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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罗”风波

2023-04-29李辽

法人 2023年4期
关键词:改编权大陆游戏

李辽

编者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近年来,网络文学逐渐成为动漫改编和游戏改编的重要内容源头。一些广为流传的网络小说被充分发掘商业价值,被授权改编为漫画或网络游戏。但热门IP背后往往拥有巨大商业利益,更容易受侵权者“青睐”,著名长篇玄幻小说《斗罗大陆》也同样未能逃过这一劫。

在“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案位列其间。

《斗罗大陆》是唐家三少(本名张威)创作的小说,自2008年起在起点中文网连载,备受粉丝追捧,点击量达几千万次。

2009年6月5日,张威将涉案《斗罗大陆》文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

2015年3月,张威创作出 《斗罗大陆》 外传系列——《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之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

2016年初,玄霆公司发现在4399手机游戏网(a.4399.cn)上,有一款由吉乾公司开发名为《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的手机游戏,标注“唐家三少正版授权巨作”“以网络人气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为原型的作品”“由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改编而来”,并且涉案游戏人物大量来自《斗罗大陆》原作品,剧情及人物也完全一致。

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由于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一审法院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吉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认为,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独创性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内容。同时,大型游戏权利人取证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法院并未绝对要求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公证所有游戏章节,该审理思路对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著作权“蓝海”:机会与风险并存

四大焦点问题

第一,玄霆公司提出的改编权到底是什么权利?

著作权法中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法条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改编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一定是一个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基础但衍生出新灵魂的作品。因此,大量采用原作品内容,而没有新鲜血液注入的作品不能称为改编作品。

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本案中,出现了两项内容不同的改编权,一个是小说《斗罗大陆》原作者授予玄霆公司的对于该小说的独家游戏改编权,另一个是吉乾公司通过转授权获得的《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

第二,游戏和文字作品作为不同表现形式可否放到一起比对?

现实生活中,我们一般认为游戏和文学作品是两种载体。游戏一般以声光电等要素为介质,文字内容占据比重不大,需要玩家动手操作参与。而文字作品是通过文字记载,让读者去阅读和思考,两者在形式上大相径庭。但在该案中,法院对这两个貌似相关性不大的载体进行比对,提出两者实质性相同的思路,也就是说,这两种载体虽然看起来没有相似之处,实质上却共用了一套内核,而这个内核和我们常见的比对方式也有区别。

游戏本身涉及文字的部分肯定远远小于小说,《斗罗大陆》这部小说世界观宏大,人物众多,故事情节错综复杂。如果单将字数作为比对标准,意味着可以任意采用故事的人物设定、情节、门派招数进行游戏设定而不涉及侵权,这显然对著作权人和拥有授权的玄霆公司不利。出于公平考量,法院从更高维度上,将两种载体实质性内容进行对比,也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判断游戏有无新的创造性内容,这不论是在判断思路上还是判断方法上,都具有参考意义。

第三,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玄霆公司改编权?

本案中有两个被告,分别是吉乾公司和四三九九公司。这里的重点是研究吉乾公司实质上有没有用到《斗罗大陆》中的情节和设定。吉乾公司要改编只能从自己得到授权的《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入手,不能改编自己没有改编权的作品。而从法院审理情况来看,吉乾公司开发的《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内容和情节大量来源于《斗罗大陆》原作品,也就是说,吉乾公司侵犯了玄霆公司的改编权。判决结果由吉乾公司承担责任。而四三九九公司作为运营商,不存在改编行为,不应承担改编权侵权责任。

第四,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權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作出赔偿500万元的判决。

本案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距今30余年,经历三次修改。十几年前,著作权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著作权是什么、著作权能带来什么、著作权应该获得怎样的保护,大众普遍缺乏相关认知。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资料在市面上比比皆是。

近年,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媒体宣传,国人版权意识有大幅提升,但总体而言仍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创作者对自己著作权的规划和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国内企业对自己拥有的著作权不知如何布局,缺乏长远眼光,导致自己创作的IP非但没有为自己创造出应有价值,反而给侵权者提供了大量财富。

另外,维权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赔偿額又相对较少,很多企业不愿将时间和精力放在著作权维权上。“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案是一个教科书式案例,我们看到,法院也在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了现代技术发展下侵权的多种方式,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对企业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的启示

该案从正反两方面都能为企业带来启示。

从著作权人角度,企业应该意识到,著作权是企业创收的常青树,理应得到足够重视。以本案中小说作品《斗罗大陆》为例,原作小说风靡一时,拥有强大粉丝队伍,这样的作品可以跳脱文字作品本身局限性,衍生出无数个分支将市场细化,从而将利益最大化。尤其是现在,我们身处信息高速传播的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多种多样,让无数不可能变为可能。

手握著作权的公司要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全面布局的眼光。游戏、视频、电影、改编、二创、同人、手办等衍生出的联名产品,都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收益,甚至可以推动文化产业链繁荣。如果企业在这方面有创造力和执行力,就能开拓出行使著作权的更多方式。

从另一个角度反向思考,如果企业没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在进行相关作品的市场化时,要分析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本案中,被告通过转授权方式得到《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改编权,但在原作品和外传作品改编上,越界将《斗罗大陆》的情节和设定应用到自己开发的游戏中。这部分行为被法院判定为侵权。对于企业来说,要厘清权利边界,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有清晰认识。

在著作权这个“蓝海”市场上,机会和风险并存,希望更多企业能利用好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为自己带来收益。同时,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也应该有策略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促进市场和法律双向发展,创造一个健康、有活力的优质环境。

(责编 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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