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建机制探讨
2023-05-08朱郅彦缪博豪
朱郅彦,缪博豪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0 引言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针对当下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立法法规重合、立法层级低、立法被动性强、机构分散等问题,结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与“乡村振兴”“农业品牌”“走出去”“共同富裕”等时政热点,探索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建机制。
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在我国贸易体系中拥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加强农产品进出口是长远任务目标。然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的贸易逆差现象一直存在,并且呈指数函数扩大趋势,如图1 所示。这正是我国农产品品质声誉未得到保障,竞争力较弱所致。而品牌保护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亟需采取应对措施,更好发挥品牌、产地保护机制,推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附加值提升。
图1 2001—2020 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逆差情况
中骏研究所研究报告显示,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数量大幅度增加,但却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现实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可以不断地推动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尽快实现从“有”到“用”的转变,使其从理论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力[1]。要达到地理标志推动乡村振兴的目标,还需格外注重法律因地而施、因时而施层面的产权机制。
2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对我国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启发
欧盟特别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也成为支撑欧盟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2010-2017 年间,按销售额价值计算,欧盟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份额增长了37%[2]。2017年,欧盟28 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出口销售额为170 亿欧元,占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总销售额的23%[3]。而2020 年签订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通过对地理标志的品质与声誉进行保护,增强出口农产品的价值,节约消费者的寻找成本,有利于建设我国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农产品品牌附加值,平衡双边贸易。对传统资源保护方式的抉择,既要考量本国自身利益,又要协调国际机制运作[4]。由于地理标志的内在价值,能使权利主体生产经营垄断,在消费者偏好的影响下扩大生产收益[5],并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能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与实施是我国协调国际机制运作的典范,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扩大化提供了契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在附录中纳入双方各275 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中欧双方地理标志互认,以高水平规则进行保护。根据协定,纳入协定的地理标志将享受高水平保护,并可使用双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等。总体来看,《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主要有保护数量多、保护种类丰富、保护待遇高3 大亮点。协定中共有550 个产品,均为中欧双方久负盛名、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同时还有一些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也是第一次被纳入此类协定。不仅如此,协定还为有效阻止假冒和伪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规定的高水平待遇将有利于中国相关产品获得欧盟消费者的认可,进一步推动相关产品的对欧出口。《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有利于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性流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进口地理标志商品的需求,并能有效打击中欧进出口市场的灰色地带,预防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整顿商品流通市场。对权利主体而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高标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能使权利主体更强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有利于权利主体构建自身产品的品牌效应,增强产品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扩充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保障与提高权利主体的利益。
我国应当注重地理标志行政机构改革、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构建、开放式农业构建以及国内立法制度完善,推动地理标志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运行机制的建设。除了国内立法制度完善,执法机构改革,我国应当在坚持主权原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定)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市场保护,以互惠共赢、互相尊重为原则,推动与更多国家关于地理标志双边协议的签署与实施,通过更具针对性的保护,为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建设打击侵权的营商环境,为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推动国际合作与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建机制探讨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构建需统筹设计。针对当前实践现状,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地理标志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运行机制的结构、功能以及相互关系展开论述,如图2 所示。
图2 地理标志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运行机制的结构
3.1 设立地理标志产品联合会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基层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农户与市场之间交流低效,“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显,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模式在不断发展的农产品市场中面临严峻挑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在资金、信息与技术层面为农户提供多元化服务,在均衡农户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厘清市场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链,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保障农民收益,促进农业经济总产值增长。目前,我国仅在法律层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在农村社会生产实践中落实。当下存在大量既没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又没有注销的“空壳社”“休眠社”,阻碍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因此,为了适应地理标志发展与保护的需要,顺应《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高水平保护标准,可以在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下设地理标志产业联合会予以统筹解决。
3.1.1 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地理标志的适用提供基础与平台
我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庞大,能为地理标志的适用提供充分的基础与平台。经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实际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培训的农户,已占到全国农户总量50%以上[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时代发展共同进步,在已有的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下设地理标志产业联合会,可以很大程度上免去新设成本,对地理标志进行更加精细化的适用和管理,以最高效的方式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理论和实现上具有可行性。
3.1.2 联合会可发挥地理标志功效,减少市场形象损害
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地理标志,通过特定区域内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作用而形成,为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目前存在地理标志申请数量大幅增加,宣传力度却未跟上,使得品牌效益难以充分发挥,让地理标志最终沦为一纸证书的问题,难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此外,基于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益和共享特性,在使用环节难免存在农户之间的竞争性消费,阻碍市场经济运转,最终造成地理标志市场形象的损害[7]。因此,地理标志产业联合会的设立既能够从更加官方和专业的角度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也能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实现农户间的规范化管理。
3.1.3 联合会统筹管理地理标志,可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地理标志运行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相关利益主体多目标决策合力作用下耦合共生的结果[8]。其主要内容有使用范围、保护制度、登记程序、产品公告等,这些都需要专职机构统筹和专业人员落实。通过地理标志产业联合会,统筹管理特定区域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监管,使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常态化,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3.2 借助产业园区提升产品质量,创造品牌价值
各村可以在申请地理标志,成立地理标志产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等一系列产业园区,深入挖掘乡土品牌的经济效益。在创造品牌条件的同时,促进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从名声到质量全面拓展市场。
3.2.1 成立标准化生产体系
1)成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在条件成熟的乡村开放试点,成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旨在提高农业工作者的标准化意识,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挖掘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亮点并将其转化为标准,最后以标准化手段助推企业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发挥典范作用,以示范区带动周边区域,增加农业效益。
2)引导协会、企业、农户与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内可以邀请科研机构举办示范区专题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益农信息社负责人培训或者以会代训;对外可以派负责人外出观摩学习,并结合自身经济实力与科研水平完善联合会发展规划。以此多层次、多视角地深化相关部门的合作,以项目带头,用科技引领,靠政策扶持,从而促进农业标准化队伍的发展,共同维护和稳步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
3.2.2 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充分发挥企业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在质量把控和市场运行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尊重传统工艺的前提下,大胆创新,适应市场需求,实现产品品质升级。
1)设立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延长产业链。上游连接广大农户与种养基地,下游连接服务业,形成农产品一体化生产运营,并将原料进行二次乃至多次加工,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以达到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这样既可以提高农产品加工能力,促使农产品从初加工向精深加工拓展[9],又可以开发二次加工产品的综合价值功能。
2)用科技创新手段开发新产品,加强技术支撑,提升附加值。企业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应坚持以科学技术为导向,研究新产品,探索新设备、新工艺,在不破坏原有产品地域特色的基础上,将一部分农产品进行创新,引导农产品加工产业转型,满足消费升级的市场需求,例如从一般型、大众型的农产品,转向个性化、定制型的农产品,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
3)为传统工艺配方、手工手艺、制造技术等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为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技术保密支持。
3.3 加强国际地理标志互认,构建开放式农业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并且在农业设施、农业技术、运行管理等诸多方面也缺乏经验。我国可以借鉴《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开展新型农业国际发展合作,积极推荐优质地理标志资源,纳入中欧、中法、中非等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规范地理标志的定义[10],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同时,通过农业商业投资与经济技术的援助,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普及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等来积极培育我国优势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在坚持主权原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础上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市场保护,以互惠共赢、互相尊重为原则,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实施地理标志双边协议,通过更具针对性的保护,为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建设打击侵权的营商环境,为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推动国际合作与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积极参与双边谈判,鼓励我国地理标志“走出去”。
3.4 设立《地理标志保护法》
通过设立《地理标志保护法》可以促进赋予地理标志农产品官方质量认证的商标,让其能在众多零售农产品中脱颖而出,保障农户使用地理标志推销产品的权利,对于推动第一产业的发展,提升农产品销售的经济收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一旦法律对地理标志做出明确界定,必然伴随着对优质农产品的肯定和对劣质低廉农产品的惩戒,指引公众对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农产品质量形成正确的评价标准,推动市场经营秩序向优发展。
4 结语
针对我国国内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立法法规重合、立法层级低、立法被动性强、机构分散等问题,本文提出了设立地理标志产品联合会、借助产业园区提质创值、构建开放式农业、设立《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解决方案,剖析地理标志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运行机制。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地理标志的扩大化保护,推动双边协议的签署与落实,通过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收支,维持高水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规则,实现社会整体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