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角下考察权力观的五个维度
2023-04-15向长艳
向长艳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学习论坛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46)
权力观是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和态度,是对权力的价值认知、评价和选择。对待权力的不同认知,会形成不同的权力观。随着人们对权力本质认识的深入,权力观也不断被丰富和发展,趋于科学、合理。权力观通过引导、支配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进而影响权力达到价值目标的过程。一般认为,权力是一种力量,拥有权力的人通过这种力量去影响他人的行为并带来一定的结果。按照这种定义,权力至少可以从力量、行为过程、后果三个方面来界定其外延和内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可谓繁杂①。为避免论述过于宽泛,本文所指权力,主要指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
古今中外思想家关于权力及权力观的论述文献可谓富足,但权力及权力观问题历久弥新,尤其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备受权力追逐者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关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受制于人们对权力本质的认识水平,形成了不同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基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唯物辩证主义观点,形成了以“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为价值目标的权力观。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新时代不断践行、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诸多不正确的权力观,影响和削弱了权力公共性价值的实现。遏制权力腐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增强党性修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信念,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都对权力观培育的重要性有过深刻论述。其中,习近平非常重视权力观培育问题,认为“在权力观上,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十分错误的观念”[1]127,并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的腐败,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这对全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科学深入认识权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正是从历史、价值、伦理、政治、法律五个维度对权力观进行省察,探讨各个维度之间的关系,揭示权力的本质属性,以期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提供思想和理论参考。
一、历史维度:从权力的历史实践性看权力观
权力规定着人与人之间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是在社会历史实践中产生的,具有历史实践性。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观必定是人们对实践中的权力关系的心理认知,这种认知或是对权力本质的正确认知,或是错误扭曲的认知。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论,在物质生产仅能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早期人类社会,没有剩余产品可供人支配人的物质基础,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力关系。社会分工的出现使物质分配成为可能,这种现实的分配关系促进了人与人之间权力关系的产生。在漫长的原始社会,只有公平分配才能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权力关系,由此映射出的对权力的认知,即原始社会朴素的平等权力观。
中国古代“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西方古希腊时期的“人民主权”理念等,都是人们对原始社会平等权力观的记忆或部分承继。阶级社会产生了人类的不平等,人们无法对这种不平等做出合理解释,只能寻求外在的神秘力量为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作注解,由此产生了一种对现实的权力关系扭曲的唯心主义权力观。比如,中国传统社会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上天”的天命说,西方传统社会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上帝的君权神授论都是这种唯心主义权力观的表现。
随着近代欧洲资产阶级的兴起,在打破教会和封建君主权力垄断地位从而争得政治和经济上平等的权力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主权在民”的理念。这便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权力观。尽管资产阶级权力观确立了“人”而不是“神”的权力主体地位,具有时代进步性,但其也只是把人看作绝对精神或生物学意义上抽象的存在,并没有揭示出人的社会本质和实践性,因此无法解释社会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这种权力观仍然是扭曲的、唯心的。
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无产阶级成长壮大为最革命最先进的阶级,并为废除资产阶级特权展开了由自发到自为的斗争,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的权力观应时而生。这便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科学揭示了作为权力主体的“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实践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人不是抽象的先验的绝对精神的存在,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的人。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真正解决了人民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问题。“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才是一切社会价值物的拥有者,自然要在社会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因此,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从权力观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权力观的形成是历史的,人们对权力的认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3]的权力的具体内容也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从君权神授到天赋人权再到人民主权,从传统社会朴素平等的权力观到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权力观再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人们不断深化着对权力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正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在权力发展史中的印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战争的方式让权力重新回到人民手中。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人民的命运有了历史性的彻底改变。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后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将这一宪法原则融入执政理念,践行和阐释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使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党的十八大以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又结出了新的硕果,尤其是习近平关于“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关于权力观的新的重要论述,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新的时代内涵,成为指导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价值维度:从权力的本质属性看权力观
马克思认为,权力产生于社会分工,人类早期的权力主体是由特定的部落(或者氏族组织)的全体成员推选出来的,而且他的权力要受部落其他成员的制约和监督。可见,权力从其诞生就被赋予了一种道德使命,即为了维持人的关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4]3。这是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条件下人们对权力的一种价值预期和设定。柏拉图也是这样设计他的“哲学王”统治的:既赋予“哲学王”以最高统治权力来实现城邦生活的有序运转,又赋予“哲学王”集节制、勇敢、智慧、正义于一身的道德理想。柏拉图认为,拥有和行使最高权力的“哲学王”必然具备相应的德性要求,才能驾驭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实现权力的预期目标,权力内在的价值追求和外在的工具性目的便熔铸为一体。由此可见,“权力具有二重性,即价值性与工具性”[5]。权力的工具性表明,权力是一种能力或机会,是权力掌控者获得“所欲之物”的手段。比如,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将权力定义为:“人的权力(power)普遍来讲就是一个人取得未来某种明显利益的现有手段。”[6]权力的价值性表明,来源于公民让渡的权力设立的目的,“不论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还是规避某种风险,都具有内生的或潜在的公益性”[7]。但在权力思辨和权力实践中,人们基于工具理性主义和价值理性主义两种视角,对权力形成两种不同的主观认知。工具理性主义认为,权力是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腐败是权力“恶”的直接结果;价值理性主义认为,权力的获取要具备正当性来源,权力的实现要具备公共性目的,权力是一种本然的善。但实际上,权力的价值性和工具性是不能割裂的,权力的价值性规定着权力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缺乏道德使命和价值追求的权力不能成为公共权力;权力工具性规定着权力行使的实效性,是权力拥有者实现其设定的权力目标的保障。权力是价值性和工具性的有机结合,价值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工具性是实现权力价值目标的功能属性[5]。
权力的价值性,是权力应然的善,如果权力在价值性的规导下运行,便能实现权力工具性实然的善。任何割裂权力的价值性和工具性都会导致权力价值选择的偏颇,导致权力“恶”的产生。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果权力的工具性背离权力价值性,权力“就是一把为人利用的中性的工具,就像一把刀”[5],权力运行的结果就受制于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性和德性,当权力成为一种纯粹的工具时,就可能衍生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为官”成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就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如果忽视权力的工具性,权力便永远处于理想中“善”的状态(只体现权力的价值性),无法实现权力的实效性,然而,作为社会关系范畴的权力,只有在运行中才能实现其价值,脱离社会关系,权力就失去现实意义。同时,权力是价值性与工具性的统一还表现在,工具主义权力观将权力视为一种获得或达到目的的手段,强调权力的“有用性”,权力拥有者要达到目的,必然在其内心形成某种意愿;价值主义权力观赋予权力一定的意义,即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但不管是工具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权力都被赋予了一种主观愿望,即权力主体的价值预期。正如罗素在《权力论》中说,我们可以把权力解释为若干欲望效果的产生。当罗素从心理学角度将权力作为一种欲望(或欲望效果的产生)时,权力作为权力主体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的工具便实现了心理上的转换,植入了主体的行为过程和动机的选择。可见,权力本身并无善恶之分,权力运行结果的善恶取决于权力主体自身的善恶,取决于权力主体怎样认识它、如何利用它。在这个意义上,权力运行的结果暗含着权力主体的价值选择结果,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是否产生腐败是权力主体价值博弈的结果,价值选择是决定“权为我所用”还是“权为民所用”的前提因素。因此,权力观培育的首要问题就是提升权力主体的价值判断能力。
中国古代士人提倡的家国天下情怀,以及儒家经典反复论述的“絜矩之道”“德本财末”等思想都是提升治国理政者的德行修养,让治国理政者在权力实践中,保证权力的行使达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历次党内集中教育的共性目标,就是永葆党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使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8]。这种思想建党的方式,通过改造组织成员的主观世界,完成主观“不想腐”“不愿腐”的价值观塑造,并将其内化为对正当规则的认同,在思想上形成一种自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从而实现权力运行结果符合人民权力观的内在要求。
三、伦理维度:从权力的公共性特征看权力观
权力伦理指向权力的本质、权力设置的目的、权力追求的目标等具有公共性特征的一系列指标。伦理是人伦之理,是人们所认可的、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和规范,是对道德现象的哲学思考。在权力产生之前,伦理和道德指导和规范着早期社会人们的行为。国家产生以后,“国家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的核心问题则是体现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权力伦理”[9]。国家产生以后,在国家覆盖范围之内,国家一切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和服从通过制度体现出来的国家政策、法规、命令等。而制度的伦理本性是客观性,价值出发点在于代表并维护公众的普遍利益,制度的内在伦理本性就是公共性[10]。但制度的公共性价值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制定、执行及维护制度的主体——人,尤其是公职人员。因此,权力伦理的公共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本身的公共性价值指向;二是公共权力外在呈现于制度化的安排,而制度本身要满足公众的公共性价值期待。这可以看作权力伦理公共性的主观合理性和客观合法性的统一。
权力的公共性问题是古今中外政治学的永恒命题。古代先贤的政治思想,大都是在考察政治社会的伦理秩序中构建的。柏拉图认为,只有那种把城邦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服务作为价值取向的权力才是善的,而只为某一特定阶级或者少数人服务的权力则是恶的[4]32。亚里士多德关于三种政体的理论亦可视为对国家权力的伦理构想,三种政体从正态到变态的蜕变正反映了国家目的之离合及权力伦理之有无[11]。在我国古代,《韩非子·难势》也强调“毋为虎傅翼”。《韩非子·守道》又说“服虎而不以柙(笼子),禁奸而不以法”,此“尧舜之所难也”。这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古代版。无论是西方先贤们追求的“善政”,还是中国先哲敬仰的“公天下”,都是人们内心理想社会的美好图景。这种理想社会的实现,需要通过伦理视角对国家权力进行审视,赋予国家权力以伦理目标,并达成善政。
权力公共性的实质是人民性。权力的公共性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最终落脚为人民性,人民性是权力的最终价值指向。“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12],权力观就是解决权力“为什么人”的终极价值问题。因为权力的公共性,是“公众的公共性,是人的公共性,其实质就是人民性”[5]。各种权力观之间的根本差别,归根到底表现为“为什么人”的问题。权力的设置和使用,如果缺乏伦理性关怀和公共性考问,必将走向异化,权力行使的目的就是为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权力必将成为掌权者谋取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团体利益的工具。
在关于权力伦理的浩瀚文献中,中外思想家对“人民性”这一权力伦理的探究贯穿始终。古代中国的“民本”思想、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的“人民主权”思想,都一定程度折射了政治实践中的权力人民性。但真正落实权力的人民主体地位、揭示权力的人民性本质的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权力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立场作为党执政的根本立场,惩治腐败、正确用权,确立了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指向的新型权力伦理关系。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3]以人为逻辑起点,并最终落脚于增进人民福祉,更加凸显了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权力问题的思想红线,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权力观的时代升华。
四、政治维度:从权力来源的合理性特征看权力观
“‘政治’的核心概念是权力,狭义的‘政治’,特别指涉社会秩序中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一种秩序形式。”[14]从这个意义上讲,狭义的权力观,就是指政治价值观。在人类的历史上,政治一开始就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的,表现在人们攫取、维护、建设、执行、制约国家权力的全部活动和关系中。这样便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政治生活的领域[15]。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和阶级斗争理论,这一分离过程是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中实现的。因此,从概念产生的历史角度而言,政治产生于权力之后,是在国家产生之后围绕着国家权力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二者关系密切。从政治维度理解权力观,可以从政治权力的来源和政治与权力的关系两个视角来考察。
其一,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西方现代国家起源论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国家的产生是从“丛林法则”到“权力法则”的发展结果。丛林法则的无序,使自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需要一个公共组织来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分配公共利益。这个公共组织便是国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公共权力是国家的表征。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这种公共权力实际交给了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个人则是接受人民委托授权的公仆,他们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这是国家作为权力主体的合法性来源。古希腊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学说和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都是权力人民主体论的逻辑起源。马克思从人的本质属性出发,论述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实践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才是一切社会价值物的拥有者,自然要在社会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真正解决了人民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问题。但人民是个集合概念,人民把权力出让给政府,由政府来行使公共权力,维持公共秩序。当权力主体由人民转向政府时,必须赋予权力以公正行使、服务于民,即权力要具有公共性。这是权力的合理性来源。只有兼具赋权的合法性和用权的合理性,权力才具有正当性。现实中,不正确的权力来源观表现为多种形式并导致多种用权结果,比如,认为权力来源于上级的授予的“对上负责的用权观”,这种权力观导致敬官心理和唯上唯官甚至跑官要官等行为的产生;认为权力来源于自身奋斗的“为己的用权观”,这种权力观导致权力的行使主要是对自己辛苦付出的回报,导致享乐贪腐堕落行为的产生;认为权力来源于身份地位的依附的“人格化权力观”,这种权力观导致权力的行使主要为党派、宗族甚至家族谋取利益;等等。这些都是颠倒权力来源的权力观,最终导致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权力观的“以人民为中心”宗旨的偏离。
其二,权力观通过支配权力行为与政治发生间接关系[7]。这主要表现为,一定权力观之下的意识形态塑造着一定的政治文化,指导着一定的政治体制建构。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按照其作用方向不断进行自我稳定和巩固,从而形成一种固定的政治关系模式,以保证权力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发生作用。同时,政治权力的实现是一种合力作用的结果,各方权力关系相互制衡,并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掌权者(或者说统治阶级)通过意识形态塑造和内部文化构建来延续和稳固权力关系,并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构架。这在中外国家历史中不乏先例。传统中国的“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礼记·祭统》)的泛政治主义文化传统,正是长期皇权至上的政治思想引导和熏陶之下相沿不废的结果[16];中世纪西方国家通过神权来稳固政权,用教会的力量来禁锢和奴役人们,达到稳固政权的作用。历史上有很多国家不仅通过内部的武力震慑来稳固政权,还通过外部的武力征服来扩张政权或防止政权更迭。但是,单纯依靠武力威胁的统治权力会处于高度紧张和僵化状态,甚至为了维持权力秩序需要不断增加成本而最终难以为继,因此需要通过“主要依靠强制权力转向主要依靠对权力制度的合法性认同”[17],以维持长久的权力统治。马克思关于权力异化的思想也表明,当权力“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18]时,权力就异化为通过控制整个社会资源和矛盾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权力,虽然它还具备公共性外观,但它已经成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19]。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力的异化是劳动的异化衍生出的。劳动异化的一个特殊结果,就是劳动者作为人的主体性的丧失,本为人所生产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成为奴役和统治人的力量。同样的道理,权力本为人民所赋予,应为人民所用,却反过来成为支配和统治人民的力量。因此,无论是宏观上权力与政治的博弈产生的社会动荡,还是微观上权力异化而产生的腐败等现象,都要通过政治力量进行根本性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造,构建良性的制度运行体制机制,把权力的授予、监督皆收回并握在人民手中,使“为民作主”变为“人民作主”。
综上所述,权力与政治的关系,涉及一个国家宏观上政治制度构架和政治生态环境。权力观是一个执政党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一个执政党党内的“软约束”。正确认识权力与政治的关系,是巩固执政党的执政根据、塑造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保证执政党的宗旨和性质不变色不变质的根本途径。中国正面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已经步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中国共产党更要有政治意识,警惕权力过分集中,警惕权力背弃人民,让人民真正掌握权力,真正实现权力为民服务,才能真正落实权力公共性价值目标,实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人民权力观的价值追求。
五、法治维度:从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特征看权力观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20]依法治国虽然在党的十五大就郑重提出,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然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有效制约和合理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依然是法治关注的焦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规制和约束权力。习近平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1]。制度是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治本之策。从法治角度审视权力观:一是思想层面对法治思想、法律权威的认同,二是制度层面对权力运行的秩序性、规范性的认可。
第一,行使权力要有法治观念。权力与法治的关系背后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来治理的,是典型的人治。但在晚年,柏拉图也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把法律奉为人们可以追寻的“上帝”。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指出了“法治”的朴素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代法治之光之所以能够穿透中世纪人治的黑暗,就是人们认识到,一切政体之下的权力都应该有所限制。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认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22]。把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提高到影响国家发展的高度,反映的是一个执政党对待权力的态度。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权力重要论述的认识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依法治权,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才能让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从而达到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之目的[23]。
第二,行使权力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实质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需要法律的认可和授予。一切权力(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力)都不是自然产生的,都是一定法律赋予的[24],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剥夺。二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需要法律的肯定和监督。法律是最稳定的制度。公共权力的运行要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规范运行的必然要求。“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本身就是发源于对权力的防范”[25],要通过健全法治来防范和规制权力的运行。但是,人都天生具有自利化倾向,掌权者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必使权力走向异化。虽然,如前所述,权力自产生就被赋予一定的价值目标,但价值理想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它的真实性,而在于它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同时,人都天生具有自利化倾向,掌权者同时是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同时受其自身价值取向的影响,身份上的矛盾容易导致角色界限的模糊,因此权力行使必须接受监督,防止权力走向异化。这是权力行使需要监督和制约的实践原因。权力的工具性天然使其具有自利性、扩张性,权力德性的彰显很大程度上需要与掌权者的德性相融合,让权力工具性服从价值性,只有这样才能将权力的“善”发挥出来,否则,表现出来的就是无法遏制的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同样说明了权力的限制和制衡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制度化的监督制衡机制,让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有敬畏,对权力行使结果有预期。这是权力行使需要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原因。
法治的实质回答的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必然产生对权力的依附、对掌权者的人身依附,结果就会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总有凌驾于法之上的倾向,导致法治思维缺失、法治不彰,进而导致权力行使过程中法律被虚置、任性用权,权大于法、专断用权等现象。因此,执政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效规制权力,必须依法设定权力和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是合法用权。首先要科学设置权力。要健全规范权力的制度笼子,“科学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1]59,“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26],编织好权力制度的笼子。其次要依法行使权力。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制度化表现,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依据法律来配置的,权力的行使必然要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权力行使不逾矩、不逾规、不逾法。因此,要“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27]。二是规范用权。“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28]在人类政治发展历程中,规范权力运作,一种方式是通过意识形态塑造用权者的内心道德,以改变其用权偏向;一种方式是通过建立刚性的外部强制性规范,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过程。前者是对掌权者的权力观塑造,后者是建立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二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以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共性指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权力监督体系是保证权力沿着正确方向运行的必由之路。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从思想和制度双向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权力与政治的关系,涉及一个国家如何看待权力以及权力的来源等宏观上的根本问题;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涉及一个国家权力的设置、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微观上具体权力的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9]。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是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环节。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正确认识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探讨党的领导下政府权力配置方式、合理设置权力,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形成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对于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彰显制度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六、结语
从哲学视角审视和考察权力观,解析权力观的不同面相和各个维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新时代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具有价值指导意义。从历史、价值、伦理、政治、法律五个维度考察权力观,可以发现其从最初朴素的自然权力观到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清晰发展脉络,从最初的应然角度的道德使命设定、公共性价值追求的理性构建,到实然角度权力主体、权力运行规范的制度落实,权力观完成了其自身的逻辑自洽。这些理论求索之路,是古今中外先贤对理性社会图景的描绘和敬仰,也对当下党的领导干部正确权力观养成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权力观是在社会历史关系发展中形成的,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就无所谓权力,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拥有的权力不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权力内涵的理解不同,在不同的时空中,权力的社会作用也不同,因此不同社会阶段和不同文明程度形成了不同的权力观。同时,权力本身具有的价值性和伦理性,决定了权力观的公共性价值取向,权力拥有者在进行价值选择的时候,不能忽略其公共性;政治维度与法律维度是从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运行视角审视权力观,是“权力公共性”的实践证实和价值实现。
其次,权力观的历史维度贯穿权力发展的整个历程,从价值视角和伦理视角对权力观进行的省察,是一种形而上的思辨,对正确权力观培育具有指导和价值指归的意义;而对权力的政治视角和法律视角的分析,则是形而下的技术和制度落实,是划清权力边界、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对权力的考察,从理论求索走向了制度建设,无论是价值取向定位还是制度落实,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让权力执掌者真正用好权力。
再次,中国共产党权力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根基,批判继承了中国传统政治以人为本权力观的合理成分,并最终落脚于“人民美好生活”诉求的人民性价值指向。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权力观聚焦人民利益的实现,从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战争获得民族独立、人民权力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到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决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需求表达,实现了权力观发展历史的再一次突破。这既是权力观本身科学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必然结果。
注释:
①《不列颠百科全书》规定了八种基本权力类型,包括政治权力、议员权力、教导权力、个人影响力、暴力、经济权力、专门知识权力、咨询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