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公民基本权利知多少
2023-04-27杨六青
文/杨六青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尊法、守法、用法。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带大家走近看似冰冷的法条,感受宪法的温度。
宪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小齐和小陈是同一所中学的初中毕业生,1990年,小齐被某商业学院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被小陈冒领。在小陈父亲的策划下,小陈以小齐的名义到商业学院就读。毕业后,小陈继续以小齐的名义参加工作。1998年,小齐知道小陈冒领自己的通知书上学并就业一事后,将小陈、小陈的父亲以及有关学校和单位起诉至法院。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小陈父亲的策划下,小陈冒用小齐的姓名上学并就业,导致小齐失去了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小陈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了小齐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了小齐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小陈、小齐二人所在的中学、某商业学院以及当地的教育委员会在此事中亦存在过错,应与小陈、小陈的父亲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小齐因受教育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周末,小华去市中心的超市购物。当小华要离开时,超市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将其拦住,原来,该工作人员怀疑小华偷拿了超市的东西。工作人员将小华带至办公室后,对小华进行盘问并强制搜身,在确认没有搜到东西之后才放小华离开。小华因此事精神受到刺激,她的父母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且,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工作人员无故对小华进行盘问并搜身,严重侵犯了小华的人格尊严,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小李在某学校收发室工作,平时负责收取信件。小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隐匿、毁弃和拆阅他人信件数百封,给收信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且,小李还偷偷将信中的内容拍下来,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通信而不受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属于写信人与收信人之间的秘密,未经写信人、收信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阅、销毁或公开。本案中,小李未经他人同意,私自隐匿、毁弃、拆阅他人信件,还将信件内容公开,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