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迈向韧性治理:数字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转型前瞻

2023-04-29董储超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3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价值理性枫桥经验

董储超

[摘 要]数字时代,交织在人民法庭中的客观张力和多重掣肘进一步凸显,人民法庭面临有效推进司法之治的全新挑战。在“枫桥经验”由地方经验跃迁至国家政策的过程中,“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运而生,成了破解基层司法之治难题的理想方案。与此同时,基层司法之治的复杂特性贯穿于“枫桥式”人民法庭运作的始终,这对新时代人民法庭的顺势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韧性治理模式迎合了推动人民法庭转型的客观需求,也为检视人民法庭运作实效提供了分析框架。这一模式从理念、组织、过程维度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优化转型铺就了转型路径。在理念维度上,需要以回归“枫桥经验”法治基因的方式促进技术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协调平衡;在组织维度上,需要以优化法庭布局、注重裁判社会效应等方式为重振法庭功能寻找可行出路;在过程维度上,需要以强化在线调解的“合意”权威、实现社会化治理的方式为基层司法之治提供更多可资利用的资源。

[关键词]“枫桥式”人民法庭;数字时代;新时代“枫桥经验”;韧性治理;价值理性

[中图分类号] D916.2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缘起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1]如果按照时间的维度继续向前追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非首次出现于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文件之中。[2]但是与历次文件中的提法相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增添了“在社会基层”这一前置性定语,这不仅凸显了“枫桥经验”于基层社会的重要作用,也为“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引。“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其实现……与权力机构相对应的操作杠杆是公正程序。”[3]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作为权力机构统摄下的政治机关,[4]通过公正程序的有序运转,向社会不断输出 “司法产品”,由此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联结。从这一角度来看,现代司法,尤其是“政策实施型”司法,始终注重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和回应。[5]

近年来,“枫桥式”人民法庭成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全新动向,可谓法院系统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一顶层设计的主动回应。尽管“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但是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还存在不足。

其一,对于“枫桥式”人民法庭的逻辑内涵欠缺清晰把握,导致其无可避免地存在概念泛化的倾向。从语义构成的角度来看,“枫桥式”这一定语直接表明了其指向“枫桥经验”的本质属性,但由于“枫桥经验”强调实践导向,似乎各地学习总结“枫桥经验”的成果都可以直接与之联系起来,因此显现出概念泛化的问题。[6]也正因“枫桥式”人民法庭与“枫桥经验”无法脱离的关联属性,在人民法庭转型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同时,其逻辑内涵反而难以捉摸。[7]

其二,对于“枫桥式”人民法庭所依附的时代背景尚未作出深入分析,这又将在相当程度上加剧其所面临的逻辑内涵难以明确的困境。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性的司法所受到的来自新兴业态、新型社会关系与多元需求等因素的交叠影响更为明显。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法律关系所立足的空间从“在场”更迭为“在线”,纠纷解决的模式也随之转变为“双线模式”,这无疑对法院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期待。[8]换言之,数字时代引致的一系列新变革在创新实体裁判规则、改善司法布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均要求现代性司法作出适时回应。在此背景之下,聚焦“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成过程,便能切实感知数字时代背景下法院系统所付出的努力。但是,现有研究在论述“枫桥式”人民法庭之时,虽然能从数字平台、在线调解等层面注意到其与数字时代形式层面的关联,但欠缺将其置于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全面思索二者间实质联系的讨论,[9]因此,关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在数字时代之下转型路径的讨论更是寥寥。

其三,对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实践中的既存问题欠缺必要省思,致使其未来的发展缺乏明晰可行的方向性路径。现有研究多将“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展现法院政绩的工具,进而从贴近基层、服务群众、妥善处理解纷、推动基层治理方式创新的角度对其价值功能予以肯定,可谓大有借助这一工具实现争先创优目的之势。[10]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的“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面临着前述逻辑内涵尚未明晰的问题,也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承载着回应社会转型的重要使命,所以其实践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多方面的阻碍。在消除阻碍的基础上思索其未来发展的方向路径也成了理论界亟需关注的问题。

因此,本文尝试将数字时代作为特殊背景,为分析“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成逻辑与内涵属性提供一个更为具象的视角。与此同时,经由传统人民法庭与“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横向对比,以基层司法之治始终依循联结“枫桥经验”这一主线,为证成“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时代价值提供必要前提。另外,为了解决“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阻碍,本文拟引入韧性治理这一社会学领域的新兴分析框架,以期在对现有的阻碍进行全面审思的基础上,通过交叉学科的视角,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未来发展探寻出一条妥适的方向性路径。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数字时代的新形态及其韧性不足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从创设伊始便被赋予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预期使命,[11]这一看似简单的使命却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遭受了诸多“阵痛”而变得不易实现。[12]正因如此,“枫桥经验”成了人民法庭实现预期使命、回应社会转型的重要依托。从历史演进的视角看,在人民法庭联结“枫桥经验”的初期,主要是从地缘布局、审案方式等角度,从具体规则、机制运行等方面予以展开;在数字时代的催生下,“枫桥经验”则成了人民法庭实现自身转型的重塑性理念,“枫桥式”人民法庭便是这一时期的实践成果。

(一)数字时代催生人民法庭新形态

1.传统人民法庭面临的多重掣肘

在人民法庭吸收运用“枫桥经验”的初期,尽管人民法庭与“枫桥经验”在多个方面存在价值取向层面的耦合性,但彼时对于“枫桥经验”的汲取并不十分充分。以下首先分析人民法庭与“枫桥经验”之间存在的一致性,经由这一分析过程阐明二者之间难以割舍的内在联系,为透视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铺陈宏观背景。在此基础上,以数字时代对传统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多重冲击为主线,通过更为具体微观的观察,进一步透视人民法庭在当下所面临的客观掣肘,以此增进对“枫桥式”人民法庭这一时代产物的认同。

人民法庭与“枫桥经验”在诸多层面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不仅是理解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也为人民法庭吸收运用“枫桥经验”提供了具体的联结路径。“身体治理”是国家权力通过机构在场的形式下沉至乡村社会的有效途径;“技术治理”聚焦于国家权力下沉过程中对各种先进技术的辅助应用;“德行治理”则注重从道德和心理状态的角度推动国家权力行使方式的转型。[13]如果借助此种社会学研究所提出的国家权力构成理论的分析框架,就可以更为直观地感受人民法庭与“枫桥经验”之间的密切联系。

第一,借由“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实现人民法庭的“身体治理”。“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始终与基层群众这一主体密切相关,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生动诠释,人民法庭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面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从地缘布局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法庭的布设除了需要考虑案件情况、人口数量之外,还需要遵循就地解决纠纷和重心下移的思路。就此而言,人民法庭在地缘布局上始终应当与所在地区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吻合。从审案方式来看,相较于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人民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其直面基层的特征而不得不在程序的规范性、审判流程的严谨性方面“打折扣”,但程序的繁杂程度与司法公正之间并不应该全然对等,根据“程序相称”原理设置合理简化的程序,进而缓解当事人“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这恰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后世界司法改革的一大特征。另外,人民法庭倚重“动之以情”的审理方式,并不表明其放弃了对社会的规则治理,这种审理方式中的情理成分反而会通过法律的回溯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可以说,无论是人民法庭在审案过程中对程序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还是在审理方式上存在情理化倾向,均建立在基层社会现状和当地社会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这与“枫桥经验”所内含的群众路线这一核心内容是不谋而合的。

第二,承继“枫桥经验”对于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偏重,实现人民法庭的“技术治理”。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分层、人际关系的亲疏以及同文化的距离等因素都会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14]秉承群众路线这一核心理念的“枫桥经验”可以说自其诞生之日便对调解有着独特的偏好,“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也被视为及时、就地化解群众内部纠纷的有力途径。[15]显然,“枫桥经验”中对于调解的偏好也深刻影响了人民法庭的运作逻辑,在调解中推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落实调解理念成为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16]一方面,无论是在以“熟人社会”为表征的传统乡村社会中,还是正在历经分化进而形成的“半工半耕”的现代乡村中,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技术之一并且由人民法庭在案件中予以运用始终是乡村司法的重要逻辑,也是人民法庭贯穿国家权力下沉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使然。另一方面,虽然有研究指出,乡村纠纷的处理完全可以置于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框架下寻求确定的答案,也即通过司法程序的运作输出与法律框架完全相符的裁判。[17]但是,以“熟人社会”为表征的传统乡村的消亡并非一蹴而就,“半工半耕”的现代性乡村也始终无法实现与“半熟人社会”的全然分野,[18]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借由调解实现人民法庭的技术治理依然有必要。此外,人民法庭也通过自身的司法运作实现着对不同纠纷解决技术之间力量关系配比的协调。从奉行司法能动理念之时对大调解模式的推崇,到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推动诉讼与调解的衔接,人民法庭在协调不同技术力量关系的同时也实现了“技术治理”的进一步优化。

但是,数字时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有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人民法庭在客观上面临了多重掣肘。司法之治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张力始终未得到根本消解,[19]二者之间的张力反而有被进一步放大的可能。具言之,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之治向基层末梢的延伸,始终需要依循现代司法所确立的形式法治逻辑实现初设的制度目标,而这一逻辑必将造成对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之治的期待与信赖。“枫桥经验”在更多时候体现为一种实践理性,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智慧化身,其背后隐含着对于以纠纷解决为中心的综合治理的追求与运用,而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现代法治所依附的形式法治逻辑将难免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在数字时代下,随着“熟人社会”的部分解构,社会公众在日常的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对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之治予以更多信赖,因为这种信赖才能促使自身形成更具稳定性、可预期性的行为方式。与此同时,数字时代也部分改变了矛盾纠纷在演化之时存有的边际、范围可控的特征,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在虚实并存乃至完全虚拟的空间中获得了进一步演化的能力,这也导致了我们必须不断强调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纠纷解决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实践理性,并经由综合治理的模式尽可能防范矛盾纠纷的不当演化。

除此之外,数字时代对人民法庭形成的掣肘至少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时代对于“接近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人民法庭对“接近正义”难以实现全面、有效回应。[20]数字技术的发展在推动人类社会转向数字社会的同时也实现了法治的变革,以数字化社会治理、数字化纠纷解决为代表的新型法治秩序正在逐步成型。[21]前文已述及,人民法庭在通过“技术治理”实现司法下沉至基层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将一些技术手段加以运用,以此助力“技术治理”的有效实现。但是,数字社会中法治变革的特征表现为一种“主动求变”的观感,其不像传统法治过程中仅注重对于技术手段的“被动应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人民法庭无法将数字化的新型法治秩序作为一种重塑自身的价值理念,“接近正义”依然停留于物理空间这一形式化的层面之中。比如,就传统人民法庭的审案方式而言,虽然其部分运用了在线立案、在线调解等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过程的部分“在线化”,当事人“接近正义”看似获得了更具效率、更为便捷的途径。但是,从实质层面看,人民法庭在应用这些技术手段时,并未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视角为技术辅助型的司法程序设定具体的流程与规则,对技术介入司法程序的合理限度等问题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22]正因如此,在人民法庭对于综合治理的追求之下,数字技术便极有可能在效率的导向之下反噬公正这一司法的根本价值,实质意义上的“接近正义”便只能成为幻象。

另一方面,数字时代更加强调对社会效果以及“德行治理”的追求,但是传统人民法庭对于此种追求却显得力有不逮。“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23]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重要的司法理念之一,司法之治只有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司法过程真正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前文已述及,数字时代的到来为矛盾纠纷的不当演化提供了更多可能,对于纠纷解决社会效果的追求成了当下司法之治竭力想要实现的期许。而且,当社会公众之间日渐陌生化的趋势到来之时,处在多元利益博弈中的司法之治需要通过“德行治理”的方式承担起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平衡利益纠葛的任务,因而可以说,人民法庭位于直面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但是,传统人民法庭对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及“德行治理”的追求还有所欠缺,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司法之治建立的初期,我们亟须在基层下沉一套符合形式法治的规则,以期解决国家规则暂付阙如的重要问题。在规则之治大行其道的时期,对于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追求,便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此外,在偏重形式法治的规则运行过程中,法官自身的能动性发挥势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司法能动也一度成了质疑法官客观、中立地位的“代名词”。[24]但是,数字时代的纠纷特点呼唤新时代司法能动,要将司法能动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25]由此看,新时代对于三个效果相统一、对于“德行治理”的要求将较之以往更进一步,这也将使得传统人民法庭面临更为重大的考验。

2.“枫桥式”人民法庭成为新的破题方案

在传统人民法庭联结“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尽管从地缘布局、审案方式等维度生成了相关举措,但相关举措基本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中所作出的局部修整,此种修整也日益显现出了难以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问题。“枫桥式”人民法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对于法庭自身运行格局的改变以及与外部多元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是明显而深刻的,承载了破解传统法庭多重掣肘的预期使命。

其一,“枫桥式”人民法庭更新了法院系统对于“接近正义”的理解,以“主动求变”的方式推进数字技术的嵌入。在传统“接近正义”理念的背后,法院中心论与非法院中心论者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前者将法院置于唯一的“接近正义”的主要渠道,引发或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困境;而后者又片面强调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维系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越性,造成了“正义不一定得到伸张”的困局。[26]而“枫桥式”人民法庭无疑与上述两种论点有着质的区别,其将自身定位于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基层治理的同时为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引导与保障这一层面之上,前述“非此即彼”的困局也得以摆脱。“数字正义”的理念一方面强调通过科技的方式实现“接近”,另一方面也强调通过合理、合规的算法等技术实现“正义”,在此基础上甚至也强调对数据的预测以实现纠纷预防。[27]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过程中,借助解纷平台等实现“接近”目标自不待言,通过出台制度规范等形式保障技术的合理合规也已经成为现实,[28]通过预测数据而实现纠纷预防也已经成为其应有的追求。[29]

之所以说“枫桥式”人民法庭对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更为深刻,是因为其将数字化的理念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极大扩展了司法之治的覆盖范围。以目前浙江省广泛推行的“共享法庭”建设为例,[30]可以清晰地体会数字技术带来的深刻影响。据统计,浙江省目前已建成“共享法庭”2.7万个,化解矛盾纠纷18.8万件。[31]就“共享法庭”的本质而言,其设立既与人民法庭实现司法下沉、便利群众诉讼的理念同根同源,又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预防矛盾、化解纠纷的要求同出一脉。事实上,很多“共享法庭”的建设也离不开人民法庭在其中的参与和推动,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法院庄桥法庭打造品牌,首创了人大代表联络站“共享法庭”。因而可以说,“共享法庭”的建设以人民法庭这一实体形式的组织机构为依托,是“枫桥式”人民法庭进一步数字化的产物。

其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弥补了传统人民法庭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及“德行治理”强调方面的部分不足。一方面,基层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代社会多元特质的影响,这使得社会成员在思想认知等方面呈现出相当异质的局面,在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对公平正义认知的差序,甚至与社会主流的认知相冲突。[32]在此种情况下,进入到人民法庭视野中的纠纷极有可能因牵涉不同主体的异质认知而变得错综复杂,从这个角度来看,强调“案结事了”甚至有时抛弃不偏不倚的立场是基层法官不得已的无奈之举。[33] 因此,人民法庭在基层强化德行治理便成了在多元中谋求最大程度共识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传统国家权力理论将德行治理的内涵限定于权力行使者的视角,认为其自身的思想道德将对权力运行倾向造成重要影响。事实上,作为基层社会行使司法权重要载体的人民法庭,其早已跳脱出这一带有一定局限性的视角,指导并开展着德行教育的实施工作,在个案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强化对基层群众的德行教育并最终实现德行治理这一目标。举例来说,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法庭聚焦家庭家风建设,以家风案件巡回审判和案例宣传的方式弘扬优良家风,在对案件背后家风、家教等问题进行深挖的基础上实现家风育人的良好目标。[34]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韧性不足的实践表征

1.韧性治理的出场及其可适性分析

“韧性”(resilience)一词源于物理学领域中的一个常用概念,其起始语义指的是物质材料在受到外力介入时呈现出恢复原态的修复能力,可见彼时对该概念的解读仍停留于物理层面。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积聚,这一概念的语义范围经由工程韧性与生态韧性的发展,逐步向社会层面拓宽。此时,其不再单指抵抗外力介入并恢复原态的修复能力,更指在应对复杂因素介入之时作为社会系统这一整体结构的学习、适应以及更新能力。韧性概念在社会维度的语义发展,反映出了社会学研究对于传统的以被动调整、局部修复为特征的脆弱性治理模式的反思,注重主动适应与全面调整的韧性治理也由此产生,成了当下时兴的新型治理模式。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在国家、市场、社会的相互形塑中逐步向现代化转变,[35]作为国家司法力量于基层重要体现的人民法庭,始终承担着助推基层治理的职责使命,这便为韧性治理在基层司法领域的出场确定了逻辑前提。另外,从以下三方面来看,韧性治理因其主动适应与全面调整的特征,能够为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转型提供新的方案。

其一,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因应时代的新需求而转变,既有的模式无法满足数字时代的需要。纵观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演进历程,主要有简约治理与复杂治理两种不同的模式。简约治理以传统社会的线性思维为指导,着眼于单一且固定的社会关系,在结果导向这一评判标尺之下仅注重对反复上演的社会情境作出被动回应,因而在面对复杂问题之时显得捉襟见肘;而复杂治理虽然随着近现代社会逐渐积聚的社会风险而生,但在治理主体多元、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的牵制下却面临着成本居高不下的困境。[36]由此看,这两种治理模式在社会关系裂变、新型风险频现的数字时代均难以适配。相较于既有的两种模式,韧性治理强调在面对复杂积聚冲击的情形下保持回弹初始状态并因应新情形而变动的能力,这势必要求其转变以结果评判治理效果的单一思维,注重从过程的角度,通过内部要素优化等方式进行自我修复以及适时更新。此外,韧性治理的另一重要特征是注重以联结多元主体的方式搭建起共同治理的复合框架,以一种去中心化的思维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结构纳入考量范围,由此实现对复杂治理模式的超越。韧性治理在数字时代下的适配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简约治理模式显然无法有力应对数字时代对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解构而引致的挑战;而主体多头、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在数字时代的冲击之下表现得更为明显,数字平台林立即是这方面的例证。因此,可以说韧性治理能够在承继既往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凸显自身顺应数字时代的品性。

其二,韧性治理模式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其与数字时代相适配这一层面上,也体现在其对司法治理之当代要求的把握上。一方面,以主动适应与全面调整为要旨的韧性治理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发扬司法的价值理性,以通过司法的治理回应时代要求。传统的司法观认为司法的作用仅在于寻求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对应联系,并通过三段论涵摄的方式推导出裁判结果,由此实现了司法运作过程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外其他因素的天然隔断。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司法运作过程如若严守坐堂审案式的被动特征,则显然与国家对“以司法的方式”促成社会转型的反复吁求相悖,[37]对于社会效果的追求也将止步于司法程序之前,成为美好的幻象。另一方面,与德治、自治等其他治理方式相区别,司法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程序的运作实现对权利的妥当救济,此种妥当救济意味着需要最大化利用司法特有的价值判断方法,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以内在统一的形式融入程序运作的过程之中。归根结底,当下中国的司法运作过程仅局限于个案是显然不够的,需要具备一种面向未来的视野。从这一角度来看,韧性治理模式不仅仅强调不同的治理主体在面对问题、风险之时的被动回应能力,也强调通过理念、组织、过程等维度韧性的方式增强回应的主动性,这与当下司法运作时存在的跳脱个案、关注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量因素是一致的。

其三,从更为微观的角度来看,将韧性治理应用于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也是具有一定优越性的。这主要是因为韧性治理的构成体系能够与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不同阶段相耦合,如若这些阶段的韧性水平得以提升,便将最终助益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价值目标。韧性治理是汇聚技术韧性、组织韧性等维度的构成体系,其注重司法、经济、人文等多元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以及协调关系,[38]由此改变了传统治理模式下不同主体之间因责任重叠交叉等多方面原因而造成的分野格局,在多元合作的指引下,不同要素之间的优化互联成了韧性治理的明显特征。之所以说韧性治理能够实现与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全方位耦合,是因为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事前预防纠纷、事中控制纠纷、事后遏制潜在纠纷的客观需要,这是当今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要求。

近年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等预防性理念的导向下,注重通过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情况报告等方式实现对纠纷的事前预防。[39]在事前的预防阶段,如若引入韧性治理的理念,就能够有效廓清司法参与社会治理之时的边界,在探寻司法应有定位的同时防止其承载过多不适当的职能。在事中的控制阶段,由于传统治理模式生成了偏重于结果主义导向的策略,往往会促使人民法庭以主动下沉的方式实现事中控制纠纷的目标。这种主动下沉主要表现为人民法庭在布局考量上往往主动迎合基层社会的物理空间边界,而数字时代下的空间边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消融,传统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也因此减损。在这一阶段,如若引入韧性治理的理念,那么势必会关注到对于组织这一端的重新安排,通过调整法庭自身结构的方式实现人民法庭功能的重振。在事后遏制潜在纠纷的阶段,经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两个阶段的运作,大部分纠纷已得到化解,这一阶段的目标便主要集中于对“纠纷增量”的遏制上。在此阶段引入韧性治理的理念,将自然而然地以一种全局性的视野关注传统司法治理有所忽视的阶段,因为韧性治理将以一种全生命周期式的运作关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连续推进。[40]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庭意见》)中,人民法庭应对纠纷的三大阶段已经清晰可见,其中部分条款也关注到了司法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调适问题,这与韧性治理着眼于各要素优化组合、关注具体运转过程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2.诠释“枫桥式”人民法庭韧性不足的具体维度

将韧性治理的分析框架引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是一次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尝试。正如前文所述,理论方面的创新建立于韧性治理基层司法之治的适配性上;而实践方面的价值则需要借助更为具体的分析框架进行理解,毕竟韧性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其构成体系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的。从既有的研究情况来看,在不同的领域之内,韧性治理的具体构面有所不同。比如,在应急管理领域中,组织管理、智慧化运营等成了应对突发事件之时将韧性治理具体细化的维度。[41]而在乡村治理领域中,结构韧性、技术韧性、制度韧性等维度成为乡村治理模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2]尽管在不同的视角下,对于韧性治理组成构面的评价维度有所不同,但不同的评价维度均与事前、事中、事后这一韧性治理模式应对风险之时的根本遵循逻辑相呼应,并且大多关注到了韧性治理模式开展之时对主体、客体以及内部、外部等面向的统筹考虑。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将韧性治理模式在基层司法之治应用时的评价维度划分为理念韧性、组织韧性、过程韧性三方面。理念韧性从价值理念的层面强调对全周期、常态化的关注,这与“枫桥式”人民法庭产生、发展的客观过程相契合。组织韧性注重对主体、客体的统筹考量,既强调将作为客体的“枫桥式”人民法庭运作过程中的完善,也强调对其运作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作用对象的关注。过程韧性以内部、外部为评价视角,将基层的司法治理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动态系统,重点关注“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运作过程中与其他治理方式之间的资源整合能力。若将上述三大维度作为透视“枫桥式”人民法庭运作过程的具体工具,便可以摆脱既有研究对其一味肯定而产生的路径依赖,在补齐“枫桥式”人民法庭既存短板的同时,也为韧性治理进入司法场域提供了辐射带动平台。以下围绕前述三大维度,对现今“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不足进行分析。

首先,理念韧性不足,“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过程无疑带有运动式展开的色彩。前文已述及,韧性治理作为当下时兴的治理模式,具备注重全周期、常态化发展的初设理念,这是其他治理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之一。但是,从当下“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切入,其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显然存在着韧性不足的弊端。其一,“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过程极易受到来自顶层设计所携带的政治势能的影响,况且政策制定者所释放的政治信号与能量在此处显得极为强烈,这是由政策发文主体的位阶所决定的。[43]不难发现,“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系统联结“枫桥经验”的直接产物,其生成过程与高层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多次强调密不可分。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通过宣扬典型事例等形式展现出对“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工作的重视之时,极强的政治势能导致各下级法院均会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展开。也正因如此,一旦高层在未来释放的政治信号与能量有所减弱,“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推进便存在无法长期持续的风险,各下级法院执行此项工作的力度便会随之减弱。其二,韧性治理对全周期、常态化发展的注重建立在形塑适配于时代特征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换言之,这种价值理念本身必须是可持续的,并且能够落实到治理模式展开的全过程之中。显而易见,数字时代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人际关系乃至个体价值等多个方面均造成了显著的影响,此种影响放置于司法的场域之下便致使社会公众将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纳入其关注视野。但是,当下“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过程却存有重效率、轻保障的隐忧,这与韧性治理所需要的价值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也难以迎合数字时代下社会公众的双重追求。比如,当下诸多法院受到了强政治势能的激励,纷纷通过印发具体实施方案的形式保障“枫桥式”人民法庭开展工作,但这些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导致了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在一起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现场勘验、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就地进行调解,并邀请乡邻旁听。[44]暂且不论主动邀请乡邻旁听的做法是否必然有利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法庭决定就地调解这一表述就不免让人产生这一决定过程是否考虑了当事人意愿的疑问,毕竟强制调解的做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相冲突的。

其次,组织韧性待彰,“枫桥式”人民法庭面临着价值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的困境。一方面,韧性治理的组织维度要求作为客体的“枫桥式”人民法庭以自我优化的方式增进自身在应对新问题之时的能力。但是,可以发现在传统“两便原则”的限制下,现阶段的法庭在自身的布局范围与方式上还存有相当的改进空间。传统的法庭布局模式是在物理空间的架构下形成的,因而其布设之时的考量便主要集中于地域这一点上,其目的便是经由法庭在物理空间下的边界设置,为当事人接近正义提供一定助益。但是在数字时代下,“双线模式”“全域数字法院”等新生事物的普及,使得社会公众已经能够轻松通过数字平台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跨域立案、跨域庭审等诉讼模式的加持下,人民法庭在物理空间层面所具备的优势已受到相当程度的冲击。这样一来,如果法庭在布设之时依然固守“一乡一庭”等传统的布局模式,那么其以往所具备的便民优势将受到阻滞,进而影响其价值功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组织韧性还要求关注当事人在治理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与感受,以此从另一个侧面激励客体价值功能的发挥。以当下“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为例,尽管在其运作的过程中对技术赋能进行了重要关注,但对作为主体的当事人却有所忽视。比如,在浙江省发布的法庭建设制度标准中,不仅明确设定了网上立案率、在线诉讼案件数、庭审直播数等与技术手段息息相关的指标,还辅之以纠纷化解下沉率、调解成功率排名等进一步强化结果主义导向的指标。[45]由此不难想象,技术手段本身对价值理性的欠缺考虑与结果主义导向下法官对价值理性的进一步忽视,会共同将当事人推至更为边缘的境地。

最后,过程韧性欠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过程难以实现对各方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整合。韧性治理的过程维度以一种内部与外部互联互通的动态视角统合治理的过程,实现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与外部不同主体间的协调互通,进而促使资源利用的统筹整合与效用最大化。[46]内生于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往往内蕴着特有的复杂性,乡规民约与法律规则、正式与非正式力量之间往往也存在着多重张力,这决定了人民法庭主导的“乡土司法”无法单走专业化、正规化的路径,还需要同时在便民利民、实效化解纠纷上下足功夫。[47]由此,人民法庭在面对纠纷之时,不仅需要作出符合价值理性、体现社会效果的司法判决,还需要借助调解、乡村社会化力量等多方面的资源,以满足愈发复杂的社会诉求。一方面,当下人民法庭可以借助的调解资源因数字时代对社会结构造成的改变而有所弱化,此种弱化倾向又反过来促使“枫桥式”人民法庭反复强调需要重视强化调解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人民法庭能够依附的社会化力量也有所消减,社会公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高涨。尽管“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实践中为诸多媒体平台所广泛推介,但这些宣传大多采取了法院本位的视角,这必将导致社会公众在基层司法之治中的地位虚化。“司法的存在理由完全在于向国民提供服务这一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思想。”[48]如何借助“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平台促使更多社会公众乐于接受司法服务并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精神成了必须探索的问题。

三、数字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韧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透视“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过程,可以发现其在理念、组织、过程等方面与韧性治理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如此一来,韧性不足的问题不仅会导致“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难以实现常态化,而且将背离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治理的价值目标。因此,将理念韧性、组织韧性以及过程韧性的提升确立为“枫桥式”人民法庭革新的主导思路,可以为其优化转型提供较为可行的新方案。

(一)理念韧性:“枫桥经验”法治基因之守正

第一,对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因内涵不清而导致的泛化问题,可将“枫桥经验”中的法治基因提炼为其核心要素,以此廓清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治理之时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尽管“枫桥经验”的具体内涵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顺应变动,但其中始终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旋律,这与法治所倡导的权利保障的基本价值是异曲同工的。从最初的一种矛盾化解经验,发展为以维稳为目标的综合治理模式,再到而今的现代化、体系化的基层治理方案,“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根本要义。[49]在社会公众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当下,“枫桥经验”的落地过程也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可以将其中内含的法治基因作为“枫桥经验”实践成果的核心要素。另外,将法治基因形塑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核心要素,在发扬人民法庭对于权利保障的价值功能的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其他治理方式之间的有效界分,凸显法治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现代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生活状态、行为方式和文化模式。”[50]这意味着现代法治对于权利保障的追求是实质性的,是内化于法治运作的全过程的。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倡导的权利保障并非绝对意义上对个人权利的极端追求,而是将目光聚焦在个人及其所依附的社会二者之间,以此契合法治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现实需求。因为如果一味从个人的视角考察法治之作用,尽管其具有平衡个体间利益冲突的功能,但也极有可能为一方当事人所掌控,进而沦为谋求个人不当利益之私器。因而,在强调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同时,要时常对法治在社会层面的功能予以关照,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度超脱个案的特定性范围,在个案定纷止争的过程中注入法治特有的价值理性。

第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仅意味着要探求内蕴其中的法治基因,还意味着要顺应数字时代的特征,及时更新对于公平与效率二者间关系的理解,此种更新能有力地回应公平与效率并举的新需求,进而形成符合韧性治理要求的价值理念。长期以来,透视公平与正义二者间的关系存有两条不同的路径:一种是将二者割裂,强调为了公正可以牺牲效率或者为了效率可以部分牺牲公正;另一种是将二者并重,强调公正且高效的司法结果方能真正符合期待。[51]近年来,司法改革注重通过程序优化的形式将诉讼本应具有的便捷性、经济性追求予以强化,在此过程中始终倡导不能因对迅速、经济等价值的过重追求而致使正义的实现受到不合理阻碍。“要避免本位利益,以促进诉讼、提高经济性为由,妨碍对妥当(适正)、公正的价值追求。” [52]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中,也明显体现出了对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予以并重追求的总体趋势。比如,在人民法庭借助技术手段将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以模块化组建的形式嵌入数字化平台的同时,并没有对效率价值予以不合理的偏重,而是反复强调要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形式达到公正的目的。尽管从形式层面来看,似乎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已经就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维系公正的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公正与效率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存在抵牾的可能性并未根本消除。也正因如此,不妨转变对公正与效率并重追求的实践方式,尝试通过效率提升的方式赋予公正以新的理解,这一方式的展开势必需要合理设置公正与效率相统筹平衡的评测指标。也就是说,在“枫桥式”人民法庭运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设置在线立案率、在线庭审数、执行预约响应率等体现效率导向的评测指标,还需要从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出发,设置正义的可视性、[53]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准确行使等彰显公正价值的指标,在不断优化程序运行流程、提升效率的同时,实现对于公正的妥适追求,这样一来也可以为实践中重效率、轻保障的不合理做法提供更为具体的纠偏措施。

(二)组织韧性:人民法庭功能之重振

“共建共治共享相统一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原理。”[54]既然“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无法缺位,那么我们就必须因应数字时代对人民法庭价值功能的发挥所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优化法庭布局、弘扬裁判社会效应等方式将韧性治理的价值理念予以彰显,促使法庭更好地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之中。

1.面向双重空间的法庭布局优化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人民法庭所依附的物理空间造成了显著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适时更新“两便原则”,改变长期以来倚重物理空间而形成的法庭结构,促使人民法庭的布局模式符合双重空间的要求。就“两便原则”的设置来看,其实质便是从物理空间的角度出发,力求在当事人诉讼成本与法庭审判成本之间找寻最优的平衡点。在此原则的要求下,人民法庭的布局模式主要有“一镇一庭”“多镇一庭”“中心法庭”三种。如果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这三种模式均具有不可调和的弊端。“一镇一庭”虽然实现了诉讼成本的低位运转,但却无法与司法资源日渐捉襟见肘的现状相匹配;[55]在“多镇一庭”的模式之下,尽管法院诉讼成本经由精简组织的通道而得以降低,但社会公众的诉讼成本却由此增加;“中心法庭”则无法保障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群众对诉讼成本降低的渴求,因而其只能在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布设人民法庭之时采用。[56]由此可见,建立于传统物理空间之上的布局模式,其诉讼成本与审判成本之间始终存在无法兼而有之的悖论。

而数字时代的到来,在引致一系列变革的同时,也给人民法庭的功能发挥带来了新的契机。随着纠纷解决的场域逐步朝向虚实并存乃至完全虚拟的空间转变,人民法庭的纠纷解决规则以及方式也随之从传统的“在场”部分或全部跃迁为“在线”,虚实融合的场景变迁历程启示我们必须以更具前瞻性的视野对人民法庭的布局模式予以适度更新,这将为打破诉讼成本与审判成本之间的悖论提供动力。一方面,《人民法庭意见》已经为“两便原则”的适时更新明确了方向,即将“便于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纳入“两便原则”。如此一来,便改变了既往单纯从“成本—收益”的层面对人民法庭予以布设的局面,公平正义的可感知性以及及时性成了未来法庭布设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数字时代下,借力数字技术实现人民法庭的有效下沉正是促使公平正义及时可感的一剂“良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要主动更新既往的布局模式,健全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57]另一方面,面向基层群众始终是“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主要目标之一,通过优化法庭布局模式这一路径,能够实现诉讼成本与审判成本之间的最优平衡。具言之,在未来“枫桥式”人民法庭布设之时,完全可以借鉴“共享法庭”的布局模式,将人民法庭以往的“一镇一庭”“多镇一庭”“中心法庭”模式顺应更新为“镇街”“村社”“特设”三种法庭类别,促使人民法庭能够依托镇街矛调中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实现法庭“共享”的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在上述主体间新设更多的实体性人民法庭,而是可以借力数字技术,实现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全覆盖,比如通过联系法官等具体机制实现司法力量的及时有效下沉。由此一来,当事人可以借由身边的“镇街”“村社”“特设”等实体性或虚拟性法庭尽可能减少诉累,这对于诉讼成本的降低是大有裨益的。[58]与此同时,法院的审判成本也会因与其他主体间的资源互通而得以降低,诉讼成本与审判成本在达到理想平衡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及时可感的期许。

2.融合价值理性的司法治理

组织维度的韧性还会将目光投射于系统运作时直接作用的对象之上,在基层司法中即表现为将当事人纳为程序设计、运行、终结等全过程所需考量的因素。前文已述及,在技术理性与法官结果主义导向下忽视价值理性的风险相互叠加,或将使得当事人的地位进一步弱化。这就意味着需要坚守司法本身的特征,通过可视正义、裁判的社会效应等路径为价值理性的忽视风险设防,此种路径也符合数字时代的基本特征。数字时代“熟人社会”的部分解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仅看重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特征,对二者的并重追求愈发明显地体现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之中。程序正义属于“看得见的正义”,是司法制度形式理性的集中体现,[59]而程序的设计、运行等过程,本身即蕴含着司法对于价值理性的追求。当下,数字时代的程序正义正逐步向着可视正义演化,这也为重新重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将当事人的需求融入可视正义之中,通过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性适度纠正技术理性天然裹挟着的缺陷。其一,在起诉、立案等全部诉讼流程以及各个节点中,均需确保当事人可以借助各类诉讼平台实时、动态、全面掌握各类诉讼信息,实现全过程的及时可视。其二,可视正义本身并不否定数字技术的重要价值,要借助在线庭审、跨域立案、电子卷宗、VR质证等新兴技术手段,推动诉讼程序以跨时空、分布式、扁平化的全景展现方式呈现在当事人面前。[60]其三,通过类案推送、随机分案等技术手段,实现司法监督的全过程可视,促使司法监督的效能在可视的状态下得到提升,以此防范因司法裁判不合理而导致的缺失价值理性的情形发生。

另外,“枫桥经验”的法治基因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需要通过司法的运作过程,以法治的方式引流主流价值、凝聚最大共识,这是对数字时代下思想多元、价值异质等特征的直接回应。正因如此,在“枫桥式”人民法庭运作的过程中,要始终注重通过个案裁判的形式形成一定的社会效应,尽可能争取获得化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在个案的裁判中融入司法的价值理性,辅之以合适的宣传途径,有利于引导公众形成符合主流的价值选择,这也与当下社会公众对“良法善治”的期待相衔接。在实践中,我国的裁判模式以判决思维为根本指引,这与西方国家以判例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有着质的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在个案判决中生成具有社会效应、能够以一案化解带动一片治理的裁判。[61]在数字时代新型社会关系不断演进、新型案件类型不断迭生的背景下,可通过合理的说理论证的形式,在个案裁判中融入司法的价值理性,以此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尽可能全面、有示范作用的指引。

融合了可视正义的司法程序、体现社会效应的司法裁判,二者相互叠加将能够有力增强人民法庭自身的韧性,此种韧性的增强既与韧性治理的要求相符,也与《人民法庭意见》中对新时代人民司法的追求相一致。需要说明的是,通过韧性提升的方式加强对价值理性的提倡,并非意味着对技术理性的全然拒斥。换言之,此种提倡并不具有绝对推崇的意味,而是要在技术理性适度准用的基础上将司法的价值理性交融其中,以此才不会导致与韧性治理的要求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由此,“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都面临着一定的自身优化需要。在诉前,要着重促进建设现代化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高效信息共享的方式促进正义的可视性,防止可视正义因信息无法共享而产生难以协调统一的偏差;在诉中,要注重庭务主任、联系法官等常态化机制的建设,以发扬相关主体价值理性的方式,对算法歧视、数字弱势群体“失语”等问题予以进一步防范;在诉后,在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对纠纷的研判、预防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作为大数据分析基础的“分析模型”“数据池”予以适度警惕,确保“喂养”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来源是真实、可靠、符合社会公众主流价值预期的。

(三)过程韧性:司法治理资源之调适

前文已述,韧性治理的过程维度强调以内部、外部统合的方式实现不同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用。在“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中,因其直面基层矛盾纠纷的特性,加之数字时代下此种矛盾纠纷有进一步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因而十分需要借助各方资源以实现化解个案、带动治理的理想目标。在基层社会中,调解以及社会化的资源是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庭治理资源工具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1.依托数字技术实现调解权威再塑造

作为一种传统的治理方式,调解在数字时代之下所面临的困境较之既往更为凸显。不同个人或者群体之间或多或少的依附关系逐步呈现出了淡化的趋向,依赖内部权威所构建起来的基层内生秩序也逐步呈现出解构的趋向,这使得调解面临着传统权威已然褪去但新生权威尚未形成的困境。可以预见,当调解褪去因依附关系、内生秩序而维系的权威之后,调解的衰落将随着社会公众对其信任感的降低而成为现实。此外,调解式微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其自身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公众实际需求这一层面,还会在相当程度上强化公众鼓励诉讼并且偏向追求实质正义的社会心理,此时通过司法的纠纷解决就成了一种能让人“上瘾的药物”。[62]

正因如此,为了遏制调解式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几十年来,我国作出了巨大的重振调解的努力,这种努力大多遵循着重塑调解权威这一根本的逻辑。大体形成了以下两种做法:第一是通过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形式将法律的权威注入调解之中;第二是通过重构调解组织的方式赋予调解主体更多的权威性增量。但这两种做法却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调解本身的应有特质,其带有的贴近社会的特质正在被法律权威以及重构后的调解组织步步蚕食,有学者认为这其实是对重振调解权威进程的终结。[63]笔者以为,调解的权威实质上来自内蕴其中的自愿性,此种自愿性使得调解具备能够根本区别于司法判断的特质。质言之,表现为“合意”的自愿性将以自愿达成协议代替强制性的判断,以协议的自愿履行代替强制性的执行。但是,传统的调解模式无法摆脱“合意贫困化”现象的困扰,[64]这与调解的“合意”本质始终有所背离。相反,如若依托数字技术,则可以为此种困扰的消除提供可能的新方案。

首先,在调解程序中设置一键链接各类调解组织的功能组件,实现当事人对调解组织选择的有效“合意”。其次,在调解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当遇到新类型或者疑难纠纷时,可设置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联系法官提供类案建议的组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联系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实时向调解员推送相关典型案例,以提供较为准确的意见指导。再次,当调解经由前述两个步骤依然无法达成一致之时,可以设置一键预约联系法官指导调解的模块,由人民法庭根据纠纷类型选派专业相符的适格法官开展法院调解,实现对于法院调解程序启动的“合意”。最后,设置无争议事实的自动记录、存证功能,对于调解过程中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通过当事人电子签章的形式予以确认,并自动将相关材料推送至立案、诉讼阶段。对于调解达成一致的协议,设置一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的组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需要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实现调解过程中全方位的“合意”。当人们的利益诉求在商谈的过程中被认真对待之时,以内在的信服为主要标志的尊重权威、信服权威的情感才能够成为一种自觉意识,[65]依托数字技术及程序运行所体现出来对“合意”的认真对待过程,完成对调解权威的自觉且持久的再塑过程。

2.统筹三治融合实现基层治理社会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本质上是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治理方案,[66]这就需要人民法庭落实《人民法庭意见》明确规定的任务要求,从统筹三治融合的角度出发,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第一,提升“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基层自治事务中的参与度,以法治保障自治。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在发挥社会治理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而这种管理与服务也必然需要借由治理主体的权利保障得以实现,这就势必需要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基层治理的过程除了正式的法律保障体系之外,也与村规民约、业主管理公约等多种形式的软法密不可分。故而发挥人民法庭法官的专业优势,协助完善村规民约等软法规范,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填补软法的制度漏洞,如此一来将能够助益于在国家法与基层习惯、风俗等之间构筑起沟通的桥梁,以此保障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67]此外,以法治保障自治还体现在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村社干部、乡贤等纠纷调解处理主体的常态化培训上,若能借助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载体开展调解经验分享、以案释法等活动,将有助于推动形成包容性更强、平衡利益更广的各类软法,进而在软法自身得以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参与基层事务提供更加完备的价值指引。

第二,提升“枫桥式”人民法庭在乡村道德体系建设中的参与度,以法治促进德治。在乡土社会朝向数字社会裂变的同时,传统乡村道德体系的感召力随之衰微,而人民法庭则承载了促进“礼法融合”的功能期许。[68]一方面,人民法庭此种功能的发挥可以在坚守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基因的基础上,通过前文已述及的程序正义、裁判的社会效应等间接性通道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人民法庭也可以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参与到乡村道德体系的重塑过程之中。比如,在人民法庭开展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般纠纷就地调”“复杂纠纷指导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具体的运作环节均可吸纳以新乡贤、法治带头人为代表的调解工作行家里手的参与,通过情义感召、道德唤醒等方式,再现原本已经衰微的道德力量。[69]另外,人民法庭也可以将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模块嵌入一站式纠纷化解平台中,通过专题庭审直播等形式为当地群众提供“菜单式”庭审直播、点播清单,择取契合法庭所在地传统道德特色的部分案件进行“以案释法”,促使德治在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有效提升。

第三,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实现在自治和德治中的有效参与之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哺法治。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消解传统的地缘关系,自下而生的内生性自治模式因其建立在地缘的基础之上而愈发难以构建。由于国家法与地方本土资源之间往往存在无法避免的张力,法律规范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也难谓最理想的治理模式。自治的要义在于依靠法律所提供的稳定预期实现权利的保护,这意味着我们既要在规范的框架下寻求自治的有序进行,又要积极利用和改造以软法为代表的各类地方性资源以实现对权利的进一步保障。概言之,“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基层自治中的有效参与应当注重对权利的认可与保障,在促进自治强化的同时完成对自身法治基因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现代德治理论将个人生存与发展所必要的利益纳入其组成部分,但如若将德治的培养完全寄希望于民众的自我内化,对于利益的追逐便容易走向难以控制的极端,这也是强调“枫桥式”人民法庭要融入乡村道德体系建设的缘由。从这一角度来看,良性的德治意味着对于利益的追求应是有限度的而不是盲目无边的,而德治的强化将有利于凝聚这一共识,这与法治所强调的对正当权利的保障是一致的。综上,“枫桥式”人民法庭可以通过提升理念、组织、过程维度韧性的方式实现自身的优化与转型。

四、结语

“传统的每一扇门在砰然关上时,人类的手指都恰好放在了门缝上。”[70]与数字时代如影随形的是基层社会的急剧变迁,这一变迁过程在带来以德治虚化与法治弱化为表征的转型期“阵痛”的同时,也为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机。面对新时代纠纷复杂积聚、个体关系弱化甚至断裂、不同群体间权益失衡等现实难题,“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运而生并承载了更好地融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期许。一方面,“枫桥式”人民法庭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回应,其理当遵循权利保障的核心本旨,并借由对法治基因的守正、发扬裁判的社会效应等途径实现对这一本旨的维护。另一方面,“枫桥式”人民法庭也是联结基层治理与法治社会的重要枢纽,因而实现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成了检验法庭工作的重要指标。以这两方面的逻辑为基点,以韧性治理模式为分析框架,从理念、组织、过程三个协调统一的维度,全面提升人民法庭的韧性水平,将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更好地融入基层治理新征途的又一起点。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era, the objective tension and multiple constraints intertwined in peoples courts are further highlighted, and peoples courts are facing new challenges that are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promote judicial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Maple Bridge Experience”converting from local experience to national policy, the “Maple Bridge” peoples court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becoming an ideal solu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grassroots judicial governance.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lex nature of grassroots judicial governance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process of the “Maple Bridge” peoples courts, which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smooth transformation of peoples courts in the new era. The resilient governance model caters to the objective needs of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peoples courts and provid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examining the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of peoples courts. This mode paved the way for the optimal transformation of “Maple Bridge” peoples court from the dimensions of concept, organization and process. In terms of conceptual dimens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between technology and value rationality by returning to the “Maple Bridge Experience” rule of law gene.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al dimensions, it is necessary to find feasible ways to revitalize the functions of the court by optimizing the layout of the court and emphasizing the social effects of adjudication; On the process dimens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more available resource endowments for grassroots judicial governance by strengthening the “consensus” authority of online mediation and achieving social governance.

【Keywords】“Maple Bridge” peoples court; the digital age; “Maple Bridge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resilient governance; value rationality

(责任编辑:王聪)

猜你喜欢

人民法庭价值理性枫桥经验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阜平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纪实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潭柘寺人民法庭日前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人民法庭(1949—1954年)
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融合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养成路径
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中推进新媒体从业人员政治引导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批判之管见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学前儿童价值观培育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城镇化之路与人民法庭布局
——以三省三市(地区)110处人民法庭为样本的分析
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