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

2023-04-05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事由隐私权公民

刘 蓓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成了个人连接社会、世界的重要纽带,促使着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但同时,网络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无可遁形”。对此,如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针对形式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实施形式是多样的,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针对他人的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

(1)非法或不正当收集他人的数据信息。互联网属于一个拥有庞大信息的交流平台,在平台中存储着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就涵盖了他人的一些隐私数据。不管是政府、企业抑或是个人,想要获取相关的信息都无法脱离于网络,在网络上搜集、获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成了每个网民的习惯,通过网络人们能快速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但人们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上传着个人的相关信息,随着这些信息上传到网络后,容易出现各种失控的行为。如果发布人是正常在网络当中发布自己的个人数据或信息,则属于合法的行为,能够在网络当中构成资源共享的局面,有助于整个网络的和谐发展。但是,如果出现非法或通过不正当行为窃取与使用他人数据信息的情况,则有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网络隐私权。

(2)非法或不正当地随意传播他人个人数据信息。一般情况下,非法或不正当地随意传播他人信息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不正当泄露。指的是有的人在网络当中获取他人数据或信息后,并没有在获得他人的许可下就私自传播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的个人数据信息泄露。如某些招聘网站,虽然会在网站的首页上标明不会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招聘网站仍然会出于利益目的,私自贩卖他人的信息。第二,恶意传播他人信息,指的是非数据或信息的所有者基于个人的相关目的,随意把他人数据信息上传到网络进行公开,这类行为在实践当中较为常见,通常为数据信息的非法买卖。第三,冒名传播他人的数据信息。指的是有人窃取他人的ID账号,并以他人的身份把相关的数据信息上传到网络当中进行扩散[1]。

(3)非法交易个人的数据信息。在当前网络当中,非法交易他人数据信息属于常见的行为之一,指的是在没有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他人的数据信息在网络当中进行公开,同时存在一些有偿出售信息的行为。对于一些拥有相关网络技术的个体或企业而言,想要获取他人信息并不困难且成本低廉。加之部分网站或机构也需要这些数据并愿意付出一定的资金,因此,有许多的个体或企业会私自窃取他人的数据并进行售卖。

2.针对私人活动实施的行为

(1)记录与跟踪他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在针对私人活动所实施的网络行为上,最为常见的就是记录与跟踪他人在网络上的相关活动轨迹,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硬件制造商制作出来的处理器和数据存储设备当中都有相应的跟踪记录数据信息的功能,而当这些数据信息在网络联通之后,便会上传到网络当中,一旦散播出去,将会对用户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像一些网络杀毒软件、浏览器等软件都具备记录他人数据信息的功能,通过跟踪监控他人的网上活动,获取他人的上网偏好、购物情况等信息,通过综合的归纳分析之后,便可有针对性地向他人推送相应的信息[2]。

(2)对个人电子信箱进行监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参与到电子商务当中的主体主要是通过相关的通讯工具,如电子邮件等进行交流。对此,存在一些黑客通过网络技术监控他人的电子邮箱,窃取他人的交流信息,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与原因分析

1.相关公司实施的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

对于一些软件制作厂商、网络开发服务平台等电脑公司而言,他们在获取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目的上主要出于经济利益。电脑公司想要收集公民个人的数据并非难事,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程序设计再连接网络之后,便可实现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搜集记录与整理,在收集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之后,存在一些电脑公司会把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出售,以此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而当这些大量的数据信息流向网络平台当中时,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失去有效的控制,对公民个人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2.用人单位实施的侵害员工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止员工在公司上班时随时上网,会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相应的监控,如对于电子邮件、MSN等通讯工具的监控,以及包括对员工上网痕迹的监控。当用人单位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上网行为监控的时候,员工的上网行为将会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公司面前,部分公司会出现监控员工上网行为,并私自窃取员工的相关信息[3],侵害员工的网络隐私权的现象。

3.黑客实施的侵害个人网络隐私权行为

黑客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往往会出于显示自身技术高超的目的而进攻他人的网络系统。针对黑客对网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有单独列举相应的打击黑客行为的内容。

二、网络视域下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当越来越多人关注到网络以后,网民对网络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网络隐私权并不归属于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属于隐私权中的一个分支,对此,法律当中针对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隐私权中,在实体法当中,就规定了很多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当中,就有相应的规定提到了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当中也有规定到公民享有相应的名誉权以及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随意侮辱和损害公民的名誉。虽然该名誉权条例当中没有就隐私权内容进行相应的明确,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当中,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因此是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的。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人们认识到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当中相应地完善了有关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并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逐步完善了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4]。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现状

互联网行业整体的自律发展,对我国网民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我国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倡导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互联网行业所制定的制度,依法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

但是由于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导致许多电子商务网站或服务网站在涉及用户信息安全内容的时候没有出示有关网络隐私权告知的相关内容。存在非法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与信息的现象,甚至有的电子商务网站还会把用户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上。

三、网络视域下民法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民法体系内未将网络隐私权作为原权利进行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相比美国和欧洲的某些国家来说,这一点明显滞后。第一,我国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个人隐私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这是最近几年才落实的,而作为隐私保护的一部分,网络隐私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二,由于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比传统的隐私权要复杂得多,而且我国对其相关的研究也很少,因此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

对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体系。网络隐私虽然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但随着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要比以前高得多,因此,通过互联网侵害别人的隐私,会产生难以控制的后果。在我国网民心中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平台来保障用户的数据和信息安全,那么用户就会丧失对网络的安全感。

(二)缺乏明确性隐私权的保护请求依据和规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有关网络隐私的立法还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只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那么,在责任协调层面上就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就导致了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不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由于互联网上的隐私权种类不同,所以在对其进行规范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无健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方式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在我国公民受到侵害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阻止侵权行为,而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对个人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不够重视,存在着单方倾向的现象,导致了权利无法得到平衡[5]。

四、完善我国网络视域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侵权人相应的合理的抗辩权。对于网络隐私权中的抗辩免责事由应当要制定出详细、合理的规定,以此平衡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双方的合理对抗。基于此,可以根据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内容展开分析,概括总结我国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的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了当事人同意、为教育科研目的、当时已公开、侵权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与促进公共利益等事由。结合这些具体的事由,应出台相应的司法条例对免责事由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可以在免责事由中增设“公民的合理评论”一内容,我国的法律中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出现了违背法律的行为时。公民在许可的范畴内可以对事件进行评价或转发,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目的在于有效协调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二)提高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

公民应提高对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在上网时,要注意自己的个人资料是否会被他人所知,不能进入非法网站,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防范。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民经常使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换,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注意个人信息的安全,就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在浏览网页时要及时清理个人的浏览信息,而对于计算机的杀毒软件则要在正常的渠道上进行安装。

(三)细化侵权责任救济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私权的救济已不能满足目前网络环境的迅速发展,应当对侵权人的救济途径进行全面的细化,对被冒犯者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不能仅通过精神状态来判断。此外,要依据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和恶性程度来确定精神损失的数额。一般情况下,侵权者的主观恶意可以分为获得经济利益和非获得经济利益,而精神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三大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般的处罚手段已不能有效遏制不法侵害,应当从处罚并要求补偿的角度进行合理设计,加强法律威慑力,从而防止违法的发生。

(四)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保护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中,大多企业缺乏了自律的观念,且监督行业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建立专门的互联网行业监督机构,促使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针对互联网行业监督机构,相关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机构一定的监督权与惩罚权,对已签署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企业展开监督与管理,在监督过程中针对出现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如果这些企业不及时改正自身问题,监督机构有权在合法的情况下对该企业进行处理。通过搭建的互联网行业监督机构,能够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相关行为,降低网络侵权案件发生的频率。

五、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网络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为了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利,在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策略上。第一,应明确规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合法权利;第二,应加强我国公民的自身网络隐私保护意识;第三,应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

猜你喜欢

事由隐私权公民
论公民美育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试论撤销仲裁裁决中的隐瞒证据事由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的体系构建
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区分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体育运动伤害案件中特别免责事由的适用——调和体育自治与私法介入冲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