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代中国监狱研究论纲(下)*
——基于传统向现代转换及其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视角

2023-04-17

中国监狱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刑罚

龚 华

(江苏省龙潭监狱 江苏南京市 210034)

三、现代中国监狱图景探索——基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思考

雅斯贝尔斯认为,人类历史已经经历了四个时代:史前时代、古文明时代、轴心时代和科学技术时代。前两个时代是间歇期。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世界各大文明几乎同时出现了精神的突破,这是一个人类精神觉醒的辉煌的轴心时代。15世纪至今,科学技术时代缔造了庞大的社会组织,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是,当今世界却又蕴藏着一个全人类普遍存在的终极关怀失落的精神危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南半球还是北半球,无一幸免,尽管各个民族对此表现的形式不一。这预示着人类历史上一个新的轴心时代即将降临。雅斯贝尔斯说:“或许人类还将经历这些庞大的组织,而走向另一新的轴心时代。这个时代仍将是遥远的,不可见的,不可信的,但却是真实的人类高潮的轴心时代。”〔61〕如果将古今和中西放在同一层面来看,显而易见的是,今天的中国不仅要学会吸收并光大理性法治,以社会主义民主避免西方法治弊端所带来的困扰;更重要的是要带上“治国平天下”的使命担当和豪迈情怀传统,形成一种独立自主、创新发展的常态机制,加快对我们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研究和探索。“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说,这新的轴心时代已经叩响21世纪的大门,人类在经历了科学和理性洗礼之后,将面临新的自我觉醒。饱经忧患的中国知识分子有能力,也有责任调动所有文化的资源,从未来的高度重建人类的终极关怀,为21世纪即将出现的新轴心时代贡献一份中国的智慧。”〔62〕在刑事司法领域,曾经创造改造罪犯世界奇迹的无产阶级革命信仰和情怀,也必将会带着世界的情怀和眼光,演绎自己的学理支撑,常态化地内化于人的生活。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理学始终占据着特殊的、优先的地位。它不仅位于其他社会科学之上,而且还在其上留下印记”〔63〕,那么,内涵情感意义、政治社会、法理及其法律实践等学问的社会主义监狱学,显然更应当得到足够的对待并留下独特的浓重一笔。而对于现代中国监狱学说,致力于刑事一体化研究的储槐植断言:“人们也许有疑问,以监狱学的牵引可否带动整个刑事法学的前沿研究?这一点,我是坚信的。美国近代法制史表明,美国监狱改革和监狱管理理念变革对美国刑事法学和刑事法制度的发展起着初始的推动作用(在美国,监狱学会的成立早于法学会半个多世纪)。监狱学是整个刑事法学末端,正是这个末端才直接和彻底地反射出刑事法学和刑事法制度的全貌、成效和弊端。”〔64〕我辈监狱学人纵不能创造出引领刑事司法变革的监狱学说,也当为划时代意义中的监狱变革谋篇立言,为监狱这一微型有机社会的学问与哲学、社会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打通奔走呼号⑥。

那么,又该如何从事这样的学术研究呢?景跃进在谈到中国复兴的政治学话语时指出:“中国方案要成功,在理论上必须解决一个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你的理论出发点在哪里?是个人,还是群体?抑或群体与个人并重?自由主义的现代化方案是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宪法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和义务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你提倡群体优先,或群体与个人并重,那么如何提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及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证明在群体优先的情况下,照样可能发展和保证公民权利。我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真探索和研究还是有意义的。一定要沿着理论的内在逻辑走,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与政治科学的互动中,在与实践的对话中不断反思和回答这个问题。”〔65〕而与政治社会保持密切相关并且又几乎以政治理论学说为理论学说的中国监狱学,又如何借鉴这种客观的学术研究之路,既能因应政治社会形势之需而成就自己的学术自洽发展之路,又能走出政治学的笼罩而吸收政治学、社会学等学术理论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学术品格?这不仅需要我们独立思考、研究现代中国监狱学,更需要我们站在社会主义道统建构的层面重新认识和研究政治社会,并运用于监狱研究之中。学者舒国滢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路径展望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法理学学术逐渐呈现出争奇斗艳的局面,主流法理学(体制法理学)与知识——理论谱系多元法理学(包括各种部门法学参与的部门法理学)雄起共振,完全取代过去那种一个声音、套路、风格的单调法理学格局,这极有可能会孕育出将来驰骋世界的带有中国特有元素的法理学。也只有在不同学派的法学思想相互碰撞和交锋中,法理学才能不断创新发展,“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理学才能横空出世。因此,人们应当正确界分政治问题和学术研究问题,努力为学术研究提供创造性和理论竞争力的广阔空间。不仅如此,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还需要审时度势,直面强势的西学而建立起自己的话语体系、研究范式及其独特的理论逻辑和问题视角。因此,中国法律学者必须要走进实在法、走进法律实践、走进人类生活本身,背起实在法这个“沉重的肉身”,以问题为导向,不仅要综合对西方法理学影响的基本判断和客观态度,从法学内外寻求理论和办法的支撑以登上法律思想的高峰,而且要有中国本土理论话语权力建构(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复兴以及现代中国法律文明建设)意识,以及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继承和发展的责任担当意识(如何将中国的政治——法治实践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应并有机结合起来,以成就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体系,仍然任重道远)〔66〕。这无疑对我们研究有着激励、指引和范导作用,也正是我辈所要努力遵循和奋斗的方向。尤其在这由中央统筹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及“制度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监狱实践与理论尤为滞后,这正是开展监狱学学术研究的最佳时机,也是亟须进行科学创新的时候。

(一)研究进路

总体上,要针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监狱现状及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沿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实践路径,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去射新时代中国监狱之“的”。也就是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仅要展开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监狱宏观背景分析,即研究现代中国监狱自身的现代化背景和历史发展以寻求现代的渊源性启示,研究现代中国监狱所处的政治社会变迁背景以寻求现代的一般性原理,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监狱行刑正当性分析,揭示现代中国监狱行刑的应然机理,探索现代中国监狱实践方案的改革与完善,即对现代中国监狱的社会实践刑哲学话语、理论逻辑和实践方案进行研究,以探索现代中国监狱的理想图景。

1.多学科多视角考察中国监狱,剖析其问题及根源

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监狱进行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的考察,反思和剖析其中的问题,不难发现,中国监狱一方面正面临服从命令话语与主体性话语、政治化行刑话语与权利法治话语、理性科学话语与情感话语、知识话语与经验话语、改造话语与矫正话语、生活话语与刑罚体验等相互纠集、冲突,有待整合,其中,无论是人的改造还是刑罚体验等都随着价值意义的失落而充满着迷茫;另一方面,又显现出一种范式转换与重构特征,需要在刑罚消灭的复活中,以及在汲取借鉴西方监狱经验并以之为对立设计参照物中,形成自己的独特发展品格。

2.置身中国监狱所处的宏观背景,追问其价值功能原理

以问题为导向,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监狱宏观背景即现代化背景、历史背景、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寻求渊源性传承和启示以及一般性原理和指引。

(1)立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立场、视角,以问题为导向,对现代中国监狱的现代化背景和历史背景进行政治理论、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等多角度的现代性历史追踪溯源,寻求正反多方面现代性启示。如西方现代监狱之现代性启示:实施知识推动的法治理性化、专业化及其拥有相对独立的自由思想和研究;革命根据地监狱之原发性思想启示:走出功用性、工具性思维及其感性传统而建构现代中国自己的知识生活即让马克思主义(包括“无狱化”的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理想追求)内化于人的生活;新中国监狱之实践机理启示:认识和厘清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与法治、感性与理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推动“总体社会”范式型监狱转换。

(2)结合中国特殊的现代性要求,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以问题为导向,从现代中国社会整体变迁层面考察现代中国监狱的社会背景,即现代中国社会运行规律、运行逻辑思维和制度范式及其转换路径与取向,为现代中国监狱知识系谱和实践体系建构(解构与重构)提供一般性原理与方向性指引。我们看到,中国社会并不是从“家天下”向西方“民族国家”转变,而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统”建党建国方式对传统天命德性“政统”建国方式的取代,开启了或者说凤凰涅槃式地延续了(实际上是两者竞合)社会化之路,即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公天下取代了帝王官僚的私天下之新天下之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共和而不是民族国家的所谓资产阶级共和之路,并注定了此后的展开逻辑和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根据只能是人民民主科学。这种社会化之路恰又彰显着一种范式变迁:按经济方式变迁来区分,即为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生产方式变迁来区分,即为从农耕文明为主的简单劳作到工业文明为主的社会化大生产,再到知识文明为主的现代化智能创造;按照社会政治治理方式变迁来区分,即为从单位总体控制方式到依法管理和法治方式,再到法治基础上的善治方式;按照国家—社会关系来区分,即为从全能社会化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到改革放权,再到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理性、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主义社会情理融合而自由生活辩证分离统一。而对于现代中国监狱来说,借用传统天道、政道、治道社会系统分析范式,与传统相较而言,就是要形塑一种新的刑罚执行领域的天道、政道、治道体系,即沿着“无狱化”的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理想追求和人民民主专政功能价值实践之路,以天人和谐统一的人民家国情怀与科学解放人逻辑引领(天道),按照借助社会实践范式的循证式改造模式和针对不同刑罚危害的差序型惩戒模式以及参照企业运行体制的专业化系统模式(政道),在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刑罚执行工作专业分工协作下不断实现科学知识——社会实践型刑罚效能最大化(治道)。

3.着眼现代中国监狱规律的科学把握,建构其自主知识体系

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性规律以及现代中国监狱社会价值和原理要求与渊源启示,以问题为导向,沿着哲学命题分析到理论逻辑建构再到实践方案设计的社会主义中国自主话语体系建构进路,展开对现代中国监狱理想图景的思考和建构。比如,哲学上提出社会实践刑说,从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视角对犯罪人受刑实践即刑罚实践问题进行哲学论证,确认了社会实践刑自身和中国社会变迁一样,遵循中国特色制度——生活范式建构理路和新时代政治社会、政府国家、市场经济相对分离统一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变迁规律,尤其是确认了社会实践刑肩负努力消灭犯罪的神圣使命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公民理性契约(理性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治辩证统一性、趋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逐渐消亡性和知识推动性特征,并为中国特色的情理法融合思想留下宗教性、伦理性等意义指向和价值创造的空间。在劳动改造命题上提出劳动改造向实践改造转换,在行刑管理及其变更命题等上提出犯罪人实践尤其是受刑实践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问题以及社会主义监狱法权话语,推进监狱进行范式转换革命。基于哲学思辨,可以看出,现代中国监狱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有一定的运行原理可循。从总体上即包含改造、奖惩、变更,为管理而调动各方面人力、物力、财力以实现行刑效能的行刑系统工程。从宏大的科学而有意义的层面来看,体现出行刑系统科学原理,如关于意义、科学、民主、法治等及其建构的系统工程原理;又如参照企业的科学运行原理,包括行刑基本原理即知识推进与理性检验原理、标准规范原理,以及议行相对分离统一原理和监狱法人运行原理。从行刑宗旨实现层面来看,体现出行刑内容之一的行刑改造,在宏观上借助社会实践的存在论原理和微观上人文社会科学指引下的实践论原理以及社团支撑原理;从行刑法治层面来看,有罪犯权利原理以及差序流动型行刑管理理论;从行刑公正人道和向善价值取向层面来看,行刑内容之二的行刑奖惩与行刑变更遵循着独特的罪犯回归社会生活原理;从中西经济文化层面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常态化刑罚执行有着普世发展的原理、价值意义及其理想图景。而沿着哲学与理论的指向,自然就呈现出现代中国监狱的实践方案即理想图景: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法权为基本度量衡和标准的,围绕社会实践刑行刑效能提高和最大化为目标及其行刑独立法人化、理性法治化、专业科学化的开放型人民民主专政监狱,与服务于监狱行刑的服务型监狱社团,以及对刑罚执行进行研究、监测评价、决策、领导、政治监察等的学术和政治型监狱社团,三者相对分离统一协作运行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惩教治理体系。

(二)研究逻辑

我们知道,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建构的逻辑起点,同样应当成为现代中国监狱的基石和行刑逻辑起点。当然,如果仅仅局限于传统英雄主义或资本主义那种单纯原子个人或公众的思路,依然是停留于一种集权专政乃至霸权独裁的暴力,势必会不断制造出各种各样“正当合理”的罪犯、敌人,令世界动荡不安。只有转向马克思提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67〕,把个人归结为社会,在人与社会的互动中,权利才是有意义的,权利基石才能得以稳固和长足发展,权利逻辑才能得以辩证展开和不断创新,罪犯的转化、犯罪的消亡尤其是敌人的消灭才是可能的而不是处于被不断制造中,社会和谐、世界和平及其法治、科学道路方得以证成。因此,现代中国监狱研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以人民的权利为中心,遵循体现人的解放的法治逻辑和科学逻辑。但长期以来,“人们热衷于制定规则,着魔于行政管理的控制,迷恋于一切合法但却无力的权威,这一切业已登峰造极,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⑦。一方面,单纯对事的法制控制导向型治理使得控制不断升级和问题越来越多,控制逻辑进入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人们所热衷的规则及法制是未经法治理论和实践审视的、似乎还带有某种应付推卸的发号施令,以致行刑的自由裁量性等尤其是行刑改造的科学创造性难以施展,行刑正义、行刑效能黯然失色〔68〕。一旦遇到人民权利尚未明确和细化量化并得到落实的情况,单方面权力行为很容易侵犯人民权利,单方面罪犯权利保障又几乎异化为罪犯个人权利的滥用。并且,“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69〕,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如何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历史实践表明,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成立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人民政治/权力逻辑,其感性、运动性、模糊性、不稳定性及其较强的单纯专政斗争工具性很容易使得人民民主专政陷入敌我不分、动荡不安等境地,以致背离人民共和国宗旨,不能给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提供一个稳定性根基,难以进行国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塑造。

很显然,中国监狱和中国社会一样,在从人民权力—法制范式转向人民权利—法治范式,这是转向系统有机统一和高效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逻辑要求。这种逻辑转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重构,即对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解构与对市场经济新常态社会的建构、对法制社会的解构与对法治社会的建构、对威权经验平面社会的解构与对科学理性立体社会的建构,“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70〕,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建党建国的必然要求和自然升华。因而,需要用新逻辑范式重新审视刑罚执行,明确概念,升华内容,重构体系,决不能停留于旧范式上的“新言说”。

1.监狱中的有关概念必须予以澄清

(1)关于罪犯权利与义务。人们往往单纯从一国文明表征的角度看待罪犯权利以及监狱权利话语,有一种西方中心强势的意味,对罪犯权利的认识往往是外在被动的、片面的、单向撕裂的,因而是肤浅的、浮躁的、脱离实际的。实际上,权利话语早已进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有必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的角度全面认识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历史地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人权保障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公民犯罪人”思想逐渐萌生。也就是说,犯罪人也是公民,与其他人一样也拥有其相应的未被剥夺的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71〕。 罪犯权利是一个事关法治的大问题,现代监狱理念自然也应关心罪犯权利,无论是对监狱人民警察来说还是对罪犯来说,都不能离开权利去空谈法治。更何况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科学研究、正确界定罪犯权利与义务非常重要,不仅因为罪犯权利与义务是刑罚执行和保护的内容,是惩罚与改造的基本依托,表征罪犯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的位阶,包含罪犯再社会化的向度和责任,而且因为社会状态的权利自由、义务责任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和发展之基,是监狱行刑的逻辑起点——剥夺限制自由和终极目标——回归自由。“统治阶层和当权者通过不断尊重个人权利和团体权利而树立起全民族对法律的尊重比任何运用警察和监狱来树立这种尊重要好得多”〔72〕。这在罪犯监禁生活中同样举足轻重。而从目前有关罪犯权利与义务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来看,普遍侧重于一种整体宽泛的、模糊的、静态的、仅限于罪犯自身的规定和认识,忽略其个别差异性、确定性、发展变化性与社会系统性,尤其在监狱行刑中往往以监管安全为借口、以各种各样的极不严肃的各自内部管理规定等形式来限制罪犯的权利,忽略以罪犯权利处遇为统一度量衡形塑罪犯向上向善的监禁生活,这样不利于科学行刑、理性法治与罪犯权利保护和提升及其社会化回归向善监狱的推进。如从罪犯医疗来看,现行监狱法律制度是从权力运行而非权利保障角度来设计和运行的,这与人们医疗权利的发展以及以权利保障为己任的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大相径庭,以致冲突与困惑不断。因此,必须建立社会自由、责任范导下的罪犯权利、义务确定与变更体系,随时随地明确监禁生活本体向度。也就是说,权利是法律设计主线,应当围绕罪犯权利、义务,统筹考虑社会公众、受害人等的权利、义务,以人民权利范导下的权利—法治逻辑重新设计《监狱法》。

(2)关于刑罚执行与行刑奖惩。所谓刑罚,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导向,根据现有的知识,而视一定行为为犯罪并作出相应的反应行为,而这其中方法、措施相对严厉。如现代以剥夺、控制犯罪人自由的自由刑为主的反应行为即为刑罚实践。所谓现代监狱行刑则应是在剥夺、控制犯罪人自由的时间里,在体现社会德性、人文价值幸福的社会利益引导下,运用并在一定的社会实践范式中互动式实施对罪犯的行刑惩戒与改造、恢复与回归(提升),即有目的地安排、考察、调整罪犯的监禁生活,使之不断逼近并最终走向自由人的社会生活,或者说,监狱行刑“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情理交融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追求含金量的生活方式”〔73〕。而从中国监狱实践来看,《监狱法》把行刑程序、行刑变更等内容统一为“刑罚的执行”一章,监狱机关设置中把有关罪犯法律奖惩事务的实务部门称作刑罚执行部门,不仅失之偏颇,而且人为设置一种混乱局面,亟待澄清。更为严重的是泛行刑化、泛权力化,人们至今依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全能型监狱形式和做法,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民事、行政、刑事等混为一体,人文科学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不分,如把罪犯劳动等生活实践等同于劳动改造等实践改造,而进行全方位行刑化管理,人为混淆事实与价值,不仅有违法治精神,而且往往背离生活价值意义,亟待改革。

同样,因为现实生活中对罪犯奖惩的混淆,行刑奖惩概念亦须进一步明确。行刑奖惩包括刑罚惩罚和行刑奖励两个方面。刑罚惩罚是监狱行刑的主要内容之一,为避免纯粹惩罚之误解以及与行政惩罚之混淆,为体现对恶的戒除、对善的追求,笔者建议采用“行刑惩戒”一词代替“监狱惩罚”。所谓行刑惩戒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行刑实践:一是指依刑罚本身的惩戒需要所进行的刑罚惩戒,即刑罚限度内一定严厉等级的剥夺、限制罪犯权利自由等状况;二是指行刑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即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罪犯抗拒惩罚与改造等新情况出现,比如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对抗行刑管理、有脱逃行为、有破坏行刑设施与秩序行为等,所导致的惩戒需要而采取的严厉措施行为,即刑罚限度内的对现行剥夺、限制罪犯权利自由状态的加剧与行刑保障措施以及其他改造性惩戒措施(如批判与自我批判、电击或戒尺警醒)的使用⑧。与行刑惩戒相对应,就是对罪犯的行刑奖励,它是指行刑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针对罪犯自觉接受刑罚惩罚、积极进行自我改造并且改造成绩突出等良好服刑表现而给予的一定奖励。刑事奖惩内容选择,应以现代社会意义的自由权、与自由权相关的权利的宽限(应在刑事裁判的刑罚范围之内进行)以及中国特色的思想道德意识奖惩为设计主导,以消除人身危险状态的戒具或武器使用、消除对抗行为情绪的医疗电击选择为辅助惩戒,以满足亲情需要的暂时性离监探亲、满足社会事务处理需求的短期离监生活为辅助奖励。

与罪犯的刑事奖惩相对应,就是对罪犯的行政奖惩,这两者要严格区别开来。行政奖惩是指监狱在不得不代为履行对罪犯及其监内生活的行政管理(即性质上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时,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作出的对罪犯的行政奖惩。行政奖惩与罪犯社会实践一样,都只是监狱进行行刑考核与奖惩的参考,并不能等同于行刑奖惩甚至直接成为行刑变更的依据。因此,意图代替行刑奖惩而笼统规定对罪犯的行政奖惩的现行《监狱法》亟待修改。

(3)关于行刑变更。从理论上说,监狱行刑变更应当指为保障人类社会幸福生活和行刑变更参与人权利,为充分发挥刑罚效能尤其是改造人的宗旨,遵循行刑规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行刑变化新情况所进行的有关罪犯刑期、刑种以及行刑方式和内容的变更活动。行刑变更与行刑奖惩关系密切,尤其是减刑、假释更可以说就是一种行刑奖惩,一种发生质的变化的行刑奖惩。但实际上,中国监狱沿用至今的行刑变更是计划经济时期设计的,其原初设计意图是基于维护新社会政权稳定的行政赐予性奖励,并且和行政奖惩以及大杂烩式计分考核搅和在一起,这是合乎当时总体社会发展要求的,而与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精神及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原则相悖,因而无论如何改进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不如人意。

比如,当前监狱行刑变更局限于刑期、刑种或执行方式的变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忽略行刑内容的变动:罪犯权利处遇的变化,或者说监禁刑缺乏本土化⑨,这和现代监狱行刑内涵极不相符,不符合行刑循序渐进规律要求。并且,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法律规定情形中,惩罚与改造之执行意义几乎完全丧失,所谓暂予监外执行徒有虚名。按照新范式下刑罚及其执行理论和实践发展要求,倘若将当前行刑变更设置变通一下,即以行刑内容——罪犯权利义务的质变为依据设置多种行刑方式,并将假释用作行刑方式的变动而非一种单纯的附条件释放,将暂予监外执行改为执行中止,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也就是说,为更好地实现刑罚功能、公正科学地执行刑罚,统一刑罚执行,设计不同行刑方式,即实现自由刑的中国化时代化,并用假释制度实现罪犯在不同行刑方式之间的变更流动。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损失,体现人道,恢复社会平衡,促进罪犯悔过自新,应当借鉴民事执行中止制度,在刑事执行领域实行执行中止制度,即裁定执行中止,但不包括因罪犯脱逃等再犯罪所导致的自然执行中止。前者很好理解,而对于后者即执行中止制度来说,则是指遇有重大家庭变故、重大社会事务需要处理、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以及其他特殊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对于没有现实危险性、刑期或余刑符合一定要求的罪犯,在有固定居所和收入且品行良好的社会公民担保下,可以暂时不再执行刑罚,待引起中止的事项消减后再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而实际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则可以通过假释至社区内服刑,即为统一刑罚执行,将实际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和目前社区矫正统一改为社区刑方式。

又如,律师参与问题,保障各方面包括受害人、社会公众等权利问题,减刑的严肃性问题及其诉讼化问题,实现假释行政化问题,等等,亟待提上议事日程。总之,必须对行刑变更进行法治性审视和重构。

2.监狱行刑内容范畴等应当得到重新认识

监禁刑刑罚内容范畴应当包括监禁惩罚和改造,这是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监狱经验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中国监狱一以贯之的含义,《监狱法》第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各章节也的确是围绕这个展开的。然而,由于《监狱法》是按照人民权力—法制的逻辑展开的,对此方面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完善甚至混乱不清的地方,惩罚与改造内容无法得到明确和进一步细化量化,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伴随着行刑实践中监狱办企业、办特殊学校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难以衡量的改造效果和事实上的罪犯再犯罪率屡升不降,使人们对“改造”说产生了动摇。再加上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心尚未转移到执行领域,而监狱又受自身封闭性等因素影响未能被社会认知,因此,人们也就开始认为,自由刑顾名思义就是单纯剥夺与限制犯罪人自由。“本质上的报应性,内容上的明确性,程度上的限定性,运行上的暴力性是刑罚客观具有的基本特征。作为刑罚的具体强制方法或惩罚方法,也可以说是刑罚的具体内容,客观上都应具有上述特征。”依据这些特征可以判定,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等改造工作不是监狱行刑的内容,“只有监禁及围绕监禁落实开展的工作(如收押、释放、设置围墙电网、警戒线、控制通信会见等等)才是监狱行刑之内容”〔74〕。这势必会导致行刑走向歧途,刑罚及其执行就成了一个失去灵魂的自动售货机,其原本内涵丰富的人伦情理、道德正义、生活意义等也就无从附着。

而当我们转向人民权利—法治的逻辑来展开对监狱行刑的思考,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不仅行刑惩罚与改造内容能够得以明确和进一步细化量化,整个监狱也将会得到法治化和科学化改造与运作。即以裁判范围内的自由权为基本度量衡,以人民权利为范导,以社会所能理解和接受的容纳度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犯罪和裁判刑罚要求以及改造需求而进行,并因不同行刑阶段和现状要求而不同。而且,改造的宗旨性、范导性及其从强制到自觉的实时性还时刻影响着行刑内容的变化发展。进而,对每一个罪犯都应当设计和实施一套个别化行刑方案,对个别如有冤假错案可能的罪犯,不排除只适用自我改造型行刑方案,而不进行强制性行刑改造。在刑罚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关注改造,包括对社会环境的改造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回归等,并使刑罚形成一个闭路循环提升系统,不断在科学、民主、法治的观照下保持一种尊重和朝向自由的动态平衡。这又使得具有自主知识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理论建构得以展开〔75〕,包括监禁刑的本土化、时代化再造。

客观地看,刑罚实质上是一种包括犯罪人在内的社会自身的实践活动,刑罚及其内含的惩罚与改造都有规律可循,并都应当遵循其客观规律进行,但各自规律及其对规律的遵循要求是不同的。惩罚实践遵循的规律是一种法治实践规律,主要体现在惩罚措施、程序和实体规范等的制定上,追求一种正义价值的实现。惩罚实践一旦有了法律规范可依,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而改造实践遵循的规律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科学规律,尤其是用于改造的社会实践必须遵循其自身规律才行。因此,改造的实施主要讲究科学原理、科学标准、科学指标等科学性,改造实践有可能是科学实验性的或者是有风险的,改造的效果不排除无效的存在。监狱行刑实践遵循的规律则是一种更为宏观的规律,讲究刑罚正义、改造人的目的以及生活意义等的全面实现;其实施需要借助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结合,辅以行刑奖惩、行刑变更、行刑管理等综合进行。而对改造效果、行刑效能的考察,应当广泛借助大数据等手段,既要有正向指标、近期效应,更要看反推的社会效果等,不能像目前这样放任自流或将罪犯再犯罪原因完全归责于监狱履职问题。经过法治化和科学化改造,不仅刑罚惩罚得以细化和量化,而且行刑改造也实现了范式转换即朝向借助社会实践得以完成的刑社分离方向转换,进而又使得行刑更加社会化、民主化。如果简单地用法治化程度和科学人文性来评价监狱,那么可以说,行刑的法治化程度能反映出监狱的文明水平如对权利的保障程度,行刑的科学人文性则完全体现出监狱之所以存续的价值意义如对人的价值提升。而前者可以说相对较简单容易,后者则是一件极为复杂艰难的事。

3.监狱体制机制应当像企业那样进行分门别类和专业协作化运行

这种分门别类和专业协作化运行就是要围绕行刑效能提高,走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狱—社会互动式高质量发展之路;就是要遵循行刑规律,营造符合现代社会权利—法治逻辑,总体设置体现出社会化而非监禁化、和社会融合而非隔绝断裂,运行体制呈现为差序向上向善和不断消除犯罪的社会土壤的科学知识—实践型刑罚执行格局;就是要在罪犯收押到刑满释放期间,进行一种关于人的改造提升与社会回归的,从评估检测到行刑惩罚与改造再到评估检测的专业协作而又循环提升运动。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即马克思所讲的市民社会决定着政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显而易见,这并非当前依然沿袭的全能型监狱定位下的权力中心型工作体制机制。如按照所谓人才重要程度和能力水平,纵向将监狱系统人才划分为(正科以上)领导管理、(监狱执法)业务工作、(具备专门职业资格即职称)专业技术三个不同层面人才梯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专业类(涉及法律法学、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心理矫治、综合评估、医疗卫生、狱政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工程等)、综合保障类(包括公文写作、行政管理、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理论研究等)、辅助执法类(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三大人才库〔76〕。这本身就不是专业化思维,如专业分工协作不存在重要不重要之别及其先天性等级之分(如具有传统权力崇拜及其主辅色彩的领导管理、业务工作、专业技术的分类);也不符合知识—实践范式的专业化运行逻辑,专业类别不是围绕刑罚执行及其效能而设计的,尤其是理应居于引领监狱发展核心位置的监狱“第一生产力”——科学理论的研究远远被忽视。究其根源,主要因为人们在原先人民权力—法制范式中,并没有脱离感性关系的逻辑,往往还在感性地做着经验命题作文,因而言说的还只能说是充满语文艺术色彩的政治话语,而不是科学话语。一旦开始讲监狱科学时,又没有用科学的眼光打量监狱行刑、依据科学的规则分门别类、按照科学的逻辑予以展开,而是“集体无意识”地在未经过现代科学审视、反思和重构的原有有机系统及其自我确定的任务安排中试图实现科学,所以,也就有了与沿袭至今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安全生产等监狱工作相应,却非现代监狱行刑科学意义上的众多所谓专业领域及其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等。

因此,监狱中岗位及其职能必须进行专业化转换和科学法治性审视,重新设计。通过对行刑的相关性考察其社会性,间接相关的都应当尽可能地推向社会,如劳动、一般国民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但和监管密切相关的如公共卫生专业则可以保留。通过对行刑效能的贡献考察其专业性,如评估检测、行刑设计、惩罚与改造的具体实施等;通过对理论性与实践性、裁判性与执行性、行政性与刑事性、社会性与刑事性等性质审视其法治性即权利保障性和相对分权性,如权力的相对分离协作性、明确性、有限责任性等〔77〕。而由此所展开的各种专业岗位的科学技术知识至关重要,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监狱的命运,正如“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那样。

(三)研究方法

由于监狱是一国文明的表征,是大社会中的小社会,因而几乎要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所有方法。比如,采用社会类比法、综合印象调查、公众媒体考察法等方式揭示中国监狱内涵和当前现状;采用系统考察法从整体上分析现代监狱的转型和现代中国监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采用历史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对中国现代监狱历程和现代化背景进行梳理和总结;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以及马克思主义方法考察现代中国监狱的社会背景,探索现代中国监狱的一般社会原理;采用哲理思辨法对监狱、刑罚哲学命题进行探讨;使用演绎法、比较法以及概念分析法对现代监狱理论体系和运行模式进行建构;等等。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或者说当务之急应当是立足于传统向现代转换的视角,采取便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问题导向下的价值功能—理论模型—操作方案的现代理论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中西比较法、历史分析法,尤其是将马克思哲学方法和原理贯穿于其中,以探索社会主义中国现代监狱的内在发展规律及其应然机理和形态。对于“理想图景”的探索,总体上可以借鉴采用西方现代理论模式即哲学—原理—方案模式的研究方法,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具体研究中依然保持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传统有机整体研究方法,尤其是原理探索中势必会有大量哲学话语的研究。

并且,由于中国监狱行刑比较特别,以改造人为宗旨,既关涉惩罚,又关涉改造,因而在研究方法上必然是复合的,不仅要用法治的方法,还要用人文的、科学的方法等。以劳动改造为例,有学者从“法治式劳动改造论”层面指出,从纯粹的理论角度,劳动改造不是一种有关监狱行刑的专门性法律理论,但是,由于它具有完备的哲学和政治学基础与完整体系的监狱行刑模式,劳动改造与西方国家其他的监狱行刑模式一样,是人类监狱行刑理论的重要财富。从实践角度来讲,劳动改造与其他监狱行刑模式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第一,劳动改造更具合理性。劳动改造行刑的基本内容是劳动,显然比把罪犯完全置于无所作为状态而剥夺其劳动机会的行刑更具有人性优越性,即便与那些完全以罪犯的纪律培训、秩序维持等为最高目的的行刑相比,亦具有社会性的优越性。第二,劳动改造更具科学性。劳动改造行刑一方面要确保为罪犯提供劳动机会,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监狱经济持续正常发展,而国家对此则实行特殊政策,既鼓励监狱经济积极与外部社会经济结合,利用社会经济的优势并与之保持一致,又不是完全放任监狱经济,任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自生自灭,而是强化监狱经济的特殊性以防止市场的侵袭,从而使监狱经济扬长避短。这种做法充分结合了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相对于完全市场经济化的监狱经济形式即所谓“权利行刑”来说,是一种较为完美的科学举措。“权利行刑”实质上是把罪犯当作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廉价劳动力来对待,监狱运营费用需要罪犯用一部分“工资”来承担。第三,劳动改造更具正当性。劳动改造要求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将作为物质活动的“劳动”与作为精神要素的“思想”并重,注重罪犯之间、罪犯与管教人员之间进行思想或精神层面的交流,这种交流活动远远胜于那些单纯给予罪犯优越物质条件却又孤立罪犯而不对其作任何说服、剥夺其所有思想和精神活动的行刑。当然,这种交往与交流还存在不足,如单纯由管教人员支配、内容单调且多为政治性内容等,但瑕不掩瑜。第四,劳动改造行刑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现实性。劳动改造行刑具有法律主义、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宗旨理念,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都把劳动改造行刑当作人类改造世界的重要使命之一,主张监狱与社会互通。与社会把罪犯排除在外、封闭在监狱之内而标榜“人权”的做法相比,劳动改造行刑要求全社会都要参与行刑,更加现实与诚实。当然,作为“本土资源”或“传统”,劳动改造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缺陷,其最大缺陷在于缺乏法治主义的基础,政治或科学目的优于法律原则,以致无法严格依法行刑。无论“外来资源”还是“本土资源”都不能够完美地将法治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有机结合,形成理想的行刑模式。理想的监狱行刑只有将“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结合,吸取“外来资源”中的法治主义要素,保留“本土资源”的劳动改造中的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创造出一种可称作“法治式劳动改造”的模式时才可能出现。对中国行刑模式的建构而言,现在所需的不是抛弃劳动改造,而是削弱其中的政治元素,增强其中的法治内容,构筑一种“法治式劳动改造”。具体而言,应将劳动改造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彻底定性为可以进行不同层次划分和法理适用的行刑法律关系,从而使中国监狱行刑宪法化、法律化、司法化,并结合中国社会实际而不断进行创新〔78〕。显而易见,在监狱行刑中,法治、科学、人文等缺一不可,不能混淆⑩;在监狱行刑的研究中,法治、科学、人文等的方法同样缺一不可,不能代替。

四、结语

自近现代以来,与人们在自然科学领域深感中国一直处于前科学时期——没有形成科学理论和实验体系,而从根本上制约生产力等发展一样,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一直面对的是这样一个现状——传统中国人长期生活在一个当时文明程度相对颇高的“中央之国”里,没有(尽管也许是无须,甚至是不屑于)像西方社会那样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系统社会理论,唯有单纯一贯的家国天下生活循环往复着。自遭遇并学习一个与自己在社会形态上全然新异,拥有各种与线性、单向、不可逆转、不断进步的历史观和时间观相应的系统社会理论,在实力上又远超过自己的西方文明之际,人们顿觉政治社会理论之重要。而各种舶来的西方社会理论在中国舞台上竞相表演乃至支配之后,冷静下来的人们开始思考一个能够吻合中国历史真相的政治社会理论〔79〕。尽管人们在近现代过程中吸收并坚定着来自西方却关乎人类的马克思主义,但它只提供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并没有也不可能提供现成的答案。因此,人们非常缺乏也非常需要能屹立于世界的、合乎中国史实的、自己目前乃至以后生活的政治社会理论(无论是解释性的还是指引性的)和实践体系。而建构这一切,正是我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基于对曾师从日本、苏联、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现代中国政治社会典型代表——监狱——的认知和忧思,笔者试着站在前人的肩上浅谈这一宏大系统,即介于实证知识监狱学与社会政治学相对分离之间的、事关社会主义中国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学构想,或者说企图为社会政治学与实证知识监狱学的分野提供可能进路和有机衔接纽带。

也正是从近代以来,中国一直探索的相对于传统来说属于一种崭新的制度建构,即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权制度体系建构之宏大背景来看,新时代中国改革这种二次革命可以说是更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上的革命,因为“在严格意义上,革命必须是制度革命。如果一种政治力量推翻了先前的政权而继承了传统制度,这只能说是继承了正统,并不是革命。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历史上只有过三次真正的制度革命:周朝建立天下体系,秦汉建立郡县制的行政统一制度,还有清朝崩溃后至今尚未完善的现代制度”〔80〕。正因为此,早在20世纪末,人们就提出中国监狱的发展战略问题,认为中国监狱已经处于一个历史性转折关口,中国监狱发展战略不仅面临着革命性变革状态,而且处于至关重要且迫在眉睫的新的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之际。但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监狱却一直没有建立和实施自己的发展战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监狱的发展实质上是一种缺乏发展战略意识的发展〔81〕。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意高远、事关全局并要首先予以研究考虑的重大课题。但它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和重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以致中国监狱近40年来一直处于纷繁变化之中。尽管它也受到中国社会改革大势所趋的推动,但这些改革和探索却发人深思,其成效如何,所指引的方向如何,目标如何,等等,仍有待商榷。“中国监狱发展战略‘已经到了非下大气力进行严肃认真地研究、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尽管事实上我们可能已经错过了战略决策和实践选择的最佳时机!”〔82〕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一直未能去做?笔者认为,看似与社会一致的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有关,实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近代以来西方文明冲击下的中国监狱缺乏扎实的基础研究,尤其对应当形成的具有人类社会普世性和根本性的现代中国监狱深层机理缺乏研究探索所致。对于这些关乎人类自身的终极关怀和价值意义的问题,人们总要面对并亟须解决。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既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支撑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学术使命”〔83〕。也就是说,对现代中国来说,科学创新很重要,而与科学一样重要并相伴相随的是民主、法治制度体制,两者缺一不可。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84〕。

当然,现代中国监狱的研究涉及内容较广,需要做的事情较多,尤其需要详细研究建构的方面比比皆是,本文只能作一种宏观纲领性分析、认知、概括和预设,即一般理论监狱学意义上的研究思路,寄希望能给有点孤寂的、欠发达的中国监狱理论与实践以震动,包括推动中国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以此推动人们去思考、探索以及实践。

不管怎么说,一个时代总有一个时代的实践和理论,刑罚执行领域亦然。单纯就一般理论监狱学意义上的探索来说,沿此研究进路、逻辑、方法,人民惩教学及其科学知识引领的、专业分工协作和党全面系统领导的、标本兼治和情理法融汇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权利—法治型人民惩教体系的出场,与对劳改学及其劳改体系、监狱学及其行刑体系的取代,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从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变化及其治理方式策略等要体现中华人文传统和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以及对消灭违法犯罪的理想追求(实际上亦是人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自然要求),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对应的角度来讲,可以将刑事执行统一称为人民惩教。无论是用“监狱”还是用“矫正”“改造”等名称,都显得片面,失之偏颇。以惩教来论述,亦有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惩前毖后的方针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人民民主专政之法治惩罚之意,而和目前通常所说的狱政管理、管教等相区分。并且,以此亦可涵盖一些与人身自由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所谓人民惩教,顾名思义,是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语境下,为努力消灭违法尤其是犯罪现象,遵循新时代政府、市场、社会常态互动发展规律,秉持社会实践改造人的宗旨和原则,依法科学运用所需的社会实践资源而对犯了法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教导改造(以刑罚执行为主),以及努力消除违法的社会环境基础的系列活动。历史地看,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中国刑事执行司法制度实践的特色是劳动改造,那么,经过改革开放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并进入新时代,人民惩教则应是常态社会主义中国刑事执行司法制度实践的特色。关于这种宏大的社会主义中国惩教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及其专业化运行体系的建构,正有待人们去创造。

注释:

⑥一方面,社会难以走进监狱、研究监狱,以致监狱学与哲学、社会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不相融合,给这些学科的研究与发展带来阻碍,还使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以及人与社会的学问不能形成自洽的闭环研究理论;另一方面,也正由于监狱学发展滞后,不仅致使整个既具实体和程序意义,又具有人的改造科学意义的刑事执行法难以与实体意义的刑法、程序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分庭抗礼并三分天下,更加不利于刑事一体化的实施(当然,这也与我国传统乃至目前依然盛行的刑法中心论有很大关系),而且使得社会缺乏有力的自我规制反馈,不利于人们对价值意义和存在可能性等的探索与追问。

⑦目前,不少监狱(监狱管理局)把原先的工作流程、规范等进行制度化,甚至把谈话教育的时间、地点、民警人数等都规范起来,便以为实现了法治,实际上是南辕北辙,不仅背离了科学、民主、法治,反而在权力任性中把法制完全置于僵化境地,使其原先的科学性、民主性、灵活性一扫殆尽。

⑧改造性奖惩实质上仍是一种改造措施,而不是奖惩,应当有严格的施行条件和程序规则。

⑨人们曾采用监狱、劳改队等形式化解监禁刑水土不服等问题,但在改革开放以来“以美为师”“监狱要像监狱”等思想冲击,以及社会主义中国刑罚自主知识体系尚未真正确立的情况下,人们并没有沿着原先的理路前行,以致监禁刑日趋走向死胡同。

⑩目前,这个方面的例子有很多,所带来的弊端很大。也有借口法治而不讲科学的情况,但在时下依法治监的大背景下,更多的还是把改造科学等同行刑法治的情形,严重制约监狱行刑工作尤其是改造工作的展开。如把改造的一些做法如谈话教育措施制度化,进行法治性追责,不仅使得改造陷入片面、僵化的局面,而且严重背离改造科学规律,蚕食着行刑正义。又如把防范罪犯自杀的人文关怀当作管理绝对保障,把防范罪犯脱逃的安全科学当作全员职能绝对保障,不仅不利于监狱工作专业分工协作化发展,而且背离法治精神,混淆是非,人为扭曲正义。

猜你喜欢

行刑罪犯刑罚
丹阳市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
环境案件行刑衔接的困境与对策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论行刑的效率与正义
刑罚的证明标准
监狱行刑视角下的宽严相济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