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购车也应“冷静”
2023-05-30徐志锋
徐志锋
案 例
吴芳与李林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两个月后便领证结婚了。婚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最后干脆分居,谁也不愿意看见对方。2021 年底,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后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吴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2022年初,李林发现,吴芳常在朋友圈秀自己开的汽车,可是两人结婚期间并没有买车,他向好友打听得知,吴芳是在离婚冷静期内买的车。
李林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认为吴芳买车用的钱是婚内共同财产,且吴芳已经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因此这辆汽车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他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将吴芳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汽车认定为婚内财产,并归其所有。
吴芳辩称,这辆车是她在离婚冷静期内购置的,当时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购车款是她向朋友借的,与李林没有一点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认为,吴芳购车时双方还没有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4月,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法院判决汽车归李林所有。吴芳不服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级法院认为,吴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也不是为了家庭所需,而是自用,且有充足证据证明吴芳的购车款是向朋友所借,这辆车应当认定为吴芳的个人财产,而非她与李林的婚内共同财产。2022 年6月,中级法院改判这辆汽车归吴芳所有。同时,吴芳购车所借的11万元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
说 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證;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首创,离婚冷静期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在防止轻率离婚,促进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
如果夫妻双方最终离婚,那么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哪一方呢?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已经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以前的婚姻存续期。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果该财产是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财产是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当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这个案子中,吴芳的购车款来源明确,是借款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款项来源不明确,则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建议确定要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将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产生债务的问题也予以明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中国妇女》)(责任编辑 辛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