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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体系中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兼评民法典第1045 条

2023-04-17徐和悦王葆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血亲亲属界定

徐和悦 王葆莳

近亲属一般被认为是血缘相近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但其范围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未被明确规定,而且不同法律对近亲属外延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从本质上讲,亲属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但同时它又常常和财产关系相联系。在许多情形下,亲属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具有经济关系的内容。①金眉:《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建构》,《南京社会科学》2019 年第11 期。近亲属概念在我国部门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涉及近亲属犯罪从宽处罚、近亲属禁止结婚、近亲属间特定扶养义务等规定。这些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会产生直接影响。

目前,我国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互不一致。这不仅不符合法律严谨、明确的特点,更不能实现体系一致性的价值目标。因此,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对近亲属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而一致的界定,已成为理论和实务领域都需要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虽然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但当法律规定出现冲突时,司法机关仍然面临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困境。

一、近亲属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一)“近亲属”的含义与特征

严格来说,近亲属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基于家庭的伦理属性,是亲属当中相较于其他人而言,与自身关系亲密、代数相近且相互之间通常有着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群体。近亲属关系具有伦理性、社会性、法律性,①冯源:《〈民法典〉视域下亲属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冲突与整合》,《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并具备亲属关系的一般性特征,如相互之间有着恒定的身份与称谓,产生关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婚姻等。同时,近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有所不同,法律更注重对近亲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具有鲜明的权利法属性。②毛瑞:《婚姻家庭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43 页。近亲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近亲属的范围相当有限。虽然我国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互不相同、广狭不一,但涉及的群体基本只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由于近亲属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享有特殊的权利、承担特定的义务,且其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通常与本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划定的范围不宜过大。

2.与本人的关系较为亲近。相比于其他亲属,近亲属最大的特点就是“近”,这体现为隔代较少、情感距离较近、生活联系密切等。一般而言,本人和近亲属之间感情一般较为深厚,彼此互为信任,且存在着一定物质上或精神上的依赖关系。

3.在法律上与本人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与近亲属之间可能存在监护、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彼此相互扶持;同时,近亲属享有一些专属性权利,如在民事上继承财产、知情同意医疗活动的权利,刑事上申请取保候审、代为告诉的权利,诉讼当中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近亲属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本人亦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二)近亲属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近亲属与亲属。我国法律中亲属概念包括多层含义,既指具有婚姻、血缘、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又指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③金眉:《我国“亲属”法律概念的变迁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17 年第1 期。“亲属有广狭二义。广义的为血亲、配偶及姻亲的总称……狭义的亲属,则仅指血亲及姻亲而言”,我国法律上的亲属种类采广义说。④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版,第49 页。近亲属是对亲属中与本人关系较为亲近的一部分人的统称,以区别于“其他关系紧密的亲属”和“其他亲属”等亲属关系,具有独立性。⑤李宗录、陈小凤:《我国〈民法典〉视域下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释论》,《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 期。

2.近亲属与家庭成员。国内关于何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探讨一直集中在民法学界,但即使在民法学界,此类讨论也属边缘,存在着基础性研究匮乏、立法政策和立法论泛滥等现象。⑥胡敏洁:《“受国家保护的家庭”释析》,《浙江学刊》2020 年第5 期。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首次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划为家庭成员。从特征上看,家庭成员包含于亲属中,彼此共同生活,互负权利义务。

3.近亲属与家属。家属称谓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社会的家长制,家属与家长相对应。在古代家庭中,家长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握有极大的权力。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即家属)之间是支配与被支配、统率与从属的不平等关系。⑦王玉波:《历史上的家长制》,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1 页。我国现已废除家长制,“家属”中的“属”不再表示为从属,只说明成员属于同一个家庭,相互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现行法律中,私法体系并无家属的说法,该词主要出现在我国的公法规范中。例如,我国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与近亲属在含义上相互交错。

(三)近亲属概念在主要部门法中的应用

1.民法中的近亲属。在民法典颁行之前,民法中有关近亲属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就近亲属的范围而言,1988年4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其首次作出了界定,指出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并实施,以上诸法均被废除,但其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被基本沿袭下来。在草案数次删改后,近亲属的范围最终采用原民通意见的界定。

2.刑法中的近亲属。我国刑法有关近亲属的规定分别见于第98条、第234条之一第3款、第388条之一和第390条之一第1款,涉及告诉权资格以及特殊的犯罪构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但系近亲属实施以上行为并符合特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还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可见,近亲属的身份是特定罪名的法定从宽情节,体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精神。

3.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近亲属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出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不同的原因,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针对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又作出进一步说明,指出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规定看似划定了近亲属的范围,然而从文义上理解,这些亲属仅是获得了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并不必然属于近亲属。况且,该规定未对直系血亲作代际限制,还将旁系血亲、姻亲也纳入其中,以此来界定近亲属的范围未免过于宽广。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就把近亲属的范围限定为配偶以及与本人亲等相差两代以内的亲属,范围相对比较狭窄,符合刑事法律谦抑性的价值立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从这一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较为广泛。

二、现行法律有关近亲属规定存在的问题

检视近亲属在我国法律中的应用现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明显弊端。一方面,关于近亲属范围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这些不足导致司法适用中极易引发争议,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一)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其一,采用分别限定的方式进行立法,造成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比较混乱。这既是客观现实,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现有法律实践表明,分别限定模式不仅削弱了民事法律的权威性,也造成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紊乱与立法资源的浪费。①夏吟兰、李丹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17 年第5 期。

其二,界定近亲属范围所采用的标准不够清晰。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界定的近亲属范围各不一致,这些规定的依据为何?易言之,是否存在相关依据可用来界定近亲属范围?就近亲属范围制定的不同立法规定是否与传统价值观、司法实践习惯存在关联?这些问题不解答清楚,便解释不了相关法律为什么对近亲属范围采用不同的规定。

其三,有关近亲属范围的表述不够明确。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而言,其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就有失精准,有关部门也未对此作出补充解释。这对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的解决十分不利。

(二)法律适用时所面临的困境

首先,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互不一致,会导致同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出现割裂。通常,遇此情况时可以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或者由有权部门作出阐释,然而对近亲属范围作出规定的法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会造成不同法律所采取的立场不同。因此,机械适用上述方法并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其次,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举例来说,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刑事民事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若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则应予回避的规定。然而,由于两部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大不相同,法律的选择适用成为难题。

最后,实体法的权利主体与程序法的资格主体不能对接。假设某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其尚存的亲属只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被害人在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不能作为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害人生前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甚至共同生活时,在民事上他们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则能够行使民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的不同,而无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难以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实为不合理。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混乱,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应统一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或至少给出明确的协调方案。

三、近亲属范围的纵向与横向比较研究

(一)近亲属范围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家族结构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根据父亲一方来确认,母亲一方的亲属是被忽略的,被称为外亲,以别于本宗。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7 年版本,第1 页。这是古代中国亲属关系的基本特点,亲属及近亲属范围的划分以此为基础。秦律规定“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即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如盗窃、伤害类案件,不为“公室告”。②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5 期。这既反映出近亲属的告诉权在特定情况下所受到的限制,又反映出近亲属之间犯罪可以减免处罚。汉代刑罚的适用遵循“亲亲相隐”的原则,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除特定罪名以外,可以对彼此的罪行进行包庇和隐瞒,并可以在审判时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此外,丧服制度与传统中国的亲疏制度也有密切关系。根据五服关系来确定人们之间的亲等关系,以五服远近区分远近亲疏。③吴飞:《五服图与古代中国的亲属制度》,《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12 期。如唐宋法制中就以五服为衡量标准,所谓“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其疏议曰:“余条……称亲属处,悉据本服内外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共为婚姻之家。”④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 年版,第28~29 页。五服之内本就属于亲属,由此可知,本条规定的缌麻以上的血亲和大功以上的姻亲实则为近亲属。近代法律中,清朝晚期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以及四等亲内之宗亲;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则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血亲。①张亚飞:《“亲属”概念在近代中国民法文献中之变迁》,《兰州学刊》2012 年第6 期。

我国古代的亲属法注重身份和等级观念。以家族主义为核心,以名分等级为特征的儒家礼教和宗法思想深深地积淀在人们的观念中,影响和制约着中国古代亲属关系和家长家属关系的基本面貌和发展走向。历代法律在界定近亲属范围时,无不体现了家长制背景下的尊卑等级和传统伦理观念,并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这是因为较为宽泛的近亲属范围能够使家族势力更为庞大,能够更好地满足人的温饱需求,实现血脉延续,以此保障家族关系的融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概言之,近亲属范围经历了由宽到窄的变化,界定方法也实现了由宗法制下的等级划分到以五服计算亲等关系远近的变迁。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近亲属范围

由于近亲属本身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此国外立法中并未出现这一用语。不过,虽然法律中并无近亲属之名,但其中有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近亲属范围进行的界定。下文主要列举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三个有代表性国家法律中有关近亲属范围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找到可资借鉴、吸收之处。

德国法对近亲属范围采取了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具体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等。如该法第1307条定,“在直系血亲相互之间以及在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相互之间,婚姻不得予以缔结。即使血亲关系因收养而消灭,也适用前句的规定。”②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5 版)》,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499 页。此外,德国的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当有“该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法官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内的旁氏血亲,或二亲等内的旁氏姻亲”的情形时,法官依法不得执行其职务。③张卫平、齐树洁:《外国民事诉讼法译丛·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9 页。《德国刑法典》第77条有关告诉权人的规定也指明,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告人死亡时,告诉权转移的亲属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孙子女。④李聖傑、潘怡宏:《德国刑法典》,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 年版,第153 页。

对于近亲属范围,法国法律同样采用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作出界定。《法国民法典》对特定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继承等方面作出了范围上的规定。如该法第161条规定,“直系亲属,所有的尊血亲与卑血亲之间,以及同系的姻亲之间禁止结婚”;第162条又规定,“旁系亲属,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⑤罗结珍:《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55 页。法国诉讼法对涉及作证、回避等制度的亲属范围也作出了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06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的直系血亲、姻亲或配偶可以拒绝履行作证义务。⑥周建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厦门大学出版社2022 年版,第41 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了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的知情权。⑦罗结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第61 页。关于近亲属之间的特定犯罪行为,依照《法国刑法典》第311-12条的规定,盗窃直系尊亲属及卑亲属或同居配偶之财物的,不得引起刑事追诉。⑧朱琳:《最新法国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155 页。

与多数国家采取的分别限定立法模式不同,日本在民法中概括限定了亲属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⑨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 年版,第56 页。《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员为亲属:六亲等内之血亲;配偶;三亲等内之姻亲。此外,该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许多与亲属范围相关的条款,如第726条规定了亲等的概念与计算方法;第730条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直系血亲与同居的亲属)具有互助义务,以及第734—736条规定了近亲结婚的限制、直系姻亲间的婚姻禁止、养亲关系人之间的婚姻禁止等等。①刘士国,牟宪魁,杨瑞贺:《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第180~183 页。日本其他法律有关亲属的规定,如诉讼法上的回避、起诉、拒绝作证等,刑法上近亲属之间犯罪从轻处罚、告诉权等,都是在民法规定的亲属范围基础上,根据不同法律制度设立的需要再行限定。

(三)小结

从我国近亲属范围的历史变迁来看,在思想上,等级森严、尊卑有别的观念正在逐渐淡化乃至消失,近亲属之间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主导和从属的关系,而是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界定近亲属范围时不再受宗法传统、封建礼教等要求的束缚,讲求实用主义和规定的合理性。在内容上,近亲属概念有从注重家庭主义向注重个人主义转变的趋势,其范围逐渐由宽变窄。不过,亲属法立法时仍应注意两大主义的平衡取舍,不能仅仅采用某一种。笔者认为,应以个体主义为前提,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②曹贤信:《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难题之破解与对策》,《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期。并在此基础上审视近亲属范围的界定问题。

比较分析外国法律对于近亲属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别限定的方式,即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亲属的特定范围内,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亲等”“尊血亲”“卑血亲”等术语,往往作为衡量亲属关系疏远或亲近的标准,有助于亲属及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在对近亲属范围进行界定时,我国可以借鉴这些规定,譬如在法律中明确亲等计算方式,从而以此为标准衡量亲属之间的远近亲疏。

四、民法典第1045 条的立法标准评析

(一)第1045 条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1045 条为“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共计三款,分别对亲属类别、近亲属范围和家庭成员范围作出规定。

该条首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与法学理论上的划分一致,并且符合当下家庭伦理观念对亲属的认知,明确了“亲属”的范围,但并未就血亲和姻亲作出具体说明。

该条第二款对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相同,为既有民法标准的沿用。同2018 年9月5 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比,本条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删去,把拟扩大的近亲属范围重新进行限缩。此条款的存废争议较大,关键在于“共同生活”的标准认定较为模糊。根据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因为仅是同一环境下的共同生活并不能说明身份上的亲近关系和经济联系。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太和谐,在感情上很难做到视如己出,以至于生分客套者比比皆是,矛盾尖锐者屡见不鲜。因此,删去此款规定是出于对社会现实的考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款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依旧只进行列举,未对概念的内涵作出诠释,未就范围的划分说明依据,从而使得近亲属的范围仍有较大的弹性。尽管本条规定还存在较多问题,但却是我国第一次规定亲属基本制度,改变了1950 年和1980 年两部婚姻法都不规定亲属基本制度的做法。③杨立新:《我国亲属制度改革的进展、问题与对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述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年第6 期。

该条第三款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其中,将配偶、父母、子女划作家庭成员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同样纳入家庭成员范畴的“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表述却引发了一定争议。此处,再次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然而究竟何谓共同生活,法律仍未作进一步说明。民法典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两个概念置于同一法条里,在解释上应当认为,只有“近亲属”才能享有前述诸多的基于家庭伦理产生的特殊法律地位;而“家庭成员”的意义则体现为:第一,其统摄于第1043 条的家庭价值倡导规范;第二,它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由于近亲属未必处于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其并不能取代“家庭成员”的概念。①申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回归与革新》,《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5 期。

(二)近亲属范围应由民法统一界定

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术语应当追求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以致混乱。就确定近亲属范围而言,这项任务应当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来规定,以确保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权威性。②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政法论坛》2014 年第5 期。民法典的颁布为近亲属范围的统一界定提供了契机,未来近亲属的范围应以法典第1045条第2 款规定的内容为参照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现统一。原因在于,近亲属一词虽在不同法律中多有涉及,但其概念及范围属于基本问题,应由亲属法进行专门规定。这也是由亲属法的私法属性决定的。

亲属法在法律体系中归位于民法典,反映了亲属法与民法典的本质联系和逻辑关系,其与民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③丁慧:《再论中国亲属法的立法价值选择——在民法典起草和制定的语境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1 期。我国的婚姻法脱离民法而自立门户已有70 年,由此导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使亲属法脱离了民法规则的约束,愈加突出其社会性而消减其私法性,并以社会法的面貌向脱离私法轨道的方向发展。事实上,婚姻家庭法就是亲属法,就是民法的身份权法,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当然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④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清华法学》2020 年第3 期。陆青、张晓英:《民法典时代近亲属同意规则的解释论重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以此观之,近亲属的含义及范围由民法进行专门调整,并由其作出统一、明确界定无可非议。

(三)第1045 条和其他法律中相关规定的兼容

我国民法典于2021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中的相关规定与现行主要部门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就此消除。事实上,司法实践仍面临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近亲属的概念和范围有望统一。但是,要将此标准应用于我国所有法律适用过程绝非一蹴而就。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界定了“近亲属”概念,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为民事领域涉及近亲属的相关规范提供框架性的解释适用规则,而这并不意味所有涉及近亲属的规则都须作统一的解释。易言之,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本质上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畴,但在不同规范语境下,应结合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具体解释,④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清华法学》2020 年第3 期。陆青、张晓英:《民法典时代近亲属同意规则的解释论重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因为不同法律有关近亲属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以本法或相关法中认定的近亲属范围为前提的。譬如,对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说,前者涉及刑事犯罪以及国家刑罚权的使用,后者则涉及“民告官”情形下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它们与民事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法均有较大差异。在与此相关联的近亲属相关制度未加以改动的情况下,有关刑事法、行政法可暂不照搬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实体法的规则设定无法脱离具体诉讼与执行情境,民法典的贯彻落实也必须重视诉讼法与执行法的维度。⑤谷佳杰:《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河北法学》2021 年第10 期。在近亲属范围的界定逐步明确统一的趋势下,上述法律应以民法典中界定的近亲属范围为立法方向,同时结合本法的特点、规范对象和立法目的等,对有关近亲属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五、结语

近亲属在不同法律规定中有着各自的效力体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近亲属的范围在法律上应得到明确的界定。现行各部门法对近亲属范围的划定互不一致、缺陷颇多。因此,不论是出于完善立法的需要,还是为了减少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争议,均需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最大限度的统一。如此,不仅近亲属可以作为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在学理上得以确立,而且可以消除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有利于现实争议的解决。

我国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首次规定了亲属相关制度,其虽有进步之处,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修改、补充。在对近亲属范围及相关规定作出完善时,既要讲求“拿来主义”,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有益之处,如引入罗马法亲等计算的方法作为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依据;也要注意传承我国古代亲属法文化,对传统的孝义观念和伦理精神进行批判继承,实现古为今用。此外,也要考虑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努力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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