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奖励基金,合理更须合规
2023-04-20熊锦秋
熊锦秋
目前,无论是董事长奖励基金,还是总经理奖励基金,都属于上市公司的自创举措,为了避免违规和争议,都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月28日,大连圣亚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监事许诗浩请求确认公司第六届五次董事会决议中《关于调整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部分无效。笔者认为,应规范总经理奖励基金的运作。
2015年10月23日,大连圣亚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其中规定:总经理奖励基金由公司总经理统筹支配,用于奖励业绩突出的员工,包括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公司总经理拟定,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发放。许诗浩认为这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也就是说,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且董事长无权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当然,经理或可提议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报酬,但最终仍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或经理无权决定公司其他高管薪酬。
不过,一些企业或上市公司为了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设有总经理奖励基金,这个做法有一定实操性。
首先,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并不参与一线经营,公司经营是由总经理带领高管和员工队伍在一线拼搏的,要激发其他高管和员工的工作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经营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让总经理对经营团队拥有一定的激励手段,这并不为过,其中当然应包括经济奖励手段。
其次,总经理奖励基金的总额度相对较小。比如有些公司总经理特别奖励基金由财务部设立专项账户,列入生产成本,按每月工资总额的1%作为奖金基数,不得突破。这个比例不会对公司高管、员工的总体薪酬体系构成太大影响。虽然基金总额较小,但若奖励到一个或几个人头上,力度或不小,总经理既可依据高管员工现实表现予以精准激励,又不会破坏企业整体薪酬架构。
说来说去,公司法等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而总经理奖励基金相对独立于这个薪酬体系,并不必然构成违规。但量变引起质变,如果总经理奖励基金额度相对较大,且奖励的又是区区几个高管或骨干,对高管、骨干群体薪酬总额构成巨大影响,将直接冲击公司法规定的高管等薪酬决定机制,这就可能违背公司法等规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连圣亚总经理奖励基金规模较大,实施奖励之后事实上构成其他高管、骨干的奖金甚或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那就可能违反规定;但若基金规模较小,对高管、骨干薪酬总体格局不构成大的影响,那么违规或不明显。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还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的情形,包括奖励下属各分公司、二级企业、各部门及员工,基金规模有的在数百万元,经过评审环节后,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目前无论是董事长奖励基金,还是总经理奖励基金,都属于上市公司的自创举措,为了避免违规和争议,都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此建议:
一是,董事长奖励基金、总经理奖励基金应控制在较小规模。目前,上市公司层面对高管、员工一般都有股权激励等激励制度或措施,董事长奖励基金、总经理奖励基金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激励机制,不能喧宾夺主搞成大规模的主要激励方式,不能对当前上市公司高管、员工薪酬架构造成冲击。
二是,董事长奖励基金、总经理奖励基金最终实施应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设定这个程序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对“总经理奖励基金”应當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话语权,董事长奖励基金亦如此,但将高管等所有报酬事项都纳入董事会约束,既可强化监督,在程序上也更为规范合法,董事长、总经理应以公司名义奖励相关主体,而非卖个人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