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著作权观念出现时间探析
2023-04-20刘维捷
刘 维 捷
(岭南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48)
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拥有的专属性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这在有著作权法的今天,人们对此都比较熟悉。而在漫长的中国古代,自然没有现今这样明晰的著作权观念。但现代社会的著作权观念不是突然凭空出现的,而是在长期的文化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中国古代出现初步的类似于今天的著作权观念进行探索时,就需要对自古以来每个时期的文人的作品观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著作权意识萌发
众所周知,春秋之前学在官府,无私人著述。战国以后,王权瓦解,学术下移,出现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学术现象。但那时文人著书立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宣扬自己的思想主张,贡献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智慧和立身处世的人生指南,而不在乎个人的名誉和地位,所以也不介意在文章或著作上是否一定要署上自己的名字。如韩非子的《说难》《孤愤》传到秦国,秦王读了之后,大为震动,但并不知道此文是何人所为。以至于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2146的感叹。此外,许多子书都是师生共同完成或者是其再传弟子集体完成的,署名为某某“子”,也多半是出于对老师的尊敬,因而导致一些子书的作者常常名不副实。这也说明了此时的文人还没有基本的署名意识。
从秦汉开始,文人开始有署名意识。吕不韦主持编写《吕氏春秋》,书成之后,不仅署上自己的名字,而且“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2]170。吕不韦之所以要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借此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地位。吕不韦是个商人,彼时商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容易给人唯利是图、满身铜臭和没有文化的印象,常为他人所鄙视。《吕氏春秋》的成功编撰和“一字千金”的公开承诺,表明他本人不但有思想才智,而且水平很高,字字珠玑,不可更改。明眼人当然能洞悉其中的奥秘,自然也没有人敢去揭这个榜。
文章和书籍是给别人看的,不是为了孤芳自赏。如果自己呕心沥血写作的东西能够传播出去,使更多的人看到并知道自己的大名,这对于青史留名意识浓厚的中国古代文人来说,是求之不得的好事。纸的发明,相较于木简、竹简和布帛,方便了文章、书籍的缮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图书的流通,这也给一些渴求名满天下的文人实现自己的梦想提供了有利条件。如西晋时期的左思,他年少时才华平平,又加之身材矮小,其貌不扬,为人所轻,就连他的父亲也觉得他出息不大。左思为此立志一定要扬名于世,他以十年时间精思傅会写成《三都赋》,自认为此赋完全可以与班固的《两都赋》、张衡的《两京赋》媲美。但由于他人微位卑,《三都赋》并不为人所重。于是他先邀请著名文人张华来看,张华阅后赞之为“班张之流”。后又请皇甫谧看,皇甫谧也赞誉有加,还主动为之作序。有了这些名人的赞颂,“豪贵人家竞相传抄,一时洛阳纸贵”[3]74,左思因此名声大震,成为西晋有名的文学家。而此时左思注重的是自己的名声,众人争相传抄,他不仅没有觉得不妥,反而感到高兴。同样,南朝梁、陈时的徐陵文名满天下,“其文颇变旧体,辑裁巧密,多有新意,每一文出手,好事者已传写成诵,遂被之华夷,家藏其本。”[4]521徐陵文章一出,就被人抄写,流传天下,以至家家户户都有他的大作。徐陵并不介意,更未言及由此能产生什么经济利益。这些事情表明,此时的文人只有署名权意识,并没有著作财产权意识。他们希望的是作品的广为流传,而不是保护与限制。社会上看重的也是作者的才华与作品,人们觉得传抄、保存这些著名文人的作品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不违背任何道德和原则。所以唐朝时期姚思廉撰写《陈书》时,也是把此事作为一件盛事记载下来。
二、著作权观念发展
一些学者认为,著作权观念是随着雕版印刷技术而产生的。因为在这之前,文章和图书靠手工抄写,费时费力,即使能产生经济效益,也不过是蝇头小利,不会影响到作者的财产权。但雕版印刷技术出现后,文章和书籍可以大规模复制,更大的经济利益的产生便成为可能。但思想观念的产生并不一定与某种技术的出现同步,特别是生活在“窃书不算偷”的观念广泛流行的中国古代,文人更不会因为雕版印刷技术的出现,就马上产生保护自己的著作而衍生的经济利益的想法。更何况雕版印刷技术虽然出现在隋唐,但技术的完善是个漫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成本、效率和质量仍不如人意。唐末中书舍人柳玭在《柳氏家训》序中说:“中和三年余为中书舍人。旬休,阅书于重城之东南,其书多阴阳杂记、占梦、相宅、九官、五纬之流,又有字书、小学,率雕版印纸,浸染不可尽晓。”[5]391已经到了唐朝末年,雕版印刷的质量还是这样低劣,所以奚椿年先生说:“唐代封建统治者仍以手抄为主,且在中国书史上,这段时期还是抄书——亦即写本书风行的时期。”[6]126典型标志是整个唐代官方共组织了五次规模巨大的抄书活动,即从第一次武德五年(622年)到第五次文宗时的827—840年,这五次抄书都是皇帝命人组织统一抄写的。皇帝热衷抄书,民间向风而从,出现了许多以抄书为生的“佣书”。在敦煌出土的书中可以发现,唐代和五代的佛经,绝大部分都是手抄的。
上述史料说明,这时的雕版印刷技术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尤其是那些严肃的经书,让它们由雕版印刷术印刷,官方是不放心的,否则朝廷也不会耗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来抄书。既然如此,雕版印刷虽然也在进行,但可能并没有产生多少可观的经济效益,因而也不可能催生出文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此时的文人仍然是以自己的作品流传广泛而引以自豪,而不是追求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旗亭画壁”的故事很能说明这一点。据《集异记》记载,唐玄宗开元年间,诗人王昌龄、高适、王之涣三人齐名。有次三人一起来到亭子旁的酒楼小聚,他们相约歌女吟唱谁的诗歌最多,谁就是最优秀的诗人,结果王昌龄拔得头筹。
盛唐时诗人们追求的是自己作品的广泛流传,中唐时的文人也是如此。元稹给好友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作序,言及白居易诗作的影响时说:“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候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属无不道。至于缮写模勒,衒卖于市井,或持之以交酒茗者,处处皆是。(杨、越间多作书模勒乐天及予杂诗,卖于市肆之中也。) ……又云:鸡林贾人,求市颇切,自云:本国宰相,每以百金换一篇。其甚伪者,宰相辄能辨别之。自篇章以来,未有如是流传之广者。”[7]930文中的“模勒”就是刊刻,“鸡林”,即古代的新罗国,今天的朝鲜半岛。从元稹的序文中得知,当年白居易和元稹的诗因清新易解,流传甚广。不仅被到处题写,妇孺传诵,而且人们拿他们二人的诗作去换取酒和茶。他们的诗作不仅在国内脍炙人口,而且传至朝鲜半岛,半岛商人以此谋取巨额利益,甚至宰相还能辨认出其中的伪作,元、白作品在朝鲜为人熟知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仔细体会元稹的序文,字里行间洋溢着一种因自己的诗作广为流传而产生的兴奋自豪之情,其间并没有流露出半点因没有获得经济收益而不快的意思。
晚唐时期,雕版印刷技术虽然质量还不高,但在民间已较为流行,这从大和九年(835年)东川节度冯宿奏请朝廷禁印日历一事可以得到证明。“大和九年十二月丁丑,东川节度使冯宿奏:‘准敕禁断印日历版。淮南西川及淮南道,皆以板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唐文宗随即批准了这份奏疏,“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8]163冯宿之所以要上奏朝廷禁止民间私印日历,问题的本质是“有乖敬授之道”,即违背了由朝廷颁布历法的原则,损害了朝廷的权威。根据《公羊传》文公六年汉人何休的注,“礼,诸侯十二月受朔政于天子,藏于太祖庙……比时,使有司先告朔,谨之至也。”[9]71即从周代开始,天子于每年冬季把第二年的历书和政令颁发给诸侯,这叫“告朔”。此后成为制度,历书一直由中央政府颁布,显示朝廷的权威。现在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还未发布第二年的新历,个别地方政府却抢先发布,这是典型的越权。这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唐太宗马上批准这份奏章,下令地方不得私自印刷历书。因此有人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版权的记录。实际上这很难说是版权,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因为它的实质是禁止地方政府僭越上下等级关系,确保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不受侵犯,就像后代中央政府明令有关国家的法令和会议文件只能由国家层面公布一样。
至于人们常说的“润笔”,也不能与今天的稿酬相提并论。如典故《隋书·郑译传》所记载,郑译是隋朝的重臣,曾位至上柱国。但此人行为不检,贪赃敛财,又疏于职守,且对母亲不孝,因而被弹劾去职。但因为他早年随文帝南征江东,有定策之功,所以隋文帝不久后又重新起用他,任命他为隆州刺史,而且批准他回京城治病,并在醴泉宫接见他,且设宴款待,同时“复爵沛国公,位上柱国”。隋文帝在宴会上深情地对左右说:“郑译与朕同生共死,间关危难,兴言念此,何日忘之?” 同时下令要内史令李德林马上制作诏书。这时站在一旁的丞相高颖打趣地说:“笔干。”郑译回答说:“‘出为方岳,杖策言归,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上大笑。”[10]296润笔是指拿笔泡水这个动作,使用毛笔时通常会先用水泡一泡,把毛笔泡开泡软,这样毛笔就容易吸收墨汁,写字时会感到比较圆润。毛笔太干,便无法写字。这虽是句玩笑话,但显然也是话里有话。机敏过人的郑译马上听出了高丞相话语中的弦外之音,立即回答说:我出外做地方官,是凭着皇上的策令才回来的,现在还没有得到一个钱,我拿什么去给他润笔呢?风趣而又巧妙地化解了高丞相的戏谑之难,引得隋文帝也大笑不止。后代文人即以“润笔”作为作文酬劳的代称。显然,这里的“润笔”不是今天著作权意义上的稿费,而是感谢他人帮忙的一种酬劳。
唐代风行一时的文人通过为人撰写寿文碑记而赚取润笔费,也是如此。古人作文受酬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为活人作寿文、为死者撰碑记。如李邕文才高妙,书法一流,特别擅长写碑颂,又官至太守,所以许多人请他写寿文碑记,“受纳馈遗,亦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11]222。韩愈是当时的文学巨匠,又官位显赫,因此许多人争相请他撰写墓记碑铭,所给的报酬也异常丰厚,刘禹锡说他“一字之价,辇金如山”。如他写的《平淮西碑》,唐宪宗将这文章的一块碑石赏赐给韩弘,韩弘就馈赠给韩愈五百匹绢。又如他写的《王用碑》,王用的儿子馈赠韩愈一匹带鞍的宝马和一条白玉带。据说元稹去世前请好友白居易为其撰写墓志铭,所给酬劳约七十六万金。柳公权既是著名书法家,又是朝廷高官,所以请他撰写墓志铭的人也络绎不绝,所给的润笔费也多得使人咋舌。杜牧撰《韦丹江西遗爱碑》,得釆绢三百匹。 此外,颜真卿、欧阳询、韦贯之、萧俛等都因写此类文章得钱不少。二是为皇帝、大臣、官府起草公文而领受赏赐。唐宋翰苑官草制除官公文,例奉润笔物。《湘山野录》卷上记载,翰林学士孙抃撰写《进李太后赦文》,宋仁宗读后“感泣弥月。明赐之外,悉以东官旧玩密赍之。”[12]236皇帝要秘书写公文尚有恩赐,则臣下例有馈赠更不待言,北宋名臣寇准拜相时,杨亿撰写制书,寇准认为“正得我胸中事”,于是给作者“例外赠百金”。据《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宋太宗为奖励宫廷诗人,设笔专款“润笔钱”,并“降诏刻石于舍人院”[13]15。
从上述事例我们可以明确几点:一是受邀撰写寿文碑记而获钱财的都是当时的名人,或是书法大家,或是文坛巨擘,而他们又大多是朝廷高官。请这样的人撰写作寿文碑记,既可借此获取美名,抬高身价,同时又具有收藏的历史价值,所以人们争相邀请,而李白、杜甫、李商隐等却无人问津。二是所得的润笔费完全超出了常规,根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稿费,显然带有馈赠的性质。三是这类文章都局限在实用性的颂扬文字,人们给作者的酬劳,明显带有酬谢的意思,这与西汉陈皇后送百金请司马相如作赋本质上是一样的。四是文人制作任命公文,朝廷和当事人给予一些报酬,也主要意在酬谢。因此,上述事例,文人因作实用性文章所得润笔费,都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稿费。
五代时期,雕版印刷技术已经大幅提高,以前一般不让雕版刻印的经书在后唐宰相冯道的建议下,得以雕版问世,这就是历时二十三年完成的儒学《九经》。与此同时,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国子监祭酒尹拙等人刊刻的《经典释文》也已问世。这两书都是雕版印刷发明以来最早由政府主持刊刻的书籍,从而结束了手抄经书的局面。与此同时,私刻图书也已兴起,蜀国的和尚贯休更是以雕版印刷的方式刻印了自己的诗集。北宋宋太宗先后命李昉等人编撰了综合性类书《太平御览》、小说性类书《太平广记》和文学性类书《文苑英华》等。其后宋真宗又命王钦若、杨亿等编撰历史资料性的类书《册府元龟》,甚至私人也在刻印相关的类书。由此所推动,北宋形成了四川成都、浙江杭州和福建建阳三大刻书中心,不仅有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子监官刻,也有代表地方政府的公司库刻书,还有书坊或书铺的坊刻和私人刻的家刻,甚至寺院、道观也在刻书,这标志着北宋已进入雕版印刷的全盛时代。
印刷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以印书谋利成为可能,盗印图书之事不时发生。北宋思想家李觏在《皇佑续稿》序中说:“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心常恶之。”[14]358使李觏愤怒的是,一是盗刻的书差错太多,二是把书名都更改了。如此质量低劣的盗印书流传于世,自然会损害作者的名声,李觏痛恨的也正是这一点。但李觏痛恨之余,并没有想到要怎样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也没有意识到盗印者谋利的问题。与之相比,苏轼对待盗印书的态度就要激烈一些。《苏轼集》中记载:“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刋某拙文,欲毁其板,况欲更令人刊耶?”又说:“当俟稍暇,尽取旧诗文,存其不甚恶者为一集。今所示者,不惟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15]47苏轼也对别人随意刊印自己的文章用以谋利感到很气愤,直至想要毁坏其刻板。并且表示等有空闲时,自己重新编辑一册。与李觏相比,面对自己的文章被盗印,苏轼不仅想要采取极端手段毁板,彻底铲除后患,而且注意到了盗印者以此谋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同时表示自己要重新编辑,以正视听,以免影响自己的声誉,这显然是一种进步。这两件事表明,此时的著作者已经具有了初步的著作权意识,不再像唐代时别人翻印自己的作品不仅不气恼,反而很高兴,并引以为豪。但这种著作权意识并不清晰,关注的重点还是自己的声誉是否受损。值得指出的是,北宋时期,政府虽然也颁布了诸如《印刷新令》以及图书出版审查等相关法令,但主要是为了保护政府的专有出版权以及确保图书内容的思想健康,而不是旨在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此后16世纪英王亨利八世所创设的特许出版权制度与此颇为相似。
三、著作权观念成型
雕版印刷相对于手工抄写,当然是便利无比,但是一部书刻一次版,还是很费功夫的。故元朝王祯的《农书·造活字印书法》中记载:“虽有可传之书,人皆惮其工费,不能印造传播。”[16]304但随着北宋末年毕昇发明活字印刷后,书籍的印刷传播速度又更进一大步,而印装由原来的卷轴式改为册叶制度下的蝴蝶装式,也给图书的流通传播及阅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图书印制的快捷和传播的便利使得印书者有更大的利益可图,因而盗印图书的现象也比前代增多,这自然侵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作者的著作权意识也明显增强,官府对版权的保护也有所加强。历史文献上记载的此类事件也明显增多。
据《涑水记闻》记载,司马光的《司马温公记闻》被人盗印,其曾孙司马伋上告朝廷,“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旧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朝廷即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17]210这件事发生在南宋孝宗时期,此事之所以引起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大概是因为司马光是前朝宰相,他的记闻肯定涉及一些国家大事,而现在盗印者借司马光之名,贩卖其私货,会造成人们对前期政治认识上的混乱,于封建统治不利,所以朝廷立即下令地方官员毁板。但此事在著作权保护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即奏告朝廷的不是作者本人,而是作者的后人,说明当时人们已经有了清晰的著作权观念。
大儒朱熹因为当时名声大,遭遇盗印的书也最多。他编辑《伊洛渊源录》即遭人盗印。他说:“编集未成而后生传出,致此流布,心甚恨之。”几年后,他的《周易本义》“未能成书而为人窃出,再行模印,有误观览……殊不可读。”于是他“亟请于官,追索其板。” 淳熙四年(1177年),他的《四书或问》撰成,因为还未修改,不肯刊行示人。不料“时书肆有窃行者”,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18]。后来他的《论孟精义》,被浙江义乌书商翻印,他很气愤,写信给时任地方官的吕组谦,“试烦早为问故,为一言止之。”“如其不然,即有一状。”[19]朱熹对于盗印书的态度十分强硬,一是急请官府追索其板,二是不惜对簿公堂。他之所以有这样激烈的反应,可能既是因为盗印书质量低劣“有误观览”,损害自己的名声,也可能是受其身为巨商的外祖父祝确的影响,意识到要保护自己的作品财产权利益。
应该说,此时朝廷的保护版权观念和作者个人的著作观念都已经具备了,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氛围,所以稍后的史学家王偁(一作王称)在刻印自己的著作《东都事略》时,第一次在目录后刻上:“眉山程舍人宅刋行,己申上司,不许复版。”[20]94再往后,朱熹的表侄祝穆著《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初刻于宋理宗嘉熙二年。二十余年后,其子祝洙将此书增补重订,于宋度宗咸淳二年再次出版。这两个版本都附有祝家向官府申请保护版权的状子,以及两浙转运使、福建转运使为此发布的予以保护的通告。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两浙转运使录白》:“两浙转运使录白:据祝太傅干人吴吉状,本宅现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雕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情,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 ”[21]160段昌武著《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书前印有淳祐八年1248年七月国子监的禁止翻版公文:“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转运使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版劈毁,断罪施行……”[22]65
上述两例史实在著作权保护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出版物上既印有作者申请保护的状子,又有官府禁止盗印的告示。二是与前述《司马温公记闻》一样,请求出版保护的不是作者本人,而是已故作者的后人。理由是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维护作者的声誉,并意识到了作者经济利益的受损。三是下令实施保护的不是地方政府,而是主管全国文化教育事业的中央政府机构国子监。四是公文中已将此盗印事件视为犯罪,因而要“追人毁版”。与之前相比,朝廷的版权保护措施更加有力,作者的著作权观念更加清晰明确。
遗憾的是,南宋时期国家对于版权的保护大多还是临时性的禁令通告,而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但作者的著作权观念已经包括保护自己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性,维护自己的学术声誉,而且涉及了作品的财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南宋时期的人们已经形成了类似于今天的著作权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