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税收治理:本体研究、历史沿革与对策建议 *
——基于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的视角
2023-04-18张新新苏怡
张新新 苏怡
数字出版税收治理体系与数字出版规划治理、法律治理、财政治理、标准治理、智库治理、安全治理、应急治理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数字出版治理体系。[1]39其中,数字出版规划治理、财政治理和税收治理等在数字出版发展早期阶段起着极为重要的扶持、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
2021 年12 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了《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其中关于“完善出版经济政策体系”的相关规定,为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理论的提出提供了基础和框架。《规划》中明确指出:①推动完善财税政策,包括出版融合发展、印刷业转型升级、实体书店提质增效、深化出版走出去等领域;②推动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出版、发行、出口等环节;③建立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规划》进一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大对本规划重大任务、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2]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是税收治理的具体体现,是国家经济调控的有力工具。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税收治理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强化数字出版税收治理有助于提高数字出版产业体系化发展,激发产业自主创新动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基本范畴、历史沿革,梳理分析当前数字出版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数字出版税收治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一、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本体建构
本文以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为切入点,探寻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内涵和基本范畴。数字出版产业政策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鼓励、规范和发展数字出版及相关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体系采用更贴合数字出版现状的三分法,分为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数字出版税收政策是产业发展政策之一。数字出版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数字出版业发展,根据相应的政策,作出的对数字出版税收的减征、免征和缓征的政策。[1]46
(一)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内涵
数字出版税收治理,是指通过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收方式来管理和服务数字出版的方法、行为和措施的总和。数字出版税收治理是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税收政策,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资源配置,对数字出版产业进行引导、支持与监管,使之更好地为数字出版产业提供服务,是实现数字出版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数字出版税收领域的延伸与体现,[3]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基本范畴
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主要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4]根据上述税法原理,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基本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税治理
商品税也称“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在商品市场、流通环节实现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的统称。我国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都属于商品税。数字出版商品税是以数字出版商品(或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为9%,但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数字出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目前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 年12 月31 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出版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版环节的增值税优惠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施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所适用的范围包括:①机关报刊;②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⑦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0 号)(简称《公告》)附件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是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施增值税先征后退50% 的政策,所适用的范围包括:①除前述100%先征后退出版物以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②列入《公告》附件2 的报纸。此外,前述出版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租型”出版的方式。
(2)印刷、制作业务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以及列入《公告》附件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施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该优惠政策是指对所有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4)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进行销售,在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高于3%的部分可采取即征即退的政策。[5]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该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所得税治理
数字出版所得税,是指以数字出版收益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里仅就数字出版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数字出版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收益所得,包括营业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但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
有关数字出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12 月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截止日期为2023 年12 月31 日。
第二,数字出版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减免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数字出版实践中,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时代新媒体出版社等纷纷通过该模式争取数字出版所得税税收优惠,推动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
第三,研发费及其他费用扣除优惠。[6]通过知识产权评估与认定,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财产税治理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数字出版企业在经营中涉及财产税的环节虽然不多,但仍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财产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重要组成内容。现实中征收的财产税大致包括土地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考虑到和数字出版税收治理行为的密切程度,此处仅就印花税进行浅析。印花税是以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面向凭证的书立、领受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出版、发行单位的部分出版物征订行为属于免征印花税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23 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仍然继续有效,即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二、出版业税收治理的历史沿革
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几经调整和改革,给出版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出版业税收治理的历史可分为“初步发展阶段”“扶持阶段”“完善阶段”三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8 年)
1949—1956 年,是新中国出版业从无到有的建立时期,也是我国出版业的框架形成期。这一时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税收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其中重要成果之一。1950 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对出版社营业税的征税率为2%,对印刷厂营业税的征税率为1.5%,对新华书店营业税的征税率为2%,体现了“少收少征”和“保本微利”的原则,[7]为新中国出版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税收治理基础。
1958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基本消亡,国家将生产、流通环节的多税制简化为工商税;[8]91958—1972 年,国家对出版社工商税的征税率为2.5%,印刷厂为3%,新华书店为3%。197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发布,规定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免纳工商税,印刷厂和新华书店分别按照3%和5%的税率进行缴纳。
2.扶持阶段(1979—2002 年)
有学者把这一阶段的财税政策细分为文化产业萌芽与有限扶持阶段(1979—1994 年)、文化产业全面扩展与逐步扶持阶段(1994—2002 年)。[9]这一阶段,涵盖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多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惠及出版业,为出版业调整恢复、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红利。这一阶段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内容如下。
1983 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全国文化出版系统,包含中央和地方出版、印刷、发行、物资等单位,将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5%。[8]9
1990 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57 号)印发,规定当年9 月1 日至次年12 月31 日,全国县级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营业税减半征收。
1993 年,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 号),作出以下规定。①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②对以下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科技图书和期刊。除上述出版物以外,出版其他出版物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照顾。③古旧书店销售古旧图书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④县级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至“八五”期末。⑤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开业一年内免征营业税。⑥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可由省一级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⑦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该文件较为全面、系统地制定了出版业税收减免政策,是出版业税收治理史上的重要标志性文件。
199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 号),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等7 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北京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 号)的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以下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①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上述各级机关报刊的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刊一报以内)②新华社的6 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包括《瞭望》《半月谈》《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消息》《参考资料》。③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以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④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3.完善阶段(2002 年至今)
2002 年至今,是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阶段,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其一是延续性,关于出版物或出版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出一贯性,甚至多次延续的特点,如增值税优惠继续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等;其二是创新性,根据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数字化战略趋势,制定和实施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花税优惠、数字出版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 号)的精神,2003 年新闻出版业开始转企改制。其间,出台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①2005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 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②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③201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④201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上述几个税收政策文件基本形成了出版业税收治理体系的框架,勾勒出出版业和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轮廓,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
(1)商品税方面
①关于增值税,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增值税优惠继续执行;自2009 年起,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转企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2009年起)、资产转让或划转(2014 年起)涉及的增值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②关于关税,文化出口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③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④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所得税方面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财税〔2019〕16 号文件中被给予了时间期限(5 年),即增加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的说明。此外,转企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2009 年起)、资产转让或划转(2014 年起)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财产税方面
转企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新形势对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解决好数字出版企业在税收上的问题,争取出台更加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更为完善有效的数字出版税收治理模式,将是出版经营管理未来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10]
三、数字出版税收治理存在的问题
2019 年,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提出,“目前数字内容企业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但并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是目前没有针对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设立相应的税目和税率”,建议“将数字内容产业纳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并针对数字内容产品和网络服务的不同形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内容产业领域新兴企业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以发挥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11]。这一观点指出了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痛点和难点。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征税对象不明确、不准确的问题,且对征税对象的产品形态定位仍然拘泥于传统出版框架内。例如,以出版物为征税对象的宣传文化增值税,对“出版物”的界定,仍然局限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畴,尽管强调了“所述书报刊,包括随同书报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但这种界定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现实,滞后于出版业实际发展情况,滞后于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当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日新月异的出版业中已并不多见。相反,AR 出版物、VR出版物、知识库、专题数据库等数字出版产品正处于蓬勃的发展态势,但在相应的出版物增值税政策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没有成为增值税的优惠对象。这种征税对象的不明确、不准确和滞后性,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022 年版)(简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13 条“增值税税率”中仍然存在。
其次,出版物增值税优惠覆盖面较为狭窄,惠及时间较短,政策稳定性较差,长期性考量不足。依据现行有效的财税〔2023〕60号文件的规定,对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涉及出版、批发零售环节以及部分地区、部分类型的印刷、制作业务。其中,优惠力度较大的属出版环节,具体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享受先征后退50%的增值税优惠;机关报刊、中小学教科书、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报刊、盲文书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经批准在5 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物以及《公告》附件1 规定的19 种书报刊享受100%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即便如此,增值税优惠在出版环节的覆盖面也是较为狭窄的,其他环节更是如此,且税收优惠幅度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惠及时间方面,增值税优惠政策均是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发布,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且持续时间较短,均为2 年左右,到期再发文予以延续,甚至到期以后,新的部委规章尚未发布,导致政策的稳定性较差,不利于纳税主体执行和预判。关于这一点,《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已考虑到,并规定要建立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长效机制。
再次,出版物增值税优惠覆盖范围不均衡,缺乏对出版业发展顶层设计的优化。一则,现行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还是针对国有出版企业,没有涵盖全部企业和全部产业链环节,“造成了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税收待遇不公”[12]。二则,对印刷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极为有限,没有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除了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以及《公告》附件3 中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 家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增值税享受100%先征后退以外,其他区域数量更多的出版企业和品种更丰富的出版物,其印刷业务和印刷环节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三则,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没有考虑到新兴出版业态的发展需求,尤其是缺乏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产业的充分考量,缺少对数字出版产品、技术、运维等基本产业链的布局,没能实现对数字出版业态涉及数字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企业内容的税收优惠与其他税种之间的统筹,未能及时将AR 出版物、VR 出版物、知识库、专题数据库、出版大数据平台等新兴数字出版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对象范畴。
最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在所得税治理方面,根据财税〔2019〕16 号文件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企后出版企业内设的数字出版企业则不享有此项优惠政策,对这类新设立的数字出版企业,25%的所得税负担往往较重。此外,尽管数字出版企业从事的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但是从申请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 的所得税优惠,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二是在财产税治理方面,财税〔2009〕34 号文件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但“具体优惠政策”始终没有出台,最终也没有落实。在之后发布的财税〔2014〕84 号、财税〔2019〕16 号文件中,规定调整为“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没有体现出对文化体制改革特殊的税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因出版企业税收治理和筹划能力跟不上,而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四、数字出版税收治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工具与调节手段,在支持与激励新兴出版业态发展与有机融合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关联性、引导性、弥合性和不可替代性,应当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推进税收治理在培育新兴出版业态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推进和激励作用。[13]在梳理出上述数字出版税收治理面临的问题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提出数字出版税收治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1.坚持税收治理引导、扶持数字出版发展的原则,确立和完善产业性税收优惠制度
财税政策引导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在理论上抑或在实践中都是常态化的存在,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沿领域、活跃领域,更应坚持以税收治理引导、促进和扶持发展的原则。具体来讲,首先要坚持产业性税收优惠原则,给予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性税收优惠,是指以急需大力发展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的一种税收优惠形式。[14]数字出版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发展壮大的产业,是落实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前沿业态,是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两极之一,理应成为给予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基于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可将税收优惠聚焦于出版融合发展、元宇宙出版、[15]生成式智能出版、技术赋能出版业高质量发展、[16]数字出版“走出去”等领域。要坚持公平待遇原则,给予国有数字出版企业和民营数字出版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避免因所有制不同而在市场主体、业务范围以及出版、印刷和发行环节制定和施行差别化税收政策。要体现区域性原则,坚持量能课税,根据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数字出版企业的纳税能力不同、课税对象(如产品/服务、所得、财产等)的不同,给予区域性税收优惠;要坚持阶段性原则,给予数字出版新产品、新技术、新阶段、新业态以税收优惠和支持,待数字出版产业逐步壮大和成熟以后,税收优惠政策再逐步予以退出;要加强便利性原则,国家出台的相关数字出版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具备透明性、便利性,政府可适度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尽量采用在线申请和查询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并提高操作的便利性和效率,促进政策精准落地。
2.以增值税作为数字出版税收治理的重点,健全和完善宣传文化增值税税收治理体系
首先,建议将宣传文化增值税惠及出版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全部环节,惠及数字出版的产品研发、技术应用和市场运维各个环节,不再给予出版流程或环节方面的差别化对待。其次,明确将数字出版产品作为出版物列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目前,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出版物仍然局限于“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畴,延续了传统出版的框架,没有吸收最新的数字出版产品或者数字出版物的概念。在现有行政法规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下,不妨参考《新闻出版知识服务 知识资源建设与服务工作指南》(GB/T 38382—2019)、《出版业AR 技术应用规范》(CY/T 178—2019)、《出版物虚拟现实(VR)技术应用要求》(CY/T 272—2023)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把AR出版物、VR 出版物、电子书、数字图书馆、知识库、专题数据库等数字出版产品列为宣传文化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以增强2023 版《增值税法》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再次,面向数字出版的增值税优惠力度可进一步加大,将产品研发、技术应用和市场运维的税收优惠面向国有出版企业、民营出版企业同步放开,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环节、某类企业。最后,数字出版增值税优惠幅度可进一步放开,不妨考虑面向所有出版物实行100%的先征后退,或者是即征即退,而不仅仅是财税〔2023〕60 号文件规定的7 类出版物。
3.在数字出版企业所得税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提升数字出版所得税优惠幅度
在之前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给予转企改制后的出版企业以5 年所得税免征的优惠待遇,但是对出版企业新设的数字出版公司,却没有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对于新设立的数字出版公司或者数字出版小微企业,不妨给予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或者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直接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以扶持、引导和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可以加大数字出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7 号),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且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今后,政府可以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数字出版企业研发费用的适用范围,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此外,为支持数字出版行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政府可以为数字出版行业吸纳和培养人才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从事数字出版行业的高级人才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以吸引优秀人才持续投身于数字出版行业发展。
4.在财产税方面探索与拓新,推进财产税领域数字出版治理的优化和完善
对数字出版企业自用房产建议给予同转企改制企业一样的5 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有效减轻数字出版企业的负担,支持出版业数字化战略落实,推进出版深度融合发展;对数字出版征订合同,考虑暂免征印花税,给予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数字出版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配件等,建议给予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字出版权,是数字出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对数字版权交易免予征税或给予优惠,从源头上支持数字出版发展、支持出版深度融合发展;此外,在数字出版“走出去”方面,建议给予数字出版“走出去”业务出口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助力提高数字出版产品的竞争力和国际市场份额,促进数字出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