侵犯个人自由和隐私权利,而且侵犯方式变得智能且隐蔽,获取的隐私内容多元且内隐,隐私侵权的追责难度加大。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权为代价。[15]收集要授权,使用有界限,存储应保护,这些是人工智能时代兼顾高度智能化与个人隐私安全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利用以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来维护秩序、分析数据、预测行为,能够获取海量个人身份信息,并且能够高效识别海量数据以清除权力寻租空间。然而,个人信息被“常态性”数据化致使其隐私性逐渐消散。由于存在算法安全漏洞、敏感信息采集违规、数据存储泄露、应用安全评估乏力、缺少强力人工智能监管机制以及追责机制等问题,使得数据的不确定性极易误导智能机器,进而作出错误判断,导致个人权益遭到侵犯,个人隐私被披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全景式”监督,会因多重局限而导致数据泄露、存储混乱、个人隐私侵犯,这些安全隐忧难以消除。

(四)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伦理规范缺位

人工智能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认知,现实中的诸多领域运用人工智能实现了跨越式、颠覆性发展。然而,人们在广泛吸纳智能技术嵌入权力监督时,却忽略了技术具有两面性,过度依赖技术会反噬治理价值和初衷。人工智能賦能权力监督背后隐藏着技术至上理念,容易滑入冷冰冰的技术窠臼。人工智能的应用过程贯穿的是技术理性,缺乏人类所固有的人文关怀与情感参与,其决策制定依据算法模型和数据输入,难以适应人性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其结果不一定蕴含人性的考量,“只有反馈功能而无反思功能”[16],从而影响决策和预测的准确性。相比而言,人类作出的决定不一定是最完美但却是具有人性光辉的。尽管机器可以智能感知、控制、理解和执行,但是对技术的盲目崇拜和过度依赖会造成权力监督日益仰赖人工智能的维持,人的作用显著下降,从而陷入只有依赖技术方能监督的怪圈。倘若人工智能突然中止,不能再向技术求助,纪检监察机关将迷失方向,甚至手足无措。同时,无处不在、互联互通的人工智能监控设施可能让人的担当自觉、责任意识、理性思维消失于无形,让人无视人工智能的短板,跳不出因循思维的窠臼,权力监督过程成为人工智能挤压出来的副产品,而不是人基于理性自控并实施法治的过程。总之,如果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过程忽视人文关怀与情感参与,容易陷入“技治主义”。被人工智能完全锁定必将导致人类的灾难,因此要综合施策“以避免技术反客为主、人类反而成为技术的奴隶的异常现象”[17]。

四、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发展进路

历史不能倒退,人类不能拒绝人工智能及其使用。人工智能为权力监督建立了一套动态的、有效的且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与此同时,不能回避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带来的挑战,要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努力实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和全覆盖监督,切实以监督实效维护监督权威,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8]52-53。

(一)革新智能化的权力监督理念

人类应理性认识作为物质形态的技术使用效度,不能放弃自我成为技术决定论的服从者。对技术运用的反思不是反对技术和放弃技术,而是要进一步规范技术发展,在技术发展中多多关注人的价值理性,努力实现工具主义技术性质和以人民为中心治理思想的兼容、互动,达成技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确保技术与人性的平衡。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实现了变人为监督为数据监督、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个体监督为整体监督的转变,节省了权力监督的精力成本、时间成本、规模成本,使得纪检监察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对腐败问题进行防范和处理。同时,面对技术工具压制人性本质而导致监督缺乏人性温情的问题,应理性分析技术治理限度,阻断价值悖论集聚与扩散的外部条件,克服对人工智能着魔而造成的价值损害。在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过程中,要将人视为重要的、有权利的并且有价值的个体,体现技术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19]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去考虑问题,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主动走进群众搜集问题线索,利用人工智能手段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综合施策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扭转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整改实际成效持续回应群众关切,才能确保权力监督更加透明、公开、有力和有效。

(二)创设制度化的权力监督场景

权力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完善并循序推进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达到监督实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制度与技术是实现权力运行有效监督的两个重要要素,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相补充。”[20]人工智能在权力监督中的广泛运用,需要考虑进行框架内具体的技术规范制度设计与填充。为避免权力监督滑向“技术利维坦”的潜在风险,即人工智能的赋权与其异化所带来的技术失控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智能技术监管体系、技术漏洞监测披露制度、侵害后果的报告制度、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逐步健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阳光”运行机制,实现对智能技术智能化与复杂化的兼容,实现制度他律的最强效应,彻底将“技术利维坦”关进制度牢笼之中。

一是要完善金融实名制配套制度,确保金融账户的真实性,减少金融隐蔽账户的存在,同时构建实时可查的网络金融追溯系统,使得违纪违法行为在透明的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植入有效的监督因子。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21],建立健全完备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公职人员有关事项的电子会计档案,使得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找到可操作、可预测的信用信息载体,避免信息形式主义,有效减少暗箱操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的数据运用机制,最大限度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数据信息,保障信息不被窃取、破坏和滥用,同时建立和落实惩处机制,强化篡改数据信息行为的违规惩戒,避免制度空转失灵,防止监督失位、错位、缺位。

(三)共建标准化的权力监督体系

目前,许多地方对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雄安新区已经启用无人机“天眼”查处公职人员“隐蔽吃喝”问题。然而,地方多样化的探索缺乏整体性规划和标准化设计,面临着业务规划不精准、事项标准不统一、数据资源难共享等问题,导致权力监督的成本过高、简单重复和难以对接。共建标准化的权力监督体系,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和规范性,在进行统一规划和系统设计的基础上深化权力监督模式变革。

第一,信息采集的标准化设计。对信息采集的方式、渠道和边界进行规范,解决编码缺乏统一标准、指标体系零散交叉问题,是推动人工智能良性利用、监督功能充分释放的一大要务。信息采集的标准化要依靠扎实的技术手段作为后盾,更需要充分调动各种因素,把技术、制度的作用放大,明确信息采集、应用、共享的界限所在,从而在合规范围内使用各类信息。

第二,监督平台的标准化设计。通过人工智能将监督嵌入权力运行之中进行有机融合,优化、细化、固化权力运行流程和办理环节,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全程、自动监控,形成权威、全面、统一的电子政务党务系统数据,摆脱物理空间的限制,使权力监督以电子信号的速度移动,[22]实现权力运行监督的动态提示、动态预警、动态监管、动态分析,从而充分提高权力监督效能。

第三,指标体系的标准化设计。在人工智能时代,要整合监督资源,探索智慧分析,结合线上线下,建立预测分析标准化指标体系、运行状况标准化指标体系、监督效能标准化指标体系等,同时要围绕纪检监察指标、巡视巡察指标、网络信访指标等建立量化分析標准化指标体系,围绕实地调研、台账检查、情况汇报等情况建立定性分析标准化指标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破除垄断化的权力监督隐患

借助于以增强人的诸方面能力为基本取向的人工智能,权力监督的智能化图景正快速展开,权力脱轨或腐败滋生的问题将得到精准防止和纠正。然而,算法推荐的技术黑箱、互不相属的信息壁垒同样将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带入了权力监督过程之中。当公权力运用、推崇甚至依赖各种人工智能平台、终端、系统和机器时,人工智能凭借其所垄断的数据和算法造成数字独裁、信息霸权等诸多负面影响。破除垄断化的权力监督隐患,要靠技术的发展完善来解决。

一方面要全面评估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的潜在风险,“全面提升技术治网能力和水平,规范数据资源利用,防范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的风险”[18]319,禁止使用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智能技术,控制人工智能预置过程以避免出现技术偏差,从而堵住人工智能在权力监督过程中运用的风险漏洞,确保权力在监督的制约之下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安全保密规则和制度,健全信息安全协同治理体系,确定拥有查询、管理权限的执行主体不滥用职权危及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成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注重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以“私匙”封装和加密与合法隐私有关的个人信息,围绕数据泄露的风险评级、数据调阅的人员级别、数据核查授权级别等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不能让人工智能成为滥用监督权力的工具,不能因缺乏监管而使人工智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进而异化为侵犯个人隐私的工具,从而有效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23]

(五)构筑共治化的权力监督范式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技术以其颠覆性、革命性特点在人类发展中展现出强大主导性,避免了人类思维中的杂乱、碎片与无序。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智能技术,与之共生与进化的权力监督范式凸显出慌乱与不适,甚至陷入固化或缓慢革新的境地,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过程自然面临着惯性束缚和价值损害。着眼于此,要革新现有的权力监督范式,摒弃经验主义,消除监督盲区,打破信息孤岛,拓宽监督渠道,保证信息共享,努力构筑共治化的权力监督范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积极因素有效解决权力监督难题。

一是要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相比于传统技术,人工智能的运用拓宽了多元主体参与权力监督的渠道,依靠监督资源的全面整合和有序协同,权力监督实现了从单中心向多中心的演化,弥补了单打独斗的短板,使得所有公权力均能受到有效监督。二是要保障监督主体联动化。人工智能作为整合所有具有纪检监察职能的机关和部门的整体设计和协作平台,能够实现在权力监督的问题线索、情况通报等方面平等交换信息、协同治理腐败,进一步延伸信息触角,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信息网络,避免出现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的现象。三是要确保对公权力展开全方位监督。人工智能可以在掌握权力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将所有公权力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运行纳入监督范围,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对权力“偏轨”行为进行法理分析,对相关权力责任人进行精准问责,做到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完成对权力运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督。

(六)培养专业化的权力监督人才

人工智能是人的附属品,是人赋予机器以智能,是人的大脑之延伸。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与应用,包括其系统软件、程序代码、作用对象、目标指向、数据养料,归根结底来源于人、应用于人,服务人的目的,听从人的指令。面对陌生而又令人憧憬的智能技术,“我们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24]努力培养专业化的权力监督人才,提高权力监督人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使其掌握必要的人工智能技术和理性推理能力,包括人工智能中的机器学习和知识获取、知识处理系统和自然语言学习等技术,努力适应智能技术带来的强大冲击力。

一方面要拓宽人才选拔渠道,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人才录用机制,注重进行心理测试、行为观察、道德评估、价值评估、人生经历评估、人生背景评估,吸纳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纪检监察队伍之中。另一方面要做好纪检监察队伍的培训工作,开展跨学科人工智能综合型人才培养,培育智能技术型人才和应用创新型人才,不断提升监督业务能力。同时,注重进行科学的人员配置,灵活进行人员调动,鼓励数学、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人才进入纪检监察队伍。

五、结语

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是信息技术与监督制度的联结,可以实现权力运行流畅公开、可视可控,及时发现权力“出轨”的痕迹,从而以权力留痕常态化、多元监督透明化来不断提升权力监督效能。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权力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青岛市“电子监察”、贵阳市“数据铁笼”等实践为权力监督注入了技术理性,为弥补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尽管人工智能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但同样不可忽视该技术因源发性、促发性及现实性等原因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与公正问题。人工智能赋能权力监督需要以一种渐进调适、持之以恒的方式加以推进,逐步构建人机协调有序发展的权力监督模式,为识别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认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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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叶红

收稿日期:2022-11-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1YJA710030);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120062330005)

作者简介:段光鹏,男,山东新泰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智能革命与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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