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治党思维的三维面向及其准确把握
2023-05-13刘长秋
刘长秋
(上海政法学院 纪检监察学院,上海 201701)
当前中国政治体制的最大特征就是党的全面领导[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2]26党的二十大党章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3]23当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顺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朝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阔步行进。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要具备长期执政能力,确保自身执政地位,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依规治党。也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2]65-66。从理论上来说,依规治党至少需要在制度层面与思维层面两个方向上加以努力。具体而言,在制度层面,“要领导和治理好中国,中国共产党首先要有一整套的党内法规制度,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自身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影响的范围、方式和内容”[4]89。换言之,中国共产党需要借助内容良好且制度严密的党内法规来推进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便更好地治国理政。在思维层面,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和治理好中国,则需要具备并运用一系列科学的思维,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明确提及的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等,需要借助这些思维使其治国理政的理念惯性化、科学化、入脑入心,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各种科学的思维中,依规治党思维是尤其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一种思维。该思维是在“四个全面”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吸收和借鉴党史中的经验和智慧,坚持以党内法规这种要求更高的法治规则作为党员行为底线,辩证分析党内法规功能,强调各种党内制度相互联动、系统集成,在管党治党方面协同发挥作用的创新性思维,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七大思维在党的建设方面的融会贯通。依规治党思维具有多维面向,对深入推进依规治党不可或缺,但学界目前还缺乏对该思维的专门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就依规治党思维做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
1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并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来,学界有关依规治党的研究便越来越多,形成了一大批比较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涉及依规治党的概念、价值、历史、逻辑与要求等,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依规治党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目前学界对依规治党还缺乏从思维和观念意识层面的关注,尤其是还缺乏对依规治党思维的专门研究。这使得学者们对依规治党思维及其对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意义之理解和把握不到位,以致于使部分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只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管党治党的制度产物,主观地将依规治党思维等同于管党治党的法治思维,缩小了依规治党思维的外延。
例如,李卫华认为,依规治党“是在遵循法治思维、汲取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新模式”[5]。 王伟国认为,“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身建设和领导活动的决心与信心”[6]。 还有学者认为,依规治党“其自身内蕴着党内治理法治化的意涵和要求,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党内治理”[7]。但在实际上,依规治党作为党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一种创新性思维模式,其自身尽管具有法治思维的面向和要求,但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治思维,还具有除了法治思维面向之外的其他一些思维面向,它实际上是法治思维中的一种相对特殊的思维。目前来看,学界只有欧爱民等学者指出,“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并存的二元法治规范体系中,应当从‘党的领导’这一宪法规范出发,挖掘党内法规固有的法治化逻辑,从而建立党规思维和国法思维并存一体的二元思维”[8],比较难能可贵地提出了“党规思维”这一命题,将“党规思维”作为与“国法思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从法治思维中突显出来。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9]112“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10]223而要令依规治党深入党心,则不仅需要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依规治党具备基本的规矩可循,更需要在全党强化依规治党思维,为依规治党提供必要的思维支撑。就此而言,强化依规治党思维,使全党具备法规意识与纪律观念,是依规治党深入党心的客观体现,也是以依规治党引领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2]65-66的要求下,关注并研究依规治党思维以强化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理念与制度实践,不仅是确保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需要,也是确保其领导和治理好当代中国以进一步强化“中国之治”和走好新征程的必然选择。
2 依规治党离不开依规治党思维的支撑
思维,即思考的维度,是当代经济社会活动乃至政治活动领域中经常被提及和使用的一个概念,用以指人们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行为惯性。思维是人脑的智能系统在意识系统的控制作用下所进行的程序性、步骤性的信息处理过程[11]。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法看来,“思维是能的一种形式,是脑的一种功能”[12]759。思维是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惯性所在,是哲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恩格斯认为,“哲学是关于思维的学说”[13]97。从哲学上来说,思维是人类在开动脑筋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进行比较、分析、综合的能力,是人类大脑的一种机能。思维影响着人的分辨能力、表达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对我们认识世界以及改造世界具有重要作用。依规治党思维作为执政党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则对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乃至全面依法治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是广大党员理性认识和把握党内法规之要求,进而理解和参与依规治党的关键影响因素。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自我革命且勇于自我革命的政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14]26。 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得以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而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的关键。为此,要加快推进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对其加以丰富和完善。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且不可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强化自我革命、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当代中国最具特色的优势制度所在。
“党内法规作用巨大,其承担着通过制度设计,起到宣传、说服、引导和组织行动等作用,以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最终促进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15]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须依法度的推动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大量党内法规被制定、修改或进一步完善,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逐步形成。这对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确保党成为具有强大战斗力和长期执政能力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保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而从理论上来说,依规治党除了需要在实践层面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来加以支撑之外,更需要观念意识层面的支撑,尤其是思维方面的支撑。而依规治党思维就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思维支撑。
就其内涵而言,依规治党思维是基于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和需要,以党内法规为基础,形成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之中,并作用于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内,且服务于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之需要的一种思维,是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乃至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广大党员思想和行为的惯性所在和能力所依。思维作为人的大脑的一种反映,体现了人们在观察、思考和处理相关问题时的习惯,是人们能力的一种体现。依规治党思维则体现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及其广大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观察、思考和处理有关党的问题时的习惯和能力,是广大党员习惯于从党内法规的角度和立场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理应具备的一种重要思维。在依规治党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是提供了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据,使依规治党具备了实践可能性和可行性。然而,如果依规治党只有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基础而缺乏思维方面的支撑,就会缺乏思想和行为方面的惯性和理性,缺乏实现的能力和保障。所以,要真正推进并实现依规治党,需要高度重视依规治党思维的养成与锻造,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思维在全面从严治党乃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运用和强化,助推执政党及其成员思维能力的全面提升。
3 依规治党思维的三维面向
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建理论与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要求与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而拥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依规治党思维,则是依规治党的必要前提。在建党百年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依规治党思维,显然成为新征程中依规治党的关键。为此,需要科学把握依规治党思维,了解该思维所具有的基本面向。就其内涵而言,依规治党思维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思维,而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法律性特征、政治性特征以及道德性特征[16]。在党内法规客观上具有以上三种鲜明特征的情形下,依规治党思维必然要而且也必须要解决作为执政党成员的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如何站在法治、政治和德治的角度看待、处理和应对依规治党的问题。这使得依规治党思维不可避免地具有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以及德治思维的三维面向。
3.1依规治党思维的法治思维面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把党内法规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得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党内法规这一重要规范以法的权威与地位。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17]党内法规是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必然选择[18]。它的存在和发展是法治思维的要求,也是法治思维的产物,其本身体现的首先是一种法治思维,即要求执政党及其成员扬弃人治理念、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思维,是要求全党尊重规则、尊重制度,以党内规则和制度为管党治党依据,实行规则之治、制度之治。
从法理上来说,法治的目的在于“确保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19]107,就此而言,法治的本质实际上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法治思维实际上也就是规则思维、制度思维,是运用法治原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坚守[20]。“法治的精要之一便是遵守既定的规则。”[21]而党内法规则是当代中国“规则之治”中所内含规则之重要组成部分。依规治党思维作为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思维,本身是一种规则思维、制度思维和不突破规则制度底线的思维,是要求广大党员办事依规、遇事找规、解决问题用规的思维,具有法治思维的面向。依规治党思维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要求党员崇尚党内法规、将党内法规作为党员思想与行为之法的思维,是依规而治、依制而为的思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的映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得党内法规成为与国法并行的法治子体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成为“中国之治”最具特色的法治资源与制度优势。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包含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两种最为基本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实际上内含了国法治理思维与依规治党思维两种规则性思维。这两种思维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二者都崇尚规则与制度,追求规则至上、制度至上,要求依法依规而为。但不同的是,国法治理思维突出权利本位,强调的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而依规治党思维突出的则是义务优先,更关注党员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因此,尽管二者本质上都崇尚规则和制度,追求规则至上、制度至上,但国法治理思维体现的是一种公民权利思维和利益思维,而依规治党思维体现的则是一种党员义务思维和责任思维。
作为法治思维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的映射,依规治党思维强调和崇尚规则至上,要求全体党员将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则予以尊重、敬畏和遵守。而对于不同的党内主体来说,依规治党思维强调的面向并不相同。对于普通党员来说,依规治党思维往往强调党内法规作为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适用平等性,要求党员一体遵循,拒绝党内有特殊党员存在,以确保作为法的党内法规之权威与实效。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依规治党思维则更强调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的程序性、规范性与理性,要求党员干部有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依规办事,要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起码的敬畏和尊崇,最大可能地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2 依规治党思维的政治思维面向
作为一种法,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尽管其与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共同支撑起全面依法治国,但“党内法规是调整党内各种关系的,以信仰为纲,以纪律为绳,从而达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22]。党内法规是政党政治的产物,而“政治属性是政党的第一位属性,政治建设是政党建设的必然要求”[23]。 党的政治建设决定着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必须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党的各项建设之首要位置,从严突出,着重强调。基于此,党内法规作为一种以管党治党为旨归的法,与国家法律有着明显的不同,它不仅具有法律属性,更具有政治属性,且其法律属性是建立在其政治属性之上的,突出党性要求、政治要求,要求党员讲政治、明白并严格遵守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意义,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其“目的是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24]。 就此而言,依规治党思维也具有政治思维的面向。依规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广大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提高党员的政治能力。这些作为党对于广大党员及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要求,显然都内含在依规治党之中,是依规治党思维需要涵盖的基本方面。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存在的首要价值在于通过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具备且保持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进而具备且能够逐渐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永葆其执政党地位,从而更好地治国理政,更好地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与使命。“从功能上来看,党内法规是改进和巩固党的领导,更好实现党的领导目标的内在制度保障。”[25]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和优良传统,也是党内法规安身立命之本[26]。依规治党思维具有法治思维的面向,同时也具有政治思维的面向,承载了党的政治要求,是作为执政党成员所必须具有的讲政治、讲党性、讲规矩、讲初心、讲大局的思维。广大党员只有具备依规治党思维,才能牢记党的初心与使命,明白党内法规赋予党员的伟大职责以及作为一名党员应有的政治担当,才能够更加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谋大局,也才能够始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真正做到“涵养政治定力,练就政治慧眼,恪守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27]。作为一种承载了政治要求的思维,依规治党思维要求广大党员站稳政治立场,时刻牢记自己入党时的初心,不忘自身应当担负的使命,勇挑重担、敢于担当,要求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谋私利,不谋特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3 依规治党思维的德治思维面向
在当代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过程中,道德是除了法律之外至关重要的一种规范。而“道德的作用之一就是使人不去单纯追求眼前的物质利益,而是有精神层次的肯定”[28]303。党内法规作为党员行为的底线,在要求上高于国家法律,在内容上严于国家法律。
站在国家公民身份的立场上,党内法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而站在其党员身份的立场上,党内法规就是行为底线。从国家法的角度上来说,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道德性。“党内法规道德性可用崇高来形容,是高标准道德向党内法规转化的结果。”[29]而法律的道德性来源于普通道德,是低标准道德(或称底线伦理)向法律转化的结果,“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对这部分的遵从是必不可缺的”[30]147。正因为如此,法律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最低限度的伦理”[30]147。但相对于普通伦理道德而言,党内法规又具有法律性;对于党员而言,这些规范并不是纯粹的道德,而是比道德更具有规范性的法,是其作为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依规治党思维是要求党“为政以德”、立政德、行德政,并要求广大党员修私德、讲公德、明大德、做道德人、高尚人、老实人的思维。它不仅具有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的面向,还具有德治思维的面向。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上,法律更强调权利本位,将公民享有权利作为其履行义务的条件。与法律不同,道德本身是以义务为内容的。就此而言,德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义务思维。而党内法规作为介于国家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一种规范,在规范的内容上更趋近于道德,是伦理道德中相比于国家法律要求更高的一种规范。正因为如此,党内法规更强调义务优先,无论是对党员还是对党组织,党内法规都更强调其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享有党内权利的前提。但党内法规强调义务优先,突出党员义务,并不意味着其不关注党员权利或单纯要求党员放弃权利,而是通过强调党员义务,使广大党员意识到自己作为具有先进性要求的政党之组织成员与普通公民之不同,从而能够始终牢记初心、勇担使命。相反,党内法规向来高度重视和关注党员权利及其保障,不仅在党章这一党内根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及其救济途径,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样的党员权利保障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等确保党员选举权在内的各种党内权利实现的法规。此外,党内法规对党员义务的突出和强调是建立在广大党员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接受之上的,是在充分尊重党员知情权与选择权基础上的突出和强调,其本身完全契合法理。
党内法规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和道德色彩,其最为突出的体现之一就是对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党章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3]26-27,显然都是对党员思想道德提出的要求,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要求的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显然也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31],显然也都是来自伦理道德领域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建立在超越自私自利性质、只是为部分人与团体利益服务和负责的“理性人假设”基础之上的新型政党组织[32]。这决定了其用以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必然充斥着高于国家法律之于一般公民要求的伦理道德要求,从而具有浓重的道德性。而党内法规的道德性决定了依规治党思维必然具有关注伦理、强化道德的德治思维面向。
4 依规治党思维面向的准确把握
中国共产党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而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与执行力,势必需要强化依规治党思维,使尊重、遵守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成为全党一种自觉的习惯。如上所述,依规治党具有法治思维的面向,又具有政治思维的面向,还具有德治思维的面向,是一种集合了法治、政治与德治三种治理模式要求的融汇型思维。作为一种融汇型思维,依规治党思维要求其思维主体不仅要有法纪意识和政治观念,还要有德行修养,不仅要讲法治、讲政治,还要讲德治,要求“三治”协同、不能偏废。这就意味着作为依规治党思维基本主体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在三种存在密切联系但实际上又有实质性差异的思维之间准确切换频道、找准频率。不仅如此,党员需要通过强化三种思维,实现三者的融汇,最终做到三种思维同频共振、精准对接。
4.1 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在管党治党中统一为依规治党思维
就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各自的特征而言,法治思维更突出和强调规则意识与法纪观念,政治思维更注重党性要求与组织立场,而德治思维则更偏重自我牺牲和无私奉献。从表面上看,三种思维存在实质性差异,似乎难以兼容。但在实际上,三种思维在依规治党中是能够相互支撑和协同、达成统一的。具体而言:尽管政治更突出组织立场,法治更关注权利意识,而德治则更强调个人义务,但三者其实都关注和维护集体利益、共同利益。德治强调道德主体对于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政治强调组织成员对于组织这一集体的尊重与维护,而法治对个体权利的强调则是建立在要求主体尊重作为集体代言人的国家制定的规则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所维护的也是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由于正如不完善注定趋向完善,部分注定要归于整体,又由于个人是完善共同体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然正当地使自己与通向普遍幸福的安排相关”[33]6-7。 这注定了三种思维在依规治党中有可能做到相互支撑、彼此成就。依规治党思维中的法治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游离于政治与德治之外的法治,相反,它是形成于一定政治前提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样一个政治前提之上,并依赖相应道德支撑的法治,突出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规治党思维中的政治是以法治为基础而其自身又反过来影响法治的政治,即“政治定性、定向法治”[34];而且该政治是内含了道德追求的政治,是突出政法相合、政德互助、要求行法治与行德政的政治。依规治党思维中的德治是以要求高于国家法律但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为基础、以政治为支撑的德治,是要求明法规底线、讲政治,强调德为法用、德为政用的德治。也就是说,在依规治党思维中,无论是法治思维、政治思维、还是德治思维,三者都不是彼此孤立、互不影响的,相反三者是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相互协同的。政治思维、法治思维与德治思维在推进依规治党的过程中相互融合、交汇,最终统一成依规治党思维。不仅如此,三者都服务于国家治理的需要,服务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需要。无论是法治思维、政治思维,还是德治思维,都是国家治理必须依赖的重要思维,其存在的价值都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从政理上来说,依规治党思维中的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之所以能够相互融合并最终达成统一,得益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身份,得益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与中国人民以及中华民族利益的高度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其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其宗旨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民族、人民以及国家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为此,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推进依规治党。党内法规要求党员讲政治的目的在于告诫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承诺,忠于自己入党时的选择,忠于党的事业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事业;党内法规要求广大党员讲法治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确保党内统一行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实现民主,确保党执政能力的提高,确保党始终保持自己的初心且有能力完成自身的使命;而党内法规要求广大党员讲德治的目的,则是为了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成员与一般公民之不同,从而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党员的荣耀与责任,能够自觉提高对自己的要求,永远保持纯洁性与先进性,不负党,不负国家,不负人民。
4.2 准确把握依规治党思维的基本要求
尽管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在管党治党中最终统一为依规治党思维,但法治、政治与德治对于广大党员的思维要求显然是不同的。依规治党思维作为一种有着法治思维、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这样三重面向的综合性思维,必然需要直面并解决如何在管党治党中正确看待和处理法治、政治与德治对于党员之不同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这是准确把握依规治党思维的前提。为此,需要坚持法治的底线性,强调政治立场的优先性,并突出对广大党员的德性要求,以实现三种思维相互协同与贯通。
第一,坚持法治的底线性,理性把握依规治党思维。无论是政治还是德治,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法治则代表了人类社会治理的最高水平。法治崇尚规则至上、制度至上、民主至上,其实质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民主之治。无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还是立足于当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之中,法治都是确保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健康稳定的基础和保障。不仅如此,法治也是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不能偏离的底座。从党的建设的历史来看,凡是党内尊重规则、敬畏制度、依规办事的时候,都是党内政治有序推进、党员尤其是党内“关键少数”能够明规矩、讲底线且崇德尚法的时候,也是党的事业蓬勃发展的时候;反之,则往往是党内政治相对失序,很多党员不讲规矩、缺乏政德,而党的事业发展缓慢的时候。就此而言,法治是依规治党的底线,是依规治党真正取得突破的保障,依规治党强调讲政治与德治时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无论政治还是德治,都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遵纪守法是起码的政治规矩,也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为此,在依规治党过程中,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和民主意识,把党内法规及其制度性要求作为党内活动的基本依据,严格依规、守规、遵规、执规。
第二,强调政治立场的优先性。理性把握依规治党思维,还要强调政治立场的优先性,在坚持法治底线的情况下,强调政治立场、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使命在于确保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确保党的长期执政能力与执政地位。该使命决定了无论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还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都必须坚定不移讲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全面依法治国,而全面依法治国是在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深入推进的一项工程,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其本质目的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讲政治。“从政治上看待问题,注重讲政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鲜明特色。”[35]讲政治的核心要求是讲党性,而党性的本质则是人民性。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此而言,人民性与党性是有机统一的。“党性实际上是对人民性理论上的提炼与思想上的升华,集中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诉求。”[36]讲政治的实质是要求维护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维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在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广大党员必须将讲政治摆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强调政治立场的优先性和根本性。
第三,突出对广大党员的德性要求。理性把握依规治党思维,还需要突出对广大党员的德性要求。作为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有着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光荣一员,广大党员必须立足于执政党成员的身份,对标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以相比于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模范遵守伦理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德治思维的依规治党思维,尽管关注和强化道德,但并不惟道德,并非以是否合乎道德作为衡量党的工作的唯一标准和指向,相反,它更强调法治和政治。依规治党对于德治的关注和重视只是突出和强调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之高线要求的道德高标准,但并不因此而要求党员牺牲其法治底线,放弃其党性要求与人民立场(亦即政治立场)。相反,作为一种德治思维并同时也是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依规治党思维极为强调依规而治,强调对党员的政治要求,尤其是人民立场。而对于执政党及其成员来说,衡量其执政行为是否有德性,能否做到为政以德,一个主要的标准就是执政党及其成员是否具有人民立场,是否能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这一点上,依规治党思维中的德治思维与法治思维以及政治思维实际上是相统一的。突出对广大党员的德性要求,其实质是强化对广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党员通过践行更高标准的要求,始终不忘自己作为党员的政治身份,能够模范地遵守国家法。
5 结语
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37]。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被明确载入宪法的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且离不开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保障。而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仅需要且离不开法治思维,更需要且离不开内含于法治思维中的依规治党思维。为此,必须要在党内培育和强化依规治党思维。依规治党思维既具有法治思维的面向,也具有政治思维的面向,还具有德治思维的面向,是法治、政治与德治三种思维的交汇与融合。对于党来说,培育和强化依规治党思维必须正确处理好法治、政治与德治的关系,处理好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关系,需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38]。而对于广大党员来说,则需要理性把握依规治党思维的基本要求,做到以法治为底线、以政治为先行线、以德治为高线,不断增强法纪意识和政治观念,突出对自身的德性要求,同时“领导干部必须践履更高道德标准”[39],强化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做懂规则、明底线、有立场、讲德行、甘于奉献的人;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四个自信”,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如此,才能够在全党范围内形成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尊重党内法规、坚守规则、崇尚德行的良好氛围,助力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乃至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也才能够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