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R1H原则下普通高中班主任实施教育惩戒的有效性探索
2023-05-30张伟
张伟
摘要: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是推动学生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学生行为的必要方式。通过对以3R1H为原则的有效教育惩戒方式的探索,不仅能够有效规范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发挥教育惩戒规范引导学生行为、习惯、学习态度等方面的作用,从而避免教育惩戒被误用、滥用。而3R1H原则下的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是关注教育惩戒实施后学生对于错误行为的改正情况,并以此作为验证教育惩戒方式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因此本文通过对个案学生的追踪,探索实施有效教育惩戒的方式。
关键词:3R1H原则 教育惩戒 有效性 个案学生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对普通高中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而言,无疑是其进行学生管理、班级管理的重大利好。但教师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惩戒权,从而达到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目的,避免将“体罚”和“惩戒”混为一谈?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让教师敢于使用手中的惩戒权,不让教育惩戒权的设置成为虚设。
一、3R1H原则引入普通高中教育惩戒的合理性与有益性
3R1H原则是尼尔森在《正面管教》中所提出的“关注解决问题的3R1H”,具体是指解决方案的四个基本特性,即相关性(Related)、尊重性(Respectful)、合理性(Reasonable)、有益性(Helpful)。其中相关性是进行教育惩戒的基本准则,即所进行的惩戒必须与学生所犯的错误有必然联系,这样才能够让学生充分认识到错在哪;尊重性是进行教育惩戒的必要原则,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尊重学生,保证进行教育惩戒时不会对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产生恶劣影响;合理性是进行教育惩戒的必然前提,教师进行教育惩戒时所采用的惩戒方式必须合理、合法、合规,避免突破教师惩戒的边界;有益性则是普通高中班主任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教育惩戒绝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通过教育惩戒达到矫治学生的不当行为。
实际上,现今的普通高中教师群体,尤其是班主任群体对于“体罚”和“惩戒”的界定尚不清晰,特别是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定,致使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布后教师仍然难以掌握惩戒尺度。而从国外的相关经验上看,教育惩戒的实施离不开完整的法律体系或者至少需要一个具备合理性、合法性的判定标准。例如,美国一些州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限定,有20多个州的州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细则和条件。而英国政府颁布的《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新增了教师惩戒权,随后又出台了《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等文件来明确教育惩戒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惩戒行为,明确惩戒手段。但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较于其他国家的规定,有关教育惩戒实施的细则仍然不够细致和具体,缺乏具体的可实施性。
二、个案学生的定义与案例研究中个案学生的情况分析
个案学生即所谓的“问题学生”,但一方面由于“问题学生”这一概念本身就存在贬义与歧视;另一方面用“问题学生”去定义一类学生存在较大问题,很多所谓的“问题学生”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存在产生问题的隐患。具体而言,个案学生往往指的是那些受到社会、学校、家庭方面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自身在学习、思想和行为上产生严重偏差的学生,如存在厌学、打架、早恋等行为或
孤僻、抑郁等心理的学生。其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三个:(1)学生自身的性格问题;(2)家庭原因,尤其以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居多;(3)社会原因,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个案学生的班主任往往是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关注对象。因而他们就成了教育惩戒的重要对象。
三、对个案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及有效性的追踪与分析
基于对研究学生家庭情况与其心理情况的分析,在该生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违反学校、班级规定时,使用一系列教育惩戒措施,对其进行行为矫正。
(一)对个案学生迟到行为的惩戒及有效性追踪
迟到是指学生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进入教室学习的行为,这一行为的频繁发生不仅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状态,更是学生时间、集体观念缺失的重要表现。而该个案学生在高一上半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迟到次数已有5次;截止到高一上半学期过半,该生迟到次数至17次之多。面对该生频繁迟到,教师在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和该生的家长沟通,对该生迟到行为采取多种惩戒方式。
1.在不超过一节课的时间里让其站立的教育惩戒方式
在对该生使用这一教育惩戒方式后,在一段时间内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在随后的两周时间内其虽然依然存在迟到现象,但迟到时间较短,且迟到后的改正态度良好,能够主动接受教育惩戒;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该生心理、生理状况也并未受到这一教育惩戒方式的影响,整体状态稳定。但自该生在家中因使用手机问题而与父亲爆发矛盾后开始逐步失效,具体表现为迟到频繁,迟到时间较长,对于教育惩戒开始抗拒,甚至表现出无所谓的恶劣态度。依据这一情况,教师开始改变对该生所使用的教育惩戒方式。
2.通过与其家长沟通,采用家校共育的教育惩戒方式
在原有教育惩戒方式失效后,教师发現该生频繁迟到的原因与家长有着重要联系。基于这一情况,对于该生的教育惩戒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改变。首先,要求该生家长尤其是其父亲,逐步改变和孩子的相处方式,在生活、学习中给予该生更多的关注、关心,为他的成长提供一个较为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避免对其心理、生理状况造成进一步的刺激,从而加剧该生现有问题。其次,在该生家长的帮助下,尽量调整该生原有的不良作息时间,从而从根本上杜绝频繁迟到这一问题。最后,对于该生依然存在的迟到情况进行更具针对性的教育惩戒,一方面依据迟到时间、态度等因素,对该生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充分利用学校校规校纪及学校管理机构对该生的行为进行惩戒矫正;另一方面增强教育惩戒方式的关联性,由于该生违纪违规类型较多,因此必须增强教育惩戒方式的关联性,让其知道错在哪。比如要求该生书面说明迟到原因,进行与迟到时间相同的义务劳动。在这一套教育惩戒方式下,该生的迟到现象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到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其迟到情况已基本消失。同时在整个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该生的心理状态逐渐向好,与父母关系也逐步稳定。
(二)对个案学生上课睡觉行为的惩戒及有效性追踪
该生的上课睡觉行为是与其迟到行为并存的。在高中学习开始阶段,由于学业任务较少,学生休息时间较为充足,因而该生虽然存在较为频繁的上课迟到行为,但并未出现较为严重的上课睡觉现象。然而伴随着学业负担逐步加重,该生出现了次数多、程度严重的上课睡觉行为,如上午的所有教学课均在课堂睡觉,且经授课教师教育后仍不改正。基于该生的恶劣行为,教师对其实施了必要的教育惩戒。
根据对该生迟到进行教育惩戒的经验,在对该生上课睡觉进行教育惩戒时,教师不在使用单一方式对其进行惩戒矫正。具体而言,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社会等多方面作用,以求发挥教育惩戒的最优效果。
首先,发挥家长作用,家长帮助孩子调整生活作息时间,特别是控制其放学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时间,避免该生通宵熬夜玩电子产品的情况,保证该生拥有充足的睡眠和精力,从根本上杜绝该生上课睡觉的可能性。
其次,在学校内,对该生上课睡觉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通过使用不超过一节课的时间内的站立、写检讨说明、教师训导等方式对该生上课睡觉的行为做到随发现随惩戒,不仅及时矫正其上课睡觉的行为,更让他充分意识到这一错误的严重性。
最后,结合社会资源,鉴于该生上课睡觉行为严重,在征得学校与家长的一致同意后,带领该生前往学校义务劳动基地进行社会义务劳动。通过劳动矫正,让其充分认识到学生生活的舒适,以及学习的必要性,从而尊重学校、课堂,有效矫正上课睡觉这一错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后,该生的上课睡觉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至第一学期末该生未出现频繁、严重的上课睡觉现象。而且随着该生生活作息时间的调整,精力的逐步充沛,该生上课迟到、作业无法完成的行为也有所改进。但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家长管控其电子产品使用时间时双方爆发了较为剧烈的冲突,这一冲突加剧了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但除此之外,整个教育惩戒方式在相关性、合理性、尊重性和有益性方面联系紧密,达到了教育惩戒的基本目的。
(三)对个案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有效性的分析
基于对该生所犯错误及所进行教育惩戒的效果分析,发现由于个案学生所具有的特殊性,进行教育惩戒时往往不能使用单一方式进行惩戒矫正,必须采用综合性措施。特别是在对个案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要特别注意对该生所存在的各类问题的处理,尤其是心理问题。但对于个案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也绝不能忽视,甚至无视。这是因为对于个案学生的错误行为的无视、忽视,不仅会使个案学生原有的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会直接导致个案学生出现厌学、弃世的情绪,以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针对个案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惩戒时,需要特别注意惩戒方式的相关性和尊重性原则。针对个案学生的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状态,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如果使用的教育惩戒方式缺乏关联性,极有可能引发个案学生的关联性思考,从而对该生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除相关性之外,尊重性原则也是对个案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一旦对个案学生进行缺乏尊重性的教育惩戒,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四、关于普通高中班主任实施教育惩戒的有效性探索的思考
虽然对于个案学生的教育惩戒方式已经显得极为纷繁复杂,但相对于普通高中班主任所将面对的各项班级事务而言依然是小巫见大巫。受限于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普通高中班主任要面对各项班级事务,而进行有效的教育惩戒可以提升班级管理效率,是减轻班级管理负担的有效手段。在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面对性格差异的学生,所采取的教育惩戒方式也应有所差异,以保证所实施的教育惩戒符合相关、尊重、合理、有益的3R1H原则,保证所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的有效性。当然,普通高中班主任教师在进行惩戒教育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地将赏识教育融合进来。赏识教育是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的新型教学理念,良好的、规范的、适时的、得体的赏识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走向成功的推进器和催化剂。通过将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有机融合,从而达到更好的惩戒、矫正效果。
参考文献:
[1]郑立平,张乐华.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
[2]劳凯声,郑新容.教育法学概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
[3]秦鑫鑫.英国学校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举措与借鉴[J].中国教师,2020(4):117-120.
[4]夏友奎,石长林,邱柏杨.教师和学生关系的重构:教育惩戒权的正向作用[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4):106.
[5]刘晓巍.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9(3):22-27.
[6]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1):89.
[7]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37(4):142-153.
責任编辑: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