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驱动下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研究
2023-04-23丛挺冯思淇李想高远卓
丛挺 冯思淇 李想 高远卓
1 背景
近几年,随着文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产权制度不断完善,文化产业发展逐渐由单一的内容生产和产品销售模式转变为基于文化产品产权的多层次开发运营模式,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的保护、开发和有效利用问题受到广泛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文化产业迎来数据爆发式增长,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使得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持续推动文化产业结构升级、链条优化和价值拓展。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高级形态,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活动同样受到来自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深刻影响。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提出,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场、在线交易平台优势,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1]。
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活动和价值实现建立在相关价值链的系统构建基础上。当前,针对文化产业价值链的研究,主要关注文化产品层面的价值活动[2-3],即文化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并延伸到数字技术环境[4]与“互联网+”环境[5],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产品价值链的逻辑框架。尽管有部分研究关注到文化产品知识产权的授权开发和利用[6],以区块链等作为技术支撑,建构版权价值活动流程[7-8],但并未从产权价值的系统层面深入探索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问题,且未将数据资源作为关键要素纳入其中。相比于一般文化产品价值链,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基本结构,特别是在数据驱动环境下的重构表现和作用机制存在明显差异,亟待加强针对性研究。
基于此,本研究从产权价值链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基本概念与主要构成,重点对数据驱动下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作用机制与实现路径展开研究,为探索新形势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相较于已有研究,本研究的主要创新贡献表现为建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价值生成-价值流转-价值实现”的三阶段模型,提出数据驱动背景下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三重作用机制,即数据赋能、全链条升级、数据权益价值链构建,并结合三阶段模型,从价值生成、价值流转和价值实现层面分析重构实现路径,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分析框架。
2 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内涵与构成
2.1 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内涵
文化产品产权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所有权,包括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两种形式。文化产品产权不是指一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即人们在使用文化产品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
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归属于广义上的文化产业价值链。文化产业价值链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基于文化产品本身的价值链,包含由作品创作、复制、生产、传播、销售到消费所构成的完整过程;另一个则是围绕文化产品产权所形成的价值链,包含产权创造、开发、交易和利用的完整链条。尽管产品价值链与产品产权价值链相伴相生,且相互之间存在诸多交叉重合之处,但两者在价值链管理对象、运行模式和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首先,在价值链管理对象方面,不同于一般文化产品价值链以产品本身为管理对象,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将产品产权视作管理对象,高度重视凝结于产品之上的产权价值,其核心是对文化产权的授权和授权后的管理。即便是同一产品,由于被授权的类型和时间范围的差异,其产权也会处于不同的状态,需要进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其次,在价值链运行模式方面,不同于传统文化生产与传播的线性化模式,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表现为由中心向外围扩散的同心圆开发模式,利用文化产品可反复授权交易的优势,对文化产品进行创造性开发和再生性生产,推动产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通和价值链整体效益的提升,实现文化价值的持续释放和裂变。最后,在价值链影响方面,不同于产品价值链局限于产业内部的影响,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融合性,通过文化符号的传播和产权转移,其价值链影响可辐射到其他相关产业和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不仅影响文化产业内部,还会与旅游、房地产、信息等相关产业结合。
综上,本研究聚焦于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层面,将其界定为以创意为源头,以文化产品为客体,为促进文化产品经济价值提升,由文化产品产权创造、开发、交易和利用等多个能够产生价值增值的独立价值环节所构成的价值系统,其中既包括与产权生成、流转和实现增值过程直接相关的基本活动,也包括对上述活动起辅助作用的价值活动。
2.2 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主要构成
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其中间的每个过程环节都可视为价值链的构成要素,或称之为子系统。不同于传统产品价值链,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借助产权的流通和再利用,将文化作品中的知识和创意价值转化为经济和市场价值,并在产权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增值。相关学者指出,文化授权价值链的实质是创意驱动下的文化生产和价值生成过程[6]。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和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实际情况,本研究提炼出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三阶段模型,以此阐述该价值链的主要构成,具体包括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阶段、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流转阶段、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实现阶段。这三个阶段又可细分为一系列重要环节,其中有产权价值生成阶段的文化资源整合、文化作品打造、文化产品产权确定;产权价值流转阶段的产权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和管理;产权价值实现阶段的产权开发利用、产权运营和维护。
(1)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阶段。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是产权价值链得以运行的前提,指的是文化产品作为一种商品的经济价值的产生,具体表现为社会群体对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有权的价值认可和制度规定。文化产品产权的生成依赖于一系列内外部条件,最主要依赖于创作者的智力资源,通过人的创造性,对零散的文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与创新,将其转化为具备产权价值基础的文化作品。另一方面,文化产品产权生成不能忽视重要的外部条件,包括广义上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它们构成了文化产品价值生成的主要来源。当然,文化产品产权生成也依赖于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产权保护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产权制度,文化作品只能是作品,无法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产品,也就无法形成具有经济流通价值的产权。
(2)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流转阶段。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流转是产权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广义上的文化产品产权流转包含前期估值、产权许可转让、产权售卖、融资以及综合配套服务等一系列要素。狭义上的产权流转则主要针对产权交易环节,即文化产品产权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文化产品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的经济活动。由于文化产品产权的特殊性,产权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价格失灵的现象,为避免价格失灵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在实际交易前往往会进行必要的产权价值评估。通过产权价值评估,文化产品产权可进入到后续的实际交易环节。鉴于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具有明显的价值网络特征,伴随着授权价值链的持续延伸,授权过程中的节点不断增多,同一授权标的物的交易次数逐渐增加,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将实现持续倍增,由此获得的价值回报也将不断扩张。
(3)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实现阶段。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实现是文化产品产权的价值目标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也是作为产权价值主体的人使作为客体的文化产品产权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外在价值,对主体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具体而言,通过对流转的文化产品产权进行有效开发利用和后续运营维护,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为企业和个人等权利所有者带来预期的经济收益。产权价值实现有赖于一系列内外部因素,第一,提高文化产品产权的创新含量是产权价值实现的前提,只有优质的版权作品和高水平的专利技术,才能为企业和个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第二,产权价值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是产权价值实现的关键,产权价值实现需要经历技术研发、资本投入和市场运作等活动,高度依赖以企业家为代表的产权价值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第三,良好的产权社会环境是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完善的产权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引导文化企业加大产权价值开发力度,提升其产权价值的运营和管理能力。
除了价值链基本活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还包含相应的辅助活动,即文化产品产权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社会宣传等,如针对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搭建线上交易平台并提供信息服务,提高交易活动的运行效率;围绕文化资产评估等相关主题开展专业培训,提供面向文化产品产权交易的服务等。上述支持活动为价值链基本活动提供重要保障。
3 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作用机制
当下,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数智技术正以极高速度、极大能量影响传统文化产业,由此也激发了传统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需求。首先,在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引领下,需要利用新技术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产权的确权及授权方式,同时在现有产权成果的基础上推动价值增值和实现。其次,从现有产权价值链结构来看,受限于传统技术和资源条件,不同链条环节之间往往处于相互割裂状态,不同节点之间缺乏直接有效的数据关联,使得相应的反馈存在明显滞后性,亟需借助数智技术手段进行价值链升级。最后,于文化产品产权最终服务对象机构和个人而言,价值链建设需要满足其对文化产品日益丰富且个性化的利用需求,如基于情境自动生成的视频图像等,且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实时评估反馈,相应的价值链需要有更多数据智能要素的引入。
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重构目标是利用数据驱动技术,对现有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进行升级改造重塑,以满足社会和个人对文化产品产权的利用需求,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基于上述分析,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依靠数据驱动技术,全面赋能现有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扩展从价值生成、流转到最终实现等多个环节的价值链发展空间,提升其运行效能;二是基于区块链、大数据,对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进行全链条升级改造,优化文化产业创新生态;三是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催生新的平行于原有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的数据权益价值链,并建立起基于文化数据权益的价值链运作方式。
3.1 数据驱动全面赋能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
数据驱动技术对于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直接作用体现为全面赋能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流转和实现的全链条过程。
3.1.1 赋能创作者与产权价值生成
数据驱动通过赋能文化创作者,推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降低文化创作门槛。尽管到今天为止,创作一部顶尖作品依然需要一流的创作者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智能化创作工具和数据分析软件不断涌现,更多的创作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创作完成一个富有创意的文化产品,并形成具备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产权。二是激活大规模创作群体。根据《2022抖音知识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抖音万粉知识创作者数量超过50万,同比增长69.6%[9],借助于数据驱动的开放平台,越来越多的知识创作者加入到文化创作中来,推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此外,数据和信息技术发展使得作品不再仅仅是由创作者独创生成,而是来自创作者、粉丝的价值共创,以及基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术的人机共创。近期,谷歌、微软等IT巨头纷纷进入AI绘画领域,开发了相应的AI绘画工具,用户只需通过输入关键词,选择特定的绘画风格,就会生成相应的画作,并可根据成品进行调试。虽然人工智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从产权创造能力上看,基于数据驱动的AI技术使得文化创作实现了巨大的跃迁。
3.1.2 赋能交易市场与产权价值流转
数据驱动对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流转阶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优化产权价值评估方式,为产权交易提供更为精确的数据参考。通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新型技术手段,实时捕捉、挖掘并分析市场和消费者数据,将可能影响产权价值的相关因素纳入进来,构建完整的价值评估模型。阅文集团推出的网络文学作家指数榜就依据作家名下所有作品本年度内的线上影响力(理论稿酬+用户阅读时长)、读者热度(月票+评论)、版权价值(版权类稿酬)等维度数据综合加权编制,由系统自动测算生成,全面反映阅文签约作家影响力和品牌价值[10]。二是拓展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多元主体的介入,文化产品拥有了更为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和价值流转方式,包括数字版权的交易流转、基于IP价值的内容深度开发合作。2022年,占据长视频头把交椅的爱奇艺与短视频头部平台抖音达成协议[11],双方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极大地拓展了优质网络视频的价值空间。三是降低产权交易和流转成本。相比于传统产权交易模式,数字环境下的文化产品产权交易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实现更广范围内的实时交易,而数智技术在加快交易流程数字化的同时,有助于推动不同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打造一体化的产权交易平台,极大地降低产权交易和流转成本。
3.1.3 赋能消费市场与产权价值实现
数据驱动对产权价值实现阶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提升用户消费体验,扩增产权市场需求。新技术带来了新的文化产品与消费体验,如借助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用户获得超越纸质图书的沉浸式体验,带动相关产品产权市场需求。2020年英国Inception公司获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熊猫日记》启蒙图画书系列AR图书双语版的全球制作和发行权,是我国首个AR图书版权输出海外市场。二是提升企业产权运营和管理能力。通过引入数智化资产管理平台,实现文化资产数据的自动采集、获取和分析,提升资产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同时借助AI分析技术可有效识别具有增长潜力的优质文化资产,帮助企业进行更明智的商业决策。三是拓宽产业边界。基于数据融合所带来的产业融合,突破了传统文化产业的边界,加快数字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消费品工业、智慧农业的融合发展,为产权价值实现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3.2 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全链条升级
作为一种典型的数据驱动技术应用,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块链结构的分布式数字账本,它被认为是“数字经济时代价值互联的基石”[12]。区别于一般数据驱动的单点赋能方式,区块链与大数据结合打破传统基于信息互联网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孤岛”模式,通过全链条升级,转变为基于价值互联网的过程可追溯、产权可保障、节点可验证的“网络”模式,推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功能提升与生态重塑。
首先,强化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信任共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2021年)》中指出,区块链正向“信任链”“协作链”的新发展阶段迈进。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节点共同提供认证所架构的全新共识性信任机制,不仅能从源头管控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达成文化产品内容创造的分布式共享,推动数据与信息的流转从内容交换向价值交换与价值创造的转变[13],还促进数据存储与信用生成的统一,实现各参与主体的信任增强,借以降低产权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助力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提质增效。
其次,优化文化产品产权全链条保护。对于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运行而言,产权保护是基础性保障,产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化产品及其创作主体。区块链技术基于其技术特性,有助于帮助解决作品基数大、流转频率高的文化产品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等难题。例如,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借助区块链技术将作品信息实时保存上链,形成有效的登记存证信息,完成作品版权认证;通过全网监测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采集,将侵权证据进行上链固定,完成侵权证据取证。
最后,提升价值链各节点运行效能。区块链技术不断运用于文化产业与产权领域,为文化产品的产权生成、产权开发、产权交易、产权利用等不同环节提供技术支撑,以此更好地释放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创新活力。譬如,在产权生成环节,区块链通过时间戳技术能够对文化产品每阶段的创作过程进行记录,明确创作主体的身份,并且有效保护匿名或署假名的创作者的个人隐私[14];在产权开发环节,区块链技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文化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过程的可追溯,推动文化数据共享与价值增值;在产权交易环节,区块链技术以其记录不可篡改特性实现产权交易透明化,通过智能合约达成产权自动化交易,避免出现多头授权、无效授权、重复授权等现象,优化产权交易生态。
3.3 数据驱动催生新的平行价值链
正如相关学者研究表明,数字技术不仅赋能文化产业全链条,而且创造出了新的平行数据市场[15]。从产权价值链角度,数字技术同样催生出一条新的平行于原有价值链的文化数据权益价值链。如影视作品使用大量特效制作场景,互联网文化产品设计、制作、宣传、消费过程中产生海量数据,构成了文化大数据资产的重要组成。相比于大多数文化产品,一般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价值,而只有投入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对文化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才能形成相应的数据价值,并随着价值链环节推进而不断释放并提高其价值。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数据本身的价值链活动,将其分为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及数据应用等基本主要环节[16]。本研究所提出的面向文化产品的数据权益价值链,指的是以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前提,围绕文化数据资产的价值生成、流转和分配等方面展开的价值活动,具体包括“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形成——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分配”等主要环节。与传统产权价值链中数据所发挥的辅助作用不同,文化数据权益价值链中数据要素扮演核心角色。
3.3.1 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本质是数据资源化。CCSA TC601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发布的《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将“数据资源化”定义为“通过将原始数据转变为数据资源,使数据具备一定的潜在价值,是数据资产化的必要前提”[17]。对文化数据资源而言,如何将原始散落的文化数据转变为可控且具有价值的数据集,是实现数据资源化的关键。
从面向文化领域的数据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需求侧和供给侧,前者主要是文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如用户数据和交互数据等,对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有助于引导文化产品生产和创新;后者主要针对从文化资源中“萃取”的大量文献素材、音视频资料、文化遗产等数据资源[18],所得到的包括用于识别和展现文化的图像、文字、声音、动画、影片、三维全景、三维模型等数据[19]。相比于一般领域的大数据,供给侧大数据是文化领域所独有的资源优势,需要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关联、数据解构、数据重构等一系列环节,将其转化为优质的数据资源。特别是通过数据关联这一环节,将零散的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关联起来,形成对文化内容的整体性把握,为文化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提供保障,并为文化产业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3.3.2 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形成
根据201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文化数据资源[20]。而文化数据资产则是具有资产权属、经济价值和文化属性的可计量文化数据,包括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消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数据资产,也包括原有其他类型资产的数字化转化的数据资产[21]。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产,文化数据资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交易性和可再生性等特征。
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形成的背后是数据资产化的过程。所谓数据资产化就是通过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使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得以充分释放。针对文化领域,数据资产化是将凝结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者的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形成资产化的关联数据,从而获得数据变现收入[18]。2022年8月,由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承建的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正式上线运行,该中心聚焦文化数据,打造服务于文化数据生产与应用的交易生态,面向国内与国际范围开展文化数据交易业务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业务。通过建立文化大数据交易体系,传统文化机构可以直接购买到可供生产创作的数据资源,提升文化生产效能,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文化产品。
3.3.3 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分配
区别于一般文化资产,文化数据资产中提到数据资源的“合法拥有”并不等同于绝对排他性的数据所有权。一方面,以“所有权”规制数据权属不利于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和流通,另一方面,客观上数据资产的未来收益与所有权归属并无太大关系,而主要取决于“谁开发利用”。
考虑到文化数据的生成主体、加工主体、利用主体往往不同,不同主体对于数据的价值贡献程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在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就舍弃了所有权的立法思路,强调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强调数据持有主体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包括对数据自主管理的权利和对数据处理授权同意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则是以数据处理者为权利主体,保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成果,保护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相关权利。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运营商对其开发的数据产品进行运营、支配、交易、收益的权利。以网络视频为例,网络视频内容制作方、服务方和用户对于网络视频数据的权属问题,各自或共同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以形成对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这些数据资产中包含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具有个人信息人格权益,归属于文化数据的生成主体,也即网络视频用户;作为文化数据的加工主体,网络视频内容制作方在内容制作过程中生成大量内容数据,同时因对基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等而获得相应的增值数据权益;作为文化数据的运营主体,网络视频服务方通过为网络视频提供服务而享有对相应数据产品的运营、支配、交易和收益的权利。总体而言,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在于利用而非归属,多个财产权益之间并不冲突,不同主体可以通过协议,各自在其对数据合法控制范围内行使相关数据权利并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收益分配。
4 数据驱动下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实现路径
基于上文对数据驱动重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逻辑、作用机制的系统分析,本研究进一步从实践层面,探讨数据驱动背景下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实现路径。针对当下文化产业发展阶段,尤其是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现实状况,借鉴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三阶段模型,我们认为,应从价值生成角度完善文化数据基础制度,推动优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从价值流转角度优化文化产品产权价值交易流程,特别是文化数据资产价值分配机制,最后从价值实现角度创新文化产品产权经营模式,探索更多的实际应用场景,释放文化数据价值。
4.1 基于价值生成的文化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基于数据驱动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建设有赖于完善的数据基础制度环境,尤其是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近几年,国家从宏观制度和政策层面加强数据要素顶层设计。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战略任务。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并从“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战略举措。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文件,为数据基础制度,尤其是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指明了原则和方向。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备受关注的一条信息就是组建国家数据局。根据《方案》要求,国家数据局将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从上述政策文件和机构改革方向来看,数据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
相比于政务、医疗、零售和工业等领域,文化领域的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整体上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此外,现有的文化数据建设更多局限于文化行业内部,文化大数据体系与国家整体大数据体系之间尚缺乏有效连接[22],无法发挥文化数据资源的全部潜在价值。未来,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包括文化数据价值评估、数据确权、交易服务、数据合规和监管、数据安全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体系建设,破解文化数据资产评估难、确权难等制约性障碍,为文化数据资源利用和价值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考虑到文化数据的应用范围和影响超越单一的文化部门,宜由中宣部牵头,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等多部门共同推动文化数据重大工程,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文化数据资源、文化数据与经济社会等不同领域数据资源之间的充分融合,发挥多元主体参与和多元数据协同效应,助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健康发展。
4.2 基于价值流转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分配机制优化
当前,文化数据资源共享与价值分配机制是影响价值链多元主体能否实现有效协同的关键。针对传统文化产品产权交易活动而言,通过大数据采集工具的广泛普及,强化对产品产权价值相关数据的实时获取,有助于及时准确地评估其产权价值,提高产权交易效率,促进产权价值分配。
针对文化数据要素驱动的产权价值活动,以数据、算法和算力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内容生产(AIGC)正逐渐从小众走向主流,这对文化创意产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文化作品呈现出数据化趋势,不再是以单一作品形式而是作为机器学习的训练样本形式出现,原本基于静态作品的版权授权模式面临结构性重塑。由于数据资源共享所带来的收益分配预期不明确,相关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参与价值链建设抱以观望态度,因此相应的价值分配机制亟待优化。近期,一些新型文化科技平台尝试引入新的价值分配机制,如一个名为HiiiMeta的新创项目[23](图1)就是集艺术风格的确权、授权和使用为一体的AI艺术生态,首先开源艺术家将原创作品交由风格机器人(一代)进行训练,生成二代作品,开源艺术家因授权其作品使用而从购买者那里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由于二代作品是由风格机器人基于开源艺术品创作而成,其版权归开源艺术家和二代创作者共有,创作者拥有作品在协议内的商业使用权,相应的基于二代作品商业化应用所获的收益归二代创作者所有;之后,风格机器人(二代)利用二代作品进行训练从而形成三代作品,但因为其中携带了风格机器人(一代)的风格基因,其版权由开源艺术家和二代创作者所有,在三代创作者向二代创作者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中,根据开源艺术家“风格基因”的具体占比抽取部分作为版权费用,剩余的费用则归二代创作者所有。授权费用、版权费用和商业化应用构成整个生态价值链的主要收入模式。尽管目前,对于数据驱动下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价值分配模式存在诸多争议,但突破单一静态授权模式,优化价值链价值分配机制已成为各方共识,并且成为未来一个阶段的重要目标。
4.3 基于价值实现的文化产品产权经营模式创新
文化产品产权经营模式创新建立在对内容数据、用户数据、交互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上。当前,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主要聚焦文化数字内容和文化资源数据,后者往往作为前者的衍生产物存储于企业内部。如何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使文化资源数据由隐性价值向显性价值转化,有利于激活文化科技融合的巨大动能,赋予文化产业更大的想象空间。如电影《阿凡达》以卓越的视觉特效和3D画面打造出史诗级文化产品,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包含特效场景渲染在内的庞大数据资料,据悉整部电影大约3PB的数据存放在BlueArc和NetApp的存储系统中。从文化数据经营模式创新角度来看,如果将这些珍贵的数据资源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不仅能够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还能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授权其他公司在制作类似科幻主题电影或节目中利用该数据集创造出更多元丰富的文化产品。除此之外,文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需求侧数据,如内容传播过程中用户生成内容和用户消费数据,形成基于海量数据的用户研究报告或用户价值评估系统,进一步推进文化数据的商业价值开发,助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延伸和拓展。
当然,考虑到不同类型文化产品差异,在经营目标和模式选择上也有所不同。我们认为,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主要有两种主导经营模式,分别是“+数据”和“数据+”模式,前者是将数据看作是一种赋能工具和手段,在保证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既有运行逻辑的前提下,发挥数据驱动在价值和功能延伸上的重要作用,从而助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实现;后者则是将数据看作是构造社会、市场和行业发展的建构性要素和力量,需要在全新的数据基础设施上按照数据化思维重新统合价值链结构和运作模式,提出全新的价值实现方式,如从底层打造新的数据智能文化产品。针对大部分相对封闭且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如具有收藏价值的文化艺术品等,宜采取“+数据”模式,也即在维持现有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运行框架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推动产权价值实现,为文化产品多模态呈现、虚拟沉浸式体验和多渠道运营提供支撑。针对开放程度较高且价值相对分散的文化产品,如网络游戏、科技期刊等,应积极尝试“数据+”模式,通过采集挖掘整合文化数据资源,探索个性化游戏视频实时生成交易、科研数据灵活复用等创新模式,推动以文化数据权益为核心的产权价值实现。
5 结语
虽然从应用层面,文化产业离真正意义上的数智化仍有较长一段距离,但一系列前瞻性研究已然让数据智能驱动成为文化产业的热点话题。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不仅是文化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还全方位嵌入文化产品产权价值生成、流转、实现等各个环节,深刻影响并改变着文化产品产权价值活动。本研究首先基于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内涵,提炼并构建产权价值链三阶段模型,包含价值生成、价值流转和价值实现;然后在数据智能驱动背景下,从国家创新战略、现有价值链局限与价值链服务对象层面,提出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需求和目标,基于价值链赋能、全链条升级、数据权益价值链构建等维度,揭示数据驱动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重构的作用机制,最后结合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三阶段模型提出相应的价值链重构实现路径,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性的分析框架,有效助推文化产业数实融合。
当然,本研究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对基于文化数据权益的价值链与传统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关系仍有待深入探索,二是未针对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的动态运行机制展开深入分析,相关结论仍有待实证分析予以验证。未来将根据数据嵌入文化产业深度,建构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产权价值链体系,并结合系统仿真与多案例比较等方法,对产权价值链运行模式展开定性与定量分析。
作者贡献说明
丛挺:提出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论文撰写与定稿;
冯思淇:研究资料搜集,论文修订;
李想:研究思路设计,论文修订;
高远卓:研究资料搜集,论文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