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的理路与方式
2023-04-06殷辂
殷 辂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个不依赖实体场域的新型话语空间突现出来。它在改变社会交往形态的同时,将民众表达诉求、参与公共生活的需求激活,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发源地。网络话语空间具有开放性、平等性、交互性、去中心化等特点,这是实体公共场域无法比拟的,但信息技术内嵌的属性并不会自发“升华”,仅停留在“物”的层面而没有社会主体自觉,重构公共性就是一句空话。网络话语空间是信息技术架构的形态清晰的公共场域,无须借助特定的理论范式就能把握其存在。将其视为公共领域复兴,就无法面对“公共性”不足的问题;将其视为民粹主义泛滥的地方,同样忽视了技术赋权带来的正面影响。公共性的展现需要公共场域,同时也需要讲理的“公众”、不受外部力量支配的言论环境,以此形成以“公道”为基础的公共舆论。信息技术可以架构新型的公共场域,却不能自动变大众为公众,不可能脱离人、社会关系而自主地生成公共领域。网络话语空间所面临的真正问题并不是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定性、归类,而是如何在技术属性基础上重构公共性,实现从“自在”到“自为”的转变。
一、公共领域理论中的公共性问题
“公共领域”由阿伦特提出,经过哈贝马斯深入挖掘后,成为当代学术体系中的重要概念。阿伦特把人类活动区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形态,分别对应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是行动的领域,是彰显人的复数性本质、体现公共性的政治空间。在这个领域,人们脱离了实用主义束缚,不再被自然属性和必然性所支配。阿伦特从存在论视阈揭示公共领域的本质,将公共性看成是对动物式生存状态的超越。她认为公共领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公共领域是开放的政治空间。“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够被所有人听到和看到”[1]32,这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第二,公共领域是与多元性、差异性联系在一起的。阿伦特指出:“尽管共同世界乃是一切人的共同汇聚之地,但那些在场的人是不同的。”[2]没有“无数视角和方面的同时在场”,就没有公共领域。第三,具有不同视角、处在不同位置的人能够“看到同一个东西”。虽然每一个人有不同立场、不同角度,但他们却能够关注同一个对象,这就是对象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不同于私生活的地方在于,它不是特定立场的复制或延伸,而是“从所有角度总和中产生出来的”[1]38。阿伦特指出:“如果对象的同一性不再能够被观察到,那么无论是人的共同本性,还是大众社会非自然的顺从主义,都不能抵挡共同世界的毁灭。”[1]38
开放性、多元的共在性、对象的同一性是公共领域的特质,又是公共性的体现。没有开放性,就谈不上公共性;“如果只有一个立场被观看”,那么公共世界就终止了;如果没有对象的同一性,就意味着各种立场和视角互不相干。在阿伦特看来,公共性是不同立场和视角的汇合,其本质是“无数视角同时在场而不改变其同一性”[1]38,而公共领域是展现公共性的场域。阿伦特指出,人与共同世界的疏离是现代社会的危机,“人被私人化”必然导致无根、封闭和思考能力的丧失,其结果就是人被极端主义、极权主义控制,只有恢复“共同世界”,才能拯救人与共同世界的异化。
与阿伦特不同,哈贝马斯并没有停留在对公共领域或公共性的哲学探究上,而是考察作为实体形态的公共领域。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与“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抽象出来的理想类型,而是一个特殊的历史现象,需要同时采用历史研究和社会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考察。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背景下出现的,这种分离形成了不受国家权力管辖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不会仅局限在私生活方面,存在超越个人、家庭局限性的公共部分,这个公共部分是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即在国家权力之外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与公共性是一体的关系,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3]96,即公共领域。公共性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具有关注公共事务、以普遍利益为依归的公众,二是具备开放性的公共空间,三是能够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公众”并非一般民众,而是拥有私人财产并受到相应教育的主体。“公众”是“个人”,同时也是“物主”,具备随之而来的“教养”,由于存在“物主与人的统一性”,他们“不必在扮演公共角色时掩盖他们的私人存在”[3]96,其“阶级利益必然客观上与普遍利益重合”[3]96,不会受到生存因素的制约而遮蔽普遍主义立场,妨碍人的纯粹性的发挥。第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开放性经过了市民社会筛选,保证了作为物主的“公众”能够进入这一领域。哈贝马斯说:“如果每个人看上去都有机会成为公民,那么只有公民才能进入公共领域,而且不会因此丧失公共性原则。”[3]96“公民”并不在公共领域中生成,而在市民社会中产生,与市民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机会式”开放,构成了“公共性”的第二个要素。第三,有物产并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能够通过理性的辩论,在公共事务上达成合理共识。只要“公众”的纯粹性不被外部力量干扰,反映普遍利益的公共舆论就能形成。
在公共领域理论中,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公共领域是承载公共性的场域,而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内在属性。没有公共领域就没有公共性,同样,没有公共性就无法称之为公共领域。阿伦特注重的是在理念层面上把握公共领域而不是建制性[4],“多元的共在”(公共性)被其视为公共领域的本质,但她在把公共领域与公共性捆绑在一起的同时,也将两者悬空,现实的公共场域之公共性建设问题无法进入其理论体系之内。哈贝马斯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作为公共领域产生的前提,这为其“发现”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公共领域提供了方便,公共领域被看成是资产阶级“公众”走到一起而形成的场域,“公众、共识、公共舆论”(公共性)成为这个场域的“天然”属性,但其所谓理想类型建构和历史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却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即公共领域只能停留在历史上的某个时期,现时的公共场域无法与公共性结缘。克雷格·卡尔霍恩指出,哈贝马斯无法找到公共性在当下公共场域的实现方式,只能揭示公共领域的恶化或衰落的现状,无法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以实现公共领域的复兴[5]。
当今社会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网络话语空间已经形成,它不但与俱乐部、沙龙、咖啡室等资本主义公共领域最初的形态不同,也是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网络话语空间不是理论抽象的产物,而是一个形态清晰的现实存在;不是有产者聚集的地方,而是面向国家与社会、向所有人开放的场域。网络话语空间具备公共场域的外部特质,但并不能将其视为“公共性的承载者”,它与公共性的关系不像“公共领域”与公共性那样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性是有待实现的目标。将研究视线停留在网络话语空间是不是公共领域,进而判定其是否具备公共性,这实际上是“以理限事”,其结果是将提示性概念实质化,舍弃了真正应该研究的问题。此外,当今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与社会呈现相互交融的趋势,如何实现有分界而无障碍的公共性,这是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总之,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若生硬套用公共领域理论,就会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如何在实践中重构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使其成为理性沟通、凝聚共识的场所,这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话语空间兴起及其公共性形态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从科研工具演变为信息交流媒介,以信息分享和交流互动为目的的虚拟空间出现。从2000年开始,网络空间不断拓展,在BBS、新闻组、公共论坛、贴吧的基础上,博客、微博、微信、信息平台等话语交流和信息共享的场域不断涌现。网络话语空间的兴起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并不是国家让渡出来的领域,也不是市民社会自然发展形成的公共场所,而是信息技术造就的场域。这个场域被嵌入现实社会之后,将民众表达诉求、参与公共生活的需求激活,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公共话语空间。网络话语空间突破了地理空间的封闭性,降低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门槛,隐匿了现实社会中地位、身份、职业的差别,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开放性。同时,它改变了信息传导结构,单向传播中蕴含的主导权不复存在,传播者与受众的界限日益模糊,信息垄断的局面被解构,话语主体多元化得到了信息技术的支持,主体间互动关系在技术上得以确认,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必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网络话语空间是否具备本然的公共性?其是一个全新的场域还是公共领域的当代形态?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网络话语空间再现、重构了公共领域,具备天然的公共性。有研究者指出,网络话语空间的匿名性使得讨论者能够放弃顾虑,形成批判和反思精神,产生具备批判性的公众;在网络话语空间中,网民拥有交流沟通的媒介,能够就公共话题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这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初步形成[6]。还有研究者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次结构转型的说法:第一次转型是去封建化,第二次转型是“再封建化”和“殖民化”,网络公共舆论平台的形成意味着在公共领域发生了第三次转型,这种转型的标志是话语权的“去中心化”,以交互性、分散化、非控制性为特点的去中心化迎来了公共领域复兴的契机[7]。另有一种代表性看法认为公共领域的内在逻辑被信息技术激活,在现代环境下得以重构。技术赋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话语权结构,“公共领域的自身逻辑在网络媒体的助推下,超越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狭隘性,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结构形态”[8]。其二,网络话语空间销蚀了公共性,造成公共领域的式微。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网络话语空间虽然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开发言的机会,但在信息泛滥的环境下,网络大众会因为无所适从而依顺先入之见,加上网络平台根据浏览偏好推送相关内容,人们的既有立场和观点会被固化,不利于公共性的形成[9];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每个人都能办一份“报纸”,而网络话语空间又是最容易被操纵的,只要具备足够的财力或掌握某种技术,就可以通过雇佣“水军”等方式把自己的声音放大,形成虚假舆论,网络话语空间的争论无法超越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范畴,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10];网络话语空间复兴了大众之“魅”,不但有“沉没的螺旋”和“群体极化”问题,还存在议题的碎片化、标签化现象,同时导致公共领域衰落的政治和商业因素仍然在起作用,这些因素使得公共领域继续走向式微之路[11]。
上述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却有一个共同点,即用网络话语空间比照公共领域。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如何对网络话语空间特性进行取舍,取舍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无论是将网络话语空间与公共性直接挂钩还是否定其公共性,现实中都会遇到大量的反例。网络话语空间重构还是解构公共领域?这其实不是一个来自现实的问题,而是受制于公共领域理论的命题。网络话语空间是一个虚拟的但非常清晰的现实存在,其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直接性是以往任何公共场域所不具备的,而这种“公共性”只是技术框架内的存在,虽然对普通民众有赋权效应,但并不意味着公共性的本质已经展现。
第一,网络话语空间的开放性为大众提供了表达诉求、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却不会自动将大众转变为公众。网络话语空间的开放性是前所未有的,其空间容量也是任何物理性公共场所无法比拟的,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掌握基本的上网技巧并拥有简单的上网设备,就可以进入这个空间。这种开放性为大众赋予了发声的权利,但大众不可能因为进入这一场域就自然成为关注公共利益的公众。网络大众具备追求正义的激情,但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掺杂着先入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不会因场域的开放性而自动消除其立场的封闭性。
第二,网络话语空间的匿名性遮蔽了现实社会中的话语不平等结构,而现实的影响不会消失。现实社会中有形无形的话语压制被解除对于建立平等的对话氛围是有益的,但身份、地位、阶层的差异可以被隐匿,后者的影响却是难以抹去的。在无差别的网民身份背后是打上了现实社会烙印的表达主体,他们往往带着与背景因素相关的立场、视角和价值观念。匿名性解除的不只是不正常的约束,它同时也消解了正常的道德约束、制度约束,在现实社会中被制约的非理性情绪有可能在网络话语空间释放出来,造成舆论的极化和异化。
第三,网络话语空间蕴含着交互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从技术上改变了垂直性主客体话语权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自主自律、无强制性的言谈环境已经形成。网络技术架构的话语空间改变了一对多的单方向传播方式,垂直性的主客体传播关系被打破,多元舆论主体及主体间关系在技术上得以确认,但旧习气不会自动消失,平等理性精神也不会自发确立。交互性、去中心化只是理性沟通的技术条件,若社会关系、社会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网络话语空间同样也会被外部力量重新控制,出现虚假共识或“后真相”现象。
依靠技术嵌入形成的网络话语空间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将公共场域的边界放大到极致,这只是信息技术中内嵌的属性。技术框架内“公共性”是潜在的、自在的,不可能“自主”地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若停留在自在状态,社会主体、社会关系、理念机制没有发生相应变革,这只是新(网络媒介)与旧(现实社会)的简单结合而已,公共性的本质不可能展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话语空间具有双面效应:在为民众赋权的同时,也有可能激发民粹情绪;在发挥倒逼真相作用的同时,也有可能掩盖真相;在打破信息垄断的同时,也会出现网络暴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人类社会置于一个“共同”的空间之内,但不会自动教会人们如何理性交往[12],也不会自发、自主地重构公共性。只有在技术框架内“自在的公共性”基础上实现内涵式提升,从“自在”走向“自为”,完成价值、理念及机制的转化,实现社会主体的自觉,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才能够展现出来。
三、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治理语境下的命题
公共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共有之域,即场域、空间的开放性、共享性、公用性;二是突破形躯之私的通达,即以公益、公道为依归,凸显人的共通性、普遍性。阿伦特将“公共性”比喻为独立的个体围着一个桌子坐在一起,彼此分离而又相互联系。然而,“公共性”却不能像桌子一样,仅是相互联系的媒介。若没有共通性及普遍主义精神,即便坐在一起,也是各不相干,无法在共同关注的事物上形成共识。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兼具以上两层含义,但公共领域与“公共性”的联系更多地来自理论取舍,是通过舍弃普通民众和贫民建立起来的。
与“公共领域”不同,网络话语空间是信息技术架构的公共场域,是“嵌入式”存在。公共场域的突现,吸引的不仅是特殊阶层群体,进入这个空间的不是同质性的“有产者”,而是异质性极大的大众。网络大众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激情,但同时又会被社会染色,不会因为进入公共场域就自动超越私人状态而成为公众。如果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是在特殊的理论视线下“观察”出来的话,那么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它与政府的公共性一样,属于应然和自为的范畴,是在实践中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本然的存在。如何提升网络话语空间的品性,如何在技术“公共性”基础上实现人的公共性,如何在差异中体现共通性,这是治理语境下的命题。治理不是驾驭、管控,而是在人人自治的前提下共同管理社会,公共性是其题中之义。治理与公共性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治理需要公共性,而公共性又是治理的结果,追求公共性的过程就是治理的过程,而完善治理的过程就是重构公共性的过程。在统治和驾驭模式下,没有公共性;在管理模式下,公共性是与公共部门、精英群体联系在一起的;在治理或善治模式下,公共性应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属性。
第一,公共性是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价值归宿。当代治理理论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二是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趋于模糊。治理理论是在应对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其核心是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多元主体理性互动、协同于理,这是治理的理想状态,也是公共性的体现。这种公共性不是没有分序的混沌,而是在合理分工之上的谐和。若只有多元而没有公共性,共同治理就无从谈起。网络话语空间不是传统的物理空间,它不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个群体的专属物,而是信息技术架构的面向全社会的公共场域,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表现得更为明显,这对公共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共性”仅停留在技术或工具层面,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却停留在“自然状态”、私人状态,那么网络话语空间就会沦为力量比拼的场所。网络话语空间的治理,不是限制技术框架内“自在的公共性”,将其纳入旧的控制体系,而是在技术“自在性”基础上实现社会自觉,以“自为性”展现公共性的本质。“互联网+”具有再组织化功能[13],这种功能的发挥却不能外在于人、外在于社会,而是一个自为、自觉的过程。“再组织化”不是新与旧的简单叠加,而是以网络话语空间的嵌入为契机,摒弃陈旧的理念和管理模式,以新促新,完成网络与社会的融合。
第二,公共性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治理。网络技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空间,物质阻隔的减弱并不意味着人心阻隔的消失。如何在公共空间建立真实的联系,彰显人的共通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阶层结构改善等问题。在严重分裂的社会,即便存在公共空间,也难以形成容纳社会差异的公共性。虽然人的本然良知和理性不会泯灭,但这种良知和理性有可能被先入立场和情绪所遮蔽。社会的鸿沟越深,社会成员的偏见也就越严重,按立场站队的现象也就越明显。越是在社会连接出现断裂的时期,社会越需要公共性和社会共识。但恰恰在这个时期,利益、价值难以协调,公共性和共识难以形成。当下中国并不存在社会分裂问题,社会统一性也没有消失,但社会结构紧张问题一直存在,这是影响公共性生成的社会因素。解决结构紧张问题,筑牢公共性的社会基础,这是宏观治理的路线;建构无强制的理性话语沟通机制,彰显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形成基于公道的共识并作用于现实社会,以此发挥网络话语空间改善社会现实的功能,这是微观治理的路线。在社会统一性没有被破坏的前提下,这两种治理路线是相互统一的,可以并行不悖。
第三,从大众转变为公众的过程是治理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一些新派公共领域理论家在反思和批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时,提出了“多元公众”或“反公众”的概念。以多元化的“公众”取代布尔乔亚式“公众”,将利益觉醒的边缘人视为另一种类型的“公众”,这弥补了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论的不足。但如果停留在多元和对立之上而没有基本的一致,如果话语竞争不是为了取得共识而仅是力量比拼,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多元公众”的重心应该是公众而不是多元,社会分工带来的身份地位的差异无碍于共通性和普遍性的发挥,边缘群体的合理诉求能够进入公共话语空间,成为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公共决策,这才是应有的状态。以差异性、异质性、竞争性代替“公共性”,将多元主义视为体现“公道”的新形式,这与其说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超越,还不如说是对分立现状的确认。多元而不分裂,竞争而协同,这才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升。多元性与公共性互不妨碍,公共性就在多元性之中,这是自为、自觉的过程,是与建设治理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社会角色、身份、阶层存在差异,但在治理面前却是平等的。摆脱自我私利、先在立场、群体意识的束缚,理性参与公共事务,追求真相、真理,这是治理共同体形成的标志。停留在私人状态之上,被外境所困而生成价值观念,形成群体认同,这是大众的特征;超越私人状态,外部差异不妨碍共通性的发挥,不以立场站队,这是公众的特点。对于网络话语空间来说,实现从网络大众向网络公众的转变,就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
四、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方式
信息技术造就了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但不可能按照技术自身逻辑重构公共领域。技术是革命性力量,它不能离开社会主体而自动发挥作用。只有在顺应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基础上更新理念、改善社会关系,实现从技术到社会的转化,公共性的本质才能展现。网络话语空间与多中心治理有着天然的亲和性,而实现两者的融合是自为的过程。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既是对信息技术的顺应,又是对它的超越,是与构建国家与社会新型关系、建设治理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在顺应信息技术带来的变化基础上更新理念机制、改善社会关系,以主体间共治取代主客体管制,构建平等、理性、公开的沟通互动机制,是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的必由之路。
第一,在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下重构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家与社会重合,所谓总体性社会就是如此;二是国家与社会分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即基于此而构建;三是国家与社会分而有合,这种状态在当代较为明显。在第一种类型中,公共性被政治权力掩盖;在第二种类型中,公共领域是社会领域的“公共部分”,作为公共性标志的公共舆论不受国家干预,只限于“批判”而无法向政治层面延伸;第三种类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被哈贝马斯视为对公共领域的消解,但从本质上说,其消解的是某种类型的“公共性”而不是公共性。在社会现实基础上发挥能动性,消除国家与社会的藩篱,实现有分界而无障碍的新公共性,应该成为网络话语空间重构的目标。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话语空间可以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场域,而不仅仅是社会一方的“公共”部分。从国家层面上说,它是政府公共性的延伸;从社会角度说,它是民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场所。网络话语空间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又处在国家与社会之中,是官民共建、共享、共治的公共场域。官民的外在差异统一于“公众”之实,公共舆论能够影响公共决策,这种公共性是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超越,也是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方向。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会达到新的境界,变为合作互补、相互形塑的关系。
第二,在技术层面“公共性”的基础上实现内涵式提升,展现公共性的本质。目前,对网络话语空间的规范存在两种方式,即技术控制和技术归化。技术控制的实质是以技术管控技术,实现对网络话语空间的控制。加强内容管理,增强上网者的现实感,消解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技术控制模式的思路。技术归化强调的是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工具进行驯化,使之成为与社会相容的驯服之物。技术控制的主体是管理者,技术归化的主体是虚置的“社会”,这是两者的区别。但这两种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没有将公共性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网络话语空间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新技术带来的开放性、互动性、扁平性,而是没有顺应这种变化实现社会层面的转变,实现有效提升。无论是技术控制还是技术归化,都没有触及社会主体自身,都带有控制、驯服技术“公共性”的意味。网络话语空间的治理不但需要有效利用技术,还需要社会自身的变革。技术框架内的“公共性”虽然不是公共性的全部,却是展现公共性本质的起点。以网络话语空间的嵌入为契机,推动治理理念和机制的变化,信息技术中内含的“公共性”就会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技术的所谓负面效应就会消失。若将技术层面的开放性、互动性、扁平性视为控制或驯化对象,公共性就不可能实现,网络话语空间的问题就不会真正解决。因此,网络话语空间的治理并非限制技术层面的自在“公共性”,而是在其基础上的“升华”,从而彰显公共性的本质。
第三,从公共事件入手,变“共同关注”为“共同治理”,实现网络大众向网络公众的转变。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话语空间起到了聚合大众的作用,这种聚合效应不是凭空出现的,需要引人注目的公共议题。然而,公共议题并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围绕公共事件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事件起到了将多元化分散空间串联在一起的作用。若没有前者,就没有超越各种圈子的统一性网络话语空间,公共舆论就无从谈起。正因为公共事件激发了公共议题,从而在网络上引发网民参与,广泛的舆论影响才会形成。因此,网络话语空间的公共性建设需要从公共事件入手,在共同关注的事件上形成基于真相和公道的共识,公共性建设才不会落空。从公众形成的角度看,需要彰显公共事件的是非曲直,在公共事件上形成“临时”公众,才会有持续性的、稳定的公众群体。哈贝马斯将“公众”视为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但在异质性极大的网络话语空间,公众却是社会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同质性的“公众”是理论取舍的结果,异质性的大众是网络话语空间的现实,多元化的公众则是治理的结果。实现从大众向公众的转化,并非消除社会主体的独立性、差异性,而是在此基础上彰显人的共通性。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个案的推动。在每一个公共事件上彰显公道,网络话语空间的非理性情绪就会逐渐消失,讲理的氛围就会确立,网络公众就能够形成。
第四,保障公共交往“平台”的共有性、公用性以及互动交往的基本秩序。互联网平台是公共交往的新媒介,起到了“去中心化”的作用。但平台一旦被垄断,就会变异为一种特权而“再中心化”,从而背离公共属性。互联网平台可以民营,但共有性、公用性不能被改变,如果公共交往平台变异为私人地盘,放弃公共责任而单纯追逐利润,其算法推荐、搜索引擎被商业化机制所操纵,那么必然造成新的封闭,公共性就无从谈起。因此,保障公共交往平台的共有性、公用性,是网络话语空间公共性重构的前提。网络话语空间是信息技术造就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人与人之间通过机器建立联系,但人机交往只是表象,人际交往才是本质。网络话语空间是虚拟的,社会交往却是实实在在的,需要以法治的方式保障基本秩序。只有确立交往的底线和基本程序,网络话语空间才不会变异为力量比拼或角斗的场所,公共性才有可能实现。网络基本秩序的建立不是政府利用法律管理民众,而是政府和民众同处在法律的治理之下。既要治理“民谣”,也要治理“官谣”;既要打击网络暴力,也要遏制操弄真相;既要防止民意被少数人挟持,也要防止官意被少数官员挟持;既要杜绝污言秽语,也要让意见充分表达。人人敬畏法律而不畏惧权势,这是网络交往基本秩序形成的关键,也是公共性重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