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5年罚款4亿
2023-04-29王茜
王茜
历时多年,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原董事长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判决出炉。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3月24日消息,现年74岁的乔天明因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亿元。
作为川酒“六朵金花”之一,剑南春一直活跃在白酒行业的浪潮之中。但该公司长期受制于乔家的官司影响,未能在资本市场有所迈进。去年4月,乔天明的儿子乔愚正式出任剑南春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隐匿国有资产2.64亿元
此前,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曾起诉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018年9月12日至14日,乐山中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为期3天的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乔天明行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相互质证,对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乔天明作最后陈述。
经过数年等待之后,2023年3月24日晚间,乐山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乐山中院当天下午一审公开宣判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对被告人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4日,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剑南春董事长。2003年,剑南春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万元。改制期间,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4亿元归改制后的剑南春所有。
乐山中院认为,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有公司剑南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剑南春所有,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乔天明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股权改制爆“退股门”
资料显示,乔天明出生于1949年,1982年进入剑南春酒厂,历任剑南春酒厂副厂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于2000年担任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至今。
据重庆媒体报道,20岁出头的乔天明在矿区当了多年工人,1978年被派到党校学习。1982年,32岁的乔天明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开始跑调动。据他在自传里回忆,那时还没有请客送礼的现象,完全靠自我推销介绍。他被绵竹酒厂接收,两年后就升任党办副主任,接手酒厂的行政工作。
据报道,上世纪80年代中期,剑南春整顿,乔天明被调离领导岗位,不久又东山再起。1989年,酒企从计划转向市场,乔天明出任负责销售的副厂长,解决了当时剑南春产品滞销问题。1996年,乔天明担任剑南春集团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4年后出任剑南春集团“一把手”。
在乔天明治下,剑南春在全国打响知名度,一跃与茅台、五粮液并称“茅五剑”。据央广网报道,2003年,剑南春邀请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到剑南春参观访问,又在2004年白酒提价潮中赢得机会,当年销售额约25億元,而同时代茅台的营收约30亿元,与剑南春同为“川酒六朵金花”的五粮液营收超60亿元,泸州老窖营收约12亿元。也正是在2003年,乔天明主导剑南春改制,为剑南春爆发内斗掉队行业前三、迟迟未能上市埋下了隐患。
2003年,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川委发〔2002〕2号”《关于加快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剑南春集团进行了“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改制方案。随后,绵竹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同意采取“由剑南春集团现有领导层作为经营团队融资控股、职工持股并引入战略投资伙伴”的方式进行产权改革。2004年该方案正式获得四川省财政厅批复。最终,剑南春集团国有净资产为9.29亿元(不包含商标等无形资产),并以这一价格为转让价。
据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社旗下《法治周末》报道,2012年8月,剑南春集团推出《剑南春集团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要求将2003年改制时员工手里的《出资证明》改为《受益权份额证明书》,此外对职工股份(收益权份额)回购价定为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70%,遭到基层职工强烈反对。
有员工认为,《出资证明》是自己股东身份的证明凭证,而《受益权份额证明书》则代表自己与剑南春之间只是一种类似委托投资理财的关系,此举是为剥夺员工作为剑南春股东的身份,部分员工举报乔天明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这次股权风波,以“溢价回购”告终。2013年6月,剑南春集团、职工、政府三方协调后,达成了“溢价回购”方案,剑南春集团以均值14.06元的价格回购了职工手上所持股权,约有90%的职工选择卖出股份。
屡传借壳上市未果
作为全国知名白酒品牌,剑南春被誉为四川白酒界的“六朵金花”之一,如此响亮的招牌自然备受资本市场厚爱。而事实上,还未上市的剑南春早已搅动起A股涟漪,让概念炒作的投资者跃跃欲试,有人痴迷炒作,有人为此被罚。
早在2002年,*ST金路(000510. SZ)曾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当时的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珠峰(600338. SH)摩托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法人股转让给剑南春集团。
此前,剑南春集团已经通过受让四川佛兰印务有限公司和四川德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1915万股和524万股金路集团股权,成为金路集团第三大股东。
若股权转让顺利完成,剑南春集团将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借壳上市有望实现。但出人意料的是,2002年最后一天,汉龙集团悄然入主金路,剑南春集团借壳梦碎。不过,在随后的时间里,市场不时流出剑南春再度借壳金路传闻,2013年12月金路再度否认借壳给剑南春。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A股市场便会盛传剑南春借壳上市的消息,随之相关股价亦陡然上涨。其中,近期被市场爆炒的妖股财信发展(000838.SZ)前身“国兴地产”和华塑控股(000509.SZ)等个股,都曾被传为剑南春集团借壳标的,而后上市公司也相继澄清查无此事。
如果说是一般投资者借势炒作也就罢了,竟有上市公司高管自导自演发布剑南春借壳的虚假信息。2015年8月,金宇车城(000803.SZ)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董事长胡先林、时任董秘罗雄飞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来源:证券时报网、澎湃新闻)
专家点评
本案当事人乔天明作为剑南春改制前后的董事长,在改制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伪造财务资料隐匿国有资产归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所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国企“改制”,不是国企“改姓”,在市场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既要盘活,也要防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