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生产力概念研究
——基于对“力”的考察
2023-04-17方浩然
方浩然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0)
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几乎可以算得上是马克思一切社会理论的基石,贯穿于其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始终。同时,由于生产力的运用范围极广,且随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的推进,其对生产力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生产力在其研究各个领域、各个时期含义都略有区别,而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又没有对其下过明确的定义,致使后世对其产生了巨大的争论。
就对生产力本质的研究来看,学界大体可以分为:以生产中物质要素为生产力的“要素说”;强调生产中人主体能力的“能力说”;强调生产力是一种客观物质力量,而非潜在能力的“力量说”;认为生产力是一种表征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关系说”;认为生产力是一个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机构成的系统的“系统说”等等。就对其要素的研究来看又可以分为:支持劳动者、劳动资料的“两要素说”;支持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三要素说”;基于“两要素说”之上的仅将生产工具当作生产力要素的“一要素说”;认为一切能够提高生产数量和生产率的因素都是生产力要素的“多要素说”。就对生产性劳动的解释又可分为:以于光远先生为代表,认为凡是合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皆为生产性劳动的“宽派”;以孙冶方先生为代表,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的“窄派”;以杨坚白先生为代表,认为介于以上二者之间在原国民收入计算基础上增加客运、修理和生活服务,不同意科教文卫、党政军人员的劳动属于生产劳动的“中派”。再到后来的“苏、谷之争”“晏、卫之争”等,种种观点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一、力:变化产生的真实原因
笔者认为,对生产力的研究还是应从对“力”的研究开始,如果我们连一个概念的“属”都没有搞清楚就来研究“种差”,那岂不是就显得本末倒置了吗?而对这一“属”的研究,笔者以为,比起所谓的正本清源或与时俱进,在字典堆和重要文献里追古溯今地讨论“力”的前世今生,不如去看一看马克思恩格斯对“力”字的解释。任何理论都有其出现的时代背景和主观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生产力,肯定也是在那个时代背景下,在他们所理解的“生产”和“力”的概念基础上所提出的,所以回归文本、回归时代方为正途。
恩格斯在其著作《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力的观念,如各方面所承认的(从黑格尔起直到亥姆霍兹止),是从人的机体在其周围环境中的活动借用来的。我们说的肌肉力、双臂上举力、腿的弹跳力、肠胃的消化力、神经的感觉力、腺的分泌力等等。换句话说,为了不必对我们机体的某种机能所引起某种变化的真实原因作出说明,我们就塞进某种虚构的原因,某种和这个变化相当的所谓‘力’。然后我们又把这种偷懒的办法搬用于外在世界,这样,有多少种不同的现象,便虚构出多少种‘力’。”[1]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解“力”的三个关键点,即一个浅显的行动、一个经由这个浅显的行动所出现的明确结果、一个真正造成这个结果的深层原因。所以,对“力”的研究,实际上是要经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再到原因的过程,而重点则是第二步——从确实结果到深层原因的回溯过程,其中确实的结果——“所引起某种变化”“这个变化”“不同的现象”——实际上是这一整个思维过程真正的开端。而那个“窃取”了冠名权的行动只是一个表象,它既不能彻底解释变化发生的根源,也不能彻底解释相互作用的机理。它甚至都无法证明自己是这个变化过程中的唯一行动,它只是作为引子引出了我们要研究的整个对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力”在马克思那个年代实际上指的就是:某种变化产生的真实原因——能够举起(如此重量)重物的原因、能够跳跃(如此距离、高度)的原因、能够消化(如此类型、数量)食物的原因……
马克思生产力所“生产”的现实对象或者说“结果”,根据其研究领域和层次的不同大体可分两类:一是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唯物史观领域内的生产力,其主要研究的是整个人类历史范围内的生产、再生产,对象是物质生活资料;二是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领域内的生产力,其主要研究的是商品经济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的生产与再生产,对象是商品和剩余价值。
而贯穿于这些对象始终、为生产概念所不可或缺的“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2]211。作为目标,它构建于生产之前;作为产品,它完成于生产之后;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它为商品经济的生产所需要;作为“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它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二、生产力所解释的变化:使用价值的产生——需求的状况及其满足水平
国内学界对生产力问题的探讨较少涉及对使用价值的研究,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方面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下过较为明确的定义,另一方面马克思也认为对商品具体物理属性的探讨应该交给工艺学和商品学,而不是政治经济学。但笔者认为在这里还是有几个问题值得琢磨的。
首先,与当代大部分历史教科书中“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和“同一种商品还可以兼有多种自然属性,从而具有多种使用价值的”[3]的表述不同,马克思的说法是,“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2]213以及“同一种使用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用途。但是,它可能有多少用途全在于它作为具有一定属性的物的存在”[4](参考一下“因为每种物都具有多种属性,从而有各种不同的用途,所以同一产品能够成为很不相同的劳动过程的原料”[2])。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是这个物的全部,这个物的属性(无论当前是否有用)的全部。物的某一个属性只是一个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远非全部,如果认为“一属性一使用价值”的话,那么就难以理解互为替代品的商品与同一种产品的区别,进而也难以理解供求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格影响的区别,难以彻底理解马克思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我们生产的不是物的有用性,我们生产的是物,而它的有用性则由人在历史中去发掘。
其次,对个别商品而言,当确定了某物具有人们所需要的属性后,物的具体有用性、其如何具体满足人的需要其实并不重要,问题只在于用具体劳动生产出这么样的一个物就行了,而这个物是确定无疑的,所以对它的进一步讨论似乎的确将进入工艺学和商品学而非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然而,一旦当我们的研究超出了个别生产而进入社会生产领域,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这里会牵扯到一个直接表征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某一使用价值”指的也就不再是“这个物”而是“这类物”了,“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全部同类产品其实只是一个量,这个量的价格是整个地决定的,而不以特殊情况为转移。”[2]52那么自然我们就要问,“这类”指的到底是哪类,或者说哪些商品可以在一起进行平均、进行使用价值量上的比较。纵向上来说是共性和个性的选择问题,横向上来说是属性划分标准的问题。标准以上的个性进行研究,这就是同类使用价值的共性,是使用价值的质;标准以下的不进行研究,它们将作为无关的个别属性而被平均掉。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有用属性,并且是当时为人所认识到的有用属性。例如某些天然放射性物质,当人们注意到这些放射性极强的危害性(或者说有用性)以前,这些物质有可能和自然界中其他无害荧光物质一样被开采出来,当作同一种原料进行加工。这种情况下,这些物质只会和其他无害荧光物质当作同一使用价值,没有人会关注它们深层的差别,没有人会关心它们开采的独特环境,没有人会专门去计算它们的必要劳动时间,它们将会被当作同一物质一起进行社会平均。问题不在乎于产品有多少属性,而在乎于社会承认多少属性;问题不在乎于从物理上来说这里有多少种产品,而在乎于社会承认多少种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使用价值是多种有用属性的集合体,而非一种有用属性,那么在这里,不仅各类有用属性的质对集合体的质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各类有用属性在量上的比例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集合体的质的规定性。如果我们只按产品最主要的有用属性划分使用价值,那么每种使用价值都会“外溢”出相当部分的其他有用属性。这些“外溢”属性会对人们需求的实际满足产生极大的现实影响,所以人们的需求一定是通过大量异质使用价值合理组合而满足的。
这里有几个问题是要解释的。第一,如果人们的需求是精神需求,需要的产品是精神产品,那么这种产品也是使用价值吗?笔者认为是的。不过,精神不能对精神起反应,精神只能对精神借以体现出来的物质起反应。正如马克思所说,“‘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法定要受物质的‘纠缠’”[5],“艺术和科学的一切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6],纵使它满足的是人们的精神需求。第二,如果人们有一些需求消失了,是不是使用价值也会消失,这是否有主观主义之嫌?笔者认为需求消失,使用价值(物)也会消失。不过,这里首先要排除掉一个“幸存者偏差”,很多看似“彻底消失掉的”需求,实际上只是个别的消失,其表现为绝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求消失了,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在整个社会层面或对整个人类来说已经丧失意义。如天花疫苗,虽然天花病毒在40年前就被彻底消灭了,但考虑到天花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及其一旦爆发的巨大危害性,在人类层面依旧有着对天花疫苗的需求。而真正彻底消失掉的使用价值,一般来说已经完全在人们的记忆中丧失了。这是一个极其漫长又潜移默化的过程,首先是需求量及使用者缓慢减少,使用价值不断升级,有用属性的种类及其比例发生微小量变,随着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人们的某种需求彻底消失,有用属性彻底沦为无用属性被迫接受社会平均,使用价值发生质变。在它们刚退出市场舞台时,其有用属性、制作工艺乃至生产工具,往往还会被人有意无意地记忆或储存,但是随着时间的增长,储存成本不断增加,对这些东西的维护保养也变得愈发困难,最后还是不免会因为种种“意外”而彻底消失,蛔蒿在中国的灭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层面上来看,随着需求的消失,使用价值(物)是会消失的。
至此,我们可以对使用价值有这样的认知:首先,使用价值不是某一属性,而是物,物的全面的规定性;其次,使用价值是对产品内全部有用属性的描述;再次,同种使用价值所具有的各类有用属性必须成同一比例。
综上,某种使用价值指的是具有同类同比例有用属性的物。归根结底,生产使用价值还是对人们需求的满足,只不过是对人们确定的需求的满足。对使用价值的描述,就是对人们的需求状况及其满足水平的描述。
三、劳动:需求满足的条件、本身与消灭对象
根据我们之前的研究,“力”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指的是某种变化产生的真实原因,而贯穿于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始终的生产对象——“这种变化”——就是使用价值;而对使用价值的描述,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人们需求状况及其满足水平的描述。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生产力指的就是需求满足——确定种类需求确定程度满足——的原因。
但在人们的无数需求之中,有一项需求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消灭劳动”的需求。诚然,“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2]51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实际上“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而在随着人们的发展和需求的扩大而扩大的必然王国内,“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无论是为了获得必然王国领域内的自由,还是真正的迈向自由王国,“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7]而“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8]。
人们的需求中始终包括着对必然的突破与对自由的追求,人们“为了保住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至今所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旧社会生存的条件,即消灭劳动”[5]。我们不仅要消灭一切私有制与分工强加在人身上的屈从关系,消灭一切旧制度的剥削性与腐朽性;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将人类一切为生存而付出的劳动力——脑力和体力的总和——一种生命力的耗费降到最低。
一方面,劳动的投入既是需求满足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劳动的减少又是最需要被满足的需求之一。所以,对生产力——需求满足原因的理解,必须在供需两端上对劳动力耗费加以解释。进言之,我们的需求必定包含耗费在生存资料生产上的必要劳动力的降低,必定是寻求耗费更少的劳动力满足更大的需求量。
四、变化产生的原因:要素的属性及其相互作用——生产的物质运动本身
马克思的劳动生产力概念向我们展示了劳动与需求的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虽没有明确给出生产力的定义,但他却向我们提供了劳动生产力的数值计算公式——劳动生产力=使用价值量/劳动量。其中,分子劳动量显然是同质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抽象劳动;但分母使用价值却有质的区别,换言之作为其结果的劳动生产力也有着质的区别。那么,生产力何以出现质的差别?无疑,是具体生产过程的区别,同质的抽象劳动能力“注入”不同的具体生产过程之中,具体生产的异质性是造成生产出的使用价值异质性的原因。
并且我们还要注意到,生产同一使用价值的具体生产过程也可能并不完全同一。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禀赋,生产过程千差万别;这些生产同种使用价值的不同生产过程,其内部结构、要素属性、运行流程均有很大区别。诚然,这些生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比较,例如从目标产品的数量上看,或像科恩所做的从剩余的角度上看[9],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量的比较的生产就具有相同的质。“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2]210不同要素、不同流程的生产方式,纵使其有着同质乃至同量的产品,其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截然不同,而“这种生产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5]这可能造成迥然不同的分工方式、社会关系以及一系列附带的物质变化。这些“主产品”和“副产品”共同构成了这项生产的“全产品”——对人们各项需求种类及其满足状况的现实影响。所以,生产力所解释的需求满足的原因,必定是生产全过程中需求种类及其满足状况变化的原因。基于生产力的这种双重异质性,我们对生产力的理解必定要深入到生产的全过程中去。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给出了在当时语境下对力的运动中原因与结果的理解:“力。任何运动如果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那么,只要这一运动是自己转移的,是主动的,就可以把它看作是被转移的、被动地运动的原因。于是这个原因,这一主动的运动就表现为力,而被动的运动就是力的表现。根据运动不灭定律,从这里自然而然地就得出结论:‘力和力的表现是同样大的,因为在两种情况下出现的是同一个运动’”。[10]
需求的满足(需求种类及其满足状况变化)是“被转移的”“被动的”运动,也就是“力的表现”。那么“力”——“运动的原因”——“自己转移”的运动是什么呢?劳动者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作为产品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显然,只能是生产,生产的运动本身,运动满足需求的属性使运动成为生产力。而物质是总处于某种运动状态中的物质,那么一切参与到生产过程中的物质的运动状态——一切参与到生产过程中的运动的物质存在状态就构成了生产的“主动”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要素论者们的看法无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有关劳动者与劳动的问题。与传统要素论者将劳动的物质要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当作劳动的简单要素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原文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2]208首先,在这里劳动要素中没有劳动者,有的是劳动活动。其次,这里的劳动不是——至少不单是抽象劳动,而是为生成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劳动——劳动本身。孤立静止的物质要素不是生产力,唯有由有目的的劳动所结合起来的要素体系的物质运动状态(简言之即物质要素+具体劳动)才是劳动生产力。
马克思在谈论联合劳动时说道:“如果说单个人的力量的联合能够增加他们的生产力,那这决不是说,他们只要全体加在一起,即使他们不共同劳动,就能在数量上拥有这种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即使他们的劳动能力的总和不加上那种只有通过他们联合的、结合的劳动才存在的、只有在这种劳动当中才存在的剰余,就能在数量上拥有这种劳动能力。”[8]这句话很好地说明了生产力的存在条件。没有现实的具体劳动,没有这种劳动的现在进行时,哪里有现实的生产力?如果我们有一群有劳动能力、有分工协作所需要的一切知识和技巧的劳动者,有协作生产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但是这群人就是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协作,那么我们具有获得这种“剩余”的可能吗?具有获得这种“剩余”的潜力吗?具有这种协作生产力吗?没有。换言之,无论是所谓的能力也好,潜力也罢,当具有这些属性的物(包括人)没有作为要素加入具体的生产过程之中时都不能称得上是生产力。这也是笔者对“能力论”的一个回答。
第二,有关“两要素”与“三要素”的问题,诚如于光远老先生所说:“那场生产力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之争的实质是天然的自然物能不能算到社会生产力要素里去。”[11]而“天然的自然物”在要素中会出现在两个地方,一个是劳动资料中,一个是劳动对象中,且以劳动对象中为主,所以问题一般也就集中在劳动对象算不算生产力要素上。“两要素”论者一般持有这样两个观点,首先,他们认为三要素指的是劳动的三要素而非生产力的三要素,将其直接对等是站不住脚的;其次,他们在对生产力定义时,一般都更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与征服作用,更强调人的主体能力,而非人们需求的现实满足水平,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实际制造能力。这种改造自然能力的“能力论”实际上是和“两要素”论相辅相成的。
但笔者以为,首先,从我们刚刚所作的分析来看,在生产性劳动中,劳动的要素就是生产过程的要素,而生产的运动本身就是生产力,所以生产力的要素至少应该包含劳动的要素。而马克思认为,劳动资料是劳动者将劳动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的综合体,“广义地说……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也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2]211。同时,他也认为“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2]209生产必定是基于目的(需求)的生产,胡乱地改造自然不是生产,这种生产活动必然要遭到自然的制约。而这些自然的生产要素必定和生产中的其它要素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结构体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所以,笔者认为劳动三要素是生产力的要素,对劳动过程产生影响、为劳动过程进行所需要的自然资料也属于生产力要素。
其次,笔者以为,最能反映马克思对自然在生产中作用理解的理论应该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级差地租理论。马克思在评价利用优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的人的时候说道:“他所用劳动的已经提髙的生产力,既不是来自资本和劳动本身,也不是来自某种不同于资本和劳动、但已并入资本的自然力的单纯利用。它来自和一种自然力的利用结合在一起的劳动的较大的自然生产力。”[7]虽然在这里造成生产力差异的是自然环境,但当它对生产活动产生影响时它就变成了“自然的生产要素”,在这里起作用的力不是独立的自然力加上独立的人的劳动生产力,而是“和一种自然力的利用结合在一起的劳动的较大的自然生产力”,自然物已经并入了生产活动之中,只是一种“劳动的生产力(自然的和社会的)”。
最后,劳动虽然是创造使用价值的重要途径,是主体的对象化,是自我的实现,但劳动本身归根结底并不是生产的目的,劳动的结果——使用价值——需求的满足才是目的,需求的存在和满足需求的物质运动是生产力存在的充要条件。单独的劳动对生产力的存在来说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甚至于当劳动无法满足需求时,它就是一种单纯的耗费,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负生产力。而需求的存在加可以满足需求的单纯的自然力,依旧可以构成完整的生产力,例如大气压,无非是这种自然力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无法被占有、被垄断,乃至于被人们认识到其存在和运作机理,但这并不妨碍它们所生成的物质资料作为使用价值进入人们的生活,“要知道,如果指的只是使用价值,那自然界也是会生产的”[6]。所以,生产力并不一定需要劳动,自然力可以独立地满足人们的需求,自然运动可以作为独立的生产力而存在。
综上所述,“力”指的是造成某种现象的原因,是造成某种变化的主动运动。而这种现象、变化在这里指的就是使用价值的生成——需求的满足;这种主动运动则是由参与到这个过程中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作用而导致的变化构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生产力是一种以物质形态展现出来的生产活动本身——生产的物质要素组合及其相互作用,这种运动所具有的满足人需求的属性使它成为了生产力。故此,生产力即人类社会及其存在的自然条件所共同构成的一种满足人需求的物质运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