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智能化案件分配模型设计的新思路
2023-05-15侯建刚方司晨
侯建刚 方司晨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案件分配中实现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工作机制,为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奠定了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新要求的提出,现有分案模型的分案因素单一、分案功能简单、无法适应改革要求等问题逐步显现。检察机关应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以案件难易、检察官能力、办案风险、工作量均衡为指标要素的智能化分案模型,提升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以适应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关键词:随机分案 指定分案 智能分案 分案模型
检察机关的案件分配是指对进入检察环节办理的案件根据一定规则分配到相应的办案组织,分案是办案的首要和必经环节,也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自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实现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大为减少,分案工作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检察改革新要求的提出和检察业务信息化的发展,当前分案模式的管控规则不细化、分案数量不均衡、案件难度不考量、规避和干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显现。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分案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在工作饱和度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优化分配[1],是从案件管理角度激活检察办案内生动力的有效方法。
一、智能化分案的现实价值
当前案件分配模型主要是从“办案机构”到“轮案组织”再到“办案人”三个步骤,而从智能化角度分析,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难易度、数量均衡、办案风险、检察官专长等多种因素,将案件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办案人手中。实现智能化分案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
(一)智能化分案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首先,分案是办案的前置环节,实现智能化分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因素干预,规避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源头上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其次,实现智能化分案,让计算机在更加科学合理的预设条件下完成分案工作,将有效解决现阶段制约分案效率的各类问题,分案质效将再次得到大幅提升。最后,智能化分案将有力推进检察办案专业化建设,分案的目的是精准确定专业办理主体,科学运用专业办案力量,实现智能化分案,让案与人更加匹配,达到案件质量有保障、办案能力有提升、检察公信有增强的多赢效果。
(二)智能化分案是强化检察内部监督、提升管理质效的重要途径
分案是案管部门受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案管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但目前由于分案标准不够清晰、分案规则相对单一等因素影响,导致分案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不理想,特别是2018年内设机构改革后,案件分配標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往简单根据案件类型确定承办部门的情形不复存在。受此影响,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在分案工作中出现了手动分案、模糊分案、惯性分案和随意分案等情况。实现智能化分案,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全面落实分案工作新需求,实现精准分配和最优分配,达到程序和结果、案和人的最佳匹配。
(三)智能化分案是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的重要内容
法治信息化工程是国家“十三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最高检规划,法治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办案和智慧案管两部分,其中智慧案管建设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案件流程管理自动化[2],而案件流程管理自动化的首要环节就是实现智能化分案。因此,实现智能化分案,既是全面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智能化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现行分案模型的不足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员额制改革、捕诉一体改革、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清查等改革措施,对分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新要求,现行分案模型的不足也逐步显现。
(一)分案因素考量单一
分案工作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对案件进行很多实质化的判断,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后,“四大检察”多业务职能布局更加突出了专业化建设,对分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传统利用案件类型、移送机关等因素判断案件内部分配结果之外,一些案件还需要借助法律专业知识进行深层判断。比如刑事检察部门,需要掌握刑事罪名的划分,还要准确区分一些相似罪名、互涉罪名。现行分案模型考量因素单一,无法有效满足新要求。
(二)分案模型功能简单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分案模型均采用“二叉树”形式,其优势是简单明了,逻辑清晰,操作简洁。但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全国各地检察院内设部门设置并非一致,很多地方检察院还有自己的专属要求。如设置“简案快办”组,专门负责办理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要求重罪检察部既要管辖规定的重罪案件,还要管辖新增的海事机构移送案件以及涉及特定专项活动的案件等。现行叉树分案模型判断条件不足、设置不灵活、功能单一等问题逐步显现。
(三)无法适应改革要求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及检察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建立的案件分配机制已无法有效适应新要求。如现行的大循环分案模式,容易造成短期内案件质量发生波动、办案效率有所下滑[3],不利于检察专业化建设;简单或复杂案件的差异、不同部门之间案件数量的差异,在检察官绩效考核问题上,也应当进一步明确[4];现行分案模型缺乏对廉政风险因素的判断,无法规避承办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不当关系等。
三、智能化分案模型的设计
针对现行分案机制和模型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进行智能再造,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体系,从根本上破解难题。
(一)智能识别案件难易程度
智能识别案件难易程度就是以数值方法来区分不同案件之间的难易程度,直观呈现待分配案件的预期工作量。[5]本文主要针对刑事检察领域的一审公诉业务,提出可借鉴的案件难易程度智能识别方案和模型。我们为一审公诉案件设置难易程度判定指标,主要有当事人人数、犯罪事实笔数、卷宗册数、犯罪时间跨度(从犯罪时间到追诉时间)、所涉罪名划分、社会关注热度等。其中案件当事人人数、犯罪事实笔数、卷宗册数体现审查工作量大小;犯罪时间跨度、所涉罪名划分体现案件难易程度;社会关注热度体现案件影响大小。六项指标中,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权重系数,比如案件当事人指标中区分主犯和从犯、嫌疑人和被害人分别给予一定的权重系数(如主犯为1,从犯为0.6,被害人为0.1);犯罪事实指标中,每增加一笔数值就加2;卷宗册数指标中,每增加一卷数值就加0.2;犯罪时间跨度指标中,每多一年数值就加0.2;所涉罪名指标中,区分为罪名数量和罪名是否有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如有专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罪名数值加1,没有的则数值加2;社会关注热度指标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配分,这样就构建起来一个基本的案件难易复杂程度计算模型。
(二)智能構建检察官属性画像
检察官属性画像主要是指检察官所具有的影响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因素和指标。检察官属性画像主要包含工作能量、能力专长、工作经验、所任职务、案件质量等。其中工作能量体现检察官的精力和精神,能力专长体现检察官的擅长领域,工作经验体现检察官的资历和经历,所任职务体现检察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案件质量体现检察官办案效果和奖惩情况。以上五项检察官属性,需要借助人事信息和案件质量评价信息等来取值认定。在指标运用上,一方面要综合判定,按照权重给出检察官整体属性得分,作为案件分配的基础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也要突出检察官的个体属性,作为案件分配的特别考量因素。这样既可以确保在“面”上所有案件都可以完成分配,还能在“点”上实现最佳匹配。
(三)智能规避办案风险因素
对于可能影响检察官公正办理案件的案外因素,也应当纳入案件分配的考虑范畴。通过预先对各项风险进行智能识别和规避,确保案件办理不受影响。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主要有委托律师关系、廉政风险、回避规定等。委托律师关系因素主要体现检察官与律师的正常业务交流,廉政风险因素主要体现检察官不受外界影响干扰案件处理,“三个规定”、回避规定则主要落实法律法规对检察官履职回避的要求。要充分整合运用现存各类系统提取上述因素信息,如律师信息,可通过司法部律师数据库来获取;廉政风险信息和回避信息,可通过全国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填报系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三个规定”填录系统来获取。
(四)智能均衡检察官办案数量和工作总量
如何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均衡检察官的办案数量,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一是要办案总数均衡,但数量均衡不代表数量一样,其涉及的因素主要有院内平衡(即轮案组外平衡)、业绩考评、领导办案等。其中院内平衡解决目前检察业务系统存在的组内平衡问题,实现检察官办案数量的整体均衡;业绩考评解决检察官基础办案数量问题,实现检察官绩效考核达标;领导办案则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办案比例的问题,确保领导办案数量达标。二是要在办案件量均衡,为在办案件较多的检察官提供缓冲,主要涉及因素有在办案件数量和在办案件进度。其中在办案件数量体现当前工作量,在办案件进度体现当前工作压力。三是要考虑一些非常规因素,主要有同一规则、互斥规则、变更办案人等,这些例外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案件分配结果。四是要设置案件量均衡监测反馈机制,即在案件分配系统运用以上规则实施案件分配后,监测机制要实时统计、计算当前案件量分配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分案系统,及时地智能调整案件分配策略,以达到整体均衡目标。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智能化机制研究”(GJ2021C07)的阶段性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工作处处长、正高级工程师[100726]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三级检察官[438700]
[1] 参见王小新:《法院分案系统的检视和重构——以X法院刑事案件分配为例》,《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2] 参见申国军:《“智慧案管”体系建设与实施路径》,《人民检察》2021年第21-22期。
[3] 参见张巨:《新时代人民法院科学化分案机制的构建—以分案机制为切入,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制博览》2022年第28期。
[4] 参见韩钰佳:《论检察院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
[5] 参见刘国媛、闻洲:《“大数据”条件下检察分案机制之完善》,《人民检察》2017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