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品年鉴的结构、内容和形式(上)
2023-04-06柳云飞
◎柳云飞
(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江苏南京210019)
地方综合年鉴承载着记录年度历史、服务社会和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是系统反映我国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重要的年度资料性文献。截至202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2020年卷应编纂出版3212部,全部完成编纂、全部移交出版,第一次真正实现三级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全覆盖。[1]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解决的是年鉴“有”的问题,而“中国年鉴精品工程”的提出,则标志着中国年鉴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其价值目标和实践追求是在数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地方综合年鉴的质量“好”的问题,从而实现全国地方综合年鉴“有”与“好”的完美统一,“为当代提供资政辅治参考,为后世留下堪存堪鉴之记述”[2]。大力实施中国年鉴精品工程,着力打造一批中国精品年鉴,为年鉴编纂具体实践提供范本或样板,引领全国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从而不断提高全国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质量水平,无疑是实施中国年鉴精品工程的终极目标。而着力分析中国精品年鉴的结构、内容和形式,不断推进中国精品年鉴的结构体系化、内容体系化和形式体系化,则是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必由之路。
一、结构体系化
结构体系化是指中国精品年鉴的框架结构体系化。框架结构是一部年鉴的基石。一部地方综合年鉴如果不能实现框架结构“体系化”,那么这部年鉴就失去了“中国精品年鉴”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实践过程为年鉴编纂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年鉴框架结构设置方面。早年有学者提出“分类编辑法”。[3]6近年来,在分析研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典型行业特征及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年鉴界提出了年鉴框架设置的“综合分类法”[4],为中国精品年鉴的框架结构设置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目前,虽然大多数年鉴框架结构呈现“分类科学、领属得当、层次分明、编排有序”[5]的状态,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年鉴框架结构设置的总体状况与年鉴框架“结构体系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一定意义上讲,年鉴的系统性表明年鉴具有“生命体”特征。[4]结构体系化主要表现为类目结构体系化、分目结构体系和条目结构体系化。只有类目结构体系化、分目结构体系化和条目结构体系化,才能为年鉴内容体系化提供前提和基础。这是中国精品年鉴的一个“元问题”。
(一)类目结构体系化问题
类目结构是以事物性质作为分类基础,且是横向平行排列的。类目结构体系化问题,主要涉及类目设置数量、类目设置逻辑、类目设置创新和类目设置特色等方面。
1.类目设置的数量。类目结构体系化以一定数量类目作为基础,且其数量有着内在规定性,并非任意设置。目前,地方综合年鉴的类目设置大体上有三种情况,有学者将其分为“大编、中编和小编”[6]。表面上看,这是类目设置数量多与少的问题,但本质上却是设置理念差异问题。从“体系化”视角分析,一部中国精品年鉴的类目与类目之间一定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年鉴类目设置的随意性,必然破坏整个框架结构“体系化”的基础。目前,在类目设置数量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类目结构“泛体系化”“欠体系化”和“非体系化”。
其一,类目结构“泛体系化”,其典型特征是分类过于宏观。比如,根据整个社会结构体系,把年鉴篇目分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经济事务、社会事务;或者是根据产业结构体系,把整个年鉴篇目主要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等;或者是根据社会治理结构体系,把整个年鉴篇目主要分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生活等。从分类学意义上讲,如果一种分类方式只是宏观、笼统和粗略地区分事物类别,那么,就必然导致类目结构“泛体系化”,进而使这种分类方式失去分类学的价值和意义。从广义上讲,分类学就是系统学,指区分事物类别的学科,其核心理念是“分门别类,共居一体”[7]。分类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要把事物类别具体地而不是笼统地区分开来,且使其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大多数年鉴常设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法治、军事……城市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邮政、水利建设……农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旅游业、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经济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乡村振兴、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类目。这样分类,既清晰地区分了事物类别,又明晰了事物的内涵和外延,还比较符合社会认知水平。此外,按照年鉴编纂规范要求,年鉴框架结构设置一般分为类目、分目和条目三个层次。如果分类过于宏观,那么必将增加分类层次,包括增设篇目、副分目,从而直接导致出现叠床架屋现象,且容易产生逻辑关系矛盾问题。比如,如果年鉴设了“第三产业”篇目,也可以称之为“服务业”或者“现代服务业”,那么,既增加分类层次,又给其下的类目设置带来一系列逻辑关系矛盾问题。就“服务业”的概念内涵来说,可以分为“传统服务业”“现代服务业”。而“现代服务业”又至少可以分为“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公共管理性服务业”等,还有年鉴设“高端现代服务业”类目。从逻辑角度讲,“高端现代服务业”对应是“低端现代服务业”。其实,“高端服务业”是新生事物,且不存在“现代”与“非现代”之分。可以说,类目结构“泛体系化”必将使整个年鉴的层次体系越来越多,结构体系越来越庞大,逻辑关系越来越复杂,进而必将无法真正清晰地把事物具体地、逻辑地、科学地细分开来了。
其二,类目结构“欠体系化”。从系统学角度看,地方综合年鉴是一个复杂系统,涉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针对这个复杂系统,根据《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其他分类方法,结合行业体系、学科体系、知识体系、社会分工体系和认知水平,年鉴以“综合分类法”来设置其框架结构体系,通常分为类目、分目和条目三个层次,局部或者绝大部分彰显“类目结构体系化”特征,表现出一种“中庸”状态。一般全书有30个类目左右。但是,对照系统性的要求,这样的类目结构不同程度上存在“欠体系化”问题。从全国范围看,相当一部分年鉴明显存在分类不科学、领属不得当、层次不分明和编排无序化情况。有些年鉴类目设置总体上看不出其前后编排顺序的基本规律以及内在的逻辑关系。比如,有些年鉴设“社会团体”或者“群众团体”或者“人民团体”类目。严格意义上讲,年鉴记述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团体”或者“人民团体”。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则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组织。“社会团体”大多是注册成立的,年鉴可以记述,但绝不是年鉴记述的重要对象。因为“社会团体”有些信息超出年鉴类目结构体系化的边界,资料价值不大。再如,有些年鉴设“商贸服务业”类目,同时把“旅游业”作为其下的一个分目设置,而不是设置“旅游业”类目。再如,有些年鉴设“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类目。这两者貌似有联系,但是,“物业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商务辅助服务”,或者是一种新业态。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必将影响类目结构体系化程度。这也是目前类目结构体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三,类目结构“非体系化”。“非体系化”的类目结构一般是单纯以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作为主要分类依据来设置的,一般全书有40个类目左右,在县区级地方综合年鉴中较为常见。这种类目结构大体上对应县区党政机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功能园区、驻地单位等具体设置情况,系统分割化、功能部门化、结构独立化、资料碎片化、信息内视化,从而导致普遍存在类目结构“非体系化”问题。一定程度上讲,这样的类目结构也就无从谈起“类目结构体系化”。
2.类目设置的逻辑。主要是从类目设置中无法看出其规律性及其内在逻辑关系。其一,有的年鉴把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类或者多类事物归为一个类目,即所谓“拉郎配”现象。其中有一些貌似两者之间有一定关系,但实际上两者本来就不是同一类事物。例如,有些年鉴设“建筑业·房地产业”,这两者是不同性质不同业态的事物,前者是第二产业,后者是第三产业。再如,设置“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这也是两种不同的业态,且房地产业与物业管理之间并没有天然的联系。还有年鉴把“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类目下一个分目,把“旅游业”作为“商贸服务业”类目下一个分目,诸如此类。其二,有的年鉴把相同性质但不同层次的两类或者多类事物归为一个类目,即所谓“父子同辈”现象。比如,设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类目。在逻辑上,这两者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果设“生态建设”类目,那么“环境保护”只能是其下的一个分目。再如,设置“农业·乡村振兴”类目,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问题,前者是一种业态,后者是一种战略。当然,“乡村振兴”含有“农业”问题。但是,“农业”问题只是一个部分,诸如此类。其三,有的年鉴类目设置前后顺序、逻辑关系呈无序化状态。无法看出类目设置的规律性及其科学依据所在,尤其是一些所谓“升格”类目。比如,设置“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显然,后者是“升格”的。问题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究竟放在“文化”类目之前,还是“文化”类目之后或者放在“城市概览”之后呢?当然,这里还包括相当一些年鉴的创新、特色类目的编排顺序问题。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3.类目设置的创新。类目设置创新是年鉴精品化的“不二之门”。但是,在规范与创新的博弈中,似乎年鉴框架结构创新更胜一筹,这一格局又直接导致年鉴类目设置创新乱象丛生问题。其一,过度创新。典型表现是一部分年鉴酷爱在新概念、新名词、新符号上做创新文章。打开一部年鉴目录,通篇全是新概念、新符号,貌似新颖,抢人眼球,实有哗众取宠之意,结果给读者一种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的感觉。还有学者称之为创新“标签化”[8]问题。比如,部分年鉴设置“新兴产业”类目。“新兴产业”类目与“工业”或者“制造业”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就显现出来。“新兴产业”可以作为一个类目,关键是正确处理同其他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其二,创新滞后。典型表现是年鉴框架结构长期不变,与一日千里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思想、新战略、新理念、新变化、新情况、新成就、新问题和新趋势大相径庭,即所谓“旧瓶装新酒”现象。目前,相当一部分年鉴存在这种状况。最终给读者的感觉就是“年年岁岁花盛开,岁岁年年花相似”。年度性是年鉴最基本属性之一,“常编常新”是年鉴年度性的必然要求。其三、创新异化。典型表现是为了创新而创新,标新立异,超越年鉴的概念、性质、功能和作用,突破年鉴作为一个行政区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的基本定位,无限制地赋予年鉴本该由其他文献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比如,“前彩”功能无限扩大化,甚至将其做成“小画册”或者“小影集”。尤其是有些年鉴在“前彩”部分设诸如“年度要事”“年度亮点”“年度特色”专题,概念内涵模糊,主题不清,杂乱无章,从中看不出图片的鲜明主题以及彼此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再如,“附录”功能无限扩大化,部分年鉴在“附录”中刊登大量的文件目录及其文件内容、便民服务指南内容、文学艺术书画作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专题调研报告。还有,“链接”功能无限扩大化。诸如此类,完全超越现代意义上的地方综合年鉴的基本功能定位。也许这些内容在西方年鉴中有“影子”。其实,任何文献载体都应有其最主要功能和作用。以上这些现象都是一种创新异化问题。
4.类目设置的特色。就特色而言,类目设置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没有特色。有学者提出“千鉴一面”[8]命题,着力破解地方综合年鉴的特色问题。其实,不能简单完全用“千鉴一面”命题来阐释年鉴特色问题。“千鉴一面”命题,首先回答的应该是年鉴框架结构的共性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年鉴框架结构的共性是第一位的,特色问题是指年鉴框架结构的个性问题,个性是第二位的。但是,个性是一部中国精品年鉴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如果一部年鉴没有特色,显然是没有个性的。换言之,一部没有个性的年鉴就是抹杀了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年度特色及其一系列重大成就。其二,特色不彰。所谓“特色不彰”,是指一部年鉴有特色,但是特色不显著。究其原因,一方面,年鉴特色类目凝练不够。比如,沿海城市的经济开放程度一般都会明显高于内陆城市。这样,沿海城市的年鉴类目设置就应该把沿海城市的经济政策、产业特点、区位特点、发展模式等特色凝练出来,而不能熟视无睹、人云亦云。再如,沿海城市可以设置诸如“连云港港”“港口经济”“开放型经济”“自由贸易港”“浦东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特色类目。另一方面,年鉴特色类目培育不够。有时特色类目是需要培育的。比如,《南京年鉴》设置“南京都市圈”“江北新区”类目,就是通过不断培育而成的。目前,这两个类目都是《南京年鉴》品牌特色类目。“南京都市圈”类目,系统地记述南京都市圈从一个“概念”演变成为长三角区域城市一体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板块的全部过程。“江北新区”类目,系统记述江北新区从“一区三平台”到“双区叠加”融合创新发展的全部过程。正因为非常注重培育年鉴特色,所以才有年鉴的鲜明特色类目。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从实践角度看,一个时期以来,年鉴界依据一定的学科体系、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产业体系、行业体系和社会分工体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采用了“综合分类法”,构建了相对科学的年鉴框架结构体系,推进了年鉴“类目结构体系化”建设。从总体结构上看,《南京年鉴(2017)》《扬州年鉴(2018)》《连云港年鉴(2019)》《建邺年鉴(2020)》《盐城年鉴(2021)》《南通年鉴(2021)》等一批中国精品年鉴的类目结构体系,一定程度上代表中了国精品年鉴类目结构体系的预期目标。但是,这些中国精品年鉴也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一批中国精品年鉴,其“类目结构体系化”问题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实现“类目结构体系化”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类目结构体系化要以“综合分类法”作为类目设置的基本分类方法。这是因为,年鉴作为年度资料性文献,分类科学是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标志。其一,“综合分类法”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把不同事物科学地区分开来。既可以避免叠床架屋现象,又可以减少产生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逻辑关系矛盾,进而解决年鉴分类不科学问题,为年鉴类目结构体系化奠定“分类科学”的理论基础。其二,“综合分类法”一定程度上可以深刻揭示不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用“综合分类法”,既符合现代行业分类体系、现代学科体系和现代社会分工体系,又符合现代知识体系、现代话语体系,通俗易懂,一目了然,为读者查阅相关主题信息资料带来便捷条件,从而彰显年鉴的价值,尤其是使用价值。
二是类目结构体系化要把“以类系事”(事以类从)作为类目设置的基本分类原则。类目设置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以类系事”或者“事以类从”,即把相同或者相近性质的事物归为一类。其一,绝对不可以将两类不同性质的事物归为一类或者合并为并列类目。这样,会给读者留下“风马牛不相及”的感觉。其二,绝对不可以将不同层次的事物归为一个层次或者合并为并列类目。这样,会给读者留下“父子同辈”“老少不分”感觉。
三是类目结构体系化要以“遵循规范,崇尚创新”为类目设置的基本价值取向。规范与创新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为了保证年度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年鉴框架结构总体上要求是相对稳定的或者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这个稳定性不能成为年鉴框架结构长期不变的“托词”。年鉴的年度性要常编常新,常编常新关键在于创新。当前,时代在变化,事物在发展,理念在更新,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新生业态此起彼伏,生产方式推陈出新,生活方式日新月异,年鉴创新发展成为常态。年鉴要以崇尚创新为主旋律,在遵循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创新驱动引领,不断优化完善类目结构体系。“类目结构体系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创新中逐步实现的。比如,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那么,年鉴就必须通过创新设置“乡村振兴”类目,记述整个“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效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四是类目结构体系化要正确处理类目设置前后顺序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其一,要研究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前面我们分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设置的前后顺序问题。究竟如何来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呢?一般来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放在“文化”类目之后为宜。或者最多放在“文化”类目之前。如果放在“城市概览”之后,貌似“升格”了,但是,实际上割裂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与“文化”类目之间的前后顺序及其内在逻辑关系。其二,要严格控制类目“升格”。升格,往往带有浓郁主观色彩,蕴含着“价值判断”。笔者认为,对于年鉴而言,从历史的角度看,“事实判断”[9]往往会超越“价值判断”所追求的预期目标。类目结构体系化的基础在于类目设置之间符合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实践中,如果过多采取“价值判断”,那么往往会破坏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年鉴中必要的升格是可以的,但升格要以类目结构体系化为前提。
五是类目结构体系化要以培育特色品牌类目作为重要环节。年鉴类目设置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是基础,个性就是特色。特色主要包含时代特色、地域特色、年度特色、产业特色、行业特色、实践特色等。一定程度上讲,类目设置有创新、有特色是中国精品年鉴的两大显著性标志。换言之,年鉴有创新就有特色,年鉴有特色就有风格。有学者认为,“框架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栏目的特色化策划,实现年鉴风格化”。[3]47可以说,年鉴“特色化”铸就了年鉴“风格化”。比如,《南京年鉴》设置“南京都市圈”类目,《泰州年鉴》“中国健康城”类目,《连云港年鉴》“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类目,《苏州年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目,都可以称得上是特色品牌类目。这些特色品牌类目就形成了各个城市的年鉴“风格”。
(二)分目结构体系化问题
分目结构体系是以该类目所涉及的事物的内在逻辑关系作为建构基础。分目结构体系化问题,主要涉及分目设置数量、分目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分目设置创新和分目设置特色等。虽然分目结构体系化涉及的问题与类目结构体系化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侧重点是不同的。
1.分目设置的数量。其一,分目设置数量超出类目内涵。这个问题容易被忽视,甚至是主观所为。虽然一些事物彼此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彼此之间本质上并不能成为一方的内涵构成。比如,“金融业”类目内涵,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业、期货、典当、拍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等。从现代社会分工体系来看,大体与金融业的内涵构成相当。但是,如果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分目,那么“金融业”类目下的分目构成就有内涵问题了。因为“地方金融监管”属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监督与管理职能范围,而非金融业的本身,应该放在“经济管理”类目下面为宜。再如,“军事”类目下面分目至少包含“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地部队”“人民防空”3个核心分目。如果再设“退役军人事务”分目,则超出“军事”类目的范畴。“退役军人事务”是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对象和范畴,属于“社会事务”。其二,分目数量涵盖不了类目内涵。这个问题容易理解。比如,“法治”类目下面一般设“地方立法”“政法”“法治政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分目。如果缺若干项,那么“法治”类目下面的分目首先缺乏完整性。这样,“法治”类目显然就存在“体系化”问题。再如,“交通运输”类目下面一般设“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物流”“邮政”等核心分目。如果缺若干项,那么同样就存在“体系化”问题,诸如此类。一句话,分目数量涵盖不了类目内涵,分目结构体系化无从谈起。
2.分目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比如,“文化”类目下面分目设置应该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文化管理”“文化服务”“文化场馆”等核心分目。这些分目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般而言,“文化”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组成部分。至于“文化市场”“文化管理”“文化服务”“文化场馆”都是其衍生的。再如,依据一定内在逻辑关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目下面分目设置应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城市管理”等核心分目。因此,分目结构体系化必须建立在彼此之间内在逻辑关系之上。否则,就必然产生逻辑矛盾问题。
3.分目设置的创新。比如,新媒体的诞生,大众传媒就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这样,“文化”类目下就要考虑设置“新媒体”或者“融媒体”分目。“古城保护”备受关注,且力度加大,那么在“文化”类目下就要设置“古城保护”分目。“城市更新”在一些古城或者一线城市风生水起,那么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目下就应该设置“城市更新”分目。这些都可以视为分目创新问题。反之,若一部年鉴对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那么这部年鉴分目结构体系化也就无从谈起。
4.分目的特色。虽然分目特色在设置上比类目特色要容易彰显一些。比如,南京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文学之都”,《南京年鉴(2020)》在“文化”类目下面设置了“文学之都”分目。“文学之都”分目,从文学角度,特别展示了“六朝古都、十朝都会”的南京对世界文学的杰出贡献以及在世界文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就形成了“文化”类目的特色分目。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相当一部分年鉴存在分目特色不彰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实现“分目结构体系化”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分目设置要涵盖类目(概念)内涵。分目同类目一样,属于虚目。分目的设置同类目的内涵有关。类目的内涵丰富,分目必然丰富,反之亦然。换言之,分目设置不是随意的,且一个类目下面设置多少分目是有规律性的。比如,《南京年鉴(2021)》“法治”类目下面设了“地方立法”“政法委及综治”“法治政府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8个核心分目,表明“法治”类目所涵盖的基本内容,反映了“法治”类目下面的分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构成“法治”类目的分目结构体系。《泰州年鉴(2020)》“建筑业”类目下面设了“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建筑管理”“建筑安全”4个核心分目,基本构成了“建筑业”类目的分目结构体系。
二是分目设置要建立在彼此内在逻辑关系之上。分目设置最忌随意性。减少随意性,增强逻辑性,是分目设置的一条底线。分目设置首先考量的是科学依据或者逻辑依据。比如,“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目下面一般可以设“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城市管理”4个核心分目,表明“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目所涵盖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目下面的分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目的分目结构体系。这个分目结构体系,才是中国精品年鉴分目结构体系化的预期目标。
三是分目设置要把创新和特色放在重要位置。其一,分目创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产生的新情况、新变化、新成果和新趋势,通过规范创新分目,将新生事物正确记述其中。比如,前文所述的《南京年鉴(2020)》设置“文学之都”分目,就属于创新分目。其二,凝练特色分目。从彰显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年度特色、行业特色、产业特色和发展特色等不同维度,凝练特色,设置分目。
(三)条目结构体系化问题
一般而言,年鉴由类目、分目和条目共同构成。条目是年鉴记述的基本单元。因此,年鉴界普遍认为,年鉴就是有若干条目构成的。其实,年鉴类目下面的分目更具有典型意义。换言之,分目是年鉴最小的构成板块,是一个完整的记述单元。通过这个板块,可以看到一个该分目的总体情况、“线”上情况或者侧面情况和“点”上情况。从这个结构体系来看,“条目结构体系化”程度直接反映“分目内容体系化”程度。所以,在“类目结构体系化”和“分目结构体系化”的前提下,“条目结构体系化”程度直接影响或者决定“内容体系化”水平。条目结构体系化主要涉及“概况性条目”“功能性条目”“结构性条目”设置等方面。
1.“概况性条目”的设置。“概况性条目”,是指能够直接反映特定分目总体情况的条目,具有一定概括性。概况性条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有些年鉴部分分目下面未设立“概况性条目”。从条目结构体系上看,该分目缺失了“面”上情况,结构不完整。其二,有些年鉴分目下面仅设立“概况性条目”。从条目结构体系上看,该分目只有“面”上情况,而没有“线”上情况和“点”上情况,结构同样不完整。如果我们形象地把一部年鉴比喻为一片绿洲,那么一个类目就是一片森林,一个分目就是一棵大树。依据这样逻辑推理下来,一个“概况性条目”就是一个树干,一个“功能性条目”或者“静态性条目”或者“常规性条目”就是一根树枝,一个“结构性条目”或者“动态性条目”或者“单一性条目”就是一片绿叶。由此可见,分目下面的“概况性条目”(概况),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原则上必须有。
2.“功能性条目”的设置。“功能性条目”,是指能够充分反映特定分目特定内涵的条目;其设置主要由分目的内涵所决定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功能性条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有些年鉴分目下面未设立“功能性条目”或者“功能性条目”缺失。比如,“收入与分配”类目下面“居民收入”分目应按四位一体下设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有些年鉴就设其中一部分,即是“功能性条目”不全。比如,有些年鉴“居民收入”分目下面就未设“财产性收入”,究其原因,可能是无法统计或者财产性收入还处于“成长期”。但是,从“条目结构体系”看,该分目缺失了“线”上情况或者“线”上情况不完整。其二,有些年鉴只有若干完整的“功能性条目”。从条目结构体系上看,该分目缺失“面”上情况和“点”上情况。
3.“结构性条目”的设置。“结构性条目”是指由分目下“功能性条目”所衍生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条目;其设置是由功能性条目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动态性。结构性条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有些年鉴分目下面未设立“结构性条目”或者缺失“结构性条目”。从条目结构体系上看,该分目缺失了“点”上情况或者“点”上情况不完整。其二,有些年鉴分目下面仅有“结构性条目”。从条目结构体系上看,该分目缺失了“面”上情况和“线”上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实现“条目结构体系化”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建构“1+X+Y”[4]条目结构体系。严格意义讲,建构“1+X+Y”条目结构体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年鉴所有分目。具体而言,“1”代表“概况性条目”,“X”代表“功能性条目”,“Y”代表“结构性条目”。这一点,不仅是年鉴体例使然,也是年鉴“内容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建构“1+X+Y”条目结构体系为“条目结构体系化”提供前提条件和实践基础。这一点,最为重要。
二是科学设立“X”。有学者认为,“X”是常规设置的,称之为“常规性条目”。甚至还有人认为,“X”是规定设置的,称之为“静态性条目”。也就是说,“X”年年都一样,只是内容不一样。其实不然,“X”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笔者认为,“X”设置问题一定是“功能性”的。这里存在一个“功能—结构”关系问题。比如,“审判”分目,“X”至少包含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海事审判等“功能性条目”。但是,现在,在开庭审判之前,法院会出面调解。这样,“庭前调解”将成为法院的一项职能,并成为“X”内容。由此可见,“X”是直接同法院的职能有关的。再如,“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目下面的“城市更新”分目的设置就是功能性的。因此,我们称“X”为“功能性条目”,而非“常规性条目”“静态性条目”。而且,“X”设置与分目的“功能—结构”高度关联,是有规律性的,而不是无序化的。
三是理性设立“Y”。“Y”是指“结构性条目”。“Y”就是年度的“大事、要事、新事和特事”的缩影和化身。但是“结构性条目”一定同“功能性条目”密切相关,或者可以说一定是“功能性条目”衍生的,而非泛化的。有些年鉴的确存在“结构性条目”泛化问题。所以,理性设立“Y”必须考虑“功能性条目”与“结构性条目”之间的天然联系,关键在于“Y”的价值所在。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