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埋下的伏笔
2023-05-15冬雪
冬雪
刘明的履历显示,其于2014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革吉项目中心”)副主任,于2017年6月任革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革吉质监站”)站长,于2020年7月任革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革吉住建局”)局长。
“刺头”往往指不好对付的人。刘明在担任革吉项目中心副主任时,遇到过一个“刺头”投标人。然而,刘明在对方做了违背他意愿的事情后,并没有与其计较,竟然还与对方打成一片,从而为收受贿赂埋下了伏笔。
这个“刺头”投标人名叫房绍华,是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绍华善于交际,尤其擅长打“感情牌”,积累人脉资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房绍华约刘明前往阿里地区蓬莱生态园吃饭。席间,房绍华送给刘明两瓶名酒和两条名牌香烟。这次向刘明“进贡”,房绍华并没有提出任何请托事项。
此后,刘房两人之间偶尔联系,但交集不多。3年后,发生了一件令两人都印象深刻的事。2016年底,革吉县开展“2017—2020年周转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相关招标公告发出后,房绍华有意向承接这个项目,就报名参与投标。
作为当时的革吉项目中心副主任,刘明对该项目招投标工作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他得知房绍华报名参加投标后,就让招标代理公司劝其主动退出。
刘明要求房绍华退出,目的是为自己的“关系户”中标扫清障碍,毕竟此前房绍华没有给他太多的好处。然而出乎刘明意料的是,房绍华对他的劝阻并不买账,而是借用四川某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最终顺利中标。案卷显示,上述项目中标价为158.29万余元。
对于这件事,刘明不动声色,听之任之。房绍华按照招投标流程中标,从公事公办的角度看,没必要有什么顾忌。然而,房绍华知道刘明是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对后续的工程推进事项握有话语权。他思忖,自己这次中标,刘明最初是反对的。虽然自己“逆袭”成功,但也得罪了刘明。接下来,刘明在工程推进中是会秉公办事,还是会公报私仇,刁难自己?房绍华越想心里越没底。
为了争取刘明的支持,确保后续工程项目能够顺利推进,房绍华精心策划了一次登门拜访。2017年9月的一天,刘明接到了房绍华打来的电话,两人相约在刘明位于阿里地区的家中碰头。见面后,两人寒暄一番,房绍华便直奔主题,说明来意。他先是主动认错,对自己在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未按刘明要求退出表示歉意,继而提出希望刘明在项目施工直至竣工的过程中不要为难自己,在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时“给个方便”。
房绍华之所以敢于在与刘明有过节的情况下请托对方办事,自然是有底气的——金钱开路。他这次来刘明家,随身携带了一个手提袋。与刘明交谈并说明想法后,他不等对方表态就站起身来,将随身携带的手提袋摆上了刘明家的茶几,然后说了四个字,“一点心意”。
刘明明白了:房绍华此行既是登门谢罪,也是投石问路。这个手提袋里面装的,就是房绍华对自己的“态度”。也许房绍华没想到事情会办得如此顺利:刘明看在钱财的份上,全然不计前嫌,不仅欣然收下“抚慰金”,而且回了四个字,“全力支持”。出门后的房绍华长出了一口气,暗自为此次拜访的成功感到庆幸。
房绍华离开后,刘明打开手提袋一看,里面装着一沓沓百元面额的现金,共计15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中的10万元被刘明借给其堂弟做生意,剩余的5万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同一岗位上,继任干部对前任干部遗留的工作进行处理,既是其应尽之责,也体现出担当和作为。但是,“理旧账”时不能附带个人利益因素。如果借“理旧账”办理请托事项,事后再与请托人兑现好处费,这就成了打着“处理工作”幌子的权钱交易。这一情节在刘明贪腐案中真实上演了。
提到刘明案中的“理旧账”,不得不提一个叫郑捷的工程商。他是阿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阿里益荣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早在2010年就与刘明相识,两人关系不错。
2020年7月,刘明正式担任革吉住建局局长。也许是提前听到了风声,郑捷于当年四五月份就找到刘明,称自己此前承接了革吉住建局的棚改项目,最终工程量超标了。“超标的原因是住建局领导要求的,不能拒绝,而钱没拿到……”
刘明听懂了郑捷的意思:在前任革吉住建局局长的要求下,郑捷额外做了一些工程,但未能结算到应得的工程款项,他认为自己“吃了亏”。
刘明曾分管公路项目(图为革吉县公路)
对于对抗自己的工程商,他不计前嫌,笑纳其送出的“抚慰金”;对于“吃了亏”的工程商,他通过划拨工程予以补偿,继而收受对方送出的好处费……刘明的每一次受贿,都预先埋下了伏笔。
对于这笔关系到郑捷切身利益的“旧账”,刘明当场表态,自己到任后会“处理”,并表示,“以后革吉住建局有合适的项目,会尽量考虑让你做”。郑捷听懂了刘明的意思:会介绍更多的工程让郑捷做,用这样的方法补偿他。
刘明正式履新后,果然兑现了之前的承诺,介绍郑捷承揽了革吉住建局的多个工程项目。案件卷宗显示,2020年至2021年间,刘明通过向革吉县工程项目议标会议推荐、向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推荐的方式,帮助郑捷通过其名下的两个公司,或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革吉县主干道两侧修复改造建设项目、市政道路两侧路灯购置项目、老旧小区三期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等,而且相关工程在刘明的关照下均顺利通过验收。
郑捷明白,刘明用这种方式解决了“旧账”问题,给自己带来了实惠,必然在等着自己有所表示。
为了不露痕迹,郑捷想到了一个“迂回行贿”的方法。刘明的弟弟刘某恰好是郑捷名下一家企业的员工。于是,郑捷将其计划贿送给刘明的钱款直接打到了刘某的银行卡上,这样就可以用“发工资”的形式混淆视听,掩盖行贿事实。
刘某证实称,2020年12月初,郑捷打电话给他,称过几天会向其银行卡转账30萬元,其中10万元是其当年的工资,另外20万元让他转交给刘明。12月8日,刘某收到郑捷安排转账的30万元。他当即按郑捷的要求,将其中20万元转给了刘明。刘明听刘某说明原委后,并未对这笔款项表示异议。这也说明,他当初答应帮郑捷解决“旧账”问题时,就埋下了日后收受贿赂的伏笔。后该笔款项中的15万余元被刘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的4万余元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刘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免去革吉住建局局长职务,于2022年8月10日被逮捕。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日土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日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明利用其担任革吉项目中心副主任、革吉质监站站长、革吉住建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房绍华、郑捷等多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款共计116.78万元。
日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在革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革吉项目中心、革吉住建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直接安排或推荐安排工程项目谋取利益,并直接收受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2023年2月3日,日土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16.7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一部手机,依法返还给被告人刘明。
一审宣判后,刘明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除刘明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