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发展
2023-05-30赵恒李超
赵恒 李超
摘 要: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检察听证 合规材料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当下,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一个鲜明特色是,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办案程序与检察听证制度紧密结合,产生了“1+1>2”的实务效果。总体来看,虽然2020年《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为“2020年《听证工作规定》”)以及2021年《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范文件已对听证程序作出必要调整,但客观而言,现有的听证规则仍然难以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专业性需要。为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稳致远,确需构建与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相适应的检察听证规则体系,既为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质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又为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并增设与企业合规有关的条文积累学理支持与实务经验。
一、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样态
(一)听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将听证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判断是否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程序。例如,某地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某传媒有限公司适用合规程序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将办案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促进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公正办理。
(二)听证+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可行性审查
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检察机关以听证会为平台,邀请听证员对合规计划的可行性发表意见。例如,在办理某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罪一案时,某地检察机关专门邀请来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对该合规计划进行评审,督促涉案企业制定能够有效防范同类犯罪行为的合规整改方案,保证相关整改措施的可操作性。
(三)听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审查
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效发表意见。例如,在办理某企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某地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到会发表意见,听证员同意对案件进行从宽处理。
(四)听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以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与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时间顺序为标准,该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子样态:一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听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即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结束,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是否需要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意见。例如,某地检察机关办理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召开听证会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听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企业合规整改”,即检察机关先组织听证会,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工作。例如,某地检察机关办理某建筑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罪系列案件,组织公开听证会,自觉接受社会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决定的监督,随后向该企业制发要求其开展合规整改活动的检察建议,并对其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二、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实务难点
(一)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
2021年《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2021年《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率先提出“合规材料”概念,规定检察机关在参考合规材料的基础上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合规材料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尤其是,合规材料不属于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与刑事证据差别显著。在此立法语境中,现有的听证规范文件未考虑合规材料的重要性、特殊性,没有明确规定合规材料的审查程序及其规则。由此很可能导致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活动中的审查与评议工作流于形式,减损案件办理工作的实际成效。
(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
考虑到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复杂性,检察机关确实需要邀请第三方组织以外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协助其对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进行审查。但遗憾的是,2022年《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2022年《听证員库意见》”)未能统筹考虑既有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文件要求,没有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入选听证员库并参与听证会作出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不同部门分管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与听证员库,这增大了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会的难度。考虑到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如若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常不具有合规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很可能无法保障合规材料审查活动的专业质效。
(三)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
2020年《听证工作规定》要求听证会中的听证员一般为3至7人。合规案件听证会的听证员数量亦需遵循这一规定。但是,不同涉案企业在企业规模、合规风险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而且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阶段亦不完全相同。实践中,不同地方检察机关确定听证员数量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如何确定听证会中听证员的组成情况及其数量已成为一个颇具难度的问题。
(四)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
有观点主张,除了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1]不过,检察听证制度较少关注利害关系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允许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活动并重视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具有不可忽视的法治功用。[2]这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合规第三方组织获得更多的信息。[3]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在既有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领域未得到足够重视。
三、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实践难题的成因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这种方案虽然能够产生积极的实务成效,但也催生了若干实践难题。除公益诉讼案件外,其他听证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4]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中行使的职权带有终局裁决性质。[5]可见,原有听证规则以诉讼程序终结案件的听证活动为主要适用对象,难以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实践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相当比例的需要组织听证活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是诉讼程序延续的案件。例如,召开听证会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必要性审查案件、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可行性审查案件等均具有明显的诉讼程序延续的特征;二是在某些情形下,需要组织听证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还具有诉讼程序延续和诉讼程序终结的双重属性。例如,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审查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两方面事项一并纳入同一场听证会活动安排,使得组织听证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兼具前述两个属性。如此一来,主要适用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听证活动的传统听证规则自然难以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特定需要。概言之,原有的检察听证制度规则体系存在滞后性,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带来了障碍。为此,需要健全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实际需求的听证制度。
四、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检察听证制度提出了新要求。[6]对此,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着手,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整体方案。
(一)转变检察听证制度规则体系设计理念
1.从规范非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活动为主转变为规范非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活动并重。设计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活动适用的特殊规范,颁布专门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规则》,以此形成由2018年刑事诉讼法、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2020年《听证工作规定》为统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规则与非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规则并行的,具有公开性、专业性与多样性特征的刑事案件检察听证规则体系。
2.从规范诉讼程序终结案件的听证活动为主转变为兼顾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与诉讼程序延续案件的听证活动。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规则》时应当明确,对于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不起诉案件中召开听证会,而且可以在拟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二)完善合规案件中听证员制度运行规则
1.将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引入听证员库。结合2021年《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适当修改2022年《听证员库意见》,筛选部分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入听证员库。与之相应的,还需要针对性地修改2021年《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導意见》,增加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在参加检察听证会方面的职能,由此促成检察听证制度与合规第三方机制之间互动运行的良性样态。
2.分层分级设计听证会听证员组成标准。一方面,为了兼顾听证会中听证员组成的民主性与专业性,可以尝试采用“2+1+N”模式以组建听证会听证员团队。其中,“2”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是指个案合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以外的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N”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听证需要从听证员库中邀请的其他听证员。另一方面,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期限作为考量因素之一,确定参与听证会的听证员的具体数量。例如,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较短的案件,应当至少由3名听证员参与听证。
(三)构建听证会中合规材料专门审查规则
1.科学界定合规材料的类型范围及其内涵。一方面,总结合规材料的共性和特性,明确合规材料与刑事证据之间的异同关系,科学界定合规材料的法律地位,推动制定专门的合规材料审查规则。另一方面,区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不同模式,全面梳理合规材料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丰富听证规则中合规材料的类型范围奠定基础。
2.根据合规材料的不同表现形式制定审查要素。虽然2021年《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了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审查的“三要素”,即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但是不宜将上述“三要素”归为对所有合规材料进行审查的要素。以合规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为例,合规第三方组织是监督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专业力量,因此,听证员在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时,应当关注此类报告的专业性。同时,为了避免涉案企业以贿赂、欺诈等手段促使合规第三方组织作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结论,听证员还需着重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真实性。
(四)保护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利
1.界定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内涵。应当统筹考虑不同部门法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界定听证会中涉案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及其具体范围。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除涉案企业以外,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既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案企业的债权人与涉案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涉案企业是否开展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与否,关乎上述人员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将此类人员纳入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
2.确定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权利的程序规则。(1)授予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听证会中的若干权利。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属于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会中应当与其他听证会参加人享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权利,例如申请举行或参加听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进行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等。(2)设置与涉案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权利的前置程序。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滥用权利,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必要时规定利害关系人权利行使的前置程序。例如,只有在涉案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行使相关权利时,股东才能申请启动或者参与听证会。
*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19SFB3027)、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委托课题、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委托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员[264209]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64209]
[1]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
[2]参见周振杰:《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核心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3]参见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
[4]参见李文峰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21年第4期。
[5]参见刘国媛:《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6]参见赵恒:《认罪答辩视域下的刑事合规计划》,《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