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判例:为善意“撑腰”,为义举“打气”
2023-05-30
开私家车免费搭载亲戚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能否少赔点?同事到家里要梨吃,被掉落的梨子砸伤眼睛,应不应该赔?退休老同事共赴40年之约,一次“牵手”导致骨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3起“保护身边雷锋 支持好意施惠”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示范作用,为善意“撑腰”,为义举“打气”,助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良好氛围。
“好意同乘”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2021年4月,老胡开车搭载亲戚李某在高速公路行驶,与同车道的另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两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李某多处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原本好心免费搭乘的老胡,被李某連同另一车主及双方车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一审认定,除双方车险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外,老胡还应对李某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等按50%责任赔偿。
好心办了坏事,能否适当减轻赔偿责任?老胡于次年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好意同乘”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和谐互助社会关系,应予肯定弘扬。老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可对其请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长沙中院最终作出判决,酌情减轻老胡20%的赔偿责任,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有助于化解社会公众‘帮不帮的法律和道德担忧,助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良好氛围。”民建长沙市委副主委、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周炳表示。
好意赠予若无过错不担责
长沙中院此次发布的另外两起案例,也同属“好心办了坏事”。
听说老黎家的梨树结果了,曾经的工友刘某约上同伴,想上门讨几个梨吃,缓解一下咳嗽的老毛病。老黎的媳妇黄姐主动拿出竹篙帮二人打梨。打完梨,宾主树下聊天时,一颗梨子突然从天而降,砸伤了刘某左眼。这颗梨造成刘某眼睛出现疼痛、视力下降等症状,后经治疗,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老黎,要求老黎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审理该案的浏阳法院认为,黄姐打落并赠予刘某自家梨子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该案中,双方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梨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并加以防范。退一步讲,即使黄姐打梨行为与刘某被梨砸伤有一定关联,但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某要求被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
一次再简单不过的搀扶,也能让两个退休老同事闹上法庭。
70岁出头的老周与年近70岁的符某曾是同事。2019年,两人与原单位的几名老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其间,符某在一块礁石拍照留念后,请老周帮忙扶她下来。谁知在搀扶过程中,符某骨头“啪”的一声响,后被诊断为左手第5掌骨骨折。天心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老周受符某之请求帮助搀扶她,此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其对于符某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某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符某要求老周赔偿的诉讼请求。
明确对“好意施惠者”的司法保障
“公开好意施惠典型案件裁判,有助于推动‘好意施惠类纠纷裁判理念和标准的统一,向社会宣示对‘好意施惠者的司法保障,体现了法院对社会关切问题的回应,有助于鼓励大家‘放心施惠。”黄周炳表示。
据黄周炳介绍,“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这一概念来自国外判例,国内并无这个法律概念。“好意施惠”是社会公德提倡的行为,但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若因施惠人在行为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会酌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现行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侵权赔偿缺乏统一的总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法院在纠纷处理中产生不同的裁判标准。”黄周炳建议,对“好意施惠”行为性质在法律中予以确定,将“好意施惠”中引起的侵权纠纷单独明确。他同时提醒,作为施惠者,应充分尽到审慎义务,好事做好才会皆大欢喜。
(摘自《工人日报》王鑫、方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