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研究
2023-04-15高碧声
高碧声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 200233)
引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1]。随着我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的不断完善,“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2]。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等特点,发现难度大,尤其是在产企业[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是及时发现污染、有效防止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措施[4]。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与原有自行监测相比,优化了点位布设和监测因子选择,为企业节约了采样和检测成本,更能直观地反映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预防和及时发现环境污染[5]。
本研究聚焦我国在产企业生产经营现状,梳理分析国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研究进展,结合我国现行污染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制度,分析企业在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基于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将可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设备和场所划分为重点监测单元,识别监测因子,优化自行监测方案,精准评估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重要依据,提升企业形象,也可为我国在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提供借鉴依据。
1 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的研究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开展较早。《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2010-75-EU)采取“环境许可证”政策,要求欧盟国家的在产企业必须确保运行的设备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6]。荷兰于2012 年修订了《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的第三章“确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中详细描述了工矿企业的土壤污染的隐患点,包括散状液体储存、散状液体转运、散装和包装货物的储存和转运、生产区和其它活动区等,并提出制定重点设施设备及场所清单,梳理涉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与设施组合,从而降低土壤污染降低风险[7]。美国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体现在对重点设施设备渗漏的预防。以地下储罐为例,美国从立法角度加强地下储罐的设计、安装、运行的管理,包括明确加装泄漏监测、满溢预警、阴极保护、双层储罐等[8]。2015 年,EPA 颁布了涉及地下储罐污染防治的新法案,要求采用带有管口的双层储罐,对操作员开展分级培训,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维修,以及明确储罐与存储物品的兼容性等[9]。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2014 年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污染超标率为16.1%,其中重污染企业用地超标率高达36.3%[10]。针对这一情况,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11]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提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国家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21 年1 月4 日和2022年1 月相继印发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12]和《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13]两份重要文件,规范企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的要点,要求企业应基于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做到精准监控有毒有害物质,从源头上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 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出台较为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但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流于表面形式,排查隐患较少,质量不高,未能深入挖掘、精确查找到污染隐患[14];企业自行监测点位布设和监测因子选择较为随意,无法聚焦企业核心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从事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的单位经验不足,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仍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思维逻辑开展等,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存在渗漏、流失、扬散的重点设施设备或者场所,无法及时修复完善,长年累月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企业经济财产负担,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安全[15]。
3 隐患排查工作要点
3.1 总体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是企业预防土壤污染的重要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企业是开展隐患排查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或委托从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在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针对性地确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并重点排查这些区域的隐患;二是全面性原则,隐患排查相当于为企业做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体检,首次开展隐患排查的范围原则上应全面覆盖企业所有的重点设施设备及场所;三是系统性原则,隐患排查应根据指南要求,采用程序化、系统化的方式规范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四是连续性原则,隐患排查应形成工作制度,定期针对重点设施设备及场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保证企业生产过程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3.2 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归档档案。
3.2.1 确定排查范围
确定排查范围是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的基础,也是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类别,不同行业类别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点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化工行业中,应当重点关注储存化工原料、产品与副产物的储罐(包括离地储罐、接地储罐和地下储罐等)、地下管线、化工物料装卸站、液体传输泵、化工产品生产设施设备、位于收集设施以外的液体导淋口、危险废物贮存场以及废水收集池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设备或场所。因此,在开展工作前,首先应明确本次隐患排查工作的行业类别,在此基础上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等资料,结合企业历史自行监测结果,识别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设施、设备及场所,分析有毒有害物质在土壤和地下水中迁移转化的途径。进一步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形式,补充重点设施、设备及场所的环境管理情况(如维护、操作人员培训、警示牌设置等),最终确定排查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包括该场所或设施设备的名称、编号、占地面积、涉及的工业活动、坐标及位置描述、已有污染预防设施/功能/措施等内容。
3.2.2 开展现场排查
开展现场排查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的关键。是否全面地、系统地根据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真正发现污染隐患,从而避免后续修复治理的巨额经济压力。现场排查工作应当按照清单中的内容,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结合前期迁移转化途径分析,逐一开展排查,确定是否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对存在隐患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提出隐患整改建议,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要求。根据现场排查结果,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中对应的名称、编号、涉及的工业活动、位置信息、现场排查照片、现场排查发现的隐患、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潜在污染因子、整改建议等内容。
3.2.3 落实隐患整改
落实隐患整改是隐患排查闭环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一般包括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和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两方面内容。隐患整改方案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明确每一项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日期,最大限度降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开展隐患整改时,应形成隐患整改台账,闭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以某化工企业隐患排查为例,该企业储罐均为离地储罐,储罐均位于设有围堰的罐区内,罐区地面采用防渗地坪,设有地沟、地坑,防止储罐内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但是在开展现场排查过程中发现,罐区防渗地坪存在很多细小裂缝,如果发生泄漏,可能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结合该厂短时间内无法全面修补裂缝的情况,提出在罐区附近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通过定期采样监测判断是否存在污染风险,消除裂缝隐患。
3.2.4 建立归档档案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隐患排查工作能及时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当企业关闭、搬迁、转让时,隐患排查档案可以作为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环境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隐患排查资料,建立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掌握环境污染风险,及时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整改,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降低污染风险。
4 自行监测方案优化工作要点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是企业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一般包括制定监测方案、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实施监测方案、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上报和公开监测数据等内容。
制定监测方案是开展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难点和关键点。监测方案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能否及时掌握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在国家隐患排查指南和自行监测指南公布以前,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大多流于形式,点位布设不合理、监测数据不可信等情况时有发生。两项技术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后将隐患排查结果和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有机结合,为优化自行监测方案提供了有力支撑,精准评估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
4.1 重点监测单元的划分
结合前期隐患排查结果,将可能存在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设备或场所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重点设施设备或场所分布比较密集的区域,在不超过6400m2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划分为同一个重点监测单元,并可再细分为一类单元和二类单元。一类单元主要为单元内部存在污染发生后能及时发现或处理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比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储罐、池体、管道等;其余为二类单元。对监测单元的分级,充分体现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4.2 监测点位的布设
对一类单元,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应至少布设一个深层土壤采样点,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至少布设一个表层土壤采样点;二类单元仅需在其内部或周边至少布设一个表层土壤采样点。对于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一类单元和二类单元要求相同,原则上应至少布设一个地下水对照点,每个单元周边布设至少一个地下水监测井。由于开展自行监测的多为在产的企业,实际点位布设中还应当考虑点位布设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做适当调整。
4.3 监测频次的确定
一类和二类单元监测频次有所区别。一类单元的表层土壤监测至少每年一次,深层土壤监测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二类单元的表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频次均为至少每年一次。
4.4 监测指标的要求
土壤初次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 36600 表1 中的45 项基本项目[16];地下水初次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T 14848 表1 中的35 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17]。此外,初次检测还应包含所有重点监测单元的关注污染物,关注污染物应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环评及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2)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或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物指标;(3)企业生产过程的原辅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间及最终产品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已纳入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4)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迁移转化、降解产生的污染物;(5)地下水监测还应包含涉及HJ 164 附录F 中对应行业的特征污染物[18]。
后续监测指标应根据重点监测单元的确定,至少应包括该单元对应的任一土壤或地下水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和该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4.5 典型案例分析
以某化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优化案例为例,前期隐患排查发现企业罐区内防渗地坪存在较多细小裂缝,储罐内装有化工原料、生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且该企业设有废液废气焚烧炉,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因此将罐区识别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罐区中的储罐均为离地储罐,每个储罐均设有基座,无隐蔽性设施设备,故识别为二类单元。点位布设方面,综合考虑该企业为在产企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北向东南,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将水土复合点布设在罐区东南侧周边裸露的草坪中,且在钻孔过程中应避免破坏企业正常线路设施。因该企业为初次开展水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本次自行监测应尽可能包含所有指标,即综合GB 36600、GB/T 14848 的基本项目外,再通过分析企业环评批复中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因子、排污许可证中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指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辅材料及其在土壤和地下水中降解转化产生的污染物,结合该企业为化工行业,最终确定企业土壤初次监测指标为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物、二噁英类、总石油烃,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 等常规指标、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物、二噁英类、总石油烃。后续监测指标应根据初次监测情况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频次根据二类单元要求确定为每年一次。
结语
随着我国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是有效发现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措施。本文结合实际案例,针对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的总体程序,以及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点提供了经验分享,为我国在产企业和相关从业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借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