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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民族特性

2023-05-27周平

江汉论坛 2023年5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国家治理

摘要:现代国家是时间进程上的,更是类型学意义上的,最终要落实到一种国家类型上,这种国家类型就是取代王朝国家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结合而形成的国家形态,必然具有深刻的民族特性。在价值层面,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具有突出的民族属性,集中表现为“主权在民”原则,即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运行皆服从和服务于民族的利益。在制度层面,民族国家的权力设置和运行必须体现由全体国民组成的民族的主权者地位,同时也要在国家体制中采取特殊的安排来保障国内各个民族的权益。在治理层面,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民族取向分别表现为国民取向和族群取向,前者指向国族即国民共同体,后者指向国族的组成单元即族群,在国家治理尤其是国内民族关系较为复杂的国家治理中如何处理两种取向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在行为层面,民族国家的行为受到民族因素制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且形成了趋势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发展中诉诸民族共同体或民族主义,国家行为表现出了突出的民族特性,国家利用民族因素进行政治结盟,国家基于民族文化塑造世界的未来。民族成为了现代国家底层性或本根性的核心内涵,因此要形成完整的现代国家叙事,民族视角的叙事不可或缺。

关键词: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国家伦理;国家体制;国家治理;国家行为;民族特性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现代国家建设中的民族问题治理研究”(22JJD810002)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5-0005-10

一、前言

在当前的国家问题研究中,现代国家既是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热议的话题。基于此而提出的国家现代性议题,则从一个特定角度深化了这一主题。可是,在何为现代国家,或现代国家具有怎样的特性问题上,却一直争议不断。的确,现代国家作为具有丰富内涵的存在,对其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认知和探讨是必要的,由于观察和认知的角度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看法之间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也属正常。然而,现代国家不管如何去定义它的“现代性”,进而从“现代性”的角度对其进行怎样的分析和论证,说到底不过是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形态或类型,屡被提及和讨论的“现代性”也是从这样一种现实存在中抽取出来的。离开了现代国家这个本体,国家的“现代性”问题就会处于悬空状态。

回顾国家形态演变的历史不难看到,这样一种由于其产生的广泛影响而被关注的国家形态或类型,不过是国家形态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或一种形态。这样的现代国家,就是取代王朝国家的民族国家。安东尼·吉登斯那个被广泛援引的民族国家定义——“民族—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是现代时期最为杰出的权力集装器”(1) ,指的就是这样的国家。民族国家取代了王朝国家而成为今天现代国家的典型形态,但它并未终结国家形态的演进,还会有新的国家形态取代它而成为未来的现代国家。(2)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其核心和本质在于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结合。马克斯·韦伯也强调说:“民族国家是国家与民族的结合”(3)。民族国家如此一种民族与国家有机结合、相互嵌入、互为表里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使得“nation”与“state”这两个概念具有相同的涵义从而能够相互指代,也使得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各自都具有对方的属性。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就曾指出:“我主张对民族作如下的界定:它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4) 在这里,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就是一回事。

在民族国家中,民族與国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相互嵌入和塑造,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结果:民族具有国家的内涵和属性,国家具有民族的内涵和属性。因此,对国家和民族的研究都不能与对方割裂,既需要从国家的角度来认识民族,也需要从民族的角度来认识国家。具体来说,忽略了与之结合的国家因素就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民族现象;同样,忽略了与之结合的民族因素也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国家现象。关于民族的国家属性问题,笔者曾作过专门的分析和论述(5),本文就来谈谈现代国家的民族属性问题。

二、国家伦理的民族底蕴

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国家是人类创造的最具普遍性和有效性的政治形式。然而,不同文明中的国家以及同一种文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各有特点。任何一个或一类国家,皆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在对社会进行统治和治理的同时也受到其所辖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国家与社会相互都给对方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因此,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社会的认知和理解,皆有必要从对方的角度来进行。

国家在与社会互动中塑造了自己行为体的性质和特征,国家人格、国家品格都基于国家行为体而形成。国家政权的建立及运用政权而对社会进行统治或治理,也就表现为国家的行为过程。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国家政权的自主性及受最高统治者意志支配的特征会表现得很突出,但从历史过程来看,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运行总是体现或遵循着某种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这样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在特定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形成,反映或体现着社会的需要或期待而被人们广泛接受,国家政权接受或遵循它并因此而被打上深深的烙印。这样一种国家政权构建和运行中遵循或体现出来的价值准则和规范,就是国家伦理。在人类国家历史的早期,国家伦理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具有自发性质,但在国家形态演进的晚近时期,随着对国家认知的深化和自觉性的提高,国家伦理不仅被清晰地揭示,还通过完整的论述而理论化和意识形态化。这样的国家伦理便成为刻画国家本质特征的重要因素,体现着国家的类型特征。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国家伦理的意义更加突出。国家伦理不仅为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运行确立了基本的准则,还为国家政权的正当性提供依据。国家伦理所形成的约束是道义性的,并不依靠强力来维持,现实中也会出现违背国家伦理的行为,但违背国家伦理的行为总是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如果统治者或执政者不予理会而我行我素,政权的正当性便会因此而丧失,进而招致社会的反对和抵制。这样的反对和抵制会因为得到民众的支持而强化,国家政权则会因此而动摇甚至被推翻。因此,国家伦理对于国家政权来说,往往以一种以柔克刚的方式发挥作用,对它的违背将会招致严重的后果。

国家伦理之所以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社会的需求或期待。国家伦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却是客观的,根源于特定社会条件所形成的需求或期待。某种国家伦理能够被接受甚至推崇,在于它能满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需要。的确,执政者总是具有按自己的意愿去建立和行使国家政权的冲动,被统治者则希望国家政权能够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二者在互动中形成了双方皆能接受的价值准则和规范,从而形成了国家伦理。国家伦理意味着按照何种价值原则来组织和运用政权才是合理的,才能被民众所接受。从这个意义来看,国家伦理是社会选择的结果。

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国家伦理有很大的差别。古希腊城邦时期,适应具有市场取向的工商业经济及社会结构对政权的期待,形成了以城邦平民为基本取向的政权组织和运行的准则及规范,塑造了一种城邦性的国家伦理。西罗马帝国在蛮族围攻下于公元476年崩溃,开启了中世纪时代。“罗马与野蛮世界(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斯拉夫人)的相遇是西欧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开端”(6) 。在蛮族建立的具有部落联盟性质的王国中,能够率领部众采取集体行动的领袖受到拥戴并获得了权力,成为了大大小小的王,进而构建了各种王政体制。在此条件下,“整个西欧是一个天主教大世界,没有国界,不须关防,只有大大小小的封建领地,每块领地上领主对农奴实行经济权、政治权和司法权。国王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他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他是贵族中的第一人,是一群贵族之首。”(7) 然而,“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8)在此条件下,一种独裁性国家伦理逐渐形成并巩固。随着王权在集中的过程中走向了专制,以及王朝逐渐演变成为绝对主义国家,这样的国家伦理便以“主权在君”的形式体现,法国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宣称,就是此种国家伦理的集中表现。

在欧洲历史上,随着绝对主义的王朝国家被民族国家所取代,王朝国家的国家伦理也被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取而代之。并且,正是民族国家将国家伦理问题凸显了出来,使之成为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议题。在民族国家的建设中,围绕民族国家体制所进行的关于国家的理论论述,不仅对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给予了重点观照,而且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理论论证,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国家伦理议题的内涵,进而形成了相关的理论。

民族国家在取代王朝国家的过程中,逐步地構建了自己的国家伦理,尤其是塑造了其特定的内涵。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王权、教权、贵族、民众成为基本的政治社会力量。在王权战胜教权和贵族而走向专制的过程中,民众对教会、领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被对国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取代,社会人口逐渐摆脱了对地域和领主的依附而成为国王的臣民,形成了臣民身份。臣民个体又在王朝国家的框架内实现了整合,从而成为恩格斯所说的“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 ”。民族在自我意识觉醒后便逐渐发展成为能够与王朝抗衡的力量,进而又通过革命的手段夺取了国王占有的国家主权,并将其置于作为民族之代表的议会手中,从而实现了国家主权由“王有”到“民有”的转变,创建了一种新的国家体制——民族国家(nation-state)。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就是通过“王在议会”体制的确立而将国家主权从国王转移到代表民族的议会。因此,“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9) 于是,人口个体与国王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成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口个体的社会政治身份也由臣民转化成为了国民,民族成为了国民共同体。(10) 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则经由作为民族之代表的国民议会夺取了国家主权,进而通过“人权宣言把民族(nation)确立为集体认同,把公民权和民族主权确定为法兰西民族认同的基础”(11) ,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宪法化、法制化和体制化(12)。于此,王朝国家的国家伦理就为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所取代。不过,民族国家对王朝国家的取代,只是为新的国家伦理对旧的国家伦理的取代提供了逻辑起点和制度框架。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的形成、确立尤其是稳固成型,却是一个逐渐展开并不断深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的内涵越来越明晰、丰富,并经过完整的论述而实现了理论化和体系化。

这样的国家伦理的内容,集中体现为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运行皆服从和服务于民族的利益,可简要地表述为“主权在民”。这里的“主权在民”之“民”指的是民族,是由全体国民组成的国民共同体。“主权在民”原则突出地体现了民族的主权者地位。由此来看,这样的国家伦理就是一种民族性的国家伦理。然而,这样的民族性国家伦理最终要落实到组成民族的国民的一元性权利之上,从而形成了以一元性国民权利为基础配置国家权力、设置国家体制机制的基本逻辑。因此,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最终通过组成民族的国民而实现。若干的国民个体结合在一起,以复数的方式存在,便成为了人民。现代国家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正是以一元性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体制机制之内涵的集中表达。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民主”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概念,皆源自“主权在民”原则,都是民族国家之国家伦理的不同表述方式。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就是此类国家本质特征的集中表达。所以,这样的国家总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将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凸显于国家最显眼的位置。

民族国家的这样一种民族性的国家伦理,及其所促成的国家体制机制的构建和运行,还带来或牵涉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国家的正当性也根源于民族,取决于组成民族的国民的认同。具体来说,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是国家政权正当性的来源,关乎国家存在的意义或价值。国民对国家的认同一旦出现问题,国家就会失去正当性而受到置疑。这个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就被白鲁恂、阿尔蒙德等发现并提出来了。世纪之交,这个问题又在美国再度凸显。随着多族化现象的形成和凸显(13) ,美国的国家认同由于以主观认同(identity)为基础的族性身份群体的增多而面临挑战,国家的道义正当性因此而持续走低,国家分裂、解体的风险随之增大。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塞缪尔·亨廷顿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从而将这一现代国家的根本问题凸显了出来(14) ,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国家体制的民族内涵

具体的国家只有建立一套组织机构来承担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政权才能从制度安排变成现实的存在。因此,以何种方式及设立怎样的组织机构來承担国家权力,以及如何分配权力和行使权力,便成为了国家的根本问题。而国家政权所采取的具体的组织或配置权力的方式,则构成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或国家体制。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体制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和配置的外在形式,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本质尤其是国家伦理,对国家政权的功能和效能具有直接的影响。

民族国家取代的王朝国家,在西方和东方的历史上都普遍存在过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对国家体制及其所统治的社会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诚然,这样的国家类型及其政权也遇到过如何组织和配置国家权力的问题。但是,这样的国家体制尤其是在它的专制主义阶段,普遍秉持“主权在君”的国家伦理,国家最高权力由君主一人独揽。因此,国家政权的组织和配置往往依君主的意志而确定,有效掌控或方便行使权力成为了最基本的考量,国家体制问题并未成为国家研究和国家理论的重点议题。

可是,民族国家取代王朝国家尤其是实现普遍化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首先,民族国家在取代王朝国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被广泛接受和模仿而成为许多国家的理性选择的过程中,各种围绕民族国家而形成的理论论述大量涌现,有的国家还根据自身的历史和现实而对其体制进行了专门设计,因此,民族国家体制不仅受到充分的关注,还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长期讨论。其次,民族国家在西欧首创之后,尤其是法国大革命通过《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而将其体制化以后,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或基本原则就成为采取此种国家体制之国家的基本遵循,如中国的辛亥革命推翻最后一个王朝而建立的中华民国,就以“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宣称而坚持了“主权在民”原则,从而体现了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

各个民族国家的国家体制具有特殊性,但也有一般性的或根本性的特征,这就是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相结合的本质。这样的本质特征,就给国家体制打上了深刻的民族烙印,使其具有突出的民族属性。同时,这也对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产生了硬性约束,即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运行必须体现由全体国民组成的民族的主权者的地位,从而使一元性国民权利成为国家体制机制设置的基本依据,由此国家权力设置的体制机制问题被凸显了出来,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

民族国家的本质在于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具体及突出的表现便是民族拥有国家主权,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者,由此所决定的国家伦理也要求从取向于民族的方向来设立和运行国家政权。按照这样的要求,即体现“主权在民”原则而建立的体制机制,就蕴涵或具有突出的民族属性,即nation的属性。

民族国家体制的民族属性,通过国民身份体制而得以实现。民族国家之民族由全体国民组成,本质上就是国民共同体。因此,不论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还是以民族为取向的政权设置,最终都要落实到国民个体身上。如此一来,国家便形成了以一元性国民权利为根据来建立体制机制的基本逻辑。而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的体制机制,首先就遇到如何依据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体制机制,即执掌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如何获得国民授权的问题。于是,选举制被普遍地采用。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国家的选举制就根源于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是民族国家的民族属性的本质要求。

现代国家依据一元性国民权利来建立国家的体制机制这一事实,反过来又加强和巩固了国民权利,再加上国家政权的运行以维护国民权利为最终归宿或指向,就进一步强化了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巩固和强化了国民身份,进一步凸显了国民身份与现代国家体制之间的互构性关系。在这样的宏观性的社会政治关系中,国民身份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石,一个完整的国民身份体系就成为了现代国家大厦的基本支柱。今天的许多国家在宪法性文件的表述中采用了“公民”概念,但“公民”概念所指称的却是一种具有特定权利的社会政治身份。由于这个身份的权利关系的来源和范围不同,因而便有各种各样的公民,如城邦公民、城市公民、国家公民,而国家意义上的公民即国家公民,实际上就是国民。(15)

国民身份是民族国家体制的民族属性实现的具体方式,因此,国民身份体制一旦发生动摇、瓦解或虚置,民族国家体制的运行就会处于失灵状态。如美国的多族化,及其被对立的两大政党利用,现代国家的运转失灵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16) 美国2021年的国会被攻陷事件,就是其国家体制失灵的突出表现。

除此之外,给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体制打上深刻民族烙印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形,这就是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内存在的众多民族群体也会对国家体制造成深刻的影响,从另外的角度为国家体制增添或塑造了民族属性。

在西欧首先出现的民族国家体制,由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而导致了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在此过程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随之凸显:最先出现于西欧的英法等民族国家,还在王朝国家时代就将所辖人口的身份经过臣民化改造而实现了同质化,进而又经由一系列的整合而成为“正在形成中的民族[nation] ”。民族国家取代王朝国家后,同质化的臣民转化成了国民,国民组成的“nation”由于取得了国家形式而成为真正意义的民族,进而围绕这样的民族又形成了民族国家体制和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如此,早期的民族国家中与国家结合在一起并支撑国家体制的民族,就是同质化的国民所组成的整体,即国民共同体。

但是,在这样的民族国家体制的影响或示范下而采取民族国家体制的其他许多国家,其人口构成和民族结构与民族国家的典型形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国内仍然存在着众多的民族群体。这些国家在按照民族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和国家伦理来构建国家体制的过程中,往往将国内众多民族群体整合为统一的民族(nation),由此来支撑民族国家体制的构建。中国就是这样的,在民族国家构建中推动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17) 但是,这些族性群体在整合成为民族(nation)之后,它们之间的界限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有的还在国内获得了民族的地位。因此,这样的国家构建民族国家体制后就面临着国内存在着众多民族群体的问题,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国内重要的社会政治关系。

从历史经验来看,这样的国家往往在国家体制中采取特殊的安排来保障国内各个民族的权益,以此来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提供制度保证。中国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完成民族国家构建时,就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此来保障各个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和权益。如此一来,国内的众多民族便给国家体制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使之具有多民族的特性,有的国家则直接宣称自己为多民族国家。(18) 不过,这样的国家采取了民族国家的原则和国家伦理,本质上仍然是民族国家,属于民族国家的范畴。如吴文藻所说:“民族与国家结合,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单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之分。……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诚以数个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多民族国家,倘其文明生活之密度,合作精神之强度,并不减于单民族国家,较之或且有过无不及,则多民族国家内团体生活之丰富浓厚,胜于单民族国家内之团体生活多矣。”(19)

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在国家体制中体现了民族因素,即维护和保障非主体民族的地位和权利,这样的权利保障最终也会落到国民身份之上,具体表现便是在国民身份这个基本的社会政治身份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作为次级社会政治身份的民族身份,以及相应的民族身份待遇体系,从而使国家的社会政治身份具有多层次性。

值得注意的是,最早采取民族国家体制的欧美诸国,上世纪末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在大量移民及其代际积累基础上出现了新的聚众成族过程,形成了具有特定内涵的多族化现象。这样的多族化对同质化的国民及其身份体系形成了严重的侵蚀和解构,并导致了以认同(identity)为核心的族性身份群体的形成。“利用族性寻求慰藉、维护自身也是流迁人口在异文化环境中的本能反应”,“族性认同在族际人口流迁中被激发或强化起来了”(20) 。虽然这些欧美国家未给予这些族性群体以集体权利,未确定其民族地位,但这些族性群体在自我意识增强的基础上,尤其是受到认同政治、身份政治观念的影响,不仅日益活跃并且给国家体制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给这些国家的国家体制打上了清晰的民族烙印。

上述情况表明,作为现代国家之典型形态的民族国家,与国家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民族,不论是作为国民共同体的民族即国族,还是作为国族之组成单元的国内各民族或族群,都给国家体制造成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为之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从而使其具有了民族特性。前一种形态的民族特性是民族国家本质和内生的,是民族国家本质的体现,对民族国家体制具有支撑性作用。后一形态的民族特性是派生性或附加性的,对民族国家体制具有深刻的影响。

四、国家治理的民族取向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其存在的基本意义都在于,国家政权能够有效应对所辖社会中具有广泛影响或全局性的突出问题,以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行。国家政权对社会全局性的突出问题进行应对的体制机制和过程,便构成了国家治理。不同类型的国家奉行或秉持的国家伦理不同,也必然地体现于它的国家治理上。具体来说,国家治理受到了国家或国家政权本身构建和运行所秉持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如果国家治理的方向背离于这样的价值准则和规范,就会因此而失去正当性或合法性,这样的情况一再发生或长期延续就会招致社会的抗议甚至对政权的抵制。因此,奉行或秉持不同国家伦理的政权,其国家治理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当然,此种差别是总体上的,并不是具体治理环节上的。

作为取代王朝国家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与王朝国家之间最根本和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国家主权的占有方式。王朝国家的主权为君主所占有,民族国家的主权则为民族所拥有,因此,前者奉行一种以国王或王权为中心的价值准则和规范,后者则秉持一种以民族为中心的价值准则和规范。于是,王朝国家的国家治理从根本上受到君权或朝廷利益的制约,尽管它也要通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来获得和维持统治的正当性,因而会采取一些亲民措施,甚至倡导民本主义思想,但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王权的统治。尤其是在王朝国家的专制主义阶段,“专制君权的本质是把国家视为王室的私产,民族服從于王室利益。”(21) 维护君主或王朝的利益就成为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着眼点,因此,不论是对内统治或对外战争,皆奉君主的利益为圭臬。而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则受到完全不同的国家伦理的制约,必须使国家政权的运行服从和服务于作为主权者的民族的利益,必须以民族利益为基本取向。

民族国家依据它所秉持的国家伦理而确立以民族利益为基本取向的国家治理,因而其国家治理便蕴涵着深刻的民族性,形成了民族性底蕴。这也是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区别于王朝国家的国家治理的一个根本标志。不过,民族国家之民族并不是一个国家内某个民族群体意义上的民族,而是由全体国民构成的人群共同体,即国民共同体。也就是说,民族国家之民族是民族国家内具有同质性国民身份的个体构成的整体。因此,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民族取向最终落到了国民身上,也可以说民族国家治理就是一种国民取向的治理。由于国家的所有人口皆为国民,而复数的国民即为人民,国家治理的民族性即表现为治理的人民性。

民族国家治理的此种民族性取向,意味着治理对象为具有国民身份的同质性人口,治理的问题皆来自同质性的国民,或由这些具有同样身份的人口组成的社会。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身份同质化的国民也会因为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从而在国民身份基础上确立起了次级性的阶级身份,但阶级身份毕竟是一种社会纵向分层基础上形成的身份,仍然是建立在同质化国民身份基础之上的,并没有改变国家治理的同质性基础。于是,基于此的为民而治,以民为本的治理、回应性治理、回应性政府等治理观念便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不断地出现,从而丰富了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机制,也促进了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而这些为提高治理效能而提出或创设的治理方式或类型之中,问题的选择、目标的确定、政策手段的运用皆以形成社会问题的社会成员的同质性为基本假设,或者说是以社会成员或国民的身份同质性为前提的,因而也是国家治理民族取向的具体体现。

此外,民族国家治理的民族取向,还在另外一个维度上表现出来。如前所述,今天的许多国家,在西欧形成的民族国家的影响和示范下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其民族国家构建经由将众多族性群体或民族整合为统一的国族而实现,但这些整合为国族并以其组成单元存在的民族之间的界限仍然存在。这样的民族在特定的条件下尤其是民族意识增强之后会很活跃,不仅通过积极的表达而且还会采取实际行动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曾经由单一国内民族构成的许多欧美国家也出现了多族化现象,国内具有民族属性的族群日渐活跃。总之,国内存在多个民族和族群的现象在现代国家中日益普遍化。这些多样化的民族和族群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它们以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利益诉求还呈现增强的趋势,从而对国家治理形成了硬性的制约,现代国家的治理不能不对其作出积极的回应。

就本质而言,民族不过是人类聚族本性的表现形式。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存在的民族有不同的性质、形式和特征。民族国家之内的民族和族群,不管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还是在多族化进程中新形成的,都是人类聚族本性的具体形式。然而,社会成员个体之所以聚众成族,是为了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以群体的方式去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就将民族或族群变成了利益共同体。而且,民族或族群争取群体利益的力量,还随着自身凝聚程度、自我意识的提升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政党对这种力量的运用也会增强其作用。因此,任何一个存在着多个民族或具有众多族性群体的国家,其国家治理都不会长期无视这样的状况,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去进行应对,甚至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制。如此一来,国家治理就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而嵌入或注入了民族内涵,打上了民族的烙印,从而形成了具有特定内涵的民族性。

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这样一种民族性取向以及所采取的治理方式,不仅对相关国家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也对国际格局和世界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为了回应各个民族的诉求,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承认了国内各个民族的集体权利,并提出了著名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自决不仅是民族国家治理的一个根本性或重大的政策选择,而且为此后世界各国处理或应对国内多个民族的权利和诉求方式的选择乃至世界格局产生了历史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的时候,也对国内多个民族的存在和诉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不仅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执政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将其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时,还根据这个基本政策而构建了系统的民族政策体系,实现了对国内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权利的有效保障。欧美国家则大多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此来回应多族化背景下越来越突出的多样性的族性群体的诉求。不仅如此,还出现了身份政治、认同政治等意识形态色彩浓重的政治理论,对上个世纪末以来世界各国的国家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民族国家治理中的上述两种类型的民族属性都指向民族,但所指的却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民族。前者指向了民族国家之民族,即国族,而这样的民族本质上是国民共同体,因而体现为国家治理中的国民取向;后者指向了国族的组成单元,这样的民族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为族群,因此这样的取向也可称为族群取向。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民族国家的治理都会遇到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民族取向。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民族取向,以及由此凸显的民族国家的民族特性,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内民族关系较为复杂的国家来说,在国家治理的总体结构中如何处理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民族取向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治理中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直接关联着国家治理的总体质量,关乎国家本身的长治久安,因为这里涉及一个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即国家整合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国家是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或治理的制度安排而被创制的。但在这样的治理形式创造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也将治理或管辖的人口整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将占据或控制的地理空间范围整合为政治地理空间单位。通过有效的整合而巩固国家政治共同体,是国家治理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而现代国家的国家整合即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维持,受制于国家伦理的影响,把共同体成员的认同作为实现整合的主要方式,从而把国家治理中两种民族取向的关系问题凸显了出来。国家治理如果只有国族取向或国民取向,忽视国内不同民族或族群的权益和诉求,就会导致国内民族或族群关系的恶化及其对国家认同的降低,进而影响到国家统一和稳定。但是,国家治理如果过分突出或强调族群取向,又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进一步塑造各个民族或族群的地位和诉求,从而在狄德罗效应(22) 的作用下出现难以满足国内民族或族群日益增长的诉求而面临压力的问题。(23)

由此来看,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民族取向问题,是对民族国家本身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基础性问题。但是,也正因为它是基础性的,存在于水面之下,所以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而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反过来对民族国家本身造成深远的影响。

五、国家行为的民族逻辑

人类历史进入国家时代之后,国家间的互动就逐渐形成并不断加强。民族国家在发展成为世界范圍内主导性国家形态的过程中所建立的国际体制,不仅全面深化了国家间的互动,而且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的内涵和特征。随着各个国家在这样的国际体制中日渐激烈的互动,以及相互间博弈的增强,其行为受到与之结合在一起的民族的根本性影响,从而具有民族逻辑的特征也愈加突显。

在国家间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欧洲三十年战争中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构建了一个体系化的国家主权体制,从而将国家间的互动和关系带入到一个有规则的体系之中。不过,这一体系最早是在王朝国家背景下形成的。在王朝国家时代,国家的主权由国王占有,国家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王朝间的关系。然而,民族国家取代了王朝国家,尤其是民族国家实现了体制化以后,民族拥有国家的主权,国家成为一种民族与国家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于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的世界体系逐渐形成,经由民族国家而构建的体制化的“国际”随之形成和巩固。

对于民族国家而言,国家是民族的政治形式,而民族是国家的主权者,是国家外衣包裹下的身躯。因此,“民族”概念也可用来指代国家,联合国就被称为“the United Nations”。民族国家由于成为全球范围的主导性国家形态而被界定为“现代国家”以后,国家与民族所结成的这样一种“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更加深刻、稳定。国家不过是民族的政治屋顶,必须服务于民族的利益,民族从根本上支配着国家的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大批国家获得了主权独立并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成为新兴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数量骤然增多,国家主权体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这样的“国际”更是成为了涉及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在此条件下,民族国家在“国际”体制中与其他国家的交往和互动日益频繁,国家行为要遵守的国际规则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国际正义、国际道义、国际援助、国际维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原则、伦理和体制日益增多,民族国家之“国家”的一面在这个体制中越来越突出。

如此一来,民族国家作为一个国际行为体,其行为就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国家实体,必须按国家行为体自身的性质和规律来行动,并按国际规则来处理外部事务,进而形成体现国际互动的价值准则的理念及相应的理论论述。另一方面,民族国家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族因素的支配,其行为必然地具有民族属性,不仅要体现民族的利益并形成民族利益取向,也体现着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方式,从而具有自身的民族逻辑。因此,对于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的行为逻辑,既需要从“国”的方面来考察,也需要从“族”的方面来考察。

不过,民族因素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及其表现,并不是以一种直接和对应的方式体现出来的,而往往是深藏于事物表象的背后,形成一种底层逻辑意义上的支配。其中,民族文化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是最主要和最为突出的表现。任何一个民族,尤其是那些历史悠久的民族,皆在其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群体文化即民族文化。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有的,并且具有强大的功能,不仅将民族的成员凝聚在一起,而且也刻画或体现了民族的基本特征。这样的民族文化作为民族国家的底蕴,也通过对国家行为的整体规制而体现着国家的民族特性。同时,在此基础上构筑的意识形态,以及体现这样的意识形态的理论论述,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国际战略理论,对国家行为产生着支配性的影响,从而体现了国家行为的民族逻辑。

然而,民族国家行为受到民族因素的制约,国家行为受到民族逻辑的影响或支配这一特性,在民族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回顾历史可以看到,民族国家本身的体制机制及其所体现的民族与国家结合的特性,是一个逐步地展开和深化的过程。在民族国家构建和巩固的相当长时间内,民族国家的民族与国家结合的本质,更多地表现为民族具有国家的形式,民族的利益经由国家的框架而实现,具有突出的民族国家化的特征,因而形成“国性”强于“族性”,“國性”掩盖了“族性”的总体面貌。

西欧最早的民族国家,是为适应当时的特定需要而创制的一种国家体制。但是,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新的国家体制出现后,它依据其国家伦理而构建一套体制机制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同时,以民族国家的主权规则为基础而构建国际体系也是一个逐渐展开的过程。在此背景下,通过民族国家体制体现民族对国家主权的拥有,以及民族国家对民族利益的维护,主要表现为全面地采纳、建立并利用民族国家的体制机制,实际上是一个民族日渐具有国家的形式、特征和功能的过程,从而具有民族国家化的显著特征。

第二次世纪大战后,在民族解放运动广泛兴起和帝国主义殖民体系瓦解的背景下,一大批获得独立的新兴国家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因此,民族国家的数量急剧增多,并且被界定或描述为政治发展的主要标志。与此同时,新兴的民族国家也遵循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接受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国际原则。二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逐步将这些新兴的国家卷入其中。于是,世界范围的这样一种民族国家化进程便发展到了顶点。

但是,随着国家数量的增多,尤其是一大批新兴民族国家的出现,国家间的差异性问题前所未有地凸显,这就促成了以新兴国家间的比较为基本指向的比较政治学的兴起,随后又将比较的视野拓展到了西方国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本德尼·维巴的《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就是其中重要的研究成果。不过,在世界格局两极化及众多国家因此而划线站队的情况下,国家背后的民族因素并未在比较中被触及。苏联解体及两极格局终结后全球化迅速地推进,国家背后的民族因素又被进一步地掩盖。

可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格局由于国家间力量对比的根本性变化而被深刻地触动,中美两个大国间激烈碰撞并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国家间的关系不仅愈加紧绷而且越来越刚性化,国家行为的应急性特征也越来越突出。再加上席卷全球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突如其来,又为国家间关系增添了新的紧张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曾经将国家行为背后的民族因素加以掩盖或遮蔽的因素迅速消解,各种各样的矛盾乃至激烈的冲突迫使许多国家尤其是与中美相关的国家采取行动,不同国家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也迅速地凸显。

在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外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国家行为背后的民族因素被唤醒或激发,世界各国尤其是主要国家的国家行为的民族属性、民族特征便越来越突出,不仅体现了突出的民族取向,也体现出突出的民族特征。国家行为中曾经的“国性”强于并掩盖“族性”的状况被彻底改变,具有越来越明显的“族性”强于“国性”的特征,甚至导致了一个国家民族化的趋势和进程。其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在发展中诉诸民族共同体或民族主义。国家间互动的刚性化、激烈化,促成了将支撑现代国家体制的民族因素作为资源加以开发利用的必要性迅速提升。于是,许多国家在发展中便诉诸民族共同体或民族主义。长期将美利坚作为例外的美国,为了应对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的“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24),也把“美国人”作为重塑国家认同的重要机制加以开发和利用。 中国则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表述国家发展的目标,描述国家崛起的进程,突出了中华民族本身在国家治理与发展中的意义。

二是国家行为表现出了突出的民族特性。激烈的国家间竞争以及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而使国家处于应急状态的时候,欧美国家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行为模式中的民族特性,便撕破了其国家外表上形成的道义性、意识形态性的包装和论述,将其民族本性中体现丛林法则的恃强凌弱、巧取豪夺、掠夺成性、弱肉强食的一面充分地体现于国家行为中,从而使其国家行为体现出了突出的民族特征。

三是国家利用民族因素进行政治结盟。国家在国际体制内的互动趋于激烈的情况下,国家背后的民族因素也被一些国家作为动员和联盟的手段或资源而加以开发和利用。美国组建的“五眼联盟”,就是利用历史上的民族因素进行动员和联盟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美国推动建立的AUKUS联盟,土耳其搞的突厥国家联盟等,也都将民族因素进一步凸显于国际互动中,不仅深刻地搅动了国际秩序,也为其注入了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四是国家基于民族文化而塑造世界的未来。从对今天的世界具有根本性和塑造性影响的近一两百年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提出和倡导的包括海权论、制空权理论在内的各种地缘政治理论,以及今天出现的“×国优先”论,都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理论尽管有一定的理论论证,但归根到底都是在民族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是某种民族文化的体现。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也体现着中华文化特有的价值观。

国家行为具有民族特性的现象不仅越来越普遍,而且还形成了趋势化的特征,因此国家人格背后的民族人格也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这样的现象或倾向,不仅对所涉国家本身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也通过对国家行为模式的深刻影响而对国家间关系进而对国际格局造成了深刻影响,形成了对国际格局的民族性重塑。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国家在追求本民族利益的过程中,各自都按本民族的本性行事成为普遍现象之后,反过来又会对以国家方式进行的互动形成遮蔽,进而使国家间达成共识和共同处理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增加,也会使国家间的冲突更加突出,甚至会使世界和人类的面貌发生深刻的变化。

六、结语

作为现代国家之典型形态的民族国家,本质上就是民族与国家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形态,民族内涵、民族特征植根于民族国家形态本身的肌理之中,因而总是会在国家构建和运行的价值层面、制度层面、治理层面和行为层面体现出来。民族成为了现代国家底层性或本根性的核心内涵。然而,这样的民族内涵、民族因素并不是浮于表面的现象或浅表性的存在,而是镶嵌于民族国家体制之中的本质性存在。因此,它的存在、功能和影响都在水面之下,有时甚至是踪迹难觅,具有深藏不露的特点。但是,这样一种水面下的存在对国家所产生的影响不仅是实实在在的,而且是根本性的,是一种底层逻辑上的制约。因此,忽视、忽略了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的民族属性,就无法对现代国家形成完整、准确的认知,所构建的现代国家理论就会有所欠缺。在今天的中国,忽视、忽略了现代国家的民族属性,就连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的现代形态和本质,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国家治理的意义等根本性问题,都无法作出完整的、学理性的阐释。因此,对现代国家的认知、研究尤其是完整的理论论述,必须关注其蕴涵的民族因素,以及它所具有的民族特性。同时,国家治理包括对国际关系格局中各种挑战的应对,如果对越来越突出的民族因素视而不见,也无法对国家间的关系进行全面而有效的解释,甚至无法对国际关系中的新挑战进行有效认知和应对,更遑论将民族因素作为一种资源而加以开发和利用。事实上,现实的国家治理中对民族因素的开发和利用的实践早就走在前面了,如中国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以及国际关系中对民族因素的挖掘和利用,而相关的理论论述则落在了实践的后面。因此,在国家理论研究中尽快地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便快步赶上,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具有紧迫性的任务。一句话,若要形成完整的现代国家叙事,民族视角的叙事不可或缺,民族属性是必须给予关注的重要方面。

注释:

(1)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5页。

(2) 国内有的论者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观点来定义民族国家,这不符合民族国家形成、演变的事实。这种被简称为“一族一国论”的观点,不过是民族主义核心诉求的表达或表达此种诉求的观点,并非民族国家的学术定义,将其作为民族国家的定义会产生误导,更会助推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的传播。

(3) Hans-Rudolf Wicker, Rethinking Nationalism and Ethnicity: The Struggle for Meaning and Order in Europe, Oxford: Berg, 1997, p.61.

(4)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5) 关于此问题的分析和论述,可参阅笔者的《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民族的人口整合功能及其影响》,《世界民族》2023年第2期。

(6) [俄]C·∏·卡尔波夫:《欧洲中世纪史》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9页。

(7) 钱乘旦、杨豫、陈晓律:《世界现代化进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9) 姜守明:《英國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宗教因素》,《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10) 关于人口的社会政治身份由臣民转化为国民及现代民族的形成问题,可参阅笔者的《现代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政治机制——基于国族的分析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11) 马胜利:《法国民族国家和民族观念论析》,《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

(12) 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民族(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在这一民族国家本质的经典概括中,“主权在民”实际上是主权由国民组成的民族拥有。不过,国民组成的民族拥有的主权在现实中又是由议会来占有或行使的,具体表现为议会主权。

(13) 关于西方国家的多族化问题,可参阅笔者的《民族与政治的纠缠及政治学的认知》,《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3期。

(14) 亨廷顿的最后著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就集中地研究了这个问题。

(15) 关于这一点,《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论据。1946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两部宪法中的“国民”和“公民”概念,看似完全不同,但所指却为同一对象。

(16) 关于国民身份对于现代国家体制的支撑性问题,可参阅笔者的《国民对现代国家的意义》,《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17) 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笔者的《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及其意义》,《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6期。

(18) 关于多民族国家的体制问题,可参阅笔者的《多民族国家是怎样的一类国家》,《江汉论坛》2021年第10期。

(19) 吴文藻:《民族与国家》,《留美学生季报》1927年第3期。

(20) 王希恩:《全球化中的民族过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41页。

(21) 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22) 狄德罗效应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丹尼斯·狄德罗发现的。其基本的涵义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某种东西时心里是很平稳的,而一旦得到了卻又想要更多。此种现象十分常见也十分普遍,是人类需要层次演进规律的具体表现。这样一种“愈得愈不足效应”,就被称为“狄德罗效应”。

(23) 亨廷顿在其最后的著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中,就专门讨论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对国家认同和统一产生的解构性影响问题。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周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云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云南昆明,650091。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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