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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之完善

2023-05-08叶昕

传播与版权 2023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

叶昕

[摘要]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是我国加强阅读障碍者权利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事件。为进一步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执行情况,使其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等能够惠及更多阅读障碍者,进一步彰显人文关怀,我国不断进行探索,以期达到阅读障碍者能够平等欣赏和阅读作品的目标。未来,《马拉喀什条约》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必将与我国著作权法精准对接。从《马拉喀什条约》中无障碍阅读条款的设置考量和阅读障碍者平等享有阅读权利的现实发展需求入手,如何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类型、让阅读障碍者多渠道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值得我们探索深究。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无障碍格式;《马拉喀什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中国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首批签署方之一。同时,我国为落实该条约而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推动我国著作权法与该条约相衔接。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马拉喀什条约》若能与我国著作权法相结合并发挥其最大效用,便能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权益的保障。因此,对《马拉喀什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内容中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保障残障人士平等获取和欣赏作品的权利一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和关注重点。我国199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形式出版。2020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该项合理使用情形由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到“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国际著作权制度体系中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重要多边协议,《马拉喀什条约》通过强制性规范约束缔约方,要求其提供适用于阅读障碍者的版权限制或例外规则,给予阅读障碍者最基本的平等阅读机会。同时,《马拉喀什条约》的签署极大地促进了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国共享。但是《马拉喀什条约》对作品的类型限制为文字、符号和相关图示,这一规定对阅读障碍者平等获取和欣赏作品产生了一定限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与《马拉喀什條约》也存在适用范围上的出入。此外,虽然《马拉喀什条约》利用“发展条款”给予了各缔约方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在实施过程中更具灵活性,但是如果允许缔约方自行规定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不仅没办法形成经各国认许的对阅读障碍者普遍适用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机制,从而影响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流通,还会因为适用选择不一加剧冲突矛盾[1]。

随着无障碍格式作品不断在跨境交换、市场交易中出现,无障碍格式作品需要更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规定来促进自身发展。《马拉喀什条约》为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文章从《马拉喀什条约》和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入手,探讨两者对接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完善策略,以期为阅读障碍者谋取更大的合理权益。

二、《马拉喀什条约》中无障碍阅读的设置考量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著作权制度体系中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重要多边协议,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为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马拉喀什条约》一方面对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加以明确,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发展条款”给予各缔约方一定的自主权。

(一)条约约束对象的国际性特点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性条约,目的是保护全世界阅读障碍者获得平等的阅读权利。在国际谈判或协商的过程中,各缔约方都是站在本国的利益角度而发声的。其中,中国代表团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代表团都认为,条约中规定的作品范围不应限制于“文字、符号和相关图示”,而应进一步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类型。然而,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如若扩大条约中规定的作品类型范围,一来各国在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规定上难以达成共识,二来条约中规定的作品类型范围扩大可能会导致相关权利限制条款的滥用。

(二)条约规定内容的协调性要求

《马拉喀什条约》主要从主体和获取途径两个方面保证个人平等获取和欣赏作品的权利,并以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为保护对象,旨在让这一类主体也尽可能像正常人一样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同时,《马拉喀什条约》必须考虑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的现实情况,为使其中条款在各缔约方之间稳定通畅地施行,更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条约创设空间的发展性要旨

为方便《马拉喀什条约》与缔约方各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对接,使条约具有更高的适用性,其在制定之初就有必要考量整体的灵活性。各缔约方可以根据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情况以及本国国内的相应立法变化,及时更新保护措施,预留更广的创设空间,进而对条约进行有效规制或完善,以满足国内的现实发展需求。

三、扩大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范围的必要性

(一) 《马拉喀什条约》相关规定的分析

1.对权利限制范围的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版权限制或例外规则,以便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国内法规定的限制或例外应当允许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即要求缔约方在其国内著作权法中对这些权利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只有让被授权实体有权制作、提供并出版无障碍格式作品,才能使更多无障碍格式作品在市场中进行流通传播,从而为阅读障碍者获取更多作品消除障碍[2]。

2.对“发展条款”的解读

从《马拉喀什条约》第十二条规定来看,缔约方可以利用“发展条款”对本国著作权范围中规定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范围进行调整,并根据本国国情和现实需求来灵活调整版权保护力度。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十一条“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一般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缔约方设置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需要遵循的“三步检验法”:第一,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仅适用于特殊情形;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马拉喀什条约》的第十一条规定既是对版权限制的再限制,又是实行版权限制的一大保障,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会因为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适用而遭到损害。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越来越多新型作品的出现,《马拉喀什条约》的“发展条款”其实是为进一步扩大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类型范围保驾护航。

(二)作品类型范围扩大的现实需求与法律依据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马拉喀什条约》制定工作的国际谈判,使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顺利成型,为我国创作更多无障碍格式作品和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电影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日积月累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认为无障碍电影应该归入《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作品范围。无障碍电影指根据残障人士要求,在原创电影剧本基础上,增加剧情旁白、字幕、手语,经过专业人员录制及技术合成,制作成供视听残障人士欣赏使用的音像制品[3]。相应地,戏剧、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也可以模仿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流程,转换为带有解说音轨的作品,使阅读障碍者能够平等欣赏这些文艺作品。在作品制作方为阅读障碍者制作带有解说音轨的电影版本之前,他们需要获得电影权利人授权,但他们大多时候会面临难以联系上电影权利人、电影权利人拒绝沟通、电影权利人要价过高等情况,导致无障碍电影制作的现实可能性较低。因此,扩大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范围是当下的现实发展需要。我国新修订著作权法中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看似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相关规定相悖,实则是我国对《马拉喀什条约》的“发展条款”进行谨慎考量后的理性回应。笔者以为,通过对作品的类型范围进行限制、限缩作品的适用范围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无障碍格式作品市场本就低迷的当下,扩大作品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刺激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和流通,从而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

四、完善阅读障碍者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路径设想

(一)合理利用“发展条款”,多渠道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

我国可以充分利用《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发展条款”,即“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确定扩大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范围的合理性。笔者建议将所有现存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无障碍格式作品都纳入该类型作品的适用范围。除此之外,要使《马拉喀什条约》精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们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

首先,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作品的形式,如若要使其更好地对接《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规定,有关部门或许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出台释法性规范文件等来明确相应的注意事项。有关部门可以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对常见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类型进行列举,从法律条文上明确相关的定义和范围,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兜底条款”中的作品类型进行一定限制,即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转换前需要综合考虑缔约方的有关规定,并考虑该类无障碍格式作品制作传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次,有关部门可以设置专门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管理组织,对个别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生产与传播进行统一管理,对那些无法获得或是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授权的个别作品进行统一采购。尤其是外国作品的转载权获取难度更大,涉及的利益也更加复杂。如果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置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管理组织与外国作品权利人进行协商,想必我国能获取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数量也会更多。这也能使我国后续处理相关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纠纷时更加快捷便利,进一步确保各项责任的落实。当然,跨境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版权交易保障机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耗时长见效慢。因此,我们可以从完善无障碍格式作品国内交换机制入手,先建立国内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交换平台[4]。一方面,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国内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流通渠道,保证国内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可以顺利傳播与共享;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可以为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平台,给国外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流入本国给予便利,以促进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商业交流、会议洽谈等事项的顺利开展。《马拉喀什条约》为鼓励世界各国的多向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各国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流通便利性,对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换做出了专门规定。当下,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尚未对跨境无障碍格式作品交换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保障我国的阅读障碍者能够多渠道跨境交换和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为此提供法律支持,确保世界范围内的更多无障碍格式作品能够真正惠及我国阅读障碍者。

最后,在利用《马拉喀什条约》的“发展条款”来实现多渠道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时,面对其他国家的差异性规定,我国既需要明确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程序要求,也需要在实体层面提前说明诸如侵权责任承担、限制转售[5]等规定,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总而言之,我国应明确提出对《马拉喀什条约》适用范围的观点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处理方式,以应对《马拉喀什条约》在本国落实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二)平衡相关方利益,挖掘作品的使用空间

扩大无障碍格式作品的类型范围这一要求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一做法很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因为我们在保护阅读障碍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此受到侵犯。因此,有关部门尽可能实现利益平衡并制定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国际社会上看,针对部分无障碍格式作品,采取法定许可方式的主要有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例如,日本著作权法中规定,在有些情况下,从事有关听觉障碍者福利事业的人需要向电影作品或电影作品中被复制作品的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而针对部分无障碍格式作品采用强制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是印度。虽然强制许可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是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有助于阅读障碍者接触和获得更多的文艺作品。

我国在对无障碍格式作品制定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时,可以设置相应的商业前置条款,完善以作品为核心的市场运行机制,平衡各方利益。例如,我们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设补充条款,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注明要求,规定著作权例外适用于阅读障碍者无法在市场中以合理价格获得相同形式作品的情形[2]。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规则,结合强制许可规则,对个别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获取采用增补条款等方式来平衡各方的利益。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强制许可规则加以明确,但是我们可以把强制许可规则转换为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途径。换言之,我们可以通过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门设置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管理组织,在无障碍格式作品使用人事先申请作品试用权之后,再由无障碍格式作品管理组织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授予申请人该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使用权。但是,对出于营利或商业目的制作并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主体是否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严谨思考。笔者认为可以对强制许可规则增加相关规定,从而平衡各方利益,比如,规定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使用时效性和相应的处置措施[6]。

上文简述的相关做法,能够使我国无障碍格式作品在发展和传播过程中,平衡多方利益。同时,这也对我国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以精准对接《马拉喀什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融媒体时代的到来,无障碍格式作品往往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呈现。这是当下简化作品传输手续、提高作品跨境交换效率、增加作品获得可能性、保留作品责任认定证据的必然结果。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一個无障碍格式作品电子数据平台库。这时我们需要考虑无障碍格式作品在流通和转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类问题,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例如,无障碍格式作品电子数据平台库上会出现免费获取作品、付费获取作品和待获取作品等模块,同时还会标记“是否已经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本”“是否愿意有偿或无偿制作或提供无障碍版本”[7]等通道。该无障碍格式作品电子数据平台库还应保障《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之外的主体人权益,即其余想要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人,无论是阅读障碍者还是阅读障碍者的监护人等,他们只需要提交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由平台审核即可获取相应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同时,笔者赞同适当放宽对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主体的资格审查,这样可以增加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的途径,促使无障碍格式作品更快地进入市场。

如果能促使市场主体关注到无障碍格式作品需求的多样化,刺激市场主体努力开发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商业版本而在合理范围内避开著作权限制规则[7],那么无障碍格式作品将能惠及更多的阅读障碍者。我们不应局限于将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获取对接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而是思考如何利用现有规定来惠及阅读障碍者,这一考量切入点的转变才是立足在人文关怀之上的。

[参考文献]

[1]王迁.《马拉喀什条约》与无障碍电影[J].中国版权,2021(06):9-14.

[2]杨利华.《马拉喀什条约》与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之完善[J].中国出版,2021(23):10-15.

[3]安娜.我国图书馆开展无障碍电影服务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初探[J].图书馆学刊,2021(05):5-8.

[4]蔡斐,王啸洋.《马拉喀什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衔接[J].青年记者,2021(23):77-79.

[5]程娅.数字时代无障碍格式版出版的现实困境和应对策略:以《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实施为背景[J].科技与出版,2022(09):100-106.

[6]王清,邹卉.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域外立法与我国阅读障碍者版权例外制度的思考[J].科技与出版,2021(08):101-107.

[7]李琛.基于人权模式残障观的《马拉喀什条约》解读[J].人权,202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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