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末年皖南基层的社会矛盾及应对方式
2023-05-30李传玺
李传玺
一
安徽省档案馆搬入行政区新馆,同时在新馆大厅举办馆藏档案精品展。中有一张乾隆年间休宁知县保护村民祖山的告示。该告示为(标点为作者所加):
特授休宁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记功九次郑 为吁恩赏示以杜侵害事,据十都二图族众郑启仁、郑明若、郑旭升、郑行健,监生郑美、郑瀚,民人郑旺、郑致祥等禀称,身等祖遗记名张堨山汪坞张村口等处,旧海字今光字三千四百八十一、二、三、四、五号,及三千五百十八号山业,其三千四百八十三、四号田税,八分二厘五毫山税,一亩二分五厘田,于明季已成渠路山葬祖坟。上蓄荫木,世相保守。迩因人情浇漓,窥人荫木茂盛,妄生觊觎,盗砍或谋诱不肖支丁,魆行出授盗卖,更或无据冒占指鹿为马,种种戕害,均未可定。与其争控于后,孰若吁恩于先。恳赏示禁,庶刁徒触目警心,祖荫祖墓得保无虞,为此环叩伏乞恩赏示禁,奕世戴德不朽。上禀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居民保甲及山邻支丁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如有不法棍徒,勾串不肖支丁在于该号山内,盗砍荫木,以及冒占践害者,许族众保甲山邻人等指名,赴县陈禀,以凭究惩,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右仰知悉
乾隆 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示
告示 仰
该文书下注为“乾隆十七年”。
前几年休宁政协编了本《石刻休宁》,收有一些文书石刻。回来将此文书与该书对照,看此文书是否石刻成碑。没有看到,却由此怀疑起了该文书注释的时间,因为在该书中收的乾隆年间碑文,只有乾隆末年的休宁知县姓郑,此书说他叫郑泰。再看此文书,正文与时间都是手写的,隆与十之间空了一格,隐约有一横,显然这里脱落了一个数字。如此一想,则此文书的时间应该是乾隆五十七年。
为了再确实,我们不妨再看其他史书中关于乾隆年间休宁县令的排序,乾隆元年起是高廷献,六年起是周其祚,十一年是盛大典,十二年起是郑鸿任,十六年起是万世林,从乾隆二十年到五十四年分别是,胡则安、靳宗著、范旃、杨先仪、林瑞泉、彭元璟、王家干、徐日簪、赵霖等人,乾隆五十五年起是郑泰,嘉庆元年换成了刘缙。虽然前面还有一任也姓郑,但他没有在任到十七年,因此不符。如说此文书是乾隆五十七年,恰恰是在郑泰的任期内。由此可说此文书是乾隆五十七年郑泰所批确切无疑。
二
我们再来看看《石刻休宁》书收的郑泰的另三件批文:
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县二十都五图程华苍等人向郑泰请示,该处“地连浙省,田少山多,贫民营生半藉耕种半藉樵采,安居乐业,共享升平,迩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不惟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国课奚供,况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哨聚成群,恐贻害匪浅”,请求加以禁止。郑泰批示,“该处地邻山主及保甲人等知悉,嗣后各业主不得贪利将山召租棚民开种,棚民人等毋许垂涎勾贿串租。倘有抗违,许业主保甲指名赴县陈禀,以凭拿究,决不姑宽”。
该批文还在后面附列了该处经过政府确权的禁止范围(另一件与此内容相同)。
乾隆五十九年十月,休宁县三十三都二图监生方宗瀚等人向郑泰请示,“内自两源,外至水口,向与本地农民播种插苗,供课资生,由来已久,历今无异。近有无户无藉之棚民,呼朋引类,蔓延徽郡,勾拚溪山,霸占全业,或越界强种,或纠众 ,甚至酿成命案,小亦据扎地方,尤骇层剥山泥,徒存石骨,遍地之草薪尽绝,一乡之爨火无资。每逢大水惨毁民居,只贪棚匪拼优,罔顾后来患害”,希望“赏示勒石,杜召棚民,以蓄竹木,禁匪盗伐,以靖地方”。郑泰指示,“此示之后,尔等有业之家,只宜蓄养竹木,裕课资生,毋许违禁盗伐,不异开种。倘有不肖支丁,及地棍人等,藉有纤毫职分,贪得眼前微利,罔顾久远生计,私召棚民开垦者,许即指名赴县陈禀。以凭严拿究处。如棚民妄生觊觎,勾诱串租,一经告发,除追山价充公外,定将该棚民递藉安插出口,与诱租之人一并重处,决不宽贷”。
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休宁县三十都三十四图吴叙伦朱丰有等人向郑泰请示,一些无知顽佃根本不遵守租田完租的合约,“虽年登大有租不全交,日中午谷沿溪浸水,搀和瘪谷;间遇田坪损坏,假修理为名,不由业主估工计算,任其浮冒开销,少不如意,即肆行扣租作抵,竟至全吞”,对监分之田,也是往往“节外生枝,多方横取,种种刁风,一唱众和”,如果“执田换佃,恶等狡辩大买小佃之说,霸田不交,胆恃佃为抗租”。他们要求郑泰 “给示严禁”,否则他们也无法“秋收租谷上交国课”。于是郑泰開列了几条禁令,“倘有田亩损坏”应当邀同“业主估工计值”再行修理,不得肆行扣租作抵;对监分租谷者应该邀同业主监割,不得节外生枝多方横取;不得以大买小佃为借口霸田不交;佃户应该按承种田亩交租;对所交租谷不许沿溪浸水搀和瘪谷。“倘有不遵,一经业主赴县陈察,定即提究,以儆刁风,决不宽贷”。
三
如果我们把这几件文书结合起来看,则可以看到当时徽州乃至整个皖南基层的社会矛盾:
第一,基础矛盾。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族与内部少数成员的矛盾,以及地主和士绅与佃户的矛盾。前者是家族内部成员将祖业祖山出售或出租给棚民(注:失地的流民),造成家族风水的破坏和村落水土的流失;后者是佃户开始不按照合约交纳租产,甚至以欺骗的手段蛮横的方式混交少交拒交,并且出现了霸田的现象。这实际上是家族治理失效,家族秩序溃坏的表现。但局面总体可控,有的只是预防性的请示。这也验证了,有些先生在回忆文章里所说的,一个家族内的地主与租户总体上是互相关照的,要说有欺负,也有佃户对人丁弱势主家的霸凌。马林参加完中共“一大”后前往广西拜会孙中山,途经江南考察后也说:“像过去俄国农民中和现在印度农民中所发生的阶级斗争,在中国农民中是不存在的,也没有听说过像印度和朝鲜农民必须交付的那种高额租税。”
另一方面,是本地家族与外来棚民之间的矛盾。外来棚民开始侵入当地家族生产生活空间,对原有生产生活秩序形成冲击。在《休宁石刻》书中,还有随后不久即嘉庆年间的几份请示,在一份请示中,就有这样的话:“近有广东、福建、湖广、江西、安庆各省棚民分布徽郡,地方受害,何可胜言?”从这一句话,可以看出棚民来源之广、数量之多。而大量棚民侵入当地,造成这一矛盾,也与前一矛盾有关,当地家族或村落中有人接纳以使其有了立足之地并有做大之势;后一矛盾也对前一矛盾产生了影响,可能正是后一矛盾,使前一矛盾的租户有了更大势力的介入,才可能产生对地主的强硬态势。可以说后一矛盾以前一矛盾为前提,并两者交织互为撑持。省档案馆的那封文书所说的,预防内外勾结盗砍祖荫也可能与此时棚民逐渐增多有关,也可看作是这两组矛盾交织的体现。
第二组是衍生矛盾。皖南基本是山区,山多、田少、地更少,在相对封闭的衡定的岁月中,经过代代农人的生产实践探索,已经基本形成了生产的田地与养蓄的山林合理分配占比的固定格局。即使人口大量增加,他们没有也不敢破坏这个格局,而是“十三四岁往外一丢”出去经商打拼。现在大量棚民涌入,将现有田地租给他们,也不足以养活他们,只能破坏这个格局。由此,衍生出的第一个矛盾便是开垦山林与环境保护。嘉庆五年中举的桐城派代表人物梅曾亮,带着困惑在《记棚民事》中这样描写:“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现在“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汙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 当时皖南特别是徽州,基本上每个村落每个家族大部分男性特别青壮年都出外谋生了,留在里中的,基本上是老弱妇孺以及少数需要留下的青壮年,突然一下来了很多流民搭棚而居,从人口结构、比例上打乱了当地原有的结构与比例。当地,除了大户人家,一般农户家族的妇女还是要下田帮助农活的,在缺乏一定保证保障措施情况下,这些都不能不引起恐慌,如果流民再混有不法之徒滋事生事,就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
由此衍生出的第二个矛盾便是棚民涌入与社会安定。除了以上几件文书外,上述嘉庆二年的请示中,更是历数棚民对当地的冲击与危害,“租得之山,不论公己,一人与名,即便开垦,业号毗连。不顾疆界接壤之区,开到便种,有租山一亩,日锄月垦,渐至十数亩者,有议定年限三载五载,竟久住不去者;有暂起一棚,渐招多人蜂屯蚁聚增至数十棚者,有议定租金,按年给付,及棚起住定,竟分文不与者;有他州负罪之民,无处潜踪,寄居棚内者;有盗贼奸宄,不能匿迹,杂为棚民者;种子入土误踏之者,十倍赔之,苞芦登场,误折之者,百倍抵偿;不遂所欲,剥衣准钱;稍拂其意,拳掌交殴。山息有收,暂为守己;山息无收,即为盗贼;附近之会,不胜扰害。十室之邑,难免遭殃。以理喻之,则持强不服;以法绳之,则刁讼不已。甚至抗官拒捕,聚众逞凶。或以病故为打死,诈称人命;或以跌伤为打坏,叠控不休。掘人祖墓,挖人坟脉。目击心伤,子孙莫保;阻塞沟泄,荒芜田园,年谷无收,国课虚负;又复为匪作奸,田妇经行甚多不便;藏身截路,过客往来亦属其危。种种深害,未或指数;地方遭讼,案不胜烦”。
四
面对这些社会矛盾,当时基层或曰家族取什么样的态度,又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或治理方式了呢?
从这些文书看,一是取底线态度,即保守态度,仅取守势,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你采取的行为只要不在我的利益范围内,不突破长期以来设定的实际底线或者说心理底线,你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你田可以照租,作为流民,你愿意在哪儿扎棚就在哪儿扎棚,但如果你介入我的利益范围,损害了我的利益,影响了我的生活与安全,那我就要起而争之。这显出皖南人相当宽仁的一面。可以说这里所有这类文书所反映的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由此而生。二是取礼性态度,这“礼”首先是良知,水浸稻谷充租,好谷搀以瘪谷,以当时重视风水的情况下,你去砍人家祖坟的竹树,这些都是缺德的行为,他们所提请示首先是依据了良知;这“礼”其次是理性,讲理,所提要求有理有据,比如过度开垦山林导致的环境破坏与接下来的田地难种,再导致国课难收,都是实情,他们没有胡搅蛮缠,乱提要求,也没有根本无视对方的利益,而是立足于怎么样大家都相安无事甚至互惠互利的目的。三是取依法态度,这“法”首先是双方之前所起合约,按约定的办事;其次是习惯习俗,比如监分之田如何买佃等都是约定俗成的;其三是请示官府批示,以个案法的形式立碑告示,从而得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从这里还看出当时基层采取的治理方式。首先是采取家族自治的方式,这是基础,当时基层社会治理也主要依赖这种方式。通过血缘血亲、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合约契规等手段,以实现家族和谐,以及所有成员共同发展。即便面对外来势力的介入,也是首先利用家族力量,通过自治方式进行处理,只是当家族力量無力处理,家族安定无法控制的时候,才会上诉官府。其次是采取请求政府支持的方式。这是在基层自治失效情况下,最后无奈使用的方式。自治前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用不着政府操心,政府也充分相信自治,因此当时政府对基层治理不取积极干预,而取及时应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不告官不理。但当民告了上来,特别是涉及一个家族一个村落一个地区的群体性事件时,官必须处理,只要所说合情合理合法,官府会采用个案法的方式,即一事一办的方式作出批示,并采取永久性的方式即刻碑衡定下来,一直遵行。从这些文书可以看出来,这位县太爷郑泰基本上都是这么做的。五十七年时的批文第一句是“特授休宁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记功九次郑”,而后面几件开头都是“特授休宁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记功十二次郑”,这应该是他勤于善于处理民事政事获得奖励的表现。
这些治理态度治理方式有什么样的好处呢?避免基层政府治理力量庞大机构繁复设置。由于首重基层自治,所以大量矛盾如果不是太尖锐太复杂,一般都消解于基层,这就避免了大量基层社会矛盾上交,使得县一级政府无需多少人手即可运转,也使得县政府以下可以不设政府机构,最佳平衡各方矛盾与利益。由于基层的态度首先在于保护自己的基本利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基层各方能够共存发展;大的问题需要县政府解决的,由于持同样态度,政府的批示也严格限于此范围,这就给政府接下来处理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问题留下了很大空间与回旋余地。所以嘉庆十二年的安徽巡抚董教增敢于大力推动棚民开垦,只要避开原村落,选择一个适合的地方开垦就行了。看如今皖南山区,一些后来棚民就在远离原来家族村落的地方建设起来了自己的村落。由于这些请求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所以这些批示使得皖南山区的村落和环境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皖南山区长期养成的天人合一面貌得以保全。如今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山清水秀白墙黛瓦小桥流水就这样得已延续了下来。
(作者为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二级巡视员)
责任编辑: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