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岑巩契约文书的法文化内涵与价值
2023-05-30黄耀志
【摘 要】传统社会讲究以和为贵,对于民间细故的纠纷处理往往交于民间社会力量进行自我解决。与此伴随而生的是,契约在民间社会活动中大量地被使用,形成独特的契约文化。作为清代贵州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载体,岑巩契约文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以及社会价值理念为现代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清代岑巩;契约文书;文化内涵;价值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3)01
古代社会在本质上来看就是一个乡土社会,而乡土社会中所产生的纠纷以及解决机制是其内在的核心问题之一。历代以来,由于国家官方的司法资源有限以及崇尚无讼的文化理念,民间往往会选择一种最为合适的解决方式来予以调和。契约文书作为法文化的产物,历经中国数千年的文化滋润,逐渐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如此社会背景之下,清代贵州岑巩契约文书所体现的西南民族法律文化,更是提供出一种新的认识视角。
一、岑巩契约文书的法文化内涵
中国传统社会讲究礼法合一,注重礼教与法治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追求和谐的社会状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基底,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追求。岑巩契约文书作为西南地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所承担的制度理念和经验也慢慢地成为了一种契约法律文化。
(一)和谐理念的追求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史上,有关“和谐”的探讨一直是不可避免的话题。和谐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理念,一直是历朝历代统治者所不断追寻的社会目标。从早期的农耕文化中,就已经有了“和”的朴素理念,《周礼》《周易》《尚书》等古籍文献中就不断被提及。这也就表明,在我国文化传统中,和谐理念就一直存在着,并不断渗入到民众生活中,成为社会共同的追求。
在普通的民众观念中,“以和为贵”一直是老百姓为人处世的默认原则或是背景文化。而以儒家思想占据主体地位的传统思想文化中,“礼之用,和为贵”更是不断提及,也使得“和”文化不断受到重视,逐渐地成为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以和为贵”的价值观念也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尽管历代王朝不断更迭,但不变的是这种“和”观念成为共同追求的理想准则,并且代代相传。试看下面具体事例文书。
文书一:
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五日陈一元立议约合同[1]
立议约合同人陈一元。今因先年得买槐树湾长田一坵,又坎上小田三坵。我叔侄为契价具讼,承族亲于中劝解免息遵讼,其有此田仍照得买之契各管各业,不得复行滋事。前与□□得买刘姓当契,我叔侄日后执出,以为故纸。今口无凭,当凭族亲各立议约合同一纸,永远执照为据。
外批:凭族亲立议约合同为据(骑缝)。
凭族亲:陈正元、陈大柸(叔)、陈大彰(叔)、王文定、代才方、代才良、刘以道、洪聿□。
代笔:刘君培
光绪元年五月廿五日陈一元立。
以上契约反映的便是一则在众多族亲调解下来平息争讼的案例。从其内容来看,乃是陈一元叔侄因为早年间所买田土价格发生争议,诉诸于官府,后在族亲作中进行劝解息讼后,“照得买之契各管各业,不得复行滋事”。此则契约文书虽名为“议约合同”,但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平息诉讼的合同文书。
从这则契约文书来看,是岑巩民众对于“和谐”理念的社会追求。在传统社会的观念世界里,社会和谐不仅是完美与艺术的追去,更是现实与政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又慢慢地诞生了“无讼”的社会理念,其本质上是和谐理念的社会现实反应。这也说明,在清代贵州岑巩地区,甚至是中国古代社会,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以及构建,一定程度上都是基于和谐的需要。
传统谚语“凡事以和为先”、“家和万事兴”,说明了传统社会民众的最基础的社会生活理念。也正是基于这种“和谐”的社会哲理与处世原则,调解息讼這种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这也是岑巩契约文书所表达的文化内涵。总之,岑巩契约文书的产生与发展在在一定程度上植根于传统社会的和谐理念,也是契约文书所蕴含法律文化的外在表达,更是岑巩社会民众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追求。
(二)中人制度的体现
中国古代民事活动中,记录缔约双方合意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均有第三方参与。这就构成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独特现象,即中人现象[2]。何谓中人?中人是指订立契约文书时的证人,包括见证人、中人、代笔等,是契约中的第三方。也就是说,在契约签订的过程中,会存在有第三方主体。也许,第三方主体对于契约的合意达成有所作用,抑或,仅仅是见证这份契约的落笔,但都能够融入到这份契约文书的内涵。这使得中人在契约文书中的表现变得更加复杂,但是其作用仍然没有脱离“中人在清代契约中发挥着介绍、见证、保证和调处的功能”。这一点,在岑巩契约文书中也有着明显的体现。
文书二: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刘越千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1]
立禁止开沟引水垦田字堂弟越千。因丛树林粮田一坝分落一房,堂兄克擎、弟争先分受其田,系在洞湾开沟取水、培养水,在始分之初,分関原议老堰以上不许另架简砌堰。越千不知分关,务将此水引入大林山垦田。堂兄等执字言讲,自愿将沟折毁出字,日后不得行再开沟架简,倘有不遵,任从堂兄执字赴公,自干其罪。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凭中:效修、德立、惟周、象德、来仪、李德一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亲笔 立
此契约讲述的是,刘越千不知道其堂兄弟刘克擎、刘争先在分関文书中有“老堰以上不许另架简砌堰”的约定,便开沟引洞湾之水垦田。经过中人“执字言讲”后,便自行拆毁,并订立契约予以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岑巩契约文书中还存有一类特殊的中人,就是契约文书中的“代笔”。代笔,顾名思义就是代替立契人书写契约文书的人。当然,也可能立契人自己本身就可以书写,那就是“亲笔”。之所以会出现代笔这种现象,与古时教育本身的稀缺性以及文化普及的程度不高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再加之,贵州岑巩地区是边疆未开化之地,自然并不是所有的民众都能够识字、写字,所以契约文书的书写便成为一个问题。但也正是因为契约文书并不像诉状和公文一样,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以及较高水平的书写能力,所以契约文书的书写只需要略懂文化即可。从岑巩契约文书来看,代笔人往往是立契人的亲戚或者熟人。代笔这一类型的中人所能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往往只是书写契约文书,其效用很难与其他类型的中人相比。简单来说,中人现象的存在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也在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现象。
二、岑巩契约文书的社会功能
(一)消弭社会争端
以现存的岑巩契约文书来看,对于契约文书的书写往往具有强烈地目的性,不会无原无故的乱写一通,都是带着问题意识进行的。也正是如此,上文列举的所有契约文书的第一要义,就是为了化解岑巩地区所产生的各类民间纠纷。契约本身就极为注重所内含的契约规范的既定效力,也重视当事人在契约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推动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在岑巩契约文书的末尾,基本上都是“恐口无凭,立此为据”,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合同权利的社会自我救济体现。只要不是违反国家律令的基本精神以及传统礼法观念的约定,在民众看来就应该是一种既定的事实。
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中国传统社会不存有规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再加之诉讼成本相对于纠纷矛盾来说较为昂贵,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会有不公平公正的诉讼判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会得不偿失。因此,还不如换一种便捷合算的纠纷处理方式,便是通过签订契约。立契者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会大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带来的。因此,契约对于民间纠纷的化解功能也就不明而喻。
(二)充当诉讼证据
岑巩解纷类契约文书展现的便是如此。契约文书的书写以及订立的背后,蕴含着岑巩地方社会管理的制度建构和运行机制,脱离不开国家对于地区的管理。正如文书写道,“如有不遵,任凭一纸赴公”,也就表明立契者间接性地认可契约文书的证据作用。对于契约本身而言,记载的是纠纷解决的过程,但其在司法适用中往往充当证据而使用,这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之一。
(三)稳定社会秩序
民间社会最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便是民间纠纷的发生。这也意味着和谐的社会秩序受到了冲击。如何恢复社会秩序的原有状态,是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最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与纠纷原因的多样性以及纠纷过程的复杂性相比,纠纷解决方式更为多元化。随着纠纷类型、纠纷争议程度、纠纷主体的关系、纠纷争议对象等不同,民众往往会选择更为适宜的解纷方式。用现代权利话语来说,是纠纷主体为满足自身法律需求的社会博弈,其核心在于纠纷的解决与矛盾的消除,而不在乎用何种方式予以完成。这也印证着民众对于和谐社会的美好追求。
岑巩契约文书的社会意义也在于此。其本身所签订的目的便是解决纠纷,而这一功能所发挥的作用往往可能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到达的。在倡导“因俗而治”的传统社会国家主体意识观里,基层民间的自我纠纷,就交给民间社会处理。这既符合国家统治管理的需要,又能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岑巩地区纠纷处理机制的表现方式便是建立契约规范。岑巩契约文书体现出来的,以自发性纠纷处理为基础所建构的纠纷处理机制,绝不是脱离实际社会、缺乏实效性理念的产物。
三、岑巩契约文书的价值启示
(一)理念传承
上文已经提及,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及应用缘起于社会“和谐”之理念,而对于和谐的社会追求不仅仅是传统社会的追求,也是当下社会共同的追求。从文化角度来看,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善,是底层百姓内心深处最为直接的社会诉求。自从儒家开始提出和谐的社会思想以来,和谐社会就成为亘古不变的话题。这种社会和谐理论,也就慢慢地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成为数千年以来流传的优秀传统文化精髓。而我们今天所倡导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儒家“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自然而然地“和谐”社会观念成为处理相关问题所恪守的准则。
毋庸置疑的是,和谐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個社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传统社会的许多机制可能不被现代所接受,但契约文书所积淀的和谐文化理念一直在不断传承与发展。中国传统的和谐理念,与化解矛盾和纠纷方面“求和”“求同”原则是一致的。在承认不同、尊重不同的基础上来求中调和,也正是法的和谐价值追求体现。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更要重新审视“以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其在现代社会的功能效用。
(二)经验永存
岑巩契约文书所展现的传统社会民间调解制度,不仅仅是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核心类别,也是传统社会定分止争的重要方式。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与宗法制相结合的熟人社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和情双重手段相结合,来打动双方当事人致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就十分契合儒家文化所宣扬的和谐目标。此种调解手段,也就成为解决传统社会纠纷的最佳方式,也产生出充满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调解手段。
在当代社会,由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不断兴起,社会活动中到处充满着契约理念。可以这样说,契约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地交往方式以及陌生人之间相互信赖的重要凭证。在意识自治的法律原则之下,传统社会的契约观念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从法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现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和运行方面,或多或少地都在自然继承和借鉴传统制度的价值、理念以及经验。无疑,这种历史悠久的解决纠纷的契约方式已然成为法文化的结晶,为现代的纠纷处理解决提供重要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四、结语
只有从岑巩契约文书所适应的文化、政治制度等历史背景下,来认识其所蕴含的法文化基因,才能真正地认识其在清代岑巩民间社会中所发挥的现实作用。虽然所产生的历史土壤已不存在,但岑巩契约文书所展现的法文化理念,依然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需求。立足于当代法治文化建设的需求,岑巩契约文书是可以有益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姜明.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6.
[2]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J].法学研究,1997(6).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财经大学2021年度在校学生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21ZXSY25),项目名称:清代岑巩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契约规范研究。
作者简介:黄耀志(1998—),男,汉族,湖南娄底人,贵州财经大学2020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