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秦国一统天下的制度保证
2023-05-08寒鲲
寒鲲
近段时间,秦兵马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公布多项取得的考古成果,解开了多个兵马俑的千古谜团。
秦兵马俑的制作流程是怎样的?质量是如何保证的?这与一项名为“物勒工名”的制度是分不开的。
“物勒工名”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并在秦朝以后被古代中国历朝历代奉行了两千余年。这里的“物”指的是“官营手工业制造的器物”,“勒”为“雕刻”之义,“工名”则指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制作相应器物的工匠名号,所以,“物勒工名”就是官营手工业作坊让工匠在所制作器物上雕刻自身名号,从而方便进行质量监督,提高器物质量的制度手段。
在春秋及其以前的时代,“物勒工名”并未有考古实物出土,直到战国初期各国兴起变法浪潮,方才有考古实物出现。最早的物勒工名实物——一系列刻有铸造时间、铸造部门、工匠名字的“工师”戈,出土于河南新郑的郑韩故城,很可能是战国时期的韩国在申不害变法之后制造的一批“物勒工名”的兵器。韩国与魏国、赵国同属于春秋晋国裂变而来的三晋,而三晋也是春秋战国之际法家学派的源地,物勒工名应为法家主张并推行于战国变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真正让“物勒工名”制度得到严格推广的,也是法家变法运动得到最彻底执行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获得了一套相对于战国时期其余国家而言最为彻底的集权政体,与“物勒工名”制度配套的,还有七国之内最彻底的军功爵制、县制、编户赋税制度、统一的度量衡与土地私有制,这就使得秦国的“物勒工名”得以获得整个秦国的贯彻落实,制度配套的组合优势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国力的增强。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根据李悝的《法经》,结合秦国的情况制定《秦律》,物勒工名便是在这次立法活动中,成为了秦国的质量监督制度,在《秦律》的《工律》(手工业法)部分中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意思是:官营手工业制造的甲胄与兵器,每个都需要负责制造的长官雕刻官名在上面,如果这个器物不宜雕刻,那就用红色的丹砂写在上面。私营手工业生产的甲胄和兵器,也必须雕刻来源,方能接收使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相应的甲胄与兵器要没收,并且依据“财产法”追责。
商鞅方升——千年前的中国计量标准。
那么,违反“物勒工名”制度会有怎样的惩罚呢?《效律》(官有物资管理核验法)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也就是说,直接责任人要交纳价值等同于一个盾牌的罚金。要知道,盾牌作为古代军人的防具,制作成本也是相当高的,日本学者若江贤二根据《睡虎地秦简》,认为“一盾”在荆楚地区大体相当于五千枚半两钱,也是相当昂贵了,可能是上过大漆之后的价格。秦代的盾是什么样,最近在兵马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中出土的一面漆盾给了我们一个绝佳的答案。
上海博物馆藏的“十八年大良造商鞅量”“十三年大良造鞅戟”以及故宫博物院藏的“十六年大良造鞅镦”便分别是商鞅变法期间由大良造商鞅亲自监理督造的“量”(称量器具)、“戟”(长兵器)、“镦”(长兵器柄尾金属器),其中的“量”是第二次变法时统一度量衡的用具,后两个则是统一形制的兵器。
根据《工律》的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亦必等”,也就是说要求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的兵器、量器都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同类型、同功用的器物必须在尺寸上一致,这就为秦军提供了标准化的兵器与量器,极大地方便了秦国在军事与行政活动中,遇到器物损坏的情况能及时更换。“物勒工名”无疑为器物尺寸的标准化,提供了监督与问责的便利。哪个部门、哪个工匠生产的器物,在战场上因为尺寸问题无法替换损坏的部件,并进而导致兵员的伤亡甚至战斗的失败,追责起来自是方便得很。
秦兵马俑一号坑前后出土的箭镞约有4万多枚。
考古学家在秦始皇陵东侧的兵马俑一号坑中,发现出土的数万件兵器,均刻有各级管理者(官)和制作者(匠)的名号,而且同类同形制兵器的精准度也是极高。其中,一号坑前后出土的四万多枚,同类型的箭镞三条棱几乎等长,误差竟然在0.02mm以内,不同类型的箭镞三条棱的长度误差也在0.83mm以内。而这些箭镞的曲度与收分,甚至非常接近现代战争中手枪子弹头的弧度,完美符合流体力学的要求,这是“物勒工名”制度保证下,秦朝官营手工业在标准化与精准度上达到的令人叹为观止的高度。
另外,商鞅并不是唯一在官营手工业作坊产品上“物勒工名”的秦国最高行政长官,人们还能看到吕不韦、昌平君、王绾担任相邦时期督造的兵器或量器。这说明秦国以及后来的秦朝绝不仅仅是“物勒工名”,甚至还把最高行政长官的名号写在了上面,可谓“物勒相名”,并予以制度化,可见秦国对于兵器、量器等事关秦法执行根本的器物,是如何之重视。
文献中“物勒工名”四个字组合在一起,最早出现在吕不韦组织编纂的《吕氏春秋》之中,“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以考其诚”与“必行其罪”,直截了当地指出了“物勒工名”制度的考核本质与追责力度。
在秦始皇陵兵马俑阵的每一件兵俑、马俑、将俑身上都刻有文字,它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宫”加匠人名字,很可能是来自皇宫中的御用匠人;第二类有“大”“右”字样的,是来自“将作少府”或“右司空”,这是秦朝的工程部门;第三类是“城市名”加“匠人名”的组合,说明是来自某个城市手工业作坊的地方匠人;第四类则只有一个匠人的名字,可能是临时征召的民间匠人。
那么,我們通过兵马俑身上的“物勒工名”,再配合上之前提及的“大良造”与“相邦”督造,就可以还原出一个庞大的秦国官私手工业体系,工匠分别在皇宫直管作坊、最高行政长官督管作坊、工程部门管理作坊、各大城市的地方作坊下为秦帝国服务,生产着皇帝、贵族、百官与兵将使用的标准化器具,运作着大秦帝国的血脉肌理。一个个“工名”,仿佛就是大秦帝国的DNA,标识着大秦帝国肌体运转的“遗传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