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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质量如何影响外资企业进入模式
——来自中国设立开发区的经验证据

2023-04-23黄玖立丁思琪

经济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独资外资企业开发区

吴 敏 黄玖立 丁思琪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0 年,中国的实际外商投资额高达1 537 亿美元;规模以上外商投资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的22.4%。①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1》。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主要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三种模式。图1 描述了1985—2019 年中国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变化情况。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外商独资方式逐渐取代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方式成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②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商独立出资设立,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展业务。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资企业在中国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企业联合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股权和管理权。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作,中外双方不以投资金额作为分配利润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合资方式,外商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有助于中国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一个重要且有价值的问题是,促成外资企业进入模式转变的关键驱动力量是什么。

图1 1985—2019 年中国外资企业进入模式趋势

东道国的制度质量是影响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关键因素。制度质量是指一个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对投资者产权的保护程度。当外资企业面对的制度质量较差时,由于缺乏足够的本土经营经验,外资企业一般不会贸然选择以独资方式进入,更愿意与本土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以降低经营风险。当外资企业面临的制度质量较好时,外资企业能够较容易地掌握目的国的法律法规,更倾向于选择以独资方式进入,通过增加控制权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润。然而在经验研究中,制度质量较难测度。现有文献主要利用契约执行效率或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度量国家层面的制度质量(La Porta 等,1998;Nunn,2007),或用是否具有相同法律起源度量国家间的制度差异(Acemoglu 等,2001;史宇鹏等,2011)。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同,但是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和市场化程度不同,各地区之间的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别。然而,度量中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质量差异绝非易事。已有研究使用较多的中国市场化指数(樊纲等,2011)只有省级层面的数据,度量城市层面的制度质量仍是经验研究中的重要难题。

鉴于城市制度质量不宜度量,本文利用设立国家级开发区作为城市制度质量改善的拟自然实验,考察制度质量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升所在城市的制度质量。一方面,国家级开发区是新设立的行政区域,行政级别高于区外地区,开发区不受已有制度的“牵绊”,能够建立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设立国家级开发区也会带动区外地区制度质量的改善。开发区与区外地区在吸引外资上属于竞争关系,竞争效应会促使区外地区学习和模仿开发区的先进经验,进而带动整个城市制度质量的改善。本文研究发现,制度质量改善有助于降低外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其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事件研究结果表明,设立开发区对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激励效应在政策实施后逐渐加强。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所在行业的契约密集度较高和来自大陆法系的外资企业,制度质量对独资进入方式的激励效果更大。

本文的贡献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独资方式逐渐取代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方式,成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首选投资模式。已有文献将上述特征事实概括为外资企业的独资化特征(朱允卫,2002;赵增耀,2004;皮建才,2009)。现有研究虽然发现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可能是促成外资企业独资化的重要原因,但是并未给出严谨的经验证据。本文采用规范的计量经济学方法证明制度质量改善是促成外资企业独资化特征的重要驱动力量。第二,现有关于东道国制度影响外资企业的研究重点关注制度质量或东道国与母国的制度距离对外资企业进入决策或企业绩效的影响(潘镇等,2008;王恕立和向姣姣,2015),本文重点关注制度质量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扩展了该领域的研究视野。第三,设立各级各类开发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创举之一,开发区在促进出口(黄玖立等,2013)、拉动经济增长(Wang,2013;Alder 等,2016;Lu 等,2019)、鼓励技术创新(吴敏等,2021)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关于开发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主要利用区域层面数据考察设立开发区对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拉动作用(Wang,2013),或利用工业普查数据考察开发区对企业进入的促进作用(Lu 等,2019),本文重点考察开发区设立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丰富了有关开发区影响外资企业的相关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进入模式选择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核心决策,对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外资企业进入模式是指外资企业在进入东道国时所采用的股权治理结构形式,主要包括独资和合资两种形式。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当外资企业采用独资模式进入时,外资企业享有对企业的完全控制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核心技术,避免与合资伙伴的利益冲突,但独资模式的缺点在于企业需要独自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当外资企业采用合资模式进入时,外资企业能够较为迅速地通过中方合作伙伴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人文环境,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和经营风险。合资模式的缺点在于外资企业失去部分控制权,中外双方在共同经营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合资双方的协调成本较高。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是影响企业进入决策的重要因素(Williamson,1975;Anderson 和Gatignon,1986)。①除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外,资产专用性和内部因素也会影响企业进入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国家间的制度质量和文化差异。现有研究发现,当东道国的制度质量较好时,跨国公司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Puck 等,2009;Tseng 和Lee,2010;张梁梁,2018)。当跨国公司进入一个产权明晰、制度完善的国家时,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熟悉当地的法律和法规,顺利开展经营活动,以独资方式进入能够使跨国公司获得更大的控制权。相反,当跨国公司进入一个产权模糊、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时,采用合资模式进入能够帮助企业克服制度障碍,获取规制合法性(殷华方和潘镇,2011)。现有文献关于文化差异对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尚未达成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文化距离越大,外资企业越难理解东道国的文化,越需要通过合作方了解东道国的传统习惯,外资企业倾向于采用合资方式进入以跨越语言和文化障碍(Anderson 和Coughlan,1987;Kogut 和Singh,1988;潘镇和鲁明泓,2006)。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差异使得外资企业不信任东道国的企业,进而更愿意以独资方式进入以保持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Bivens 和Lovell,1966;Padmanabhan和Cho,1996;Anand 和Delios,1997)。

设立开发区能够有效改善所在城市的制度质量。开发区是新开辟的投资区域,通过建立一站式大厅等方式简化投资手续、优化招商引资的流程,有助于提高开发区的制度质量。开发区内人才、信息和资源集聚产生的外溢性有助于外资企业更迅速地熟悉中国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设立开发区后,区外地区与开发区之间的引资竞争促使区外地区向开发区学习,进而提升整个城市的制度质量。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城市制度质量的改善能够降低外资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外部风险,使得外资企业更有信心以独资方式进入。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说。

假说1: 设立开发区能够提升所在城市的制度质量,降低外资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使外资企业更倾向以独资方式进入。

外资流入既有产业维度的差异,也有来源国维度的差异。为了进一步验证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经由制度质量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我们利用外资进入行业的制度依赖特征和外资来源国法律制度差异进行异质性分析。首先,我们借鉴Rajan 和Zingales(1998) 的论证逻辑,考察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是否在契约密集型行业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①Rajan 和Zingales (1998) 在论证金融发展是否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影响经济增长时,考察金融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是否在外部融资依赖程度更高的行业增长更快。如果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确通过改善制度质量影响了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那么我们应该可以观察到,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对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在契约密集型行业更加明显。文献中常用契约密集度代表一个行业对制度的敏感程度(Nunn,2007)。当外资企业进入契约密集型行业时,企业对制度更加敏感,因此制度质量改善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更大,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当外资企业进入非契约密集型行业时,企业对制度的敏感程度较弱,因此制度质量改善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有限。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说。

假说2: 行业契约密集度越高,提高制度质量对独资进入方式的激励效果越明显。

其次,我们利用不同来源国法律起源的差异进一步讨论开发区设立对外资进入的制度质量效应。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可以归溯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 或大陆法系(civil law)。②还有少部分国家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均起源于欧洲,随着战争和殖民扩张向世界范围传播,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La Porta 等,1998;Glaeser 和Shleifer,2002;史宇鹏等,2011)。普通法系又称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法官在判案时,必须遵循先前上级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决,即需要遵循先例。而大陆法是成文法,是国家机关按照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或行政规章,以此作为案件裁决依据。学界普遍认为(La Porta 等,1998;Glaeser 和Shleifer,2002),普通法系能够为股东和债权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但缺陷是只能根据上位判例和陪审团制度进行微调,系统性突变的例子较为罕见。与之相对应地,大陆法系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在短期内进行重大调整,从而影响市场主体的司法信心。前文述及,中国在法律渊源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条文虽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开发区内及其所在城市的制度质量,但也给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潜在投资者带来包括在选择东道国合作伙伴上的适应性困难。比如,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企业并不确定新设开发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明确自己与潜在东道国合作伙伴的权责关系,因此独资进入的倾向较低。大陆法是一种成文法,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条文的方式较为容易地改善制度质量。基于本国的经验,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对于中国通过新设开发区改善制度质量的信心较大,因此更加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中国。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说。

假说3: 相比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外资企业,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外资企业在成立开发区后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

三、数据、模型和变量

(一) 中国开发区公告制度与开发区数据库

1980 年,中央成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取得了巨大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1984 年,中央决定将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复制” 到14 个沿海开放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中建立首批国家级开发区,试行经济特区的各项政策。1992 年之后,为促进内陆省份的经济发展,中央也批准内陆省份在重要城市建立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很快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 和“试验田”,在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增长、城市化和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级开发区取得成功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仿中央建立起各种类型的省级、市级、县级甚至乡镇开发区。开发区出现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产业雷同和恶性竞争等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借“开发” 之名违规占取耕地再低价转让给企业、违规给予企业优惠待遇,使开发区成为滋生土地违法行为的温床。为此,中央于2003—2006 年在全国开展开发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严格划定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禁止盲目扩大规模。对于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占地过多的进行整合,长期得不到开发的予以撤销。省级以下开发区按照“撤销、核减、整合” 的要求统一整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一律撤销。2006 年,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全部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06 年版),该目录公布了符合条件的222 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 346 个省级开发区名单并详细披露这些开发区的批准时间、核准面积、主导产业等信息。此外,中央还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了中国开发区的四至范围。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06 年版) 对于促进和规范开发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学术界评估开发区政策的效果提供了数据支持。此后十多年,中国的开发区持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是各地陆续新建一批新开发区;二是部分省级开发区升级成国家级开发区;三是部分开发区进行合并或撤销。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 7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公告制度,定期修订并向社会公布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接受社会监督。此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展开《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修订工作,并于2018 年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18 年版)。该目录记录了截止到2018 年3 月被国家认可的各级各类开发区的详细信息,包含552 家国家级开发区和1 991 家省级开发区的名称、代码、批准时间、核定面积、主导产业等信息。

本文利用设立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所在城市制度质量改善的拟自然实验,国家级开发区的名单来自《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18 年版),我们删掉保税区、出口退税区、旅游风景区等特殊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仅保留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对于由省级开发区升级而来的国家级开发区,《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 年版) 中的“成立时间” 报告的是开发区的升级时间而非开发区最初成立的时间。为此,我们基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006 年版) 和开发区官方网站中提供的信息将这类开发区的升级时间替换为开发区的成立时间。图2 描述了1979—2016 年全国累计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数量。从图中可以看出,国家级开发区的数量迅速增长,从1992 年的接近100 个快速增长为2018 年的400 个。本文没有将设立省级开发区作为所在城市制度质量改善的拟自然实验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其一,省级开发区由各省政府批准设立,各省在审核是否设立开发区时遵照的标准不同,各个省级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也具有明显差异,不具有可比性;其二,国家级开发区通常设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使用较为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较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明显优于区外地区。相比之下,省级开发区通常由所在辖区的政府统一管理,实行与区外地区相同的管理体制,在制度质量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

图2 1979—2016 年累计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数量

(二)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外资企业注册数据库

2015 年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形成协同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2017 年6 月,商务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7〕 318 号),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2019 年,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初步建立,平台发布《2019 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该报告记录截止到2018 年12 月31 日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及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外资来源国、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信息。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和变更信息。企业可以选择不公布年报信息,其他几类信息必须公示。

本文数据来自《2019 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我们可以获得一家企业的进入模式、东道国、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根据企业的注册地址解析出企业所在城市,由于企业注册地址的详细程度不同,解析到县级可能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我们只解析到地级市层面。第二,删掉改革开放之前成立的企业。考虑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外资企业信息可能不够准确,我们剔除在改革开放之前进入的外商企业。第三,保留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企业报告的注册类型包括独资、股份制、合伙、合资、合作、合作开发六种,其中独资占比72.4%,合资占比24.5%,其他四种类型占比非常小。为了后续建模方便,我们只保留独资和合资两种类型的企业。第四,我们发现2017 年和2018 年的样本数量明显小于2016 年,可能是由于信息公开存在时滞,新成立的企业信息没有完全录入,因此我们删掉2017 年和2018 年的样本。第五,由于本文使用的数据样本期较长,其间发生了城市分立、合并等行政区划调整问题。为了处理样本期间的行政区划调整问题,我们将各城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调整到2009 年,对于个别行政区划调整较大的城市,我们将其从样本中删掉。最终,我们得到1979—2016 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数据库。图3 描述使用本文数据计算的1979—2016 年新成立的独资企业占比。1992 年之前,以合资方式成立的外资企业数量大于以独资方式成立的外资企业数量,1992 年以后,独资逐渐成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主要方式。

图3 1979—2016 年新成立的独资企业占比

(三) 模型和变量

本文将设立开发区作为城市制度质量改善的拟自然实验,考察制度质量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下标i表示企业所在行业,j表示企业所在城市,l表示外资企业的来源国,k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Entryijlkt为虚拟变量,若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则为1,以中外合资的方式进入则为0。SEZjt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表示一个城市在企业进入当年是否已经成立至少一家国家级开发区。

为准确估计提高制度质量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本文加入企业、地区和来源国三个维度的控制变量。Xkt表示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本文采用投资总额来衡量企业规模,以控制企业自身的特征对其进入模式的影响。Cjt表示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我们用地级市GDP 度量一个城市的经济总量,用于控制市场潜力对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Zlt表示外资来源国层面的控制变量。考虑到母国制度环境赋予外资企业的政治能力可能使其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本文采用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治理指数(WGI) 控制母国制度环境的影响。WGI 变量包括声音与反馈、政治稳定与和平、控制质量、治理有效度、法治程度和腐败控制六个指标。本文采用上述六个指标的平均值来代表WGI,其值越大意味着该国的政府治理质量越高。此外,我们还控制外资企业母国的人均GDP,以控制母国经济实力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μi表示行业固定效应;ρj表示城市固定效应;σl表示外资来源国的固定效应;τt表示年份固定效应;∊ijlkt为随机扰动项。考虑到同一城市不同年份的扰动项可能存在序列相关,我们将标准误聚类到城市层面。

表1 报告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表2 报告区分城市类型的外资企业进入情况统计。在样本区间内,有113 个城市没有成立开发区,222 个城市成立开发区。在没有成立开发区的城市中,有33.27%的外资企业以合资方式进入,66.73%的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在成立开发区的城市中,以合资方式和独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企业占比分别为25.03%和74.97%。从基本描述可以看出,成立开发区的城市以独资方式进入的企业比例较高。

表1 描述性统计

表2 区分城市类型的外资企业进入情况统计

四、基本估计结果

(一) 基本估计结果

表3 报告了基本估计结果,其中第(1) 列仅控制城市和年份固定效应,第(2) —(4) 列逐步加入控制变量、来源国固定效应以及行业固定效应。估计结果显示,设立开发区能够显著提高外商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该城市的概率,即减少外资企业以合资方式进入的概率。以第(4) 列为例,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之后,成立开发区使外商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概率提高5.4%。这初步表明,开发区的设立能够改善当地的制度质量,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促使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以控制程度较高的独资模式进入,假说1 成立。上述结果意味着国家级开发区通过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方式不仅有效提高了开发区内部的制度质量,也通过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了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制度质量的提升,从而大幅降低外资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和潜在经营风险,促使外资企业更愿意选择独资进入方式。

表3 基本估计结果

对于控制变量,企业的注册资本越高,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可能性越小,说明大额投资伴随着高风险,外资企业更倾向以合资模式进入以规避风险。世界治理指数越大,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概率越高。外资来源国的人均GDP 越高,说明母国强大的政治、经济后盾会加大外资企业选择独资进入模式的可能性。目的城市的经济总量对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没有显著影响。

在基准回归中,我们使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由于被解释变量为二值变量,我们在表4 中报告使用Logit 模型进行估计的边际效应结果。估计结果显示,成立开发区能够显著增加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概率。以第(4) 列控制城市、年份、行业、来源国四种固定效应的估计结果为例,成立开发区使得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概率增加5.5%。这一估计结果与OLS 估计结果类似,为解释方便,本文后续仍然使用OLS 估计。

表4 Logit 估计的边际效应

(二) 平行趋势假设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的一个重要前提假设是对照组能够作为处理组的反事实,即应满足在设立开发区之前处理组企业和对照组企业在进入模式的选择上不存在系统性差异。为检验平行趋势假设,我们采用事件分析法进行估计,具体模型如式(2) 所示:

其中,下标k表示企业,j表示企业所在城市,i表示企业所在行业,l表示外资来源国,t表示年份;Dj,t+m是表示j城市设立首家国家级开发区前后第m年的虚拟变量,即只有在处理组外资企业恰好在首家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前(后) 第m年进入时设为1,否则为0。我们以政策实施前一年为基准,对模型(2) 进行估计。其他变量的含义与模型(1) 相同。

图4 绘制了估计系数的大小及对应的90%置信区间,横坐标为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的相对时间。估计结果显示,表示设立开发区之前的虚拟变量均不显著,说明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对照组外资企业的进入模式并无显著性差异,满足共同趋势的假定。此外,我们可以观察到在政策实施当年,估计系数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并在之后的年份不断上升,说明开发区设立对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影响在政策冲击后的一段时间逐渐加强。

图4 平行趋势检验

(三) 考虑其他政策

为了排除同期其他政策对估计结果的潜在影响,我们在回归中加入“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以控制所有行业层面随时间变动的政策,例如2001 年中国加入WTO 和2002 年开始的外资管制政策等。类似地,我们也控制“来源国—年份” 固定效应以控制所有来源国层面随时间变动的政策,例如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全球性或区域性经济冲击。表5 报告了估计结果,第(1) 列控制“行业—年份” 固定效应,第(2) 列控制“来源国—年份” 固定效应,第(3) 列同时控制“行业—年份” 和“来源国—年份” 固定效应,估计结果表明在考虑了行业、来源国随时间变化的政策冲击后,本文的估计结果依然稳健。

表5 排除其他同期政策的影响

(四) 证伪检验

为了检验前文的估计结果是否由任何不可观测的遗漏变量导致,我们随机分配一个城市是否成立国家级开发区进行证伪检验(falsification test)。估计模型如式(3) 所示:

其中,FALSESEZjt表示随机生成的成立伪开发区变量,其他变量的含义同模型(1)。为了使模拟过程更加接近真实情况,我们按照当年实际成立的开发区数量为每个城市随机分配是否成立开发区的状态。例如,1992 年新成立40 家国家级开发区,1993 年新成立3 家国家级开发区,则在模拟过程中随机选取40 个城市,将其首次成立开发区的年份设置为1992 年,再从剩余的城市中随机选取3 个城市,将其首次成立开发区的年份设置为1993 年。以此类推完成所有年份的抽取。然后根据每一个城市模拟形成的成立开发区的时间构造出FALSESEZjt变量进行回归,保存FALSESEZjt的估计系数,将上述过程重复1 000 次。图5 描述证伪检验估计系数的频数分布图和概率密度曲线,估计系数均匀地分布在0 附近,说明成立伪开发区对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没有显著影响,前文估计出的成立开发区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不是由不可观测的遗漏变量导致的。

图5 证伪检验的估计系数分布

(五) PSM-DID 估计结果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无法保证在各个地区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随机性。为此,我们采用倾向评分匹配法对样本进行筛选,旨在使处理组和对照组更加可比。具体地,我们以在样本期内至少设立1 家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为处理组,以未曾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为对照组,通过到沿海距离、到北京距离、人均铺装道路、工资总额以及劳均工业产值五个变量对处理组和对照组进行匹配。匹配变量均使用1985 年数据,均进行对数化处理,各地区到沿海和北京的距离通过经纬度计算得到,其他经济数据来源于1985 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表6 展示了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为被解释变量的倾向评分匹配估计结果。估计结果显示,距离沿海地区近、工资总额高、劳均工业产出高的地区更容易被批准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到北京的距离、人均铺装道路的估计结果不显著。基于上述匹配结果,我们进一步进行平衡性检验,匹配后的处理组和对照组中各变量均值不存在系统性差异,且二者之间的标准化差异均小于10%,说明该匹配满足样本平衡性前提。

表6 倾向评分匹配估计结果和平衡性检验

基于倾向评分匹配结果,我们对匹配成功的样本按照模型(1) 进行重新估计,估计结果如表7 所示。与基本估计结果的呈现方式类似,第(1) 列只控制城市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第(2) — (4) 列依次加入控制变量以及全部固定效应。各列中成立开发区变量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设立开发区能够提高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可能性,降低外资企业以合资模式进入的可能性。

表7 基于匹配样本的估计结果

(六) 加总到城市的估计结果

前文基于企业层面的分析表明,设立开发区会增强外资企业以独资模式进入的可能性。接下来,我们加总到城市层面进行回归。当加总到城市层面时,本文的研究假说等价于: 设有开发区的城市中选择独资进入模式的外资企业比例会相对较高。对此,我们设立如下方程对其进行验证:

其中,j表示城市,t表示年份。Propjt表示在t年以独资方式进入j城市的外资企业的比例,其他变量定义与模型(1) 相同。表8 报告的基于城市层面的估计结果显示,成立开发区能够显著提高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可能性。

表8 基于城市层面的估计结果

五、进一步的讨论

(一) 开发区设立对制度质量的影响

为了检验开发区设立是否能够显著改善制度质量,我们利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城市政商关系排行榜2018》中的数据考察成立过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与城市制度质量之间的关系(聂辉华等,2019)。城市政商关系健康指数由五个一级指标加权平均而得。五个一级指标分别是政府对企业的关心(10%)、政府对企业的服务(40%)、企业的税费负担(10%)、政府廉洁度(10%)和政府透明度(40%)。表9 第(1)列的估计结果显示,成立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拥有较高的政商关系健康指数,说明拥有开发区的城市制度质量较高。第(2)—(6)列考察开发区如何提高城市制度质量。对于成立国家级开发区的城市,其政府关心、政府服务和政府透明度显著高于普通城市。

表9 国家级开发区如何影响制度质量

(二) 考虑行业对制度质量的依赖程度

为了证明开发区设立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是通过改善制度质量实现的,借鉴Rajan 和Zingales (1998) 的研究思路,我们考察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对不同契约密集度行业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对于在高契约密集度行业的企业,其生产所需的中间投入品中专用产品所占比重较大。需要定制的专用产品对制度质量的依赖程度较高,因为需要定制化生产的产品一旦被毁约就很难再次销售给其他企业。在制度质量较差的地区,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对于缺乏市场经验的外资企业,其被“敲竹杠” 的风险较大。因此,处于高契约密集度行业的外资企业受当地制度质量影响相对更大。这就意味着,设立开发区对位于高契约密集度行业的外资企业进入模式产生的影响更大。

为了验证上述假说,我们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加入设立开发区与行业企业密集度的交互项,构建三重差分模型对上述猜想进行验证。契约密集度采用Nunn (2007) 基于美国1997 年投入产出表构建的制造业各行业的契约密集度指标,测算公式如(5) 所示:

其中,θij表示i行业使用的来自j行业的中间投入品占i行业使用的全部行业的投入品总量的比重;表示j行业中专用性产品所占的比重。该比值越大说明该行业的契约密集度越高。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反映外资企业所在行业的契约密集度对开发区作用机制的影响,若交互项系数为正,说明设立开发区会增加位于高契约密集度行业中的外资企业以独资模式进入的可能性。表10 第(1) 列的估计结果显示,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行业契约密集度对设立开发区的效果具有强化作用,即对于所处行业的契约密集度较高的外资企业,开发区对外资企业独资进入的激励作用更大,研究假说2 成立。上述结果再次证实,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是通过改善制度质量这一渠道实现的。

(三) 考虑外资企业母国的法律起源

按照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历史渊源以及在法律方面的共性,各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 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大陆法系更加依赖客观的法律条文以及书面记录,普通法更多依靠局外人的主观判断和口头争辩(Glaeser 和Shleifer,2002;La Porta 等,1998)。史宇鹏等(2011) 发现,母国法律起源为大陆法系的外资企业更加倾向于采用独资的方式进入中国。普通法基于判例原则,法律系统很难在短期内发生系统性突变。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于条文法,改善制度质量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的形式实现,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对于中国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改善制度质量的信心更大,因此我们预期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对来源于大陆法国家的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激励作用可能更强。

接下来,我们加入设立开发区与大陆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交互项构造三重差分模型验证上述猜想,比较基准为普通法系。各来源国的法律起源根据La Porta 等(2008) 提出的方法定义得到。考虑到部分“避税天堂” 国家的特殊性,我们剔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样本。①避税天堂国家清单来自OECD。表10 第(2) 列的估计结果显示,设立开发区与大陆法系的交互项显著为正,开发区与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的交互项不显著。上述结果表明,相比外资来源国为普通法系的国家,外资来源国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改善制度质量的信心更大,更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研究假说3 成立。

表10 区分行业密集度和来源国法律起源的估计结果

六、结论

设立开发区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大创举,开发区在吸引外资、促进出口等方面发挥着“窗口” 和“试验田” 的作用。本文利用企业层面的微观数据考察设立开发区对外资企业进入模式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开发区提供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能够有效改善制度质量,增加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可能性。本文的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事件研究结果表明,设立开发区对外资企业以独资方式进入的激励效应逐年加强。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所在行业的契约密集度较高、母国为大陆法系的企业,开发区对企业选择独资方式进入的激励效果更大。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开发区要营造法制化、便利化的投资环境。开发区要构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深化“放管服” 改革,减少行政干预,简化审批程序,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不断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第二,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开发区要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承担好改革开放“桥头堡” 和“试验田” 的使命,加大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力度,为制度创新“松绑”。第三,开发区应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发区要不断总结可供借鉴和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将制度创新的成果推广到区外地区,实现区内区外融合发展与互补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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