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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乡村建设实施路径

2023-04-22李晓莹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农村

李晓莹

(河南警察学院 公安专业基础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36)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思维方式。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是推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也是农村法治建设体系的一大重要内容。实施科学法治、推进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1 法治乡村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1.1 法治乡村建设是深化农村社会改革的基本保障

农村社会各项发展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基层综合治理刻不容缓。只有全面推进城市乡镇农村环境治理和城乡社区法治建设,才能逐步缩小城乡二元化差距。国家基层治理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治理方式的坚实基石,法治乡村建设既是中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法制乡村建设应在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措施的运作过程中打造法治乡村新名片,在农村法治信仰普及和法治化治理实践过程中完善涉农法律体系,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在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三农”问题始终是国家建设的头等大事,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农村法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具体体现。2035年,我国要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伟大蓝图,农村法治建设是否达到现代化是关键。这就需要打破传统观念,前瞻性地进行农村法制建设改革,实施一系列可行性改革措施,出台更多适合农村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加强农村促进法的进一步完善,不断健全一系列解决社会纠纷的配套机制,彻底深入地实现农村社会化改革。

1.2 法治乡村建设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农村基层社会是一个国家最基础的社会阶层,往往具有人数众多、人员素质较低、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特点,这缘于此阶层人员接受高等教育较少、法律素养不高、法律观念不强等原因。要在农村地区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只有政策先行、宣传到位,让老百姓熟悉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才能在法制的框架内促进各类职业技能的创新和提升,才能在法治的环境下加入基层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改善基层农村社会发展环境,采用科学、有效、合法的治理机制,将基层社会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治理整体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治理措施,出台乡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制度,找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才能开展各项具体治理措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引进“互联网+群防群治”乡村治理智慧平台,推动公共安全平安建设,进一步健全乡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只有理解基层治理的主要目的,积极提出合理的治理方略,通过提高农民的内驱动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管理的外部驱动力,形成内外合力,才能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以及农业、农村、农民各项治理的均衡发展。

1.3 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为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实现了全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了人人小康的梦想。接下来要将一个个的梦想变为现实,真正实现乡村振兴。这就需要将农村各项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健全乡村法律制度,逐年提高乡村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乡村司法机构;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联动作用,进一步疏通乡村群众信访渠道;不断落实一系列国家惠农政策,打开流通渠道,推进信息技术在新农村资源流通建设及经济运营上的广泛应用,实现“互联网+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另外,需不断引进农村高端人才,在法治层面做好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培育村民的法治观念,着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形成干部依法办事、群众遇事找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进一步探索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的新模式。

2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现状及现实困境

2.1 乡村治理的传统因素影响了法治乡村的建设速度

乡村综合治理方式的传统体制构架、制度设计体系和法治机制有效运行等成为当前影响现代乡村综合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这些年来,虽然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速度相对较快,但是现代村落社会文化仍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各种村规民约、思维习惯、习俗、文化因素依然不同程度地被保留下来。例如,一些地区结婚收受高价彩礼已形成惯例、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遭受虐待遗弃、封建迷信思想的残余等都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并持续影响着整个乡村的发展治理方式、具体制度模式的实施与社会运行机制的成效,这些是在推进中国法治乡村制度建设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3]。

2.2 乡村治理水平不均衡阻碍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进程

乡村综合治理制度在具体国家的法治实践及发展过程中,由于同时受到多种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总体水平逐渐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乡村建设发展的新趋势突出体现在经济发展程度较快的国家地区间与农村经济发展进程较慢的发达国家地区之间。例如,一些发达地区受其地理位置、物产资源及气候的影响,开展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宜居、健康养老等项目,推动了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了乡村经济建设、旅游事业的发展;而有的地区地理位置较偏远、物产资源匮乏,难以拉动乡村经济建设、乡村旅游等项目开发的需求。另外,乡村建设需要涉及较多征地拆迁等案件,并需保留以往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乡村风貌,这就导致乡村经济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不平衡,乡村建设治理工作水平分布的不均衡。这一现状将会严重影响后期法治乡村建设试点的整体建设效果和整体进程。

2.3 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影响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工作成效

乡村社会综合治理中有关体制、模式等社会关键性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乡村综合治理体系的最终实现效果。同时,乡村社会现实环境、社会意识状况、政府公共管理的监督考核体系、法治机制能力建设等复杂多样的实际影响因素,也会影响并制约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工作成效。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层工作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仍没有完全从我国农村最根本的改革基础层面上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地影响着当前中国乡村治理与改革工作的发展,例如,乡村人口贫困化、乡村基层负担依然过重等现实问题仍没有解决。我们只有在基层实践工作中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地开展调研,改进工作方式,才能更好地进行全面、有效、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解决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专业化进程及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实现基层乡村建设现代化的治理目标。

3 实现乡村法治建设现代化的实施路径

3.1 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目前,各种城中村改造及城市不断向周边地区延伸等城市化建设项目落地,农村地区逐渐向城市化不断演进,农村面貌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生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新形势下的涉农领域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且范围已超越了往日的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等较小的社会纠纷,开始转向对外交流及贸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更加复杂的矛盾纠纷,其腐败形式更加多样化,腐败手段更加隐性变异等[4]。因此,一方面,国家需要出台更多更好的涉农惠农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各项涉农问题的行政法规,实现“三农”问题法制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对以往涉及乡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顿,不断更新完善,使其充分发挥制度的引领作用,让更加规范明晰的涉农法规推动乡村建设的全面发展。

3.2 强化乡村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乡村地域广阔,人口比例居高,要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发展,乡村地区发展是主战场,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城市一体化进程,关系到整个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提高乡村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完善基层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办理案件多体现惠农政策,采取灵活便民的方式方法。例如,在司法制度上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组建巡回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案件审理。二是要尽量保障民众起诉的程序,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起,让老百姓的诉求尽可能得到满足。三是尽量减免各种诉讼费用,多启动司法援助措施帮助有困难的家庭解决诉讼难问题。总体来说,要从多方面帮助村民解决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3.3 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文化品质

法治兴则国家兴,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我国已形成相对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上下都在普及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开展乡村法治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村民广泛宣传我国的法治精神,特别是要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提高乡村整体法治水平。例如,兴建法治公园,组织法治宣传文艺汇演,观看法治电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组成普法宣传小组,推选出法制宣传带头人、示范户,定期深入村民家中宣传国家法治最新政策,解读各种常见法律问题及防诈骗方法,提高防范意识,缓解家庭纠纷,调停邻里矛盾,力求在短时期内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及整体法律文化品质。

3.4 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打开多元诉求渠道

由于受地域资源优势及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影响,我国长期形成的城市人口与乡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差异显而易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人口素质相对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素质相对较低。从人的主观因素来看,优秀的人大多向发达城市流动,条件一般的人大多留在本地,因此,必须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程度,要配备配套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通门槛低、收费低、程序简单的多元诉求渠道,及时化解乡村地区的各种矛盾纠纷。通过组建长期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也可以采取“一村一司法所”“一村一警”等便民服务措施,让群众有表达个人诉求的途径;有条件的还可以选出村中的法治骨干进行法治专业培训,形成一支“法律明白人”队伍,不断进行深入群众的普法宣传,提升村民整体的法律素养。

3.5 积极推进城乡依法治理,加强农村“数字法治”网络智慧型司法建设

目前,为真正体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水平,就要在全国各地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目前,我国农村西部地区土地辽阔,人员居住分散,开展各种传统法治文化宣传方式进行依法治理的效果不佳,这就需要拓宽思路,因地制宜采用新型“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网络资源,搭建网络平台,在每家每户安装配套设备,以便开展相关司法活动时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审理案件。通过异地视频在线方式进行开庭审理,避免了以往因距离等原因引起的不便因素。该模式也可以通过一组家庭对多数家庭同时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活动,以缩短管理者与民众的距离,用“数字法治”网络智慧建设达到了全民普法、全村依法治理的良好效果。

4 结语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加强依法治国工作新理念和新思想。走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有效保障我国全体农民的利益,妥善处理好当前城乡社会利益矛盾、村民社会矛盾、官民利益矛盾等,这些都反映出推进乡村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建设是当今中国乡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最重要一环[5]。应设立多重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向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方面持续发展,并在实施方面探索出一条可行性路径,广泛地宣传普及土地经营承包、婚姻家庭、赡养、遗产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权利保障、农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民间纠纷预防调解、扫黑除恶等与广大群众实际生产经营、生活方方面面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加强乡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为德之资,德为法之帅。德与法,如同法律人的两根支柱,互为依托,缺一不可,但相较而言,法不够,可以学,若德不行,则很难补环[6]。总之,应构建高校普惠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实现乡村法制现代化,最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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