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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在人事工作中失职应如何认定?

2023-04-29李露

党风与廉政 2023年9期
关键词:秦某组织纪律韩某

李露

◆典型案例

秦某,中共党员,某局下属所干事。2020年10月,秦某因违纪被局党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1年10月恢复党员权利。韩某,中共党员,某局人事股股长。2022年12月,韩某在局党委会上提出,秦某(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经人事股考察,符合提拔任用的条件。同日,该局发文,提拔秦某任某所副所长。2023年2月,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2023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对韩某违规选拔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干部问题立案审查。

本案中,韩某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干部的行为属于违纪,对于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对韩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韩某身为党员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干部被违规提拔任用,应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定性处理。

意见二:韩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局党委考察干部过程中失职失察,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干部被提拔任用,应按照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秦某于2020年10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21年10月恢复党员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据此,秦某尚在处分影响期内,不符合被提拔任用的条件。

韩某作为人事股股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但因其失职,未发现秦某尚在处分影响期内,而在局党委会上推荐秦某担任副所长一职,导致秦某最终被提拔任命,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系违反组织纪律。又因韩某的失察行为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系违反工作纪律。综上,韩某因不正确履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干部被提拔任用,其行为既违反了组织纪律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然而,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纪党员实施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韩某的违纪行为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更为合适,应按照违反组织纪律进行处理。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有时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还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存在交叉。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党员干部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职责职能、行为与结果关系,真正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作者系武功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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