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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人权观的经典语义与时代意义

2023-04-29李翌李振

人权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

李翌 李振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批判资产阶级“抽象和具体”倒置的人权观,反驳“天赋人权论”的抽象观念论属性,强调人权的社会历史性和现实根基性;揭示资产阶级革命意义上的政治解放只是人类解放历史使命的阶段性目标,揭露资产阶级人权主体的阶级抽象性、虚伪性,及其作为资产阶级特权与资本逻辑利益表达的异化本质;指出阶级社会中的人权的阶级属性,人权不可避免地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而延续历史的不平等。由此,人权的真正实现与人的解放必然要求消灭阶级,这一运动的主体是无产阶级,其核心内容和标志则是无产阶级人权的实现与普遍化。作为一种需要被不断超越的历史性权利,人权既需要批判性话语,也需要建构性的理论与实践;既要强调当前阶段人权阶级性特质,也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实现全世界共同繁荣。从性质来看,要使人权具有人类解放的属性;从内容来看,要使人权成为现实权利;从实践来看,应提倡多元的人权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 资产阶级人权观 社会主义人权观人类解放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6.05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代表着人类解放的普遍诉求,而非部分人的特殊需求。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取得了自身的政治解放,完成了人权阶段性的历史任务。然而,资本主义人权仅仅反映了“资本文明”的权利逻辑与权利要求,并不足以代表“人权”达成作为人类普遍性诉求的历史使命。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承认了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历史贡献,同时也对其局限性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将人权视作一种“应当被超越的历史权利”〔1〕,指明了“人权” 超越当下资本文明、实现人的真正解放的现实可能性,并为这一解放选定了新的代表和执行者——无产阶级。正是秉承唯有解放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担当,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才成为真正批判和解构西方人权偏执的最重要力量, 也是真正推动人类“普遍人权”实现的现实性力量。

一、反思启蒙:对“人权”观念的历史性考察

如果人对自身在自然、共同体中的地位的持续性反思,人类诞生以来争取自身生存、发展条件的实践可以被视作某种“人权”意识,那么,将“人的反思” 转化为“人权诉求”,并最终以“人权法制”加以保障,便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人类文明的历史也就是人权發展的历史;人类文明的未来, 也就是人权目标充分实现、人类得到真正解放的未来。正是在这一宏大的人权文明史图景中,马克思恩格斯开始了人权问题的思考,以及对启蒙人权思想的反思。

(一)捍卫自由权利,肯定“人权启蒙”思想的批判价值

14—17 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掀起文艺复兴运动,依托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展开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教权、反神权斗争,宣扬人性的解放,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空间。18、19 世纪,资产阶级又以理性、科学、自由等启蒙思想为理论武器, 宣扬人的主体性,举起“天赋人权”的革命旗帜,以“自由平等”反对封建专制, 向“神授”的君权发起冲锋,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民众争取了政治上的自由,“人权启蒙”思想随之深入人心。

马克思中学阶段就开始受到启蒙主义与人道主义的深刻影响,在中学毕业论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指出人拥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肯定了人的尊严,立下“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志向;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站在青年黑格尔派立场,经由对“原子偏斜”现象的哲学解读,强调“自我意识”的存在,批判神学的非理性观念,为启蒙理性精神下人的自由与主体性辩护;在担任《莱茵报》编辑时期,以强调理性、自由的启蒙主义法哲学为思想武器, 宣扬自由、民主、平等的启蒙精神,强调理性与法律的崇高地位,以推动“理性国家”的真正实现,撰文批判普鲁士专制政府及其法律制度,坚决捍卫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

(二)考察历史法权,揭示“人权启蒙”思想的理论局限

19 世纪民众的普遍贫困与普鲁士政府法律制度的严苛与偏颇,使青年马克思发现自己所支持的黑格尔理性法、自由法观念与现实物质利益发生了无法自行消解的逻辑冲突。〔1〕作为普遍理性与自由体现的法律,本应协调好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矛盾、维护人类尊严,在现实中却沦为林木所有权者等特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成为对阶层间历史性的不平等的制度化确认。马克思深刻考察了历史的法权制度变迁,指出了普鲁士现实律法对启蒙理性法的背离:“普遍利益” 窄化为“私人利益”;“平等”仅仅代表了林木所有者等特权阶级的平等,而非全体公民的平等;“理性法”的制定未能充分体现国家理性,而往往是贵族的习惯法的延续;法律的执行本应由国家进行,却在《林木盗窃法》中被让渡给了私人利益的代表,等等。制度现实与启蒙人权理想的背离,使马克思将关注点转向了探寻国家制度与法律背后的经济根源,从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立场,转向了脱离青年黑格尔派的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研究,最终进入经济学研究视域。

(三)转向“唯物主义”,批判黑格尔人权—法哲学的逻辑抽象

为了揭示资本主义人权法制种种缺陷的本质,探讨启蒙人权思想难以进入现实的原因,必须纠正以往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 从而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框架,为改变社会人权状况寻找现实的方案。马克思考察了黑格尔的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与历史经验和当时普鲁士的制度现实相比照,开启了对作为政治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的考察。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家庭是由国家决定的,在国家、社会的运行中,他仅仅关注“抽象概念的各个环节达到了现实性”。这种唯心主义的法哲学观念仅仅在概念上规划了国家制度在抽象个人的执行下的合理化运行,却没有看到现实个人的差异性与社会性;将抽象的理念作为现实社会的制度蓝图与决定力量,在表述上强调了人的理性与主体性,在实际上却否认了人的能动性。马克思则站在唯物主义立场,指出: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法律是为人而存在的、应当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不能仅凭君主的个人意志决定;人民则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个人,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

资产阶级人权法制根植于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体现。为了维持统治的合法性,资产阶级将自身的利益表述为普遍利益、天赋的权利,使无产阶级的地位边缘化、处境不断恶化;以对启蒙人权思想自由、平等、民主理念的空洞宣传,粉饰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平等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指出美、法、英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法律表述与社会现实的巨大落差,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制的虚伪性,启蒙运动所宣扬的“人权”理想,在这里面临着“异化”,从解放人类的向导,沦落为统治阶级迷惑人民、剥夺其自由与权利的政治工具。对异化的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不仅需要从法哲学角度进行历史性考察,更需要对其物质基础与社会关系进行现实性分析。

二、解构人权:对资产阶级人权法制的现实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1〕他们所反对的并非人对人权的追求,而是当时资本主义制度所标榜的“人权”,即异化的资本主义人权。

资本主义人权的异化并非新近发生的歧误,而是自始至终内在于其概念本身。通过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性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人权分裂、抽象、狭隘、虚伪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以“为人类求解放”为不懈追求, 倡导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内在一致为目的的“人权”本真意义上的彻底实现。显然,资产阶级并不足以担当这一彻底、普遍的“人类的解放”的领导重任。

(一)反驳人权“天赋论”,强调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历史根源

“天赋人权”将人权定义为“自然法”规定的、人按其自然本性而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其实质是对人的自然欲求的彻底肯定与神圣化。〔2〕“天赋人权” 的证成诉诸人的自然属性,对人性进行了抽象与简化,为获取理论上的普遍与平等而忽略了人在社会属性方面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差异,因此是不完整、不充分的。马克思认为,将自然状态看作人类本性的真正状态,只是“18 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虚构”。〔1〕

资本主义“人权”一开始便作为封建特权与神权的直接对立物而出现。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它将“自然权利”直接等同于人的自由,宣布人“生而平等”—— 封建等级制度将人类“按抽屉来分类”的境况必须被改变;它要求改变奴隶与农民人身依附、半依附的社会地位,以便取得雇佣剥削的自由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 它强调政府的职责是保卫人“生存、自由和幸福的权利”,若政府“变成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2〕恩格斯评价道:“权利的公平和平等, 是18、19 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3〕

然而,就原初概念的生成而言,“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4〕资本主义人权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超出国家与民族范围的、作为工商业经济社会生活组织形式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导致了“个人”身份的二重性: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即市民(bourgeois),又是政治国家的存在者、参与者,即地理空间和身份政治意义的公民(citoyen)。由此,个人的权利要求也分为了两部分:一方面是市场意义和世俗生活意义的市民,表现为“自然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非政治的人(homme),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利己的人,他将市民社会当作自己持续存在的“自然基础”,他的权利要求便是人权(droits de l' homme);另一方面则是地理意义和身份政治的限定性的国家公民权利——作为特定疆域和制度范围的政治公民,是抽象的、人为的、寓意的人、法人,他的权利要求便是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5〕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menschlichen Titel)”一句中,马克思并未使用德文常用的“权利”(Recht)一词,他所使用的“Titel”源于罗马法(拉丁词源titutulus),在法律术语中意指“认定某种资格或主张的凭证”。就此而言,无产阶级所应求助的“人的权利”、为人的资格的认定(或马克思自己意义上的“人权”)关乎这一阶级中个人及阶级整体自身作为“人”“人类”的存在层面上的合法性,这一“资格”只能经由共产主义、通过人的解放才能得以充分实现。而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所使用的“人权”概念(德文menschenrechte 与法文droits de l' homme)直接摘取自启蒙人权文本,指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无论是德语Recht 抑或法语droit, 都同时包含“权利”与“法”两个含义,在权利语境中可被理解为建立在客观法基础之上的个人的具体权利〔1〕,主要是对人存在本身所带来的衍生权利在法律意义上的确认。马克思认为启蒙“人权”实质是资本主义国家市民社会中利己的人的权利,这一范畴同政治生活维度的“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相对,体现出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双重结构生发出的“人权—公民权”二重性。刻意使用不同单词阐发“权利”概念,体现了马克思批判启蒙人权并计划建构自己的人权概念的理论倾向。

“人权”与“公民权”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样的呢?现代西方人权的最深层的社会基础及合法性根源是市民社会,而不是抽象意义的国家政治。但是, 近现代西方学者有意识地将其本末倒置过来。就此而言,对(国家)政治解放的认识误区在于:“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 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2〕政治解放属于统治权力享有者和占有者的权利,由此并不必然地带来“人”的解放,公民权的取得并不等同于人权的实现。政治国家的本质“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 而人的利己的物质生活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3〕政治领域的内容由此也表现为形式上的、普遍的“类”的内容,异化为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4〕在国家政治形式上,西方国家范围内的“人” 作为消除了等级差别的抽象的公民,在政治国家之中取得了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取得了“政治解放”;但在现实生活中,政治上被废除的诸多因素依然在市民社会之中持久地发挥着作用,这意味着“政治解放”只是将“政治等级”的差别转变为了“社会等级”的差别,仅仅实现了人的“部分解放”而已。

(二)揭露“普遍性”错觉,指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非人”本质

当资产阶级谈论人权的普遍性的时候,由于它并未对资本主义人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实基础进行考察,它实际上假定了整个社会皆处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既有钱又有文化知识,或者可以随意获得它们”。〔1〕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就是美国宪法,它一方面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也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2〕

作为资本主义人权的核心主张,“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 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3〕因而资本主义人权带来的政治解放的本质只能是属于资产阶级自身的政治解放。若它依然坚称自身代表性的普遍主义,那是因为无产阶级、奴隶、有色人种、女人、异教徒等(这些身份常有交叉重叠)被排除在了人权主体之外,被从资本主义人权照射下的“人的概念”光谱中剔除出去,唯余“具有一定资产的白人男性基督徒”一条窄窄的光带。

同样地,资本主义人权主体只是在促进商品交换、剩余价值剥削与生产力发展的意义上享有自由和平等。“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4〕,与其说是资产阶级享有人权,不如说它只是作为“资本的代表”“人格化的资本”〔5〕而享有人权,只是凭借私有制而沾了它所占有的财产的光。作为资本主义人权主体的“人”被赋予了私有财产的性质,实际上已经被降低为“资本之物”,其价值与社会地位取决于它所代表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它“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6〕它享有的是为防范利益冲突而使人与人分隔的竞争的“自由”与被同样看作“独立自在的单子”的异化的“平等”。〔7〕而无产阶级由于缺乏用于交换与积累的生产资料,只能使自身的劳动力成为商品,辗转于资本主义生产机器之间,享有被剥削的自由、名义上的民主与在“人权”面前作为“非人”的平等。

恩格斯认为,现代的平等的基础应当是“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内容包括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1〕资本主义的所谓“人权”,就“人”的意义而言,一方面将资产阶级以外的群体排除在人权享有者行列,是狭隘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人权的“名义主体”,在事实上只是其私有财产的人格化,而背离了人的本质,是一种深度的异化。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的人权代表的不是人的权利,而是财产的所有权,它反而是否定人的。

(三)剖析“不平等”现实,论证“政治解放”较之人权目标的不彻底性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制度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宗教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 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尘世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国”。〔2〕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则把这一抽象表现得更为抽象和普遍,“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3〕

相对于“人的解放”整体目标而言,资产阶级意义上的政治解放专注于资产阶级本身,具有鲜明的不彻底性。“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私法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法表述出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法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加以制定。”〔4〕于是,历史上的不平等权利以习惯权利的形式承袭下来。“国家是以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5〕“当政治生活感到特别自信的时候,它试图压制自己的前提——市民社会及其要素,使自己成为人的现实的、没有矛盾的类生活。但是,它只有同自己的生活条件发生暴力矛盾,只有宣布革命是不间断的,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正像战争以和平告终一样,政治剧必然要以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1〕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2〕作为资本主义现代国家物质基础的市民社会依然保留着过去的不平等要素,这种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由此也在其观念产物即资本主义人权之中延续,人权异化不可避免。

“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3〕,然而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使得政治国家的统治者与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支配者往往高度重合,于是法律与国家意志不可避免地成为该群体特殊利益的表达,阶级利益构成了人权话语的现实基础。具体而言: 资产阶级历史地占有生产资料,以此作为剥削剩余价值与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并进一步通过选举财产资格限制,将自身的经济特权转化为政治特权。又由于资产阶级对新闻、出版行业等话语工具的掌控,同样获得了社会生活层面的文化特权。在政治国家层面的名义平等之下,市民社会中的不平等日益加剧。而资产阶级对人权的呼吁,只会反映其所代表的资本文明的要求,不断地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理论武器与制度支撑;而无产阶级由于其在历史上不享有任何习惯权利、遭受着一般的不公正、除自身之外身无长物,他的劳动、他所创造出来的东西不是作为“他自己的财富的条件”,而是成为了“他人财富和自身贫穷的条件”〔4〕,自然无法效仿资产阶级求助于“历史的权利”。因此,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即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不平等的“人类的解放”。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和解构表明:

首先,人权并非由“上天”或某个至高力量所赋予的,而是人凭自己斗争得来的。如若所谓的“上天”并未将权利赋予某个阶级,以至于它“被戴上彻底的锁链”而经受着“普遍的不公正”〔5〕,它便不应继续寄希望于历史的权利,而可以通过现实的斗争求助于人的权利,从而实现自身的解放。中国人民争取独立、争取解放、争取人权的斗争经验便是具体例证,毛泽东曾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1〕对人权来源的探析也从侧面划定了人权主体,人权主体并非资本主义人权概念中的抽象个人,而是通过斗争为自己及本阶级争取来这一权利的现实的人。后者所享有的“人权”不受封建宗教力量、资产阶级法律文书的随意予夺,是真正的人权。

其次,人权标准并非永恒的,而是流变的。资本主义人权观是在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现代国家作为由于自身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2〕、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3〕,从而为自身当下的统治树立合法性。经济发展与社会斗争使得“福利国家”成为众多西方国家的重要特征,但是社会公民福利的保障与发展必须依靠国家制度与财政支持,也受到各国历史文化观念的影响,这些基础条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地区各不相同, 对人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资产阶级并未批判地考察人权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却自认为取得了永恒的普遍性。〔4〕恩格斯如此评价:“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5〕

最后,资本主义人权取得的解放是不完全、不彻底的解放,是政治国家领域的公民权意义上的平等,而等级制度的物质基础依然存在于市民社会的现实生活之中。因此,“政治解放”只是部分地完成了人权要求的“人的解放”的历史使命。

三、人的解放:社会主义人权的历史使命

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6〕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解放推翻了封建君主与宗教神权的专制统治,改变了人将自身异化给君王与上帝的情况,完成了人权在思想领域的阶段性任务,实现了启蒙思想的革命性历史使命。人权,按其名称所提出的“人的解放”的基本任务,是一种历史的、现实的活动,它要求改变资本主义人权体系之下人将自身异化给资本与物的情况,实现人本质的复归与异化了的“人权”概念的复归。人权要充分实现其历史使命, 关键在于下一阶段——通过广泛的人权实践,实现人权范围的普及、内容的拓展与质量的提升。这一阶段人权行动的主体,便是无产阶级。

(一)消灭阶级特权,强调人权实然主体与人类解放的普遍性、广泛性

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吸引力在于其应然主体的普遍性:人们生来是,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王权神权至上、个体尊严与自由受到严重压迫的阶级社会,这种无条件的“普遍主义”成为资产阶级反击封建主义现实性的锐利武器,显示出了观念上的革命性——“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1〕

资本主义人权口号是全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理想化、抽象化产物,而不能说是社会现实利益的普遍代表。事实上,如毛泽东所言:“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2〕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人权立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只要阶级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少数阶级的特权,逐渐走向异化。在资产阶级取得普遍统治,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的世界中,封建特权进入历史的垃圾堆,“人权”成为资产阶级特权,而广大无产阶级则被剔出人权实然主体范畴。

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取代资产阶级成为这种彻底的、真实的、普遍性的代表,正是因为这个阶级同现存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由此它代表着“一切社会等级的解体”;它遭受着普遍的不公与苦难,无法求助于“历史的权利”,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由此它具有了现实的普遍的性质。〔3〕社会主义者所要求的“人权”,是消灭阶级从而使得人权从被异化了的阶级性话语最终复归为人类性话语、实现应然主体与实然主体的统一, 是使人通过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复归于人本身,实现“每一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围绕现实权利,强调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性、具体性

资本主义人权观基于对人性的抽象理解,关注私有财产的权利与资本增殖的需要,寻求剥削劳动与自由贸易的平等,而忽略了人社会历史性的实践本质、脱离了共同体:“自由权”建立在人与人、人与共同体相分隔的基础上,是人为保全自身而定下互不损害的界限;“私有财产权”表现为人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将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平等权”将所有人等同地视为孤立的单子;“安全权”则是对可能侵害的防范与对个体权利、财产的保障。将人凝结为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按其本质,是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然而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之中,“类生活”本身反而成了他们作为利己的人的独立性的限制。〔1〕资本主义人权要求消灭阶级特权,取得国家层面的公民的平等, 而并未动摇市民社会的固有秩序,未改变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只作为抽象权利的实现为现存统治秩序辩护。因此它所引发的是观念的革命,取得的是有条件的、政治层面的“解放”,把原来“将人按阶层分类”变为了“将人按财产分类”。

“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2〕“为人类求解放”,就是最大、最真实的人权。恩格斯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3〕在马克思主义影响下、在社会主义人权理想的感召下,无产阶级成为实现自身解放与全人类解放的根本力量。为将人权从抽象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无产阶级的要求是消灭阶级本身。社会主义人权主体是实践着的、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人。他要求人在自己具体的、经验的生活中成为政治的“类存在物”,而扬弃作为人本质异化表现的虚幻的共同体——政治国家,使人回归其真正的共同体本质。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

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观。俄国革命的经验证明了在落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可能性,明确了社会主义政权要以人民的现实利益为指导,改善人民生活状况。强调人权的现实性,要求保证劳动群众实际参与国家管理,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1〕,取得经济、政治、文化和思想解放。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进行了不懈努力,实现从贫困到温饱到总体小康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跨越,为中国人权事业打下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内容上要求全面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富裕, 也要体现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权利主体上要求全民共享—— 强调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惠及全体人民。〔2〕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消除贫困、推动共同富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实际地改善了中国人民的生活,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涵,也对世界人权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反对套用单一“人权标准”,提倡人权发展道路的多元化、差异化

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体现为不同样态。人权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也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结构与文化环境。西方国家的个体经验无法推演出资本主义人权的普适性,人权发展与道路选择必须以主体间性为基础,尊重不同各方的个性与自主性。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的发展阶段、经济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各不相同,使得人类文明展现出百花齐放的亮丽图景。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3〕,世界各国人民应该也能够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4〕

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人权的社会历史性,不是为了将某个文明同另一文明分离,而恰恰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承认。共产主义人权理想,是在尊重个体差异基础之上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5〕社会主义人权观则是通过各个文明普遍地实现人权而达成“人的解放”的历史使命,它客观看待各个文明的现实差异,并尊重其选择适合自身的人权发展道路,而不是一面对客观存在的国情差异视而不见,一面在各个文明之间评出高下,以“教师爷”之名将西方现代文明的人权经验强行套用在其他文明之上。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天真的,所谓“普世价值”只能代表一种抽象普遍性,它是空泛的口号、辩护的工具,却唯独不是现实变革的武器;另一方面是伪善的, 它构筑以西方文明为模板的“人权理想国”,从而垄断“人权”的解释权与人权标准的裁定权,以此为借口按照自身利益的诉求操纵国际格局,按自己的面貌重新描绘这个世界,将其他一切文明变为自身的附庸。这种“分裂”是资本主义人权在公民生活的平等与市民生活的不平等之分裂在国际关系上的延伸,其结果是一个分裂的世界——观念上的普遍权利与现实中的普遍无权的分裂(即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的分裂),“高等文明”及被它视作附庸的“低等文明”的分裂,人的共同体本质与世界范围内的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普遍疏离与防范的分裂。

人权的历史使命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人权目标的普遍性与人权概念的阶级性在当下并不冲突,人权概念的阶级性是对现存发展差异与利益矛盾的客观判定, 人权目标的普遍性一方面作为最终目标指引着各国人权文明实践的发展方向,一方面为当下文明交流、文明互鉴构筑对话平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也是人权真正实现其历史使命的人性基础,它不但无损于人权实践的现实性,反而在资本逻辑的全方面统治中重申了人类尊严, 在人普遍地将自身异化给物、异化给资本的情况下强调了人类本质的复归。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交融,阶级性话语终将被人类性话语取代。

四、结语

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及深入影响,资本主义人权观由此被视为普遍、永恒的“普世价值”,成为人权判定的“唯一准绳”与各国政策决策的“唯一尺度”。然而,一旦深入人权发生史,人们就会发现,尽管资本主义人权观一定程度上包含“人权”的一般性内容,但由于其历史特殊性与阶级本质,其释义绝不能被直接拿来顶替或等同于人权的全部思想内涵。仅就当下现实后果及影响而论, 历史上曾为人类解放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权”,逐渐沦为当代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与强权政治的替代性表述,沦为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以“捍卫人权”之名,行侵犯主权、践踏人权之实;用“人权报告”作为恶意制裁他国的借口,破坏世界经济的公平竞争与世界秩序的稳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整体的文明进步,“人权应然”与“人权实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资本主义人权走向其诞生之初宣告的理想的反面,走向了被解构、被置换的强烈可能性和现实性。

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地考察了“人权”从主体性反思到权利诉求的概念生成史,超越了启蒙人权思想与黑格尔主义法哲学观念对理念与现实的颠倒,解构了异化的资本主义人权,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人权法制的社会经济根源与权力运作方式,批判了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也构建起新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将“人的解放”作为人权发展的最高目标;不仅为社会主义人权的革命实践、社会主义人权法制的建立提供了道路指引,也为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框架。在共产主义人权理想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引下,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主权”“全面发展”“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等思想精髓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实践不断成为现实。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实践,不仅切实地改善了中国人民的生活,为世界现代化与反贫困事业作出卓越贡献;也创立了实现个体价值与共同体价值在真正意义上共通共融的新人权范式,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新的借鉴。

在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彼此交织的大变局语境下,对待人权不仅需要批判性话语,警惕“普世价值”“人权理想国”以精巧的话术掩盖现实矛盾,也需要建设性话语,以丰富的人权实践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与不断拓展;不仅需要阶级性话语,明确人类文明各形态发展的现实差异,尊重人权道路选择,强调“各美其美,美人之美”,也需要人类性话语,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美美与共, 天下大同”。

(责任编辑:李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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