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023-04-27张锡汪张奇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庭审司法

张锡汪 张奇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下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具有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正性、坚持司法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内与国外的新机遇、新问题和新挑战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8.06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公正司法也被誉为“最后一道防线”,而所谓的公正司法,就是要求保护权利和制裁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过程要公平公正,换言之,即权利必须受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制裁。由此可见,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人民群众诉诸法律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这更是生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1 政治性: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个政治性要求,来达到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1 集中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时刻保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而坚持党的领导,更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的体系效益,进而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保障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行为目的,系统地整合了司法领域各类法律法规,同时也不断制定新的法律,诸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以此来发挥司法制度的功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如此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的中国,如何确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各地之间协调一致并具有可操作性呢?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也代表着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

1.2 弥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不足

从功能定位来讲,党的领导具有的高效性,为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具有的“低效滞后性”这一先天不足之处提供了补充。实践中,在群体性社会矛盾事件中涉及法律问题时,因司法程序启动的低效率、滞后性等客观存在,导致“走完一遍程序”已经都好几年了,权益也迟迟得不到维护。经常出现这种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却没能在实质上解决争议,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司法资源陷入程序的泥潭中不可自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部门对这些群体性社会矛盾事件的处理往往坚持以“程序至上”的形式理念来掩饰“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权益实现的乏力,即过分追求程序价值导致轻视实体价值,致使基于中国国情的制度沦为“程序”的附庸,这显然是不太合适的。因此,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来促进司法部门办理这类案件的能力,特别是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时,能有效提高司法部门在处理涉诉案件的效能。

1.3 引领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从制度改革来讲,制度的活力在于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司法改革举措,能够为处于社会不断发展进程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带来活力。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要求,决不能忽略,若采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随意改革的方式,那必将使该制度掉入改革的“陷阱”,从而背离中国的基本国情,走向非常危险的境地。为了防止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应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堅持党的领导,明确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司法为民”这一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可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风向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走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

2 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这在结果上体现为人民群众能有非常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内在的要求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交融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利于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主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功能,形成服务于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保障力量。

2.1 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司法制度明确了司法活动中的各类阶段、各种程序,体现了司法以程序价值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固然可以让司法制度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但若未规定公民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又缺乏应有的司法活动公开内容,必将导致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甚至是枉法裁判,因此,必须将明确司法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各个程序在公众视野下接受监督,比如法院的庭审程序同步直播、判决一律公开等。

2.2 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司法便民服务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长期忽视人民群众作为诉讼活动主体的基本事实,导致人民群众的诉求处于不予重视的状态。现代的司法活动逐渐从司法便民服务的层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要求,并强调司法部门应当从整体效果上加强对便民服务的规范化。譬如法院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健全互联网立案模式、提供12368诉讼服务热线、坚持送法下乡和“马背上”的法庭审判形式。这样的整体效果兼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是司法为民的本质属性,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力量的介入可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以前“无处申冤”的窘境。

2.3 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司法裁判执行制度

与诉讼活动中的立案、审判等其他制度不同,执行制度尽管具有强制性,但并未引起败诉方当事人的重视,以至于仍然是“案结事未了”,败诉方依旧我行我素,“能逃则逃、能躲则躲”,穷尽一切办法“玩失踪”,拒不履行法律责任。既然是法律责任,自然就要求败诉方要及时、全面地履行,但由此“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在党的领导下,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协调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各方力量着力破解“执行难”,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司法执行中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失信被执行人处处设置限制,让其在社会中难以“遁形”,既可以督促其及时、全面地履行义务,又可以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2.4 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司法救助责任制度

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确保困难群众的诉讼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立司法救助制度来给予这类群体司法保障,而且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救助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力量作用下,得益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此不断提升对司法救助服务的要求。所谓司法救助制度,最为主要的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按照法律援助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状况直接依职权为当事人指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可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早已贯穿于司法救助制度之中,也因此具有了优越性。

3 公正性:以审判为中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由来已久,而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上的“公平正义”理念要焕发出新的光芒,司法诉讼活动必须严格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庭审实质化,具体包括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方面的要求。

3.1 庭审实质化

无论从庭上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理来看,还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在庭外对案件已经进行了书面审理来讲,都达不到“实质化”的要求然而,从一方面而言,这也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庭上形式审理和庭外书面审理具有错误性,从另一方面来讲,无需顾及这两类审理方式就完全将案件搬至庭审中进行实质化审理,也显然是不对的。可是在与庭审“实质化”和“形式化”中的价值衡量上,就应当按照司法公正性的价值理念,而更偏向于庭审的“实质化”价值要求。因此,仅仅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而采取的庭审“形式化”模式,没有让案件进入到一个“实质化”审理的框架中,未坚持庭审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势必使得庭审结构被架空,导致无需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就形成了案件的裁判结果,可想而知,司法制度将会形同虚设。

3.2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庭审实质化的第一保证,考虑到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既然要求庭审的实质化,本来就应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然而陷入“证据瑕疵或不足”困境中的庭审也将难以保证实质化要求。将依靠证据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依靠证据质证认定确定其“证明力”结合起来自然可以得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保证。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庭审和未采取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审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模式,体现在权利诉求停留在文字中,而没有表现在权利人的实际言语中,可以导致权利救济效果和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上的明显差别。由此可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了其优越性。

4 科学性:司法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推动司法制度高质量发展必然离不开科学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因司法制度运行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等引发的司法制度内部和外部的矛盾不断增多,必须防止司法地方化,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向科学、正确的发展道路,并发挥其独特有的优越性。

4.1 在司法改革前进方向上

从司法制度研究到司法权力配置,从制约监督保障再到司法人员专业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都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此特殊性就是中国的国情,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优越性的基石。然而,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作用的情况下,若不坚持中国的本土国情,既可能导致司法地方化的肆意蔓延,可能又导致制度生搬硬套地“嫁接”而营养不良的现象,如此这般,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实为不妥。以死刑废除为例,国外有许多国家相继废除死刑,这些国家认为死刑一方面是残忍的,另一方面也达不到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只能起到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在这样的理念指導下,较之其他国家选择了废除死刑。但是,这并非就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依旧坚持死刑制度,目的就是要震慑那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徒。而与此同时,一些其他的国外做法,相对来说比较有道理,但那也是基于他国的制度土壤而言,不考虑我国的制度环境就盲目地运用于我国,几乎是愚昧至极。

4.2 在司法权力结构配置上

考虑到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司法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将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作为主管司法工作的机构后进行协调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各方力量,加之法院、检察院四级权力配置,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政法委作为党的机构,具有两个维度的职能,即分别对应着对司法部门之间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同时也具有协调这些部门之间有效运行的功能。权力的运行应当在权力配置结构化的框架之下,否则就会出现权力“脱轨”、失控的现象,尤其是为了防止滋生腐败而破坏司法政治生态。有鉴于此,司法工作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裁判执行全程中,基于坚持司法权力结构化配置的模式,以至于从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倒逼各个司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全面的履职,不能越权办事或不履行职责等不作为行为。另外,从权力属性、法治发展路径以及权力契合度上看,政法委在司法工作中的职责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是中国国情在司法领域的延伸,这与国外的司法制度有很明显的不同,体现的是中国特色,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越性。

4.3 在司法制约监督体制上

我国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并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检察,进一步健全错案追责的司法责任制度,从现实意义上来看,充分发挥纠正补错功能,专注审查司法案件的公平公正性,有利于对司法工作的制约监督,更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规范层面来讲,当前的司法制约监督体制还是一定程度上比较健全的,但现实中却还是出现了类似“孙小果案”的地方司法“塌方式”腐败现象,说明了司法制约监督体制还有尚存不足的地方,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此类案件还有其他因素共同影响的存在。在監察法出台之后,许多配套规定尚未建立起来,此制度与彼制度之间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进一步探索司法制约监督体制的完善。但通过认识到“孙小果案件”中对涉案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后,我们也又能体会到监察制度的全面覆盖、巡回法院与巡回检察院的巡查纠错以及错案追责制度的倒查模式,在司法制约监督中,对司法工作的纠正补错功能具有高效性、震慑力。实际上,这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即体现了勇于刀刃向内,能够及时、全面的纠错性。

4.4 在司法职业人员管理上

通过将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做法,在合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薪资水平的基础上,推行对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另外,还有加强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由于法院等司法部门案多人少等因素,微观上需要对法官们予以分担任务,宏观上加强司法工作队伍的壮大,故而需要构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提倡对于司法工作的职业化,可以朝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方向作出巨大努力,因为作为司法工作来讲,其专业性强、实践性更强的特点,需要“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进行支撑,需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共同协作,这样才能明确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司法工作。

5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所走的是自上而下的道路,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却兼具中央权威和地方特色,同时具有的政治性、人民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特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还传承了中国古代时的制度特点和吸收了国外司法制度的优势,具有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经验的“中国之治”,因此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自身优越性以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22,(21).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N].人民日报,20211117(1).

[3]张文显.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概念和丰富内涵[N].经济日报,20221023(7).

[4]先藕洁.司法体制改革提升群众安全感[N].中国青年报,20220506(3).

[5]许身健.论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重塑[J].江西社会科学,2022,(1).

[6]靳栋.结构与功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研究[J].政法学刊,2022,(2).

[7]热娜古·阿帕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长春大学学报,2021,(11).

[8]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J].中国应用法学,2020,(3).

[9]徐智超,王娜.浅析证据裁判原则[J].西部学刊,2019,(11).

[10]夏红.证据裁判原则之功能分析—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背景[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11]张景义.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N].人民法院报,20091027(4).

猜你喜欢

司法制度庭审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读《西夏司法制度研究》有感
《西夏研究论丛》的又一力作——《西夏司法制度研究》出版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前瞻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言语主体与庭审转述行为主体的多元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