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物业若强制验证属侵权
2023-04-15胡珊通讯员鞠亚轩责任编辑刘怡然
文/本刊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鞠亚轩 责任编辑/刘怡然
由于物业公司在楼道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宁波市某小区业主以此举危及个人信息安全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他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的请求获法院支持。据悉,这是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案例
起诉的业主姓余,住在镇海区某小区。该小区原本没有楼道门禁,但2022年年初,为了方便管理和服务,物业公司给每个楼道都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采集了小区全体业主的人脸识别信息。
由于不认可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同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称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楼道的方式。
接到余某诉状后,物业公司答辩称,他们同意删除余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删除后,小区楼道还可以通过刷卡的方式出入,而且余某家中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已领取了门禁卡。
庭审中,面对物业的答辩,余某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楼道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敞开楼道,让他自由出入。
承办法官当庭对余某进行了劝导,称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敞开楼道,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楼道里其他住户的利益。如果余某一定要拆除楼道门禁,须得到楼道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
由于物业公司同意删除余某的人脸识别信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同时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这两年,由人脸识别技术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围绕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边界,一些焦点问题被舆论和法律界反复提及和讨论。比如:个人对其人脸数据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化使用之间的关系?如何正当而合理地分配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
面对日益高涨的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对处理人脸识别信息进行了有力规范。其中,规范对象不仅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也专门提到了物业公司。
在第十条,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对物业公司在出入管理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因此,法律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态度较为谨慎。”主审法官说。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和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中可看出,物业公司在小区推广人脸识别门禁时,应确保合法、合规。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须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应确保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小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识别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明确同意,并单独向其告知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对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应确保所采集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脸识别信息的安全性。目前,绝大多数小区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都是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最好能跟对方签订相关的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各方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规避因人脸识别信息被违规处理而导致的赔偿风险。
延伸
2019年4月,杭州市市民郭兵花1360 元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 天”的双人卡。起初,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是通过指纹识别的方式入园游览。同年10月,园方将入园方式升级为“刷脸”入园,并要求用户录入人脸识别信息,否则将无法入园。郭兵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园方无权采集,他不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退卡。园方则认为,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是为了提高效率。双方协商无果,郭兵遂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郭兵的部分诉求,包括赔偿郭兵损失并删除其人脸和指纹识别信息,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把指纹识别入园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构成违约。
此案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此案审理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中,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尚未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仅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此案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