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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治理视域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转型发展与创新规范

2023-05-30刘昊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3年2期
关键词:资管新规商业银行

摘 要: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通过对代表性商业银行年报遍历搜索和典型案例研究,考察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最新实践,分析其转型发展存在的短板,提出其创新规范路径。结果发现: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后,发展债券承销、企业ABS等标准资产业务,以及转向表内并购融资成为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在业务转型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着力提升投行业务战略经营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投行业务实践变化表明,资管新规有利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规范化和阳光化,促进和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并发挥了去杠杆和调结构的正向作用,推动了金融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关键词: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资管新规;金融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23)02-0009-08

一、引 言

近幾年以来,在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的外部冲击下,以及商业银行自身轻资本转型内在发展要求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下简称“投行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突出表现为:投行业务产品创新十分丰富,投行业务收入持续提升。投行业务已成为大型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争夺战略客户与高净值客户的重要抓手,成为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1,2]。当前商业银行创新规范发展投行业务,既是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紧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提升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实力的战略需要,也是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政策要求。

在我国实施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与政策障碍,以及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的制约。最初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是以在香港设立具有证券牌照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形式来开展业务。从本质上讲这些附属子公司主要是在香港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并逐步回归内地获得券商牌照,在业务联系上和商业银行较为独立。本研究主要探讨商业银行内部开展投行业务的实践和趋势,即商业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门,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商业银行身份作为独立主体来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投行业务主要自2013年开始,并在2016、2017年达到顶峰。从发展历程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呈现出产品创新与风险控制的矛盾[3]。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通过产品创新来规避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约束,产品设计往往存在缺陷,无法有效应对市场风险。2016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外部经济环境恶化,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本市场也呈现大幅波动,民营企业违约风险事件不断增加,给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当局自2017年开始持续规范治理交叉性金融产品、清理整顿金融乱象[4,5],并颁布实施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6,7]。在监管约束下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处于修整总结阶段。

国外学者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的理论研究较为完善,从金融功能理论、消费者投资需求、市场竞争、金融创新等多角度论证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的必要性,基本观点有: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具有客户信息优势,能够提升综合经营能力,而且在激烈市场竞争下,金融市场变化领先于金融法规,进行业务创新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机会和收益[8]。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能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并降低客户服务收费[9],通过综合产品的范围经济提升了商业银行经营效益[10],而且商业银行承销的证券长期收益率高于投资银行机构[11]。但部分学者认为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存在利益冲突[12]。国内学者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研究,主要论述背景、动机与策略性建议[13-15],另有部分学者在科技金融视角下研究商业银行投贷联动问题[16,17]。

2018年以来,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发布实施为重要起端,银行业经历了现代金融体系建立以来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入的管理规范。资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和治理理念的全面重塑。学界围绕资管新规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研究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影响[18],此方面研究的目标是解读和诠释资管新规给商业银行资管业务所带来的变化;二是研究资管新规和影子银行、企业融资的关系,此方面研究是考察资管新规带来的融资收缩和转换效应,研究或基于企业财务数据[19-21],或基于商业银行财务数据[22,23]。前者可看作针对资金供给端,后者则是资金需求端,供给端与需求端两者之间的具体桥梁或者载体,比如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实践,囿于实务性较强,往往被学者所忽略。

鉴于此,将对国内投行业务发展最为突出的几家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细致考察,并详尽跟踪分析业内代表性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历程,以呈现我国当前投行业务发展的最新实践及业务风险状况,并讨论投行业务的创新规范路径及资管新规的经济金融成效。研究目的是,全面阐述严监管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的最新实践,为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学者深入把握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情况和评估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提供重要实践总结和理论参考,并对资管新规的现实成效和我国金融治理理念重塑做出中肯客观评价。

二、资管新规下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实践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产品创新基本围绕轻资本与轻资产进行,通过创新表外业务模式来应对存款负债成本提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管新规的实施较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转型发展。

(一)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类型及规模

通过对我国四家投行业务发展较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发展实践的考察,可以把我国投行业务的类型分为投资型业务、融资型业务与撮合类业务。投资型业务没有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回购安排,商业银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直投、Pre-IPO(企业上市前)股权投资,以及投贷联动股权投资。融资型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直接为投行项目提供债权资金或者通过协议安排、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参与的类信贷业务。融资型业务在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大部分属于融资型业务,比如并购贷款、并购基金、政府产业基金等。融资型业务资金来源无论是否为商业银行表内资金,商业银行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都承担刚性兑付责任。撮合类业务主要指产品交易结构模式固定、操作标准,以及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业务类别,主要包括债券承销、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等。对于撮合类业务,商业银行一般没有风险兜底承诺。

投行业务多以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形式出现,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者基金等形式。商业银行为了开展业务便利,多在外部成立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关联公司。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部门不仅仅局限于投资银行部等直观业务部门,有些商业银行实质开展投行业务的部门还包括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以及私人银行部等,体现了商业银行大资管时代的经营特征。

由于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种类的丰富,以及投行业务与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的高度交叉性,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尚没有标准的统计口径。部分商业银行在年报中会对外披露发债、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以及投行业务收入。工商银行在非利息收入中明确单列了投行业务收入,其他商业银行没有明确单列投行业务收入,可以观察其他近似科目分析投行业务收入,如分析招商银行可以用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来近似比较。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为例,从图1可以看出,在2013年之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趋势基本一致,处于不

断增长的过程中。2020年工商银行实现投行业务收入214.60亿元,占非利息收入的9.09%;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收入267.42亿元,占非利息收入的25.36%。从2014年开始,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呈现负增长态势,而以招商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继续呈现上涨态势,直至2018年,投行业务高增长趋势受到抑制。数据背后的现实是,2013年以后,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投行业务,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金融风险不断暴露,2017年开始监管当局逐步加强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合规检查,尤其是2018年资管新规的正式发布,標志着投行业务进入了规范发展与治理整顿时期。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及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影响

1.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2017年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转折之年,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任务,金融监管部门围绕金融发展新定位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我国开启了金融去杠杆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治理之路。其中对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政策当属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主要解决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不利宏观调控等问题,主要内容见表1。资管新规最初过渡期为2020年底,受疫情影响,监管部门将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2.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影响。

第一,影响投行业务的资金来源。资管新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管理,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旨在打破刚性兑付,这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强化信息披露和加强投资者教育,理财产品逐步实现净值化管理,短期内将会影响债权型理财产品的发售,减少投行业务资金来源。

第二,影响投行业务的业务范围。资管新规严格要求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对非标产品实行限额管理、期限匹配及集中度管理。尤其是要求债权投资资产终止日要不晚于资产管理产品到期日,同时禁止商业银行设立资金池,这必然要求理财产品发行要与投行业务投向一一对应,对商业银行3年期以上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商业银行非标债权资产面临到期不能续作或者需要转换为表内业务的问题,商业发展投行业务将更多向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方向拓展。

第三,影响投行业务的经营效益。除通过影响投行业务规模影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经营收益外,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消除多层嵌套,同时抑制通道服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将极大限制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和杠杆投资行为,从而影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利润。

(三)资管新规出台后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新实践

1.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以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通过分析2017-2021年其年报有关投行业务发展的数据及表述,来呈现资管新规出台后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实践变化。由于投行业务与公司业务、资管业务之间存在联动与交叉,分析投行业务最新实践需要遍读年报,以上述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种类为研读出发点,从年报中总结了两家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实践的变化情况,包括业务收入、业务范围及重点业务板块。

研究发现,2017年起,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面临的监管环境已经开始趋严,资管新规已经酝酿并发布征求意见稿,外加资本市场波动、营改增等政策影响,工商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收入开始受到影响;招商银行通过积极发展并购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投行业务规模仍在提升,但投行业务收入已经明显承压。2018年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后,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商业银行对公理财收入、非标债权投资收入呈现负增长,商业银行将业务重心转向债券承销与发行、并购贷款、企业ABS等撮合类及表内业务。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年报中也重点披露了债券承销与发行、并购融资业务的增长情况,其中工商银行债券承销规模连续四年(2017-2020年)稳步增长、市占率第一,招商银行债券承销规模四年(2017-2020年)增长速度高达31%、69%、36%、21%,并购融资连续四年破千亿元②。

2.案例研究。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开展状况,详细调研了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掌握了其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年的投行业务经营情况。该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位列股份制银行系统前五名,2014年成立投资银行部,发力投行业务,建立了定增业务、产业基金、并购重组、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重点业务体系。与招商银行相比,该银行投行业务发展更为激进,对其研究具有典型代表性。

2018年该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资产规模达7500亿元,占其表内贷款规模的25%,公司贷款规模的40%,实现收入近150亿元,较2017年基本持平。其中,投资型业务、融资型业务、撮合类业务规模分别在200亿、2000亿和5000亿以上。在投向上,商务服务与房地产等大地产板块占比近50%,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约占30%,而高端制造、信息技术、医疗健康、大消费等战略性产业或实体性行业累计占比低于10%。

该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对监管政策较为敏感,受资管新规影响较大。2018年债权类资产资金池收入贡献占比由2017年的30%下降至23%,而并购贷款、ABS(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债券承销业务收入贡献占比大幅提升,充分反映了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商业银行降低非标资产投资,逐步实现业务回表和发展撮合类标准资产业务的转型趋势,该结论与以上年报分析一致。

3.业务变化逻辑。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变化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金融机构从自由创新向规范创新调整的金融发展态势。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种力量此消彼长,我国金融业发展在监管理念方面不断更新,向着主动有为的方向持续进化。再次诠释了金融自由化必须有序有度,业务范围自由化要在完备的法治体系和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框架下进行。

在国家强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能够主动求变,积极应对。严监管环境下,投行业务创新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亦能相互增益。

三、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存在短板

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起步晚,缺乏有效的投行业务经营思维,在资管新规全面实施背景下,业务发展面临的制约更加凸显。

(一)尚未建立有效适配的投行业务经营理念

投行业务的属性强调风险性与开拓性并进,而商业银行追求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强调经营的稳健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在传统经营理念的基础上建立有效适配的投行业务经营理念。但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有效适配的投行业务经营理念。

一是缺乏清晰明确的投行业务经营战略。大多数商业银行未形成连续有效的投行业务发展规划,同时投行业务经营管理较为松散,业务考核较为粗放。二是未能有效实现“商行+投行”的综合开发理念。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热衷于单笔业务的高回报,不注重整体客户关系的维护与价值发掘。三是未能树立切实有效的投行业务经营思维。许多商业银行仍以传统信贷“持有到期”和“零损失”思维管理投资业务,普遍未设置止盈止损目标,当项目亏损时,以展期形式期待未来市场变化而能覆盖投资本息。

(二)缺乏投行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短,体制机制尚待健全。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行类业务,尤其是投资型业务,不可避免地陷入较大的劣势地位。

一是投资型业务项目的选择与审慎性不足,到期难以退出。在实践中,商业银行缺乏投资项目的估值经验和能力。在开展定向增发业务时,商业银行介入时估值过高,后期面临较大的退出风险;在投资Pre-IPO项目业务时,存在投资标的资质较差、缺乏清晰退出路径的问题。二是融資型项目过度依赖上市公司信誉或者股票质押,不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放松对融资项目自身经营风险的判断。一旦债务人因高杠杆无法进行再融资,项目面临实质性风险。三是投行项目成为规避政策限制或突破监管规定的工具,存在政策与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通过产业基金等形式为地方政府提供了隐性债务融资,房地产市场领域并购贷款被直接用于“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三)尚待构建完整的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随着利率市场化、同业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发展时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商业银行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投行业务产品种类丰富,产品设计与操作流程复杂,更容易交织各类型金融风险。较传统信贷业务,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在精细化管理上,更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由于投行业务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以及投行项目的时空分离性,投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更加复杂,风险管理要求也越高。但当前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投资型项目的投前、投中与投后管理,以及融资型项目的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在制度制定与实际落地执行时,与传统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相比,执行力度和效果不仅没有提升,反而存在较大差距。

综上,这些问题和不足是我国银行业长期粗放发展的重要体现,而粗放式发展的背景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金融需求、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以及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具体而言,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货币供给扩张,商业银行基于规避资本约束和天然逐利性,利用其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和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容忍,主动创造了大量的诸如投行类等表外影子银行业务,但普遍忽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四、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规范路径

消除商业银行不规范经营业务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高质量发展,既要从外部强化金融监管和完善金融治理,更要从内部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

(一)正确确立投行业务发展定位,并建立防火墙机制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发展规模与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立投行业务的发展方向。由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天然属性要求,其参与发展投行业务必然会产生经营理念与风险文化的冲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投行业务进行选择与舍弃,要正确选择能够把握的业务领域,而舍弃不擅长的业务领域。长久以来,商业银行关注的是投行业务的高价值品质,而轻视了其高风险特征,在投行业务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同质化竞争。而专注于擅长领域,有助于使商业银行摆脱不熟悉领域的利益陷阱。

在具体组织上,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尤其是投资型业务时,应该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商业银行要紧密配合监管政策的要求,通过设立资管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的方式方法,承接到期投行项目。防火墙机制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化解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经营风险,提升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专营能力。在防火墙机制的保护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风险传染机制被截断,从而可以有效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打造投行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要根据投行业务的产品特点与流程特征,打造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建立投行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二是根据投行业务的产品复杂性特征,培养投行业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三是建立内部有效的信息正反馈机制,保持对投行业务“重点业务、重点产品、重点机构、重点客户”的风险信息在商业银行上下层级间传达。

具体而言,在投前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尽职调查与准入条件落实,打破对第三方估值的依赖,打破上市公司与股票质押崇拜,重视交易背景真实性与第一还款来源的测算。对于融资型项目与撮合类项目,要严格把关底层资产审核及准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与声誉风险。在投中环节,要严格落实资金用款背景真实性审核,防止资金被挪用;严格建立盯市与平仓机制,防控市场风险。在投后环节,要严格履行投后风险监控责任。

(三)远近结合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当前投行业务风险

短期看,商业银行部分投行业务已经暴露了一定风险,商业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业务损失。商业银行需要全面梳理投行业务存量与潜在风险业务,配合当前国家金融监管形势出台应对方案,避免出现或扩大损失。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契合投行业务风险特征的配套风险控制机制,增强投行业务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过渡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制定了资金池投行业务的退出与接续方案,确保了过渡期内新旧业务的稳步衔接和有序退出。对于接续业务,商业银行需要采取补充资本、调整信贷结构等措施,有效应对资产回表压力。而调整信贷结构,关键是要谨慎处理好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房地产企业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而言,既是对资产质量的挑战,也为开展并购融资带来新的机遇。

(四)回归业务本源,支持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本身是商业银行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投行业务通过支持企业间并购重组,可以助力“去产能”;通过直接投资、债券承销、企业资产证券化,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可以帮助实体企业“去杠杆”;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还能帮助企业“降成本”;投贷联动支持双创企业发展是发展普惠金融“补短板”。因此,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需要顺势而为,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可以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发展科技金融。通过投贷联动、小微科技企业基金、对接资本市场服务,全方面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二是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参与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产品的发行与投资,助力我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24]。三是发展消费金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创新,有力支持消费需求升级对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五、扩展讨论:资管新规的治理成效

2021年12月31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评估资管新规执行情况,既是对金融治理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也可以为未来继续强化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提供优化方案和思路。

(一)资管新规促进了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规范化和阳光化

纵览近十年以来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同业间金融资产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票据市场的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以投行、金融市场为名的资金池资产业务,其最初目的都是以所谓金融创新的名义,利用复杂的交易关系,通过操纵会计科目,掩盖业务本质,少计或不计风险加权资产,进而达到所谓轻资本轻资产经营目标。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跟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穿透审查并进行合理会计分类,那么大量违规的所谓金融创新业务自开始将没有发展的空间。

资管新规从投资范围限制、风险隔离、打破刚性兑付、禁设资金池、禁止多层嵌套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方式和产品结构设计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银行创新业务的基本监管框架,有利于监管机构开展统一的金融业务统计工作,实时准确地监测评估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状况,促进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规范化和阳光化,在制度层面对金融创新形成了有效管理和约束。

(二)资管新规提升了银行资本充足要求和整体金融系统稳定

通过穿透式监管,严格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担保、回购,促使商业银行大量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投行业务等影子银行业务的资金来源)回表,还原了本应在表内呈现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增加了应计提的监管资本。商业银行在影子银行业务回表后,大量的风险资产也得以暴露。招商银行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理财资产回表本金余额209.76亿元,资产损失准备余额207.50亿元③。在影子银行业务回表和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资本金补足压力。

2019年开始,国家在政策层面开始加大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永续债、可转债、配股、增资扩股、优先股、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各层级资本,其中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工具。Wind数据显示,2019年永续债全年合计发行规模5696亿,二级资本债累计发行5954亿;2020年,永续债发行6484亿,二级资本债发行6113亿。截至2021年末,我国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超过监管要求。同时,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的禁止和嵌套层数的限制,有效拆解了金融风险在系统間传播的可能性,保障了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三)资管新规引导商业银行发挥去杠杆和调结构的正向作用

自2018年开始,商业银行在监管压力和资管新规要求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调整资产管理业务,一是大幅减少或暂停新业务发生规模,理财产品发行以维持存量资产运营为主,高风险或者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存量业务到期后不再续作,其他风险可控类业务到期后转表内。二是主动调整业务结构,投行业务重心转向债券承销与发行、并购贷款、企业ABS等標准化产品,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推出永续债、结构化融资等新产品;行业投向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进行投放,如工商银行聚焦国企改革、资本市场、产业整合、“一带一路”等重点领域,加大制造业并购贷款投放力度;招商银行围绕优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重点客群开展业务,并响应国家战略,积极支持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三是针对去杠杆和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企业债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融资再安排顾问业务创新,支持大型企业纾困,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商业银行大量的影子银行业务创新以投向房地产、政府隐性债务为主。在以资管新规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新要求下,商业银行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对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房地产企业高杠杆融资和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也证明,商业银行在执行资管新规过程中,能够主动应变,有效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有序保障近百万亿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平稳运行,并积极发挥了去杠杆、调结构的重要作用。

(四)资管新规推动了金融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资管新规实施前,商业银行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通过建立资金池资产池、进行期限错配,实际从事信贷或者类信贷等影子银行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入池资产的风险不低于一般信贷资产,但往往并未纳入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审批职能分散于业务部门、审批尺度较为宽松,积累了较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该类资产管理产品为逃避资本计提,往往通过多重结构设计,链条较多;多重通道的存在,既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易导致风险在金融机构间传染。同时由于存在刚性兑付等兜底承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又通过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完成资金套利。商业银行后续再开展转贴现业务,造成资金在同业间空转。

资管新规按照“功能监管”“统一监管”的思路,重新设计行业监管框架,是资产管理行业的顶层设计,促使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质,也是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的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资管新规要求建立风险隔离、打破刚性兑付、规范资金池模式、打击通道业务、强化期限匹配,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回归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提升客户财富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全面重塑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投资者、融资人”不同利益主体的金融治理体系,是我国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注释:

① 2021年招商银行统计口径有调整,所以未对比分析2021年数据。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投行业务收入统计口径不一致,绝对规模比较无效,但趋势比较分析有效。

② 数据分别来源于:2017—2020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报告,2017—2020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报告。

③ 数据来源:2021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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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厉 亚)

Transformative Development and Standardize Innovation

of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Governance

LIU Hao1,2

(1. Yangtze Industrial Economic Institute,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210093, China;

2. Wenzhou Bas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Wenzhou, Zhejiang 325035,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and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financial governance, this paper reviews the annual reports of representative commercial banks and studies typical cases, examines the latest practic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analyzes the weaknesses in their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 asset business such as bond underwriting and corporate ABS, and the shift to on-balance sheet M&A financing have become the new trends of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since the release of new rules of asset management in 2018.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transformation,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focus on improving the strategic operation ability, risk control level and the ability to serve the real economy. Changes 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show that the new rules of asset management are conducive to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unshine of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business innovation, promote and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deleveraging and structural adjustment,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financial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new rules of asset management; financial governance

收稿日期: 2022-06-08; 修回日期: 2022-11-17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GL056)

作者简介: 刘 昊(1984—),男,山东莒县人,经济学博士,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温州基地副主任,研究方向:财政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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