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23-04-16翟媛媛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河南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 年11 月2日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省农业农村厅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 年,从事专业生产2 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 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第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种植业方面: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3.33 hm2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6.67 hm2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33 hm2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2 hm2以上。畜牧业方面: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 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 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 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 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林业方面:经营山林面积33.33 hm2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13.33 hm2以上。渔业方面:池塘养殖面积3.33 hm2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13.33 hm2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 000 m2以上。种养结合方面: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第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 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者已连续流转3 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且土地流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拥有注册商标的优先评定。第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第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示范和引领作用强的优先评定。
《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电子码、数字码)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示范家庭农场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3 年内不得再申报: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取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标牌或称号,同时变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