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2023-05-15娄曲亢丛涛
娄曲亢,丛涛
对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评述和研究一直是霍布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按照霍布斯所处的时代的哲学观念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要么是自然物,要么是人造物,而在霍布斯的时代人造物得到了比自然之物更高的评价,因此,霍布斯以人造物的理念构想国家这一事物。国家莫不由人组成,人则既是自然的造物又是人类社会的结果。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研究的是前国家的状态,因此,自然状态既包含自然部分又包含人为部分。可以说自然状态是霍布斯哲学框架中承上启下的一环,上承唯物主义机械论,下启政治哲学。而关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解读在现代自然法学思想史上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谜团。早在1932年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施特劳斯(Strauss)认为,对于霍布斯而言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真正的道德法则,有的只是自然的权利,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他重复强调了霍布斯的贡献在于以权利而非职责作为基本的道德事实。按照施派的看法自然状态自然成了对权利无限制行使的极致推演。与施特劳斯的利己主义的人性论不同,以泰勒-沃伦德命题认为,霍布斯实际上在自然状态中建构了一套严格的道义论,道德并非来自人们心理的扭转而是人们自始受制于上帝的命令。国内对于霍布斯的关注伴随着施特劳斯的引入和兴盛,施特劳斯对自然状态做利己主义人性观的诠释也就成为国内早期霍布斯学者普遍的认识。但国内的新生代霍布斯研究者并不满意施特劳斯关于自然状态的解读。李猛一直深耕在近代自然法学思想史的领域,在《自然社会》中他主张对自然状态的人性作非社会性的理解,进而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凭借激情建构了不能称之为道德的道德,而客观的道德的建立则要等到政治权力的降临,因此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视为一种人性导致的道德和法权冲突。刘清平的观点则与李猛的看法大相径庭,其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性绝非单纯利己的,而应是利己与利他共存的,并且基于单纯利己的人性无从推论出人们对主权的权力让渡与尊重他人的道德义务,由此便不可能走出自然状态。关于自然状态的争论远未盖棺定论,对种种霍布斯人性论解释的不满促使我们重新回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试图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进一步地对自然状态理论反思和内化,从而尝试去理解什么样的人性引发了最恶劣的战争。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误解
(一)自然状态中是否存在道德
自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提出后从来不缺乏误解它的人,要想在这里展示每一种误解不是文章能够达成的工作,但对于一些广为流传的谬误理应进行阐明。第一种便是,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不存在道德伦理。泰勒沃伦德命题推翻了施特劳斯的结论,将道德归因于上帝的命令。这种努力应当给予赞赏,但无法适配以世俗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国家。因此,应当重新反思施特劳斯的论证,对施特劳斯这种传统观念的考察,应当从霍布斯关于激情的阐述处着手。霍布斯将意志趋向的运动称为欲望,将意志逃避某物的运动称为嫌恶,霍布斯进一步说:“任何人的欲望对他本人来说都是善,而嫌恶或憎恶的对象则称为恶。”[1]36这似乎表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善恶观没有客观的标准全赖每个人主观的判断。霍布斯在构造他的道德哲学时对伽利略的结论进行了刻意的模仿。霍布斯极力赞同一切都是运动,运动就是对静止的否定,所有的事物在运动本身就是一条客观的规律。因此,如果认为霍布斯在阐述自然权利时完全认为它是主观的时候,那么发现自然权利的不可消灭就成了对它客观性的证明。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便是在对运动的坚持和对静止的否定上建立的:
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之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1]72
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快乐在于一个欲望的实现向另一个欲望的实现的奔赴过程中,霍布斯认为运动是人存在的形式,不可能有宁静的幸福这种说法。但要实现人的幸福首先需要人的肉体的存在,因此对于如此脆弱的人体来讲自我保存就成为首要的事情,而自我保存就是对死亡的否定。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清晰地表明第一项自然权利就是用尽全力来实现自我保存[2]3;死亡在霍布斯看来不再是基督教教义中表达的通往彼岸的解脱,在霍布斯这里死亡指向的是虚无,是对人一切幸福的否定,因此死亡是至恶。霍布斯重构了德性表,这里的终极指向不是智慧或者博爱而是生存。
死亡对人们来说是至恶,因此,道德是通过否定死亡的方式提出来的。简言之,对死亡的恐惧情感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一切可能招致死亡的品性的对立面。哪些品性利于和平,哪些导致战争,在霍布斯这里等同于哪些合乎道德而哪些是不道德的。在自然状态当中人们绝不是极端利己的,他们通过反思内化道德,并以此道德指导实践[3]。
(二)自然状态是否是经验的或历史的
又一个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经常的误解便是,认为自然状态是霍布斯个人的经验。因为霍布斯通过描述英国内战和印第安部落的生活来帮助读者理解自然状态的悲惨和可怖。这是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完美照应。由此,一种观点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类进化历史上的一个阶段,在那个时期人们普遍相互为敌。然而对于这种可能的错误理解,霍布斯预先做出了否定,“我也绝不会相信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尽管霍布斯提前做出了否定,但不幸的还是有人误解了他。在马尔蒂尼的《霍布斯》中提到的约翰·布拉姆霍尔主教对自然状态的评价,“人类最原始而又最自然的状态是亚当堕落前的状态,那是一个纯真无邪的状态”(1)参见马尔蒂尼:《霍布斯》,王军伟译,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1658年,布拉姆霍尔主教提出评论,此时《利维坦》发表还不到十年。在国内这种类似的误解也是存在的,段中桥曾写文批评陈健洪和姚大志的观点。陈健洪在《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中认为霍布斯切实地将美洲部落当作自然状态的历史基础。姚大志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之前的人类原始时代[4]。除了霍布斯直接的否定可以拒绝将自然状态看作一种历史假说,霍布斯还做了例证:
他也许不会相信根据激情所作的推论,而希望用经验加以证实。那么我们不妨让他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形。当他外出旅行时,他会要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要把门闩上;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做这一切时,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来惩办使他遭受伤害的一切行为,试问他带上武装骑行时对自己的国人有什么看法?把门闩上的时候对自己的同胞有什么看法?把箱子锁起来的时候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1]95
这些例子不是来自历史的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这足以表明自然状态绝非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中的一个时间段,但似乎又映照了自然状态来自霍布斯个人经验的看法。实际上,这个段落向人们揭示了自然状态可以被证实的双重路径,自然状态既可以通过激情的推论又可以通过理性的计算能力来证实,也可以通过经验观察而得到同样的见解。当霍布斯在日常生活中体悟到人性之后,将人性进行了极致的推论后便发现了自然状态。霍布斯希望他的自然状态的理论既像几何命题那样通过一步步严密的推理得出,又希望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经验观察得到证实。
(三)自然状态是否是野蛮的
最后一种观点来自人们对自然状态直观的厌恶,霍布斯笔下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生活状态与生活在文明社会当中的人们的感受产生了强烈的反差。由此,这种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激情是野蛮的、原始的、“自然”的。凭借对“自然”的人性进行推论就会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从而将自然状态看作是与文明状态相对的状态。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引言中认为:“要在人类现今的本质中区分出原始和人工的东西,深刻认识一种已然不存在的、可能从未存在过的状态不是件轻松的事……这些研究做起来十分困难,到目前为止也几乎没有人想到要做。”[5]姚大志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认为,自然状态是国家诞生以前的人类原始时代[4]。这种看法的根据来源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绘:
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需花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95
在《利维坦》第十三章这个著名的段落中,自然状态最显著的特征便是社会的反面,一切产业都不能存在,这是与社会相反的野蛮、堕落的场景。根据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这一描绘,人们了解到尽管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真实状态,但也不比历史进化中的野蛮人阶段好到哪里去,自然而然地他们就会认为霍布斯是根据“自然人”的激情做出的推导。
此外,那种认为这种自然的状态,就是从自然的人性的推演出来的观点的进一步推理,就将得出下述这个结论。既然自然状态不是历史上存在的状态那么又是根据所谓野蛮人的人性推导出来的,那么对于霍布斯的时代来讲就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个逻辑假说而不可能出现。这种看法也被霍布斯预先否认了,在《利维坦》第十三章,霍布斯说他也承认自然状态没有普遍地存在过,但接下来霍布斯提出了一个“当下”版本的自然状态:
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成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可以看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1]96
在这一段论述中应当将英国内战的状态视为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样品,由此可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尽管是一个逻辑推理的结果,它依然在历史上忽隐忽现。正因为这个原因,霍布斯会说自然状态是可以由当时的人们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如果英国的内战是一种自然状态,我们将发现导致内战状态的人,并非什么野蛮人而是一群社会人。所以,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用以推导的人的激情不是野蛮人或“自然人”的激情,而是社会人和文明人的激情。上述的三个论断都存在着误解,这些误解之间彼此是矛盾的,因为它们都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了片面的解读,因此,应当将这些深入人心的误解统合起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发自对当下的观察,产生于逻辑的推演,而这个理论又可以通过历史得到印证。为了确定这个论断真实与否,我们需要对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人重新做一番考察。
二、自然状态中的人
(一)作为机械体的人
早期的霍布斯研究通常将霍布斯笔下的人视为一种机械论意义上的人,这种看法的原因在于人们对霍布斯是一个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的看法。但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建构与他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观并无太大联系[6],我们认为这个看法是值得赞同的。
这个结论的根据在于霍布斯自己的承认,霍布斯自己把他的哲学理论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分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7]13。但众所周知的是,霍布斯哲学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分《论公民》却最先发表,霍布斯将其解释为因为英国内战的爆发而有必要使其先行面世,除了这一原因之外霍布斯还解释道:“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无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7]13。如果霍布斯对于政治哲学的构造无需前一部分机械唯物主义哲学的知识,霍布斯在构思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时候所想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而是社会中的人的话,我们将会明显地感到矛盾。原因在于读过《法律原理》和《利维坦》的人都会明显地感觉到,霍布斯构建的人是一个被动的对外在事物做出反应的人。那么从这种机械论的人到习惯于生活在文明社会当中的人必然有一个转变,这个转变是在哪里产生的呢?
在《法律原理》和《利维坦》中,霍布斯对人的特质做了阐述。在《法律原理》的第二、三、四章和《利维坦》的第一、二、三、五章中霍布斯从感觉、想象、记忆等方面构造了一个机械论意义上的人,这样的人只会对外在的事物被动地做出反应。霍布斯这样论述人的感觉,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以视觉为例子,在他看来人的视觉是客体对象产生的运动对视觉器官产生的压力,这种压力作用于视觉神经然后传导至大脑,产生一个反抗力再传递回视觉器官就产生了视觉。
《利维坦》中也存在同样的论述:“感觉是由外界的物体对我们的眼、耳等方面的器官发生的运动造成的。”[1]5霍布斯深受伽利略对物理学的革新的震撼,按照伽利略的结论,所有运动中的物体没有受到阻碍就会一直运动下去。因此,霍布斯将人的想象和记忆当作感觉的衰退。引起这一切的都是外部事物的运动,如果霍布斯的阐述到此为止,那么人便是一台单纯受动的机器,外在的压力和运动引发了人的一系列活动。
在《利维坦》第六章中,霍布斯为这种机械论的人找到了自觉运动的模式。人的自觉运动始于两种微妙的运动也就是意志的运动,“当这种意向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当意向逃避某物时就称为嫌恶”[1]36。对于欲望的东西人们就称之为“善”的,对于嫌恶的东西人们就称之为“恶”的。而引起人们欲望和嫌恶的来源一部分是天生的另一部分是经验的,由于人们不同的感觉就有不同的经验,所以对于欲望和嫌恶人们有着不同的判断,因此对于善和恶也因人们的经验不同而不同。因此,这些类似机械的人的运动方式便是趋向他们认为“善”的东西,而逃避他们认为是“恶”的。到这里为止,霍布斯描绘的人的特质不过是为机械论上的人提供了一种自觉运动的模式,而得到只是纯动物属性的人。霍布斯认为,“自愿运动不是别的而是从意志中产生的行为”,而“意志便是斟酌中最后一个欲望”[1]44,在决定是否采取某一行动的过程中的“一切欲望、嫌恶、希望和畏望的总和就是斟酌”[1]43。因此,根据自觉行动和意志的定义,霍布斯认为兽类也必然具有意志。也就是说在自然的激情层面上,人的行为模式与动物的行为模式相距不远。至此,我们发现霍布斯描绘的人仍然是纯粹的动物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人”或野蛮人无异而看不到社会人的存在。这与我们试图证明的结论大相径庭,如何消除这种矛盾呢?
其实,霍布斯对激情的论述已经提供了一条线索,那就是人们欲望和嫌恶的来源除去先天的生理上的,其余的则取决于经验。而“自然的人”和社会人差别不是别的就是经过长久的文明社会生活习得的经验。这些经验使得惯于生活在文明社会当中的人有着与“自然人”不同的欲望和嫌恶。通过对《利维坦》的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考察,我们将证实这些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欲求,完全是习惯生活在当下的文明社会中的人的欲求。
(二)文明社会中追求舒适的人
在《利维坦》的第十一章开篇,霍布斯便提出了一种迥异于第六章的观点,在第六章中霍布斯认为,“同一类事物不可能在同一个人身上永远引起同一类欲望或嫌恶,所有的人对任何一个单一的对象具有相同的欲望就更不可能了”[1]37。而在第十一章中霍布斯却认为:“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永无休止,死而后已的权势欲。”[1]72权力成为引起人们普遍欲望的对象,根据霍布斯对欲望和嫌恶来源的定义,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在于人们拥有对于权力共同的经验。能否将这种人们的权势欲作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习惯于文明的社会生活的证明呢?我们认为仅凭这一点还是不够充分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霍布斯对权力的定义。
在《利维坦》的第十章中,霍布斯将权力分成两类:一类是自然取得的,另一类是后天获得的。自然取得的就是“身心官能的优越性”,例如“强壮、仪容、审慎、技艺、口才、慷慨和高贵的出身”。身体和心灵的能力要想成为权力,不仅仅是完备、美好的就可以,而是要具有优越性,也就是相较于别人来讲更为优秀。后天取得的权力,霍布斯也进行了列举,“财富、名誉、朋友、上帝暗中的神助即所谓的好运”,并且得到了集中的论述,财富是权力的原因在于“财富和慷慨大度结合可以获得朋友和仆人”。名誉是权力,是因为“它可以吸引需要保护的人前来皈依”,“使一个人受到爱戴或者畏惧的任何品质或其声誉都是权势,因为获得许多人帮助或服务的手段”[1]62-63。
通过霍布斯对后天获得的权力的阐述,我们发现这些权力的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可以取得对其他人的控制,因此霍布斯说人们拥有永无止境的权势欲时,他实际想说人们不停息地追逐对他人的控制。这种对他人控制的追求,更是对享有荣耀生活的追求,对享受他人服务带来的便利生活的欲求。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的权力可以还原为经济要素,权力最终指向的是对生产要素的控制,并且权力自身类似一种商品,它可以随意地在人们之间进行流转。这种境况不是原始人的社会,而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背景。这些欲望绝不会是一个类似动物的人所具有欲望,而是习惯于舒适安逸的文明生活的人所具有的想法。这种手段不是“自然人”采用的,而是踏入市场的资产阶级所采纳的。至此,我们发现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人不是只具有人的本性的“自然人”,而是生活在当下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现代人。正是这些对舒适生活有着充分向往的现代人,将挑起任何人之间的战争。
通过对自然状态中人的考察我们发现,自然状态所描绘的人性所具有的人性不是人作为一个物种特有的本性,而是人类经过漫长的历史长河所习得,漫长的历史的经验体现在对当下舒适生活的塑造之上。现代舒适的生活所培育的人是人们自己创造出来的人,获取舒适生活的手段同样来自历史的经验。后面我们将认证那些引起战争的人性完全是现代人的特点。
三、对自然状态的再认识
(一)作为内容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两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自然状态的特点在于每个人享有高度的自由。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对权和法做了一个区分,“权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有权与法律的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1]63。在《法律原理》《论公民》《利维坦》中霍布斯都阐述了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自然权利这一观点,这种自然权利就是,“即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所有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四肢”。并且,这种目的权利一定伴随着手段的权利也就是,“一个人可以用任何必要的手段和行动来保护他的身体”,何为必要呢,霍布斯认为,“每个人自己来判断手段的必要性和危险的重要性”[2]3。这就意味着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也即做一切事情的自由。一个人拥有做一切事的自由意味着他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状态的确切含义、是自然状态没有任何的国家和法律,人们失去了以往的约束便留存了人的本性。在霍布斯看来无公权力约束的自由与战争是一体两面的。其次,自然状态的另一显著特征乃是广泛而持久的斗争性。战争可能在任何人之间爆发。因此,在霍布斯看来战争是广泛的,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在霍布斯看来战争是普遍的,是因为“自保之道最好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他所能控制的一切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的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1]94。战争的形式总是先发制人,而人们能够预见到将要到来的对自己的攻击,从而防守的最佳办法就是先于他人的攻击而发动攻击,这就构成了一种循环,每个人都是先发制人的战争的一环,因为每个人都处于别人的预测和设想之中。
自然状态作为战争状态不仅是广泛的还是持久的。霍布斯将战争视为一种状态和倾向,在他看来,“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当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此,时间要考虑到战争的性质当中去,就像在考虑气候的性质那样”[1]95。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中,每个人都难以活到寿命自然终止的时候。霍布斯以相当悲观的视角打量人类的境遇,这种境况是自然的人性带来的。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只有建构国家,处于共同的权力的庇护之下才能摆脱战争的侵扰,然而个体的努力无法使自己脱离于战争之外。霍布斯的理论所要做的就是将自然状态重组为国家。
(二)作为方法的自然状态
以上两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本体论理解,但自然状态理论也是霍布斯构建其宏大政治哲学理论的垫脚石。通过自然状态,我们能一窥霍布斯从事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路径。尽管机械唯物论的知识与霍布斯构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目的联系不密切,但霍布斯深受伽利略综合分析法的影响,并把这种方法融入自己整个的理论架构:
对于钟表或相当复杂的装置,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的理解人性。[7]前言9
自然状态就是这种方法中明显的一点。综合分析法是从分解开始的,但在引论中就已经提到了“教授的全部方法是综合,也就是以最初或最普遍的命题为始点……通过三段论来不断结合命题,直到最终使学习者理解了结论的真”[8]。整个方法中分解的过程被霍布斯隐藏起来了,那是发生在他头脑中的事情,而他所做的就是将已经分解的材料组合起来。对于自然状态而言,悬置了国家和法律并将每个人还原为“自然人”的过程被隐匿了,“自然人”的生活是孤独的,而在自然状态,这是一个战争状态人们猜疑、竞争,这里有着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单纯的“自然人”的本性已经演进到现代人了。所以一开始出现在自然状态之中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自然状态作为霍布斯整个理论的一部分,便是要将没有共同权力约束的这些人推向战争,然后逐步教导人们,这些拥有理性的人如何能够从战争状态转进政治社会当中。这个过程就是将拆散的国家的质料即公民还原为仅具有单纯人性的“自然人”,然后分析他的生理和心理过程,但进入自然状态时这些质料就是作为公民而存在了,然后展示将他们组合成国家的过程。缺乏共同权力是自然状态的直接条件,但自然状态之所以是一场无休止的人与人的战争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人性自身。霍布斯就像抽掉水库的闸门一样看看人性会如何泛滥,再用这扇门重新构造和平。
四、自然状态为何是战争状态
(一)人与人的自然平等
1.自然能力的平等
霍布斯没有选取人口的密集、资源的有限等常见的要素作为战争状态的原因,反而,他选取了平等作为他论述的开始。霍布斯在《法律原理》中对人的自然能力进行了总结:“人的自然能力包括身心两部分由四种要素组成:体力、经验、理性、激情。”[2]1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1]92霍布斯首先对身体能力上的平等作了解释,这种平等实际上是每个人都具有足以杀死他人的能力的平等。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夺走一个人的生命不需要什么力量”[2]2,所以“最弱的人也拥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的”。在智慧上的平等的解释上,霍布斯先将智慧分解为经验带来的慎虑和运用逻辑推理的学问两方面。霍布斯认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从事相同的事情中获得同样的分量。”[1]92也就是说不同的人都能够通过一样时间的工作得到一样的经验。关于运用逻辑的学问,霍布斯认为很少的人具有,这一原因或许在于霍布斯将逻辑的推理视为语词的加减计算。而在霍布斯的时代除了作为极少数的社会上层能够接受教育外,大部分的人实际上是文盲。对于一个人所具有的总体的智慧,霍布斯提出了一种讽刺的解释,“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是从近处看的,看他人的智慧是从远处看的,这证明了人人在智慧上是平等的,因为一般来说,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部分”[1]92-93。如果说这是对于人们自负心理的嘲弄,那么将证明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在智慧上并不是平等的。除此之外,对于慎虑的解释看起来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并非所有的人在同样的事情上,经过相同的时间必然会得到同样的熟练度或经验,有些人只会不断地重复自己的错误。
霍布斯对于平等的解释是不会让人满意的,即使了解了霍布斯的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人们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有的人可能身体素质很强又具有高超的智慧,有的人可能身体很虚弱还非常愚蠢。亚里士多德正是根据人天生的差异将人们划分为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因为有的人天生就是领导者。霍布斯的解释似乎不足以撼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如果霍布斯想要把他的政治哲学建立在人事实上是不平等这个基础上,这种平等必须另有所指。
2.面对死亡和追求关怀的平等
在论述身体上的平等时霍布斯认为,最弱的人也可以杀死最强的人。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因为弱者可以趁强者最虚弱(睡眠)的时候发动攻击,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机会杀死其他人。反过来,每个人都面临着被别人杀害的危险。面对死亡的事实上的平等,这才是霍布斯想要表达的人人之间的平等。一个自然状态中的人无论多么强大都没有办法完好地保护自己不受他人的杀害,强者与弱者处在同样的危险中。
在自然状态中,死亡就像是头顶悬着的剑,并且在每一时刻都存在。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时刻需要提防来自他人的进攻,但没有人有能力完全实现这一点,所以,真正的平等是物理上的平等,是人们面对种种可能带来死亡的危险的平等。
在智慧方面人们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并且霍布斯作为一个哲学家必定知道,人与人在智慧上的差别可能比人与人在身体上的差别大得多。但没有人乐意承认自己的智慧逊于他人,我们需要记住这里的人是社会中的现代人,承认自己的智慧少于他人意味着名誉的减损,并会导致受控于他人。因此,每个人对自己智慧采取较高的评价和对他人智慧进行较低的评价。
实际上,如果霍布斯认为人的智慧并不是平等的,那么心智上的平等指的是什么?在做出智慧上的解释后霍布斯紧接着说:“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了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1]93其实,霍布斯说的意图是心智上的平等就在于这种目的上的平等。所谓能力上的平等便在于,每个人都有能力杀死别人,这仅与物理上的身体相关而不关乎人的智慧或品德,而目的在霍布斯那里主要的便是自我保存。这种物理能力的平等和目的相似就产生了一种对人的看法的平等。这可以理解为物理上的平等决定了观念上的平等。
但自然状态中的人面对死亡的平等是由他人的物理力带来的,这种平等促成对他人的看法上的平等。因为在霍布斯那里自我保存是最首要的目的,而每个人对于这一目的的妨碍都是一样的,因此,人们将其他人看作是平等的。这就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构成了一种观念的平等,这种平等就体现为人们要求平等的对待和关怀。
而这种观念上的平等进一步增强了人们面对死亡的平等,这是一种对人们面临死亡危险平等的认识,承认这种认识,霍布斯就在自我保存的共同目的下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就是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这是最激烈的竞争。而人们的阻碍就在于其他人的存在,没有任何别的可以干预人们进行竞争,“在别人的帮助下这种生活的益处的确可以增加,但对别人进行支配可以比得到人的帮助远为有效地实现这一点”[7]6。因此,自然状态下实现自我保存目的的最佳方式就是征服或消灭其他人。
(二)人性的发现
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平等并不等同于实际战争的状态。平等实际上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提供了条件准备,“人们相互恐惧的原因,部分在于他们自然的平等,部分在于他们想彼此加害”[7]6。如果自然平等只是一个前提,那么真正使人们处于战争状态的恰在于人自身的本性。
1.虚荣人与适度人
首先,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认为虚荣之人要为战争负首要的责任。对于虚荣人引起战争的这个观点,我们称为“虚荣人与适度人理论”。这个理论是这样展开的。
霍布斯根据人的激情的差别将人分成两类,一类是虚荣之人,另一类是适度的人。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别人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时候,就会力图敢于尽自己的力量使轻视者作出更高的估价。”[1]94这里,我们就会发现虚荣之人的一个特点就是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的认识往往是虚高的,因此,他们更易对别人进行侵犯。
除此以外,霍布斯认为虚荣之人还“咏味自己在征服中的权势为乐”[1]94。我们仍然认为自我保全是自然状态中的首要目的,那么如何解释虚荣之人以对他人的控制和征服为乐呢?他们的目的与适度之人是不同的吗?或许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在论述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时候已经提及自然状态中的人是社会人,他们普遍地追求权势欲并且至死方休,因为权力将实现人们自我保存和实现舒适的生活的目的,而在霍布斯看来财富、名誉都是权势。所以这些以征服为乐的虚荣之人似乎是追逐名誉,但同样是为了权力,而凡是寻求权力的行为都可以归结为自我保存这个目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中虚荣之人和适度之人的唯一区别就是对自己能力进行自我评价的准确性不同。而虚荣之人要对战争负责的原因在于:
考虑到人的激情的多样性的巨大差异,有些人是虚荣的,不仅在权力平等时,而且在他们自卑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必须遵循,那些温和的,只寻求自然平等的人,将受到他人的伤害,将可能遭受征服。由此,人类将产生普遍的恐惧,彼此的恐惧。[2]3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虚荣之人,那么适度之人就会安分守己,他们会满足于自己拥有的,而虚荣之人则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他将对别人的侵犯视为对自己的补偿。而适度之人为了抵抗虚荣之人的侵犯便只能同样采取扩张自己权势的方法。马尔蒂尼在《霍布斯传》中用一个三段论来说明这一理论:A人群中有些人是虚荣之人他们乐于侵犯他人,B人们无法判断谁是虚荣之人,C人们应该对所有人心怀戒备(2)参见马尔蒂尼:《霍布斯》,王军伟译,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这个证明只要保证大前提为真,对人来说就非常具有信服力。
施特劳斯在他的著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同样认为,虚荣的人对于战争有着相当的责任,但他进一步推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人普遍具有虚荣这种激情。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失之偏颇的,因为霍布斯显然认为自然状态中有两种人适度之人和虚荣之人,这与所有的虚荣之人明显不同。施特劳斯可能的根据在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中的激情的看法:
由于人天生的激情是各种冒犯彼此的方式,每个人都看好自己,却讨厌在别人身上看到同样的东西。[2]4
但这并不与霍布斯的分类相矛盾,因为适度之人也通过扩展自己的权势的方式来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但适度之人会将自己权势的范围扩展到自己和其他适度之人都同意的边界上,而虚荣之人则扩张地超过了适度的人,更不用说其他虚荣之人所能容忍的限度,这就会引起其他人的反抗,所以在自然状态中虚荣之人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
2.引发战争的普遍激情
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已经提及适度之人也有加害别人的激情。在《论公民》中有着同样的论述,“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加害人的意愿”[7]6。那么这些人普遍具有的引起战争的激情是什么?
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除了虚荣这种部分人具有的激情外,其余的人因为竞争而侵犯他人,“考虑到许多人的欲望把他们带到同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有时既不能共同享受也不能拆分,因此强壮的人必须独自享受,最强者由战斗决定”[2]5。因此,在《法律原理》中导致人们普遍地侵犯他人的原因在于竞争。
在《论公民》中,引起人们加害倾向的原因或可归结为:荣耀、竞争和意见上的分歧。实际上意见上的分歧也可以归结为对荣耀的追逐,霍布斯无不嘲讽解释了意见分歧的含义,“在某个问题上不同意某人,就是不言而喻地批评他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若在许多方面都与他持有不同的看法,这就无异于说他是个傻瓜”[7]7。因此意见上的争论,可以还原为人们通过对真理的竞争的方式来追逐荣耀。
《论公民》中霍布斯将人们追求荣耀的激情等同于一种反社会性,“我们天性上不是在寻求朋友,而是在从中追求荣耀或益处,这才是我们主要追求的目标,朋友倒是其次的”,“经验显然表明,人们每一次的主动相遇,不是相互需求的结果,就是追求荣耀的结果”[7]5,因此,“人并不是天生适合社会……需要是一回事,能力是另外一回事”[7]5。从霍布斯的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认为人本性在不知道社会对他的益处之前并不喜欢社会,人本性只想从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得荣耀,而这刚好与之前霍布斯构造的平等的环境构成了矛盾。从人们的自然能力出发,构成了人们平等的观念,但追求荣耀的本性试图挑战这一平等,这就造成人们陷入彼此恐惧的局面。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总结了三种引发战争的普遍激情分别是:竞争、猜疑、荣誉。除了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已经提及的竞争与荣耀之外,霍布斯提出猜疑作为人们之间爆发战争的原因。猜疑,与其认为它是引发战争的根源,不如认为它是作为战争原因的竞争、荣誉的催化剂。这个看法有两点原因:其一,猜疑是保全现有的欲望;其二,猜疑是指向未来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平等地面临死亡的威胁,任何人有能力杀死任何人,为了生存人们进行竞争夺取更多的生活资料,而为了保全人们需要提防他人。这个过程中人们就已经将他人纳入自己将要采取的行为的考量了。在这个斟酌的过程中,首先我认为他将对我进攻,当然我也可能对他进攻,但紧接着我会继续想他可能也料到我将会对他进攻。这就麻烦了,因为如果我认为他预料我将会对他进攻那么他更有可能对我进攻,那么我将更有可能率先发动进攻。当人们对彼此都是一种威胁的情况下,这个猜疑的链条每延展一次,人们主动进攻的概率就增加一些。而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什么阻碍这个猜疑链蔓延下去,由此给予人们任何一个战争的理由,猜疑都会将头脑中的战争转化为现实。
(三)自然权利的悖论
霍布斯首先阐述了自然权利的含义,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权利是作为自我保存的这个权利的手段权利提出来的。“自然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所有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四肢”[2]6,由于没有法的限制和规定,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不是别的就是私人所拥有的强力,这种权利就是人们运用私人强制力去侵害和征服别人的自由。但这种权利似乎仍然受到它的目的的约束,因为人们只能在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运用自然权利。
但在提出自然权利的含义后,霍布斯紧接着做了一个转折,“一个人有正确的目的,达到目的不能没有手段,也就是说,为了达成目的,没什么被认为是不合理的”[2]6。这是明显的马基雅维利主义的复刻。霍布斯将马基雅维利的观念运用到了自然状态的论证当中。“每一个人都是根据自然的权利来判断手段的必要性和危险的重要性的。”[2]8这意味着对于自然权利的运用完全凭借每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实现,这就意味着对自然权利运用的限制被消除了,人们实际上拥有的是做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事情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我保存目的指明的符合逻辑的手段,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然权利成为战争的原因在于,自然权利是一种自由。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一种不受外部阻碍的状态,因此自然权利追求的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状态。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或者少数的人,他们根本不会干扰到彼此的话,自然状态不会引发战争,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运用自然权利会遇到的阻碍是其余人的自然权利。所以,在自然状态之中充斥着自然权利,也就意味每个人的强力会受到其他人强力的阻碍。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拥有这种共同的权利是没有用的,因为这种权利所产生的后果,与完全没有权利的情况是一样的。因为他的邻人也可以根据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力量声称拥有同一物”[7]9。每个人都拥有这种权利甚至比所有人都不拥有任何权利还糟糕,因每个人对所有事物都拥有权利甚至包括其他人的生命,这将使所有人陷入对彼此的恐惧和疑虑当中,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状态。
因此,自然权利的存在只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将其付诸实践将会导致它的否定。自我保存这个人的根本目的经过逻辑推理得出的作为手段的自然权利,竟然导致了对自我保存目的的否定,这是一个巨大的悖论。霍布斯正要借助这一矛盾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要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作为实践指导的恰恰是放弃权利。
霍布斯提出自然权利的意义,除了构建矛盾说明自然状态是一个战争状态,由此引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必要性之外,还在于自然权利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否弃。原因在于自然状态的一重含义就是一个自由的状态,并且自然状态是一个先国家状态,所以我们发现权利被先天地赋予了每一个人,人们没有先天地受制于任何至高目的的约束,这里不存在外在于人类生活的至善和秩序,古典政治哲学那种认为法和规范性是第一位的理论遭到了霍布斯的抛弃。
(四)对战争因素的反思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归纳了三种引起战争的激情:“第一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耀”[1]93。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原理》和《论公民》到《利维坦》中引发战争的原因发生了顺序的变化。以往的解释认为,这是一个重要性排序的调整,其意味着霍布斯将竞争重新视作引起战争的首要原因。但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排序的原因不在于其对引发战争的重要性,而在于逻辑上的顺序,这种调整可以看作霍布斯对哲学教导中“综合”这一方法的再梳理。
竞争“使人为了求利益”[1]94,这是最原始的战争形式。人们为了物质财富而发动战争,引起这种战争的是对于同一样物品的两个甚至更多的同样的欲望,这样的战争与野蛮人的争夺无异。对于物质财富的争夺是战争的最底层规律,但在一群现代社会的文明人当中战争的形式是不同的。
猜疑“使人为了求安全”[1]94。在猜疑引发的战争中,人们不是为了物质利益进行战争而是为了安全,安全意味着对他人进行控制的权力。所以在猜疑引发的战争中人们的欲望在于追逐权力,这是竞争导致的战争的次生形态,这是文明社会中的人的战争形态。猜疑改变了人们战争的形式,猜疑使人们可以预见将要到来的他人的进攻,因此文明人进行战争的形式也变为了进攻,先发制人是赢得战争的最佳手段。
对荣誉的争夺仍然未脱离对权力的争夺,因为霍布斯将荣誉归结为权势,权力像一种一般等价物,它可以寓于不同的事物之中,其中一种便是名誉,所以对于名誉的追逐仍然是对权力的争夺。但不同的是,猜疑引发的战争是真正的武力上的战争,而对于荣誉的争夺是言辞的战争,这种战争寓于符号之中。这是一种虚假的战争,“他们通过语言或其他与人进行比较并表示仇恨的符号来激怒其他人”[2]8,如二战伊始的英美对德国的战争,进行各种宣传乃至宣战但并没有军事行动。又比如冷战时期的美苏,两国都相信对方会先发动攻击并为此积极准备但并没有发生真实的战争。
我们可以把追求荣耀理解成扩展权势的一种抽象形式,而权势的扩张是人们实现自我保存这个首要目的的手段。那么我们可以做出一个推论,人追求荣耀的本性实际上贴合自我保存的目的,不过是虚荣之人在这一点上做得太过了。这将加深我们对人追求荣耀的本性的理解。追求荣耀是对荣誉的争夺,意味着以一种非武力的形式实现对人的控制,这是一种方便的战争,这是人们从历史经验中习得的战争形式,在言辞的战争中人们避免了肢体受损的风险,人们以言辞和其他符号进行对抗,便捷地实现了权力的转移。
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原因就在于现代人的人性当中,这种战争状态是永远的,和平是被主权者压制住的内战。每个人试图侵犯每个人的意图存在于每个时刻,而且利维坦的建立并没有消灭这种倾向,利维坦的实现阻碍了人们武力的争夺,并把至上的荣耀归于主权者,霍布斯意图瓦解以上两种引起战争的激情。但竞争这种“最常见的引起战争的激情”仍旧在利维坦之中。因为竞争除了是人的本性,还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根本方式,它是对物质生活资料的控制的欲望,因此,人们不想放弃侵犯他人的机会,人们同意的只是在不毁灭别人的限度下的相互侵害。而且竞争对自由资本主义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霍布斯回应了一个曙光初现的时代的要求。
五、结语
自然状态是一个缺乏共同权力的标准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是习惯于生活在秩序当中的社会人。霍布斯无意将原始人引入国家之中,霍布斯的努力在于证明道德与主权对于社会存在的不可或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血腥的征服与被征服的经验以及人们的勾心斗角写在历史当中,人们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以便在下一次斗争中胜利,而在这一过程中理性就像是被愈磨愈利的狼牙为人们的欲望提供更佳的手段。这些在国家保护下的人完全沉浸于私己的物质享受之中,忘却了国家的诞生仰赖人对自然状态的恐惧。霍布斯并非塑造了屡遭抨击的原子化的个人来作为国家的质料,而是在感觉经验的生活中发现了人性,然后试图寻找一种将人们凝合起来的方法。因此也可以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是虚构,而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