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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

2023-05-30

新传奇 2023年13期
关键词:挪用资金法定代表储户

近日,“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要求赔偿被拒”一事再度引发了人们对资金安全性以及类似纠纷的判决定性的关注。

据报道,南京李先生有243万元的积蓄,被某国有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李先生胜诉,责令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然而银行不服,进行上诉,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李先生說,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银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裘红伟表示,从刑事判决书看,时某宁被法院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因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民事案件审理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基础作出。法院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这就是说,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

所以,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至于原告储户和行长是否认识,这并不重要,因为行长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其代表储蓄银行吸收存款,行长行为是职务行为。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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