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参政党民主监督与国家治理的耦合关系研究
2023-05-12张淑瑛
张淑瑛
(1.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南宁 530007;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耦合是指两个或以上系统通过彼此作用相互影响[1]。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制度层面的现代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解进展到更深刻的层次。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发挥新型政党制度效能,是将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动能的必然要求。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而建设高质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激活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激发制度活力的重要进路,也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有效因子。因此,国家治理与参政党民主监督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动态耦合的正向相关关系。
一、原则目标的一致性: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一)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开展参政党民主监督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2],据此明确了国家治理应当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前提。当今,我们站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的新起点上,面对“两个大局”,国家治理具有了更高层次的意义,即被赋予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战略要求。换言之,国家治理不仅是为了有效应对新时代社会治理领域的新风险和新问题,更具有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道的重大意义。我国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与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中国化融合的必然结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方向不动摇,是新时代治理创新的主导逻辑和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与根本。
中国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参政党的政治底色和立场,也内涵着参政党的本质属性与目标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定义与政治论断,使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得到了有机统一,进一步明确了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参政党,发挥参政党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我国的新型政党制度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包含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内的多元一体结构,这种诞生成长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土壤的独特制度,因其适应中国社会形态结构的需求和转化,进而能够为中国国家建设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价值沁润,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赋予新动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纠错机制与社会反馈机制。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执政党外部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批评和意见的方式确保执政党科学决策、廉洁自律,协助政府部门稳定有效开展机构和体制改革,从而推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顺利开展。归根到底,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监督而不是其他什么监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行使的是人民民主的监督权利。
(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共同政治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构建起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建的引领与行政的淡出,是党和政府有机嵌入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路径,它有效地激活与治理相关的制度存量、吸纳包括参政党在内的社会力量进入到新的社会协商治理制度增量中,在这样“嵌入式”治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扮演者“元治理”的领导角色,决定治理的根本方向。而在强化党对国家治理的政治引导地位的同时,参政党则在其中扮演着“纠错人”的角色,以期在协商治理中保证“元治理”主体的不因长期执政而发生懈怠腐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在治理现代化中发挥作用,推动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各国家地区政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运行方式之所以会存在差异,是因其取决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基本国情和价值形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构建是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完成的,正如有学者指出那样,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的不同之处,即在于西方走的是“社会造国家,国家造政党”的道路,而中国走的是“政党造国家,国家造社会”的道路[3]。我国政党政治关系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模型,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又反作用于我国政党政治格局的演变。这种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具有运行高效、目标稳定、力量集中的独特优势,但同时也容易在运转过程中陷入权力集中、腐败滋生、脱离群众等弊端。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一种社会主义民主下的政治监督,它的监督架构不是建立在政党间的权力制衡基础之上,也不是权力与利益的争夺,而是在双方目标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监督的方式帮助执政党克服权力集中弊端,避免党在治国理政方面因面临种种风险和挑战而出现重大失误;通过优化国家治理的格局,将参政党作为治理主体引入国家治理活动中,以民主监督形式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持续夯实执政党的执政根基,确保中国共产党能长期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
二、价值理念的同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参政党民主监督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4]。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协商民主的最早实践便是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战线法宝作用被中国共产党人承续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奠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各民主党派以协商为监督形式,以政党合作搭建沟通平台,以人民为中心行使监督职权,将参政党民主监督与协商民主,进而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机地链接起来。
探索以“人民”为中心的协商型政党关系,是中国的各民主党派在经历了漫长探索和革命斗争的考验与洗礼,正视到“专政独裁”的统治最终必将走向灭亡,摒弃了对“中间路线”的政治幻想后的自主自愿选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型政党制度和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国家治理共同的价值归旨和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在理论层面上揭示了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虚伪,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具体描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模型,但他们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国家公共性的政治立场、社会自治的社会本位主张都为社会主义民主植入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基因。历史使命与社会主义指导思想赋予了参政党在开展政党协商中,既要摒弃“无关主义”又要避免“尾巴主义”,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善于在把握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要长于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求同存异、求同化异,找出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从历史逻辑来看,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从诞生之时就内涵着我国现代协商民主的政治理论,蕴含着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为邦本”的价值体现。从实践逻辑来看,参政党民主监督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密不可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参政党参与监督的前提,只有健全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保障参政党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参政党民主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是民主与法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充分体现,这是恰恰是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唯物史观明确指出了历史演进的归宿,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主体,也是历史的价值主体。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所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5]。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历史是为人服务的历史,而历史的归宿只能是人类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解决了价值理念中的第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发展“为了谁”。价值理念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判明价值指向,也就是主体需求指向,比如自由、平等、生产、发展、尊严等,它具有多样性和社会历史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直面新任务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人民的需求为政策导向,以服务人民为根本宗旨,作出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科学判断,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理论[6]。可以肯定的说,中国共产党从始至终都浸润了深厚的马克思主义人本价值观,人民立场从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根本立场。
如果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在中国有了坚实的基本制度基础,那么,伴随着国家治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探索和推进,则意味着执政党和参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得以践行。进入新时代,公众的话语表达、利益诉求、交往活动日益活跃,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的需要日益突出。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协商治理更是直接将人民为先的治理理念贯彻始终。协商治理建立在对人民主体性的充分肯定上,力图建立一个人人参与、理性沟通、合作共治的良善社会,其创新的总体要求,就是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降低不和谐因素。在治理中,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相互激励,型塑自律与他律两相配合的良性氛围和制度,生发共同体的关怀和社会责任感,最终实现治理的良性循环。因此,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不仅仅是治理技术的现代化,它更多内蕴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诉求和伦理规范。
三、运行方式的互动性:多元互动、促进共生
(一)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确保国家治理决策科学的重要前提
参政党开展政治协商、实行民主监督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治理主体,不仅需要把本党的路线与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还需要运用政党间的监督关系,把自己的执政主张同参政党开展民主协商,集思广益;参政党则通过履行实行民主监督职能,确保执政党主导的治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在于治理决策正确、符合实际,决策的执行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只能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这就非常需要积极疏通和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使执政党能经常地及时地听到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从而使自己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更好地符合客观实际,更好地代表和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中国的参政党有着巨大的人才优势,在决策系统“谋”与“断”的分工上,起“谋”的作用。在协商监督中,参政党通过发挥人才优势、经验优势、信息优势、影响力优势,对各级各种治理决策进行比较、鉴别、论证,提供决策咨询,以保证治理主体的决策科学、高效、民主。
(二)参政党民主监督促使国家治理主体从由一元走向多元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治理遵循的都是自上而下,由政权主导下的“一元全能型”管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具有动员力强、执行高效的优势特点。但与此同时,在这种相对集中的国家权力体制下,中国的社会力量发育一直不充分,导致在公民、市场和国家之间缺乏一个矛盾缓冲地带。且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如果执政党缺乏有效监督,权力极易变质腐败而沦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形成利益固化的樊篱,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障碍。另一方面,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一元管理模式容易导致管理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一元的国家管理模式所依托的的强势政府,也容易导致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被动地服从、接受管理和安排,这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主权的政治理念。由此可见,一元化的国家治理结构已然不能驾驭日趋庞杂的社会体系,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需求,不符合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多元的国家治理结构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必然选择[6]。
主体趋于多元首先意味着,在国家治理中,要对国家行政权力划定必要的边界,使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各司其职、平衡发展,各主体间既有交集,又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民主监督的存在,使参政党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过于集中的执政权力和行政管理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使执政者和管理者能够及时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及时发现和改正错误,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群策群力抗衡各种风险。主体趋于多元同时意味着,国家应当充分尊重与保障各个社会单元的主体作用,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化方式支持社会治理力量的成长并为其合法政治参与提供力量支持,国家与社会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互动,最终建立起多元社会共同体,达到善治之目标。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内涵着民主政治的实质内涵和核心价值,即公民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以达到国家治理“善治”的目标[7]。参政党民主监督基于民主党派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巨大优势,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基层实施、中层协调、顶层设计”的政治优势和上联下达、左右沟通的纽带作用,通过全方面、多角度反映社情民意和广泛参与的民主协商,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达到“求同存异”的思想统一和“亦此亦彼”的利益融合。
(三)参政党民主监督促使国家治理手段由德主法(刑)辅走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
道德与法律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共同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价值层面和社会功能层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但作为国家治理手段,德治和法治却代表两种治理进路和政治理念。诚然,德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无需置疑的,由德治所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偏“德”废“法”的治理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现代国家的治理要求。尤其在当代,传统“德治”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土壤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和生活的变化而改变,在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推动下,法治的价值更显强势突出,法治当然地成为了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成为引导人们行为的重要动力,也成为主要的社会衡量尺度。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之治的方式必然应从“‘德’主‘法(刑)’辅”转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走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
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决定了其作用的发挥对于实施法治国家方略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科学立法。“良法”是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在立法协商中开展民主监督,听取不同的意见和批评的意见,能够使真情实况得到客观全面地反映,从而使所立之法更客观、更完善、更可行。另一方面,宪法及有关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也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内容。参政党也可以通过各种监督途径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批评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补充,直接为依法治国服务。其次是严格执法。《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规定,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可见,各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敢于讲真话、进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查找不足、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合法性合理性。再次是公正司法。一方面,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中任职,可以直接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之价值实现。另一方面,民主党派成员以特约人员的身份,对司法活动进行督查指导,促进监察权、审判权、司法监督权公开透明、公正规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后是全民守法。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可以通过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及时反馈群众呼声,促进司法机关更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通过帮助解决法治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弘扬法治正能量,营造全面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参政党民主监督促使国家治理廉洁清明
廉洁清明是中国古代伦理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集中表现了道德的政治化特征,也是现代政治伦理中政员伦理的基本要求。中国廉政文化源远流长,“廉”在中国古代是官德的核心部分,是评价一官之廉能与一国之廉政的重要参考准则。养“廉”与知“耻”逐步内化为士大夫的个体品格。诸如欧阳修有“廉耻,士君子之大节”的主张。此外,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廉洁清明”也被认为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明廉政同样是现代西方国家的对于善治的基本要求。廉政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自由主义”“分权制衡”为文化核心内容的西方政治学理论组成。例如被世界公认为廉政国家的丹麦,也是在对丹麦王室的封建专制斗争中,通过长期不懈的行政改革、法律改革和谴责公职人员不当行为才得以实现的。同样作为廉政典范国家的瑞典,其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尼尔森也认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其操守必须成为楷模,即使要求他们一尘不染也不为过火。”[8]由此可见,廉政清明的政府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于善政的共同目标,从“理想国”到“乌托邦”,从“大同世界”到“世外桃源”,它们都表达了人们对善政的苦心期待。
在当代中国,廉洁清明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廉洁政治提出主体多元化、过程复合化、方法法治化、手段多样化的要求。从当前国际反腐败斗争经验来看,民主政治与腐败通常呈反比例,权力集中是贪腐犯罪的根源,而当权力在监督下被有效分解后,必然会缩小权力任意行使的空间,增加贪腐犯罪实施的难度[9]。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推进,仅依靠共产党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单方面的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反腐倡廉必须要高度重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效益。因为民主监督是合作性监督,对防腐败的积极作用更多体现在宏观方面。其目的是通过监督帮助执政党科学执政,能“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因此,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从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建立健全现代国家廉政体系,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