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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制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

2023-05-30童永峰

学理论·下 2023年2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

童永峰

摘 要:我国目前产生大量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民间涉众型纠纷、破产等金融案件,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作为处理纠纷的法院,如何进一步解决法院审判职能与金融特性、金融审判思维与传统商事审判思维之间的冲突,擢升金融审判质效水平,是有效地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探究的一项庞大课题。立足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从司法规制维度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研究,主要解决法院如何依靠信息化建设,推进创新金融審判机制,为防范化解金融危机和推动金融变革成长提供强有力法律保证。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司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2-0066-03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起“金融”16次,要求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确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化置工作。各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主体义务和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本领,设立金融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紧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及2021年主要工作时,周强表示,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打击各种金融证券犯罪,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防备化解了金融风险[2]。

一、司法规制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意义

(一)司法规制与行政规制互为补充

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本是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两种手段。20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传统市场经济模式开始向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国家干预经济学转变,其中最重要就是对金融行业进行合理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这里面研究典型代表如凯恩斯、Jean Tirole、 Mathia S Dewatripontand、 JeanTirle、 Fre1xasand RoChet等[3]。我国经济学家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聚焦在改进宏观经济战略、强化市场纪律、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等,典型代表如经济学家黄益平、王国刚[4]。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不管理论还是实务层面都更加倾向行政规制而轻司法规制,去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但事实证明行政规制方法在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越发暴露出监管乏力,效果不明显。经济学家陈志武、王勇华指出:“法律秩序是早期市场经济发展偶然条件,但却是后期经济市场成熟发展的必然前提条件”。如今的司法权不仅是被动性定分止争,解决社会冲突的工具,已润物细无声般规制着金融风险,潜移默化地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司法规制能够有效识别金融隐性风险

美国经济学家Crockett等学者指出:一些经济体由于资产泡沫和高负债经济致使自身金融体系具有脆弱性,进而在外部冲击下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以早些年盛行P2P网络贷款平台爆雷为例,由于行政监管缺位,P2P平台在2018年出现了严峻的兑付危机,累计侵害债权人资金达到上百亿,呈现出“爆雷”现象,金融债权保护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还有,在金融危机处理过程中,部分债务人经过不实诉讼、行政干扰、假借倒闭、先刑后民等方式[5],恶意逃废债务。司法能很好解决此类纠纷,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个案化解了风险,从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三)司法规制能够弥补金融风险立法的不确定性

风险与法律在时间结构的表现是相区别的:风险的时间结构是面向未来不确定性;而法律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引导性等功能,但同时又因自身具有空白性、滞后性、漏洞性,表现在时间结构上多是以过去为取向,借助于过往经验、规范来处理现在问题。风险在时间构造上多表现是对将来导向后果,就形成了与法律体现“已往导向”相冲突,造成法律在防范金融性风险规制方面的滞后性。司法规制具有填补立法滞后性优势,当如今法律不能很好解决新冲突的时候,可通过吸收社会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行业惯例、规则、规章及时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方式,启动自我适应机制有效化解冲突。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现实导向的司法规制,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过去导向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对未来导向的风险加以识别并防范化解。

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司法困境

(一)司法金融审判组织非专业化

我国金融市场日趋向新型、复杂金融机制转变,呈现出区别于以往传统型金融纠纷的不同专业化性质。疑难、复杂、新类型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类案件,加之近年来疫情影响的经济下行、不景气大环境,这类案件已演化成以逃废债形式大量出现,不仅致使企业、个人不守信用观念传播,恶化信用体系,更人为激发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因子,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且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规定之外的新案由,案件审理涉及专业金融交易规范,金融内部操作细则、条例、办法,而我国当下又没有构建出一套完备的金融司法机制,具体表现:一方面由于普通审判组织在审理金融案件时缺乏专业能力,致使金融案件审理诉讼效率低下、裁判不一,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数目攀升,2016年到2021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100万件。上海金融法院截至2021年8月20日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 000余件,审结20 000余件,涉案标的总额达5 489亿元人民币[6]。仅靠上海、北京、成渝地区三家金融法院难以快速有效化解上述案件。普通审判组织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司法实践,构建一套完备的金融司法审判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案件,确保金融安全成为迫切需求。

(二)司法金融法院(庭)设立、管辖区域标准不一

目前,金融法院(庭)设立没有统一标准,仍处于探索阶段,如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区相继设立专门性金融审判庭,在受案范围、管辖区域等方面各有不同,比较混乱。我国现在管辖制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作为被告时,集中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场所地中院管辖外,其余金融类案件在受案管辖地区上还是苦守原告就被告管辖规定。一方面给案件人带来不便,另一方面客观上会致使同案差别判,给金融危机发现和处理带来困扰,尤其是面临散布至不同地区关联案件,法院难以统一去分析识别、处置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之规定,三家金融法院,当前受理金融民商事、行政两类案件,关于金融领域内刑事案件不以受理。这种专门管辖划分对于金融领域内行刑交叉、民行交叉、刑民交叉类案件,如证监会对涉案金融公司、自然人做出行政处罚后,这类案件可能还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赔偿纠纷,由于金融法院只审理行政案件,很容易造成其余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立法精神相违背。

(三)传统民商事审判与金融案件审理思路存在矛盾

法官在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中,受以往民事、商事案件审理思维影响,没有與传统案件相区分,没有穿透式司法审查意识,化解防范金融风险思维还有待加强。以往民商事案件审判思路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非常适合市场经济大背景,充分活跃了民事商事主体活力,给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环境。但目前金融类案件,呈现出部分经济主体为追求最大化利益目的,过度盲目进行业务扩张,往往会利用金融法律条款不完善,在金融产品构建上用一些晦涩难懂的交易结构、格式条款,试图逃避金融机构监管或者实现监管套利。另一方面,交易主体相对方为了自身利益,小心翼翼躲避金融发行方交易风险,要求交易主体提供超额担保或在合同里设置保本兜底保障条款,如若交易方出现流动性困境,会触发金融风险迅速传播。如果法官在审理这类金融纠纷案件时,完全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穿透式司法审查意识,轻则造成冤假错案、阻碍监管目标实现,重则助长市场主体出现大批量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由实向虚趋势增加,进而演变成金融风险。

三、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司法新路径

(一)创新金融审判组织架构,构建完备的金融司法机制

纵观研究近况,理论界、实务界都在倡议推动金融审判体系变革,成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或审判庭,完成对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使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准升高,创建公平、高效的金融审判体系。域外很多金融法庭(院)的设立都以出台法律为基础,且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多数都隶属于司法体系而非行政体系。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8条:“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区域选取部分法院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团队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于是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揭牌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审判专业化进入新的阶段。除了要构建专业化金融审判法院(庭)外,法官专业化建设也是金融司法规制改革重要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审理金融案件法官培养方式多是短期交流参观、培训为主,已不能满足审理金融案件多变的情形,因此亟须通过完善建立专业金融陪审员咨询库制度,发挥专家智慧,确保金融审判专业化,切实提高金融法院(庭)专业队伍素质。另外建议加强专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持,完善专家陪审制度,为实现专业化审判保驾护航。

(二)探索金融案件受案范围、程序,统一法律适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提供法律服务要求,要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审判“三合一”改造,即在商业港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逐步推进以民商事、行政案件为主,涵盖特定刑事案件的“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设计[7]。一方面审理金融类案件需要懂得金融领域法律内容,如“行刑交叉”“民刑交叉”等,一个案件就需要多领域知识。这也就迫使法官不得不去主动接受金融知识,通过对金融类交叉案件办理,实现金融案件法官专业化。另一方面,“三合一”审理将起到典范作用,案件审理后,金融法院(庭)能够将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进行反映,有利于强化金融监管机构执法。如威海市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原来威海几个区人民法院管辖以银行为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统一交由威海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审理集中管辖[8],极大提高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实现了良好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另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二审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同意的话,中院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参照此规定,根据金融案件难易程度、性质,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最大限度简化审理程序,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实现金融案件审理的快捷性、高效性。

(三)扩宽穿透式司法审查边界,打击“逃废债”行为

新冠疫情后,法院受理“逃废债”案件数量成倍数猛增,银行债权损失惨重,抑止“逃废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成为焦点,也被写进2022年政府报告中。法律诉讼是解决“逃废债”问题的主要手段。依据最高院对强化金融审判工作意见精神:对双方当事人有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等行为的,法院在审理时不能仅以形式判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以实质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对此,法院在处理金融类案件时,穿透式司法审查俨然已上升为一项审判原则[9]。对于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控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又需要特别注意穿透式司法审查边界。另外,为切实提高法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意识,充分发挥绩效“指挥棒”引领和助推作用,建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纳入法院审判执行绩效考评指标中,并将法官穿透式司法金融类案件作为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绩效考评加分项目。

(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源头减少风险

要加快建立金融纷争多元化解体系,探寻法院与多部门联动机制,打通金融领域最后一公里。如在2021年10月26日,南宁中院联合当地证监局及证券服务公司挂牌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站,推动证券期货纠纷“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纠纷调解”纠纷化解模式落地,有效回应民众、金融机构化解金融纠纷诉求,收获了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同时为立法层面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打下实践基础。法院综合运用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分析研判,对金融案件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送司法建议,就金融借款、信用卡、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合同条款,征求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提出针对性修改建议。如从金融合同订立进行严格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动态跟踪、监管,弥补担保物合同中空白条款,擢升担保财产审查意识。同时延伸法院传统审判职能,扩展金融服务意识,推动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进企业、进项目等,并依托信息化开通咨询热线,从源头减少法律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五)推动信息化广泛应用,创新金融司法服务平台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狠抓互联网大背景下智慧2.0金融司法服务平台构建为目标,以推动构建金融诚信体系为抓手,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为金融风险提供司法服务。目前对于不具备建立金融法院的省份,要充分利用好信息化平台,发挥金融法庭作用。如焦作中院、珠海中院、芜湖中院等充分运用“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在市区CBD区域组成专门金融巡回法庭,紧紧围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同金融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目标,构建金融类案智审平台,实现从立案到审判全流程智能化处理,实现涉案当事人从“跑断腿”到“一次都不跑”的跨越。金融庭法官通过智能平台获得当事人涉案数据、信息,自动抓取生成类案判决书、裁定书等,实现判决书从法官逐字敲打到自动生成智能化,减轻法院压力。仅芜湖中院一家法院在成立巡回金融法庭当年度,新收金融案件达到8 142件,结案8 142件,标的额8亿余元,高效化解金融纠纷,保护金融债权快速实现,维护了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胡敏.创新金融审判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N].人民法院报,2020-03-05(7).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DB/OL].[2022-08-08].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203082300840033.html.

[3]宋亚辉.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王国刚.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新内涵、新机制和新对策[J].金融评论,2017(3).

[5]俞蔚.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中司法规制的逻辑与进路[J].南海法学,2019(5).

[6]以法治解决金融纠纷,高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DB/OL].[2022-04-20].https://www.163.com/dy/article/H5CTP9IJ0519QIKK.html.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EB/OL].[2022-08-0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936178354804321&wfr=spider&for=pc.

[8]威海環翠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成立,金融案件集中管辖[EB/OL].[2022-08-08].http://m.thepaper.cn/baijiahao_12019742.

[9]宋晓燕.论金融风险控制的司法路径[J].中国应用法学,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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