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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社会的辩证法:非同一性作为同一性秘密目标的实现

2023-04-17王桂敏

科学经济社会 2023年6期
关键词:技术理性资本受众

张 夺 王桂敏

算法是指除却数据内容的计算程序及其形式化过程,是工业文明数字化转型的基本特征。算法社会则是以算法程序为基本运行逻辑的社会,即确立了算法权威、算法正义以及算法合理性的社会形态。算法既体现了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同时又展现了人物关系、人人关系乃至人机关系的新形式,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旨趣,同时又具有非常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

一、算法与数据: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同一性原则的逻辑继续

算法伴随机器大工业的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基本属性,泰勒制就是算法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典例。泰勒制的科学管理就是算法的结果,即工序、劳动与工具之间通过计算实现最佳配置。进入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算法成为“第一生产力”,大数据算法具有了无可比拟的权威性与优越性。大数据之“大”不仅在于数据规模之庞大,更在于数据计算分析能力之强大。大数据为算法提供了丰富的内容,算法则规定了数据分析的有效形式,通过复杂程序的智能计算,可以实现对数据相关性的高效分析,准确评估和掌握社会运行规律以及人的思维与行为模式。算法以其科学性与高效性确立了在后工业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具有了不容置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然而,我们在拥抱与享受算法社会种种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必须辨识潜藏其中的本体论逻辑与意识形态属性。一方面,算法作为一种生产手段与效率工具,体现了生产力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作用,其自身属性与价值无涉。但另一方面,算法似乎又具备了自律性与实体性特点,异化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异己力量。其根本在于,算法的实质依然是技术理性同一性原则的逻辑继续与膨胀,算法的作用依然是服务于资本逻辑“普照的光”的外化需要与自我实现。

以计算机“二进制”为基础的算法程序是“非此即彼”形而上学的重要体现,是“知性为自然立法”、以“无序创生有序”的理性本体论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人之安身立命对于确定性的理性追求。理性以同一性原则赋予世界以秩序,算法不仅蕴含和遵循这一原则,而且是技术理性之同一性原则在后工业社会的继续与膨胀。理性同一性原则在认识论上意指主客观的一致性,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概念化集中代表着思维同一性,概念的生成即理性认识不断排斥差异性与特殊性,不断实现抽象化与一般化的结果。然而,概念具有抽象化形式,但其实质应该是思维具体的再现,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阿多尔诺也强调:“哲学的反思要确保概念中的非概念物。否则,根据康德的名言,概念就是空洞的,最终由于不再是任何事物的概念而成了虚无。”②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张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与概念之抽象化形式相类似,算法是定量化、计算性的技术理性主导下的社会运行机制不断“合理化”的必然结果。卢卡奇早在批判泰勒制、揭示物化现象时就强调,“合理化”的生产体系和社会机制已经取得了超人的自律性,人被整合到这一机械体系之中变成了抽象的数字,失去了主体性与能动性。“随着加强机械化和合理化,完成一件工作所必要的时间周期(这是合理计算的基础),则从仅仅是一个经验的平均数转化为一个客观上可以计算的,作为工人所面对的固定的和既成的现实的工作定额。随着对劳动过程的现代‘心理分析’(在泰勒制中),这种合理的机械化一直扩展到工人的‘心灵’中……”③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王伟光、张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数字化如同概念化一样也符合理性同一性原则,数字化同时也是一种人所固有的“拜物教”式的思维倾向。概念化将具体复杂的事物关系转换成物与概念之间、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数字化则将包括人在内的一切感性事物的关系转成抽象的量的比较关系。在大数据算法的强化作用下,数字化成为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与基本方式,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运行标准,成为人之基本的存在方式。数据是算法的基础,也是数字化的结果和体现,将人与物全面数字化并最大限度地获取数据,是大数据算法的逻辑起点和内在要求。

资本的抽象化同时大大地鼓励和强化了数字化。换言之,算法是资本同一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归根结底服务于资本的增殖逻辑。阿多尔诺强调,正是资本主义的产生使同一性原则逐渐制度化,成为具有暴力性质的奴役力量和意识形态。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现实秩序就是一种同一性,同一性的现实基础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过程。“交换原则把人类劳动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因而从根本上类似于同一化原则。商品交换是这一原则的社会模式,没有这一原则就不会有任何交换。正是通过交换,不同一的个性成果成了可通约的同一。这一原则的扩展使整个世界成为同一的,成为总体的。”①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第143页。阿多尔诺立足于商品交换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现实秩序及其意识形态所体现的同一性原则,遗憾的是他并没有深入对资本的本体论批判之中,并没有从资本无限增殖的本性中寻解资本主义同一性秩序。马克思则从“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出发,科学揭示了“死劳动吮吸活劳动”的剩余价值资本化的二律背反。商品交换的基础是取消了使用价值之质的差别的“同质等量”的商品价值。价值是资本同一化的结果,也是资本自我实现的形而上机制,被抽象为“虚无”的则是人类的具体劳动。可以说,资本化与商品化的抽象化机制是同一性更为直观的体现,这一抽象化过程既诠释了一种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也勾画了现实世界的控制秩序,同时又以一种“等价交换”的景观遮蔽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之剥削关系实质。正是由于资本的抽象化与同一化使之有资格到处游荡并寻求增殖,将整个世界纳入自己的商品化体系之中。如同资本要求将一切事物商品化一样,算法也必然要求将一切事物数字化。可以说,大数据算法承继了资本与技术理性的同一性原则,将“数字拜物教”与“商品拜物教”汇聚一身,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实现了对人的“全景监控”和全面剥削。

新兴的算法技术在急剧地改变人类生存方式,不仅降低了行为决策成本,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为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毫无保留地沦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与意识形态。算法以其技术合理性的外观确立了一种正义逻辑,成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合法性基础。在高度智能化与自动化的社会,尊重算法成为新的科学道德,似乎算法的复杂性、高效性就是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不合法的划分依据。“‘算法正义’由此构成了算法社会的意识形态幻觉:因为算法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尊重算法成为潜在的无意识律令。”②周志强:《算法社会的文化逻辑——算法正义、“荒谬合理”与抽象性压抑》,《探索与争鸣》2021 年第3期,第9-12页。算法的意识形态功能突出地表现为对人的数字控制,让人自觉成为算法所定义的对象,不仅将人抽象化为可计算的数据,又将个体数据同一化为商品。一方面,算法借助数据以一种“类主体”的姿态与人交往并塑造整个世界,俨然“世界统一于算法,数据是万物的本原”。物的支配性发展为数据的支配性,机器对人的统治演变为算法对人的统治。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表现为数据以及数据关系的总和,人被转化成一种非历史的、平面化的数字存在。另一方面,个体数据如同人的劳动力一样被商品化,变为资本增殖的工具。数据作为商品不断地去隐私化和去个人化,不断地被透明化和市场化,不断地由个人控制向社会控制转移。对个体数据的收集犹如资本原始积累的暴力掠夺,算法“投其所好”的定向推送又如宗教洗礼式的精神控制。与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不同,人们是在个性定制的美妙的“景观世界”中主动地、无偿地献上自己的数据,自觉而又愉快地沦为算法程序中服务资本增殖的数据源。人们的思维与行为都会受到算法潜移默化的控制与塑造,都要通过十分严格的数据筛选与过滤,谁控制了数据与算法,谁就控制了人们的思想与行动。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作为数据提供者的大众个体却无从得知数据如何被使用,无权知晓算法的逻辑与意图,更谈不上对算法程序的评判与监督。然而,“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表面上看,数据与算法代表的合理化与智能化进程能够成为解放人的积极力量,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导致人的主体性的进一步失落;表面上看,算法成为一种自律的实体性力量,但其实质又是可操控的。个体数据商品化是数字经济的资本逻辑,数据控制权由个体向社会转移,实际上是在向资本转移。在资本逻辑下个体数据的经济价值被充分挖掘,算法程序的社会控制功能被不断提升,大数据算法的便利与高效显然是资本之经济权力操控整个世界的便利与高效,算法正义的意识形态又为这种算法操控寻求正当化与合法化依据。如果说概念之同一性形成了人对客体世界的全面统治,那么算法之同一性则是人对其自身的无限操控。

二、分众与个性:“非同一性秘密目标”的实现曙光

“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算法社会在强化数字控制的同时也蕴含着人之解放的辩证法,算法与数据之同一性蕴含着分众与个性之非同一性的秘密目标。正如阿多尔诺强调,否定辩证法的前提就是对“非同一性”的尊重,“辩证法是始终如一的对非同一性的意识”②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第3页。。一方面,算法借助新兴传播媒介使所有受众,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消费者都变成了齐一化的数据,借助对数据的计算分析可以实现对受众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以及生活旨趣的提炼与整合,去异求同,“抽象大众”,勾勒大众“共同画像”,引导受众合群,这是算法社会之同一性原则全面操控的基本逻辑,旨在总体化掌握社会全貌。另一方面,算法借助智能信息收发机制,可以满足分众多元化的个性需求,并且通过对个体生存状态的长期追踪与深度解析,存同求异,“量化自我”,细描分众“私人画像”,引导分众出众,这是算法社会之非同一性原则个性解放的秘密所在,旨在帮助个体认识并实现自我。

受众劳动的直接参与,分众定制的个性推送,似乎让人们看到了自由的实现曙光。然而,无论是参与无偿的数字劳动还是无意识的被动消费,表现为分众的受众依然是被操控、被剥削的对象。受众作为算法推荐与媒介传播的目标对象,在商品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是生产劳动者与消费使用者的合一体,在参与数字劳动、追求个性化定制的过程中受众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得到不断的彰显和肯定,受众的潜能和需要也得到进一步发挥和满足,俨然具有了劳动与消费的自由权利。分众本质上是算法对受众的细化,算法依据数据差异性原则将受众分成不同的子组群,并对分众组群进行有针对性的、精准高效的算法推荐。分众体现了差异化与个性化等非同一性的基本特征,但其实质又是被动的与消极的。实际上,受众个体数据被收集与提炼成为生产要素的过程,也是受众为资本剥削自身提供无偿的数字劳动的过程。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来看,算法平台在对受众细分与重组过程中使信息推送更为精准和高效,实现了对受众劳动的“集约型剥削”,对“用户生产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追踪与监视实质上也是对作为“数字劳工”的受众的二次剥削。

一种观点认为,算法程序下受众参与数字劳动和要求个性定制体现了现代民主文化的意蕴,代表了后工业社会分众文化个性化的发展方向。算法通过数据计算为个体提供“私人定制”,为分众营造一种自由个性的景观,似乎算法社会的分众文化取代了工业社会的大众文化,更加“懂你”的算法为你带来了无尽美妙的个性化体验。然而,分众本质上依然是被计算的受众,受众本质上依然是资本与数字控制下的“乌合之众”,即作为客体的大众。在文化工业面前,“大众绝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他们是算计的对象,是机器的附属物。顾客不是上帝,不是文化产品的主体,而是客体。”①阿多诺:《文化工业再思考》,《文化研究》(第1辑),高丙中译,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算法社会的分众文化扬弃了文化工业与大众文化的基因,由“量化大众”突变为“量化自我”,由“共同画像”进化为“私人画像”。与文化工业“反文化”的内在悖论相比,算法与新兴媒介条件下的分众文化展现出更多的对话与互动,大众文化单向的“点对面”传播方式转变为分众文化“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分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反之成为主动发声的信息提供者。数字平台营造了崭新的、平等的交往圈,个体可以忽略与他者在身份与收入等多方面差异而自由地进行信息交流。然而,这种分众文化能否预示着个性自由的真正实现?显然还难以得出肯定的答案。首先,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个体数据的透明化与算法程序的不透明化意味着信息的不对称、权利的不对等以及算法程序的可操控性,从而引发受众对算法公信力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受众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其次,算法是技术理性的产物,天然地具有“思维偏见”,“算法偏见”意味着在数据过滤与选择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造成种族、性别、年龄,以及职业、收入等方面的歧视,如同不具备劳动力或购买力的人不在资本视域之中一样,无法提供或接收有效数据的人也不在算法视域之内,这样就会放大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分配不公,产生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最后,算法与媒介相互加持使分众文化的交往模式由身体在场向精神在场、再由精神在场向数据在场转变。受众个体被嵌入到一个巨大的数字网格与虚拟时空中,数字网格与虚拟时空成为分众文化的生活世界。然而,这个生活世界已经彻底沦陷,其价值和意义不是来自于“交往理性”,而是来自于算法与数据背后的资本与技术理性之引导性目的。人机之间建构起一种强制性关联,人人之间自由交流的镜像掩盖了一种“交往强迫”,受众的自主选择实际上已经被算法所预测,受众成为被数据穿透的工具人和被算法操控的“提线木偶”。简单地讲,分众文化的交往过程是一种被引导和操控的数据交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已退场,因而也不再产生意义。

概言之,分众文化所蕴含的自由个性是算法的自由,数据的个性,其所体现的个性化恰恰是人不在场的虚假个性化,是商品经济流行文化遮蔽下的个性消解。“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0页。。算法社会一切交往关系都转变为一种可计算的数据关系,数字化的交换关系已经成为人们现实本质的重要维度。受众个体是什么样的,依据他所提供的数据就可以数字图绘出来,由此而生成的人到底是一种数据抽象,还是一种思维具体?或者说,如何能以数据之量的抽象再现“许多规定的综合”“多样性的统一”的人之具体本质?这是算法社会实现个性自由的关键。剥去算法所塑造的数据关系这层外衣,我们看到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算法社会带来的虚假个性化的分众文化,掩盖的则是更加深刻、无孔不入的经济剥削与数字控制。掌握资本的资产者也掌握着算法程序与传播媒介,通过占有数字劳工生产的劳动产品榨取剩余价值,通过利用受众提供的个人数据实现对其生活的全面控制。受经济剥削的劳动者则进一步表现为被算法和传媒“全景监控”的分众,被困在算法系统里高速地运转,无意识也无法抗拒数字资本带来的深度剥削与循环剥削。如果说泰勒制的反人性在于将工人变成流水线上的螺丝钉,劳资关系伪装成工人与机器之间的矛盾。那么,算法社会的反人性则在于将人变成计算过程的一个量值,劳资关系更加隐匿化和复杂化,不仅表现为受众与算法系统之间的冲突,更是转嫁为受众内部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由此又一次证明,算法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伦理与意识形态问题。可以说,算法社会构造了一种表象与意义错位的“寓言社会”,最美的事物由广告设计,最好的生活由算法计算,“生活本身仅仅表现为生活的手段”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162页,第53页。,生活与意义彻底分离。分众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众星丛结”式的不受同一性支配的散漫聚合状态,分众努力追求并维护着非同一性之个性化目标。然而,正如前文所作分析,算法视域中的分众依然是被计算的结果,依然是同一性所要求的“单向度的人”,依然囿于高度同质化的“景观世界”难以自拔。因此,尽管分众带来了实现非同一性秘密目标的一丝曙光,但任重而道远。非同一性意味着一种客观实在的矛盾性与特殊性,是真正个性之所在。然而,非同一性目标的实现却离不开同一性原则与同一化过程。分众能否成为算法社会革命的主体,希望还在于作为分众本质规定的无产阶级的觉醒。从其现实性来看,无产阶级既意味着一种同一性,是广大受众的本质性维度;又意味着一种反同一性,“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的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162页,第53页。无产阶级只有消灭自身才能解放自身,这是非同一性作为同一性秘密目标之个性解放的辩证法。

三、算法社会的辩证法:让算法之具体内容战胜算法之抽象形式

在其本体论维度上,算法是资本与技术理性合谋的结果,欲使算法真正服务于人的自由,必须从根本上彻底击溃资本及其与技术理性的同盟关系。在其现实性上,算法又具备强大的生产力解放功能,人们必须学会与之共存,既要破除算法崇拜又要驯服算法使之真正为人所用。实现非同一性的秘密目标,显然不能将作为手段的同一性作为目标对待。从算法自身来看,算法社会的个性曙光在于算法之具体内容而不在算法之抽象形式。因此,必须将具体内容从抽象形式中解救出来,使形式真正为内容服务,其关键就是以算法内容之理性化和人道化战胜算法形式之非理性和异己性。

让算法之具体内容战胜算法之抽象形式,首先是一场理性内部的战争,是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之间的博弈。理性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特性与行为特质,蕴藏着人之自由实现的两条原则与路径:求真与向善。以求真为原则的技术理性和以向善为原则的价值理性共同构成了理性不可或缺的两个维度,统一于人的生存实践之中。技术理性以客体为中心注重对真理的追求,亦称工具理性,是人类以观察和计算为基础的认知世界的手段、方法、知识以及思维方式的总和,“它决定于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的表现的预期;行动者会把这些预期用作‘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①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技术理性以技术性、实效性与目的性为主要特征,追求“手段—目的”的合法化、科学化与规范化,因其只关注客体属性而排斥人性价值容易导致事实与价值的割裂。价值理性以主体为中心注重对价值与意义的思考,亦称人文理性,是人类对其行为本身固有价值的追问和坚守,体现了以向善为目标的人的自我认知、独立判断与批判思考的能力,“它决定于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该价值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还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只追求这种行为本身,而不管其成败与否”②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价值理性视野中的世界是一个有意义的人文世界,一切行为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彰显人的价值和提升人的自由。正如上文所述,算法就是技术理性的逻辑继续,算法形式集中体现了技术理性蕴含的形式合理性。而要使算法之抽象形式真正服务于人之个性自由,就必须让算法之具体内容符合价值理性的人道化要求,即对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应用真正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为目标。

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有着各自特点与功能,二者互为前提而又共为一体,没有技术理性为基础的价值理性是蒙昧的,没有价值理性为引领的技术理性是盲目的。算法社会的吊诡在于以技术合理性遮蔽了价值的不合理性,即算法的形式合理性掩盖着其强烈的非理性与异己性。对于算法形式的顶礼膜拜实际上就是对技术理性的盲目崇拜,进入算法社会,技术理性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更为深刻地表现为计算理性或经济理性,所对应的结果则是社会运转机制的高效率与经济发展的高速度。然而,这种高效率和高速度是以牺牲人的价值需要和主体性为代价的,其实质又演变为非理性与异己性的技术控制。可以说,算法集中体现了技术理性膨胀与价值理性消解所形成的人与技术之间的困局,智能算法技术不再是被制造和使用的工具,而是成为一种具有外在必然性的非理性的异己力量。算法大行其道,技术理性完全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如果说机器使人丧失了体力劳动能力,算法则使人丧失了智力劳动能力,依托于技术理性而产生的算法限制了人们的自我认知与价值评判,使人们不再关心现实,不再追寻意义,成为被喂养的信息上瘾的“宠物”。然而,技术理性支配下算法之高效并不能保障更大范围的有效性,因而也无法保障人类整体福祉的最优化。数字化商业平台的算法高效是建立在对数字劳工以及受众的步步紧逼之上的,正如外卖系统的便利和高效是以骑手承受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为代价的。算法作为有限性工具,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有偏见的,在一定意义上往往得到的只是局部最优解而非整体最优解。简言之,算法之抽象形式的异己性导致算法之具体内容的非人道化,算法之微观技术的合理性造成了宏观价值的不合理性。面对算法社会技术理性僭越的事实,价值理性的弘扬就显得十分紧迫。因此,必须让二者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以价值理性规范和引导算法内容,防止将算法形式推向技术理性的极端。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真正的理性主义始终把人放在第一位,算法内容的核心始终应是人自身,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通过各种举措规范数据的采集、计算与应用,使算法之具体内容实现人道化,真正体现人之需要;又要祛除算法之抽象形式的异己性,约束算法形式的盲目性,破除对算法的技术崇拜,使之回归工具本性而能为人所用。将已经颠倒的工具与目的、形式与内容再次颠倒回来,这是算法社会的辩证法。

然而,价值理性约束技术理性以实现算法的人道化在现实维度又何以可能呢?显然,理性的问题在理性之外,理性的最大敌人是作为非理性存在的资本。资本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非理性的权力关系,祛除算法形式的非理性和异己性的根本在于祛除算法的资本化,即削弱或消除资本对算法的操控。算法社会中造成了新的人与技术困局,算法具备了某种意义的自律性与独立性,似乎只有算法可以控制算法,面对高速运转的芯片,人类则无能无力。算法既是一种技术系统也是一种产业模式,更是一种价值体系,有其复杂的运行逻辑。一般来讲,算法的研发与应用主要依托于资本,这就注定了算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利益最大化的偏好性,完全遵循市场化与商业化逻辑并以利益为导向。算法或者说技术,追求效率最优化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刚好一拍即合,算法所谓的高效恰好是资本增殖的逻辑要求,借助算法资本的投入与产出可以达到一个最佳比例,资本循环和周转可以达到一个最快速度,资本可以无孔不入,无时无处不在。在这一过程中,算法之具体内容变得无足轻重,算法之抽象形式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人性需要与满足以一种虚假的景象出现。算法及其背后资本的巨大驱动力让人们沉浸于虚拟的“美好生活”之中,但是它们并不关心人的真实需要。表面上看,算法社会一切问题都可以归因于技术,将对技术的理解与驯化,对人与技术关系的调试和规范作为问题解决的关键。但一切问题的根源又并不在于技术,而是技术背后的资本逻辑与经济逻辑。技术和算法都是可以被操控的,掌握技术与算法的同样是掌握资本这一经济权力的人。在资本的视域中,数据就是生产要素,算法的功能在于率先提高劳动生产率,让数字劳动产生更大的剩余价值;在资本的视域中,流量就是收益与利润,算法的功能则在于洞悉人性的弱点,把用户留住,让受众“成瘾”。无论是通过计算营造诱惑,吸引受众消费,还是通过计算收割时间,提升工作效率,算法背后隐秘的是资本对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深度剥削,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关系。备受关注的外卖困局已经深刻地反映出算法社会人与技术困局背后的劳资困境,算法不但无法解决甚至加剧了劳资冲突,尽管在一定层面表现为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此,以算法内容之理性化和人道化战胜算法形式之非理性和异己性,实质是要消除算法背后的资本化操控逻辑。

从根本上讲,只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之新的社会形态中,才能彻底消灭资本进而消除算法的资本化,使之倒回工具而让人重新成为目的。从现实维度看,一系列削弱性策略依然能够有效地限制资本进而规范算法,使算法能够更好地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一是要把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加强对算法设计与应用的监管。从法律制度层面厘清算法相关行业与大众之间的权责关系,澄明二者的基本共识以及原则底线,引导算法平台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其赋予受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二是要以最严格的法律保障受众个体对数据的自主控制权,防止数据主体在算法过程中被客体化。个体数据应当被看作个人权利的延伸,保护个体数据就是保护个人自由与尊严,数据主体有权拒绝算法对数据的滥用。因此,必须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个体数据不被任意收集和自动分析,保障算法不被恶意使用和蓄意操控。三是要强化对大众的科技素养和价值观教育,使大众学会与算法相共存。通过科技素养和价值观教育使大众了解算法是如何运作的,理解算法在哪些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认知与行为,学会对抗算法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价值观教育使大众既能破除对科技主义的盲目崇拜,又能坚定对未来科技发展的信心,掌握与算法相处的主动权,使之规范有效地为人的真实需要服务。总之,算法社会蕴含着非同一性解救的辩证法,既是算法之形式与内容、工具与目的之间的辩证法,更是一种人之主体实践的历史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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