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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及动态转变

2023-04-18程秀娟

湖北畜牧兽医 2023年2期
关键词:小农生产性农户

程秀娟

(1.开封大学财政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2488)

在决战决胜扶贫攻坚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千方百计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把乡村振兴这篇文章做好”。“十四五”开局首个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农村发展要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长期以来,小农户是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对中国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受土地规模化程度低与劳动生产率低掣肘,中国农业的成本利润率低、比较收益低,国际竞争力不足。在“后疫情”时代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及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为代表的愈加开放化和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农业比较优势不足将进一步暴露,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具紧迫性。

当前关于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中国农业发展的研究中,更多关注小农的农业生产效率与主体地位、农业服务主体的类型与功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转型发展等主题。围绕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发展,学者分别讨论了经营主体在农业供应链不同环节的比较优势[1]、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多元形态[2]、中美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3 种模式[3],以及由兼业程度不同形成的小农户收入结构差异[4]。相较于家庭农场和农业区域,小农的全员生产效率最高,小农劳动监督的成本低,在农业生产上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小农生产的主体地位应予以肯定[5]。蒋永穆等[1]指出农业企业在生产环节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低产量”的特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在销售环节最为薄弱。聚焦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张红宇[6]强调中国农村改革需要推动土地经营权共享,促进土地规模化、服务规模化,更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力资本。围绕农业服务主体的发展,学者分别讨论了服务主体的类型、功能与演变阶段。姜长云[7]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将其分为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本土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 种类型。从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功能来看,农业服务主体不仅发挥了农村集体统筹作用,还破除了小农户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约束性条件[8],维持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意愿[9],更能提高中国农业的服务规模化和农户组织化水平。芦千文等[10]指出当前中国农业服务主体呈现多元化、错位发展和分工协作的特征,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主体融合发展。整体来看,已有研究对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辨析与动态转变探讨不足,尤其是阐释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改革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和耦合之处有待进一步讨论。

2020 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 年)》,明确提出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必然会促进中国农业加快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那么,随着农户兼业化、农业劳动力专业化、农业商业化与产业化、农户组织化进一步发展,以小农户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发生转变,这些变化对农业发展的系列影响,其中,农业服务主体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贡献,如何理解农业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的解答有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具针对性实施政策引导和优化。

1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理论解读

1.1 小农与小农户的内涵

小农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家庭经营是其根本属性。中国小农具有鲜明的社区属性[11],家庭劳动力之间开展分工协作。小农户是小规模农业经营群体,通常指农业普查中低于规模化标准的农业经营户。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将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低于3.3 hm2以下、经营林地面积33.3 hm2以下、生猪年出栏200 头以下、肉牛年出栏20 头以下、奶牛存栏20 头以下,或是经营性收入低于10 万元的农业经营户视为小规模农业经营户。截至2016 年底,中国共有20 743 万农业经营户,小农户占比98.1%。根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小农占比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0.3 hm2左右。由此来看,小农户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绝对主体,为中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做出巨大贡献。

1.2 小农经济的理论

马克思在论述法国小农时,指出小农是分散、孤立、封闭的,占有小块土地,与自然交换、自给自足,生产手段传统、落后,长期以来没有改变。当时法国小农的经营基础是小土地所有制,这种形式的土地制度阻碍了先进的耕作技术与机器的大规模应用,暴露出小土地所有制和现代农业生产手段之间的矛盾[12]。这与西奥多·W·舒尔茨所说传统农业的内涵是一致的,“农民的生产方式长期没有发生变动,基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13]。西奥多·W·舒尔茨否定了传统观点对小农经济的误解,“农民是愚昧、落后,对经济刺激不能做出正常反应,经济行为缺乏理性,所以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必然低下”。事实上,小农具有理性决策能力,追求利益最大化[14]。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小农正在积极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不断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和先进农业生产方式。

2 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转变与中国农业发展

2.1 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比较

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沿用已有文献较为一致的观点,将其分为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1,15]。也有学者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出现了结构性分化,分别形成内生式兼业型小农、内生式发展型小农、外嵌式家庭农场、外嵌式农业企业[1]。无论哪种划分方法,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要素配置的异化模式是其本质区别。从劳动力的配置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存在雇佣外部劳动力的情况,必然存在劳动监督情况形成高的交易成本,其他3 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内部劳动力分工协作为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其中小农户也在非农产业就业。从土地的配置情况来看,小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农业企业只能通过土地流转拥有土地经营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拥有一部分土地承包权,主要通过土地流转拥有经营权,因此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劳动率有所不同。从资本的配置情况来看,几类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外部农业金融的需求依次增加,小农户完全靠家庭内部资本为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农业企业是农业金融的主要需求者,其他几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金融需求逐步释放。根据李谷成等[16]、孙新华[5]、蒋永穆等[1]的实地调研和生产率测算,整体来看,小农户和专业大户有更高的土地生产效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具有更高成本收益。

2.2 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转变与中国农业发展

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国农业发展的关系变迁经历了“去小农化”到“再小农化”的政策演进过程[17],小农户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式微[1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正在主导推动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2.2.1 农户兼业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与农业劳动力专业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农户对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产出的支配权,以家庭经营为基本组织形式,中国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极大提高。1984 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 年明确提出对农业生产性服务合作组织的支持和鼓励,“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辅助等方面要求”。一部分农户逐渐从家庭内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在乡镇企业和城镇里的非农产业就业,这部分农户发展形成了乡镇企业家、个体商贩、专业运销户、农民工等多元角色。一方面,小农户逐渐分化形成兼业农户,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分化形成生产性服务主体,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形成丰沛的非农劳动力来源。另一方面,家庭内部对劳动力和土地的配置愈加集约化,扩大了农民生产经营的土地规模和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2.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商业化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0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中国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农业商业化运营奠定重要基础。伴随着农户兼业化、农业劳动力专业化不断发展,衔接农业生产和市场经营之间的专业化活动逐步活跃起来,加剧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分工协作。2004 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户培训和营销服务的财政补贴,扶持农业服务组织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

2.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产业化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商业化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农资器具购买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农业经纪人、科技示范户、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涌现,向农产品加工、流通与服务纵深发展,农业产业化程度逐步提升。2012 年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式进入政策视野,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重视普通农户的生产发展。2014 年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深化。

2.2.4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与农户组织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生产和服务两大任务引领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这是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功能定位。在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的过程中,中国农业发展不断释放出更多生产性服务需求,进一步暴露出家庭内部配置要素的掣肘。自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发展政策以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在规模经济驱动下自发组织农户在一个超出家庭经营范围的更大规模里获得生产性服务,逐步形成农户组织化与服务规模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2020 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明确提出要实现双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将在持续深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农业质量效应和竞争力作出更大贡献。

3 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服务主体的关系辨析

3.1 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服务主体密不可分,一脉相承

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主体,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农业服务主体是指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生产,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生产性服务提供者,如专业化服务企业、农业供销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采收、加工、物流、销售与市场信息等服务。在农业愈加专业化、商业化、产业化和农户组织化的历史进程中,一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完全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农业服务主体,一部分农业服务主体既承担生产经营活动,又兼顾生产性服务活动,成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此来看,农业服务主体内生于农业经营主体,为满足农业服务主体的生产经营需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密不可分,发展目标一致,具有内在统一性,通过引导和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不断提升中国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3.2 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服务主体功能分异,互为补充

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服务主体密切相连,又互为补充,功能分异,为中国农业发展做出不同贡献。具体来说,农业服务主体与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①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农业生产功能,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②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培育功能,是农业服务的需求者,需要获得个性化、差异化的生产性服务支持,提升农业经营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比较收益。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发展功能,既是农业服务的需求者,又是农业服务的供给者,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就地就近共享农资与农机作业服务,降低农机闲置资产,增加经营性收入。④农业服务主体具有创新性服务的发展功能,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分离出来的服务主体,不断迭代服务模式,强化先进技术引领,深耕生产托管服务,延伸农业产业链条,驱动农户组织化,实现服务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积极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机械化、自动化、数据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4 结论与建议

以小农经济理论为基础,对小农户为绝对基础的农业经营主体类型进行比较,解析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国农业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厘清了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与多元功能。考虑到“后疫情”时代、“双循环”战略与愈加开放化和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农业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具有紧迫性,结合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把握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实现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积极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性服务的培育功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的发展功能,提供创新性服务支持,加强农业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规模化,增加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效益,是追求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2)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内生发展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遵循农民的职业发展规律,拓展职业教育的广度和深度、系统性和针对性,扶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平台,切实提高农民收入。

3)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充分利用国内国外2 种资源、有效对接国内国际2 个市场,探索并建立由价格支持、直接补贴等收入支持为主的农业支持政策转向农业投入、金融保险等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业发展政策,实现新发展格局下农业高质量发展。

4)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质量兴农,助力实现“双碳”目标。通过收入支持、质量补贴、金融保险等农业发展政策,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耕地地力保护、可降解农膜等绿色农资的研发推广、节水农业、水生物资源养护,减少土壤侵蚀,改善水质和生态环境效益,扩大优粮优价、优品高价对农业经营主体调结构、提品质的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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