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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及其实践伟力

2023-04-06武艺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残疾人权益妇女

池 骋 武艺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84特定群体①202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强调要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构成,有权平等地参与和共享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就维护特定群体的各项生存和发展权益做出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深刻地阐释了新时代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中国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义,为促进特定群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重要论述。该论述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重视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如何加强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法治在保障特定群体权益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满足特定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地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妇女权益,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深化立法和普法实践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成长成才保驾护航;多方发力打造法治系统工程,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效,完善我国老龄化时代的人权工作;坚持共建共享发展理念,完善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让残疾人过上幸福美好生活。这四个方面不仅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体系,更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将“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2]2的要求贯彻到了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中。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指引下,我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保障规范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亦日益健全,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的实践伟力。认真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有利于我们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一以贯之:党和国家注重运用法治方式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的妇女权益状况可以反映其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4]这一重要论述为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思想遵循和行动纲领。

(一)依法促进妇女全面解放发展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的一贯主张

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立场也深深贯穿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之中,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妇女观。[5]这一重要观念的形成是对中国共产党一贯以来坚持“依法促进妇女全面解放发展”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处在苏维埃下的全部劳动者无论性别、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妇女的选举权利和平等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改变了女性在政治上受压迫的命运。随后颁布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做出更为具体的立法保障,其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使女性摆脱了封建社会的畸形婚姻。[6]这些初步探索为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国家继续探索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道路,积极将男女平等与妇女解放融入法律文本之中。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具备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得以颁布实施,在坚持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原则的基础上,将男女权利平等正式确立为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强调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保障;1954年,“男女平等”原则被明确写入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初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框架。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同样也是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事业。国际视野的打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妇女的自主意识,使得妇女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受历史文化影响,落后的性别观念抬头、女性经济地位低、妇女拐卖等问题较为突出,我国对于完善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的需求更加强烈。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专门法的形式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出台进一步拓展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将妇女解放置于党的重要工作范畴,为实现男女平等、妇女全面解放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历史实践,生动地印证了不同历史阶段党和国家都秉持着“依法促进妇女全面解放和发展”这一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同时也为新时代不断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时代下,实现男女平等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呈现出新需求、新特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治国理政实际,以敏锐的战略视角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从而促进广大妇女全面平等融入新时代、建功新时代。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该法律经历了两次修订,是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成果。2018年的修订中,该法第四章由“劳动权益”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推进妇女获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权益由鼓励性质的柔性要求到法律保障的刚性要求的转变,使得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也更具有操作性。2022年,即《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 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法的又一次修订,更加突出了对于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并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妇女歧视”的概念空白。此次修改还贯彻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要求,强化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强调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另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出现的新问题,党和国家还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家庭暴力由个人私事提升为社会公害,通过界定家暴概念、规定人身保护令等措施,为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通过对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等法律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保障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亦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保护生育期妇女的就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职场偏见和歧视的现象。这些立法实践体现了我国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在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谱写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篇章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7]新时代以来,妇女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尤其是在政治生活领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达到了24.9%,比第一届提高了12.9 个百分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女委员比例达到20.4%,比1949年的第一届提高了14.3 个百分点。[8]17这些成绩固然值得赞赏,但是在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上,我们还需要继续推动广大妇女更好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事业,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9]这是继十八大、十九大之后,该表述第三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进一步表明妇女事业在新时代党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实现妇女全面解放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政治保证。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对妇女权益保障部署了一系列工作安排,要求不断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有效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10]中国梦的新征程为巾帼梦的实现提供土壤,而巾帼梦的不断实现为中国梦注入强大动能。因此,在不断总结妇女权益保障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关注新时代下妇女对于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内在需要。针对城乡或阶层差异造成的妇女发展差距拉大、妇女因生育影响社会参与程度、职场就业歧视和性骚扰等问题,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构建日益完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为广大妇女实现巾帼梦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地方法治和国家法治的关系,建立统一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为贯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精神,我们还需要制定与新修订法配套的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为妇女全面解放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推动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工作走深走实,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谱写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崭新篇章。

二、保驾护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书写青春的答卷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1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1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随着我国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包含诸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则的《民法典》颁布施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接连修订,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书写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完美答卷。

(一)通过国民法治教育体系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引领广大青少年以法治作为思想共识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培育坚实的青少年基础。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绝对数量的上升趋势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匮乏。针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13]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强调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性,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14],这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将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综合改革的重大工程,强调发挥学校在公民普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15]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司法部门和各类学校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要求,针对法治教育内容单一、专业师资力量不足、普法方式不够生动等问题,不断完善普法内容,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了大量他们听得懂、能理解、愿遵守的普法教育活动。另外,新时代以来,全国各地不断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进行形式创新,创造出“法治进校园”“法治副校长”“模拟法庭”等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式,不断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青少年群体是社会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好针对青少年的国民法治教育体系,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9]的普法价值目标。

(二)《民法典》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撑起一片蓝天

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3 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编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6]在《民法典》颁布后的第二天(即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并再次强调了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17]而正是这样一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法典,增设了诸多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被誉为“送给未成年人最好的礼物”,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撑起了一片蓝天。

《民法典》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相关原则进行借鉴和发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确立为未成年人民事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设置了全过程、多领域的保障。首先,体现在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中。《民法典》第19 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 周岁降低至8 周岁,肯定这部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其次,《民法典》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益,推动未成年人监护由家长本位向未成年人本位转变。《民法典》第1084 条明确规定,年满8 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实现未成年人子女的最大利益。最后,《民法典》第1044 条新增了收养人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收养人的侵害。能力界定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民法典》上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此外,《民法典》还不断回应未成年人对权益保障的新需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反映出的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缺乏监管的问题,《民法典》新增“临时照料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相应的照顾;面对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的现实,《民法典》新设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稳定,尽可能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健全的家庭环境;对于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频发的情况,《民法典》第191 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在18周岁以后是否对侵害者追责的选择判断权,更加科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总而言之,针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成长成才呈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民法典》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有效促进了新时代未成年人自由、独立、全面的发展。

(三)通过刑事法治的深化实践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

另外,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作为嫌疑人的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和严重化的趋势,立法机关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论述融入其中,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由14 岁下调至12 岁。此规定在未成年人利用年龄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预防作用。同时,该规定并非一刀切式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求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能适用,充分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

除了通过刑事立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外,新时代的十年,各级司法部门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发展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至2022年全国共设立2181 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独立化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19]为适应未成年人司法需求的变化,少年法庭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的薄弱环节。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全程监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家机关,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诉讼,督促法庭审判结果的执行,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使得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司法屏障日益筑牢。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的努力,我国的刑事法治实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障受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保护,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

三、多方发力:构建全方位法治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20]老年群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亲历者、奋斗者、受益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一)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基本国情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考量

进入21世纪,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的一大基本国情。2021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60 岁以上人口有超2.67 亿人,占比18.9%。[21]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老年人更加关注生存和发展的质量,但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导致老年人权益需求难以满足,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加速渗透,老年人融入现代社会愈加困难,制约着老年群体获得幸福生活的人权体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表面上能够精准把握老年人生活状态和身体状况,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但事实上,却少有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这样的科技福利,反倒是他们与互联网时代之间存在数字鸿沟,使他们成为“数字弱势群体”。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挑战是时代的命题。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我国作为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重大挑战。老龄化问题的本质就是老年人对于生存发展的需求与社会供给不足之间存在矛盾。在老龄人口加速增长的背景下,全社会范围内老年人对生存和发展服务的需求在量上会有显性的增加,养老压力随之增大。因此,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事关老年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也将产生深远影响,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考量。

1.启发式创编。学生自主探究出口诀的形成模型即“因数因数积”。从实质上揭示编口诀的规律。把乘法算式意义与编口诀规律有机结合,利于口诀的记忆和运用。

(二)以系统工程的理念提升老年人法律保障实效

法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解决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22]132该论述是立足人口老龄化发展大势、着眼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党和国家在“十四五”时期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老龄事业提供了基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要求,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多重维度持续发力,逐步构建起多方发力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系统工程。科学立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工程。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相适应,党和政府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保证老年群体各项权益有法可依的价值目标驱动下,不断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例如,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较大幅度修订,新增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三个章节,同时对老年人关注的家庭赡养与抚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障、侵权救济等问题做出统筹制度安排,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由于当代家庭结构越来越朝着核心化和小型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处于独居生活状态。违法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部分老年人内心孤独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特征,对老年人实施养老诈骗。针对这一日益严重的现象,各级公安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严厉惩治了涉老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通过加强执法的方式规范老龄产业的合法运营,监督各类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和社会生活中更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公正司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在构建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治体系过程中,司法保障作为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不可缺位。针对老年人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政策对老年人不断倾斜,2012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09.8万余件。[23]同时,各地法院还借鉴“少年法庭”模式建设和推广“老年法庭”,注重培养解决老年人权益问题的人才,进而提高涉老案件的司法专业性,增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水平。针对涉老案件的司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益,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保障的温度,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便利,减轻老年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综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党和国家通过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的创新,回应了老年人群体的迫切需要,提升了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实现“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价值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

四、共建共享:运用法治思维让残疾人过上幸福美好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24]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各项事业的建设中,并通过法治的途径切实保障残疾人群体享有美好的人权感受,令广大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增强。

(一)党和国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各项事业的建设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22]115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积极回应残疾人群体的需求,秉持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工作理念,将残疾人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关于残疾人工作的表述更替,深刻感受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在这个阶段,党和国家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不断优化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政策和环境,残疾人社会参与空间不足、机会有限和渠道单一等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亦将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当中来。[25]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了基本覆盖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权益的全方位法治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着眼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光明未来,将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等社会福利制度设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推进残疾人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25]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9]

在“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价值理念指导下,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回顾和总结新时代十年,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残疾人更加平等地享有发展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这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事业发展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时代成果。

(二)通过更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的顶层设计

不可否认,残疾人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阻碍。只有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切实维护好体育、社会保障、就业等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才能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不断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治理依据。

一方面,立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残疾人的体育权益保障体系。2018年修订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43 条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亦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照顾。这些法律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体育事业中的主体责任,解决了残疾人体育寻求权益保障没有明确依靠对象的问题。同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部门规章也十分注重对残疾人实行特殊优惠照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党和国家也非常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康复是残疾人事业的重中之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国家具有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义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成为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从《残疾人保障法》到《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全国有95%以上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6]同时,随着高考障碍的消除以及高校录取的比例扩大,残疾人的高等教育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要支撑的中国式现代化残疾人事业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些法律体系的支撑下,我国残疾人的体育、教育、康复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事业在新时代十年取得了长足进步。

(三)通过更多层次的法治实施体系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弱有所扶”的目标定位,扎实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落地生效。在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全面有序地展开,逐步构建起惠及我国8500 万残疾人的多层次法治实施体系。

加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2015年开通的“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法律救助网络系统为残疾人咨询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便利渠道,已经为近百万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案件23 万余件,拓宽了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路径。[27]同时,针对残疾人维权意识薄弱和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也不断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截至2021年,全国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2862 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2620 个。[28]

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支撑,更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途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残疾人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多形式就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残疾人创新创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落于实处,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形成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和自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农村种养加和灵活就业等多样就业形式。[29]139同时,不同省份还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政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政策、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等,帮助残疾人更好就业创业,推动残疾人更好地融入共同富裕进程。

在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实施机制”被单列为第四章,提出要用监测、评估、调查的方式来监督规划的实施情况,积极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落地。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制定适合本区域情况的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压紧压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例如,上海在“十四五”期间将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执行的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大在涉及残疾人群体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法律实施力度。[30]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努力,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实效性得到了显著增强。

综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指引和各个国家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实现了质的跃升,为残疾人群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实现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31]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5]新时代十年以来,党和国家把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各项生存发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保障特定群体全面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这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宗旨。

展望未来,聚力前行。我们既要充分肯定百年来党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事业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和成就,又要立足时代发展催生的新条件、新需求,不断完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特定群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强弱项、补短板,奋力推进新时代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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