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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问题浅析

2023-04-03任勇胡学涛于燕平周凡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23年6期
关键词:安全检查保护装置燃气

任勇?胡学涛?于燕平?周凡

一、概述

城镇燃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近两年,从国家到各地方、燃气企业都十分重视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问题。2022年2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家有关部门以燃气行业相关的设计、施工及运维等标准为主要依据多次组织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旨在及时发现隐患,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标准采标、新旧标准衔接及标准执行等标准方面的问题,容易在定性隐患过程中出现分歧。

二、安全检查的标准依据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燃气设施涉及的标准种类多、专业多、数量大,因此,在检查前,首先应明确在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检查专业范围及其相应标准。快速获取燃气安全领域相关标准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列标准,如北京市地方标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DB11/T 1322.18—2016),二是“标准体系”中的所有标准,含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列标准

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术语解释为: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由此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各项内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2021年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已将2014年版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订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见从国家层面已经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系列标准中的条款一项一项地落实。

(二)技术标准体系

在国家标准中对标准体系的术语解释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标准化是一个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始终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所有环节。企业标准体系是将企业的各项管理体系、制度与规范有机地组合为一个整体,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由于构建标准体系需要遵循“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适当、划分清楚”几项原则,所以标准体系有着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开放性等特征,体系内的标准可以比较全面地覆盖到生产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为安全检查提供依据。

三、安全检查存在的标准情况

安全检查中涉及的与标准相关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未按标准执行、新旧标准未及时衔接及标准引用不当。

(一)未按标准执行

我国国家标准中对标准的术语解释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度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从术语解释中可以看出,每项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工作提供规则,如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标准,其中涵盖运行周期、运行内容和合格标准等内容,既规定运行人员的工作要求,也为检查人员提供检查依据。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过程中,未按标准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1:2020年,局部修订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以下简称“GB 50028”)第10.8.2条规定“当监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监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8 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 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在检查中发现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符合此项条款规定时,可以要求受检方进行整改。

例2:在检查中发现使用未带熄火保护装置燃具的情况,必须要求其更换为合格的燃具。我国早在2008年实施的《家用燃氣灶具》(GB 16410—2007)中已将熄火保护装置的性能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凡是2008年以后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为不合格产品。在另一项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中规定家用燃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这项标准实施距今已有14年,如果检查中发现使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具应进行更换。

(二)新旧标准未及时衔接

2022年1月1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以下简称“GB 55009”)正式实施。该标准替代《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以下简称“GB 50494”),为全文强制的“技术法规”,所有条款必须遵照执行。但由于这项标准发布时间较短,且检查的时间是从标准实施之日起,由于对新标准的理解还未完全到位,以及燃气设施的整改需要一些时间,所以出现了未按照新标准的条款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例3:在检查中发现燃气计量间内有吊顶,这种情况不符合GB 55009的2.2.7条“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的规定。而在GB 50494和GB 50028中均未提出此项规定,这就说明计量间内的吊顶在GB 55009实施之前是合规的。在GB 50028的10.2.25条“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由此看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敷设在吊顶内的。

例4:在检查中发现“灶台前燃气管道阀门未设置启闭标志”,这种情况违反了GB 55009的6.2.6条“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该条规定也是GB 55009新提出的规定,以往的国家标准中未提出过类似要求。

例5:在检查中发现“灶具(商用)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这种情况违反了GB 55009的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在GB 55009之前,还有一项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以下简称“GB 35848”)。该标准也为全文强制国家标准,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的第5.2.1.13条“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也表明,从2018年起,所有的商用灶具必须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在新旧标准衔接时必然会出现执行的旧标准不能满足新发布标准的情况,类似这种问题主要看新标准的属性,如果新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或者是强制性条款,在标准实施后发生的情况应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如果是推荐性标准,可制订改造计划逐步改正。比如燃气绝缘接头产品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原标准中的绝缘电阻是10 MΩ,而新的国家标准中要求是20 MΩ,这种情况可以在管网改造过程中安装按新标准制造的绝缘接头即可。但是像商用燃具没有安装熄火保护的问题,在GB 35848正式实施后,商用燃具就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否则必须整改。

(三)标准引用不当

在安全检查中还出现了一类标准引用不当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对标准理解有误。

例6:在检查中发现“某饭店的燃气管道法兰未设置防静电跨接”,依据是《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技术规范》(QX/T 109—2021)的第6.1.1条“燃气金属管道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大于0.03 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金属跨接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对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针对法兰防雷防静电跨接的问题,我国有多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所提及,从条款上看大致相同(表1)。

每一项标准中都指出了该项标准的适用范围,没有任何一项标准是能够概括所有方面要求的,任何一项标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这就涉及前文提到的标准体系的内容。因为在制定标准体系时考虑到了各项标准内在的联系、衔接、引用等问题,所以在检查中优先选择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但是,并不是所有引用过的标准体系中的标准都要采纳进标准体系,需遵循一定的选用原则。比如,城镇燃气行业主要设计标准是GB 50028,这项标准被纳入标准体系,而GB 50028引用的一些材料设备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没有被纳入标准体系,在执行标准的时候也要优先选择主要标准所引用的标准,保证标准的配套性和系统性。

具体到法兰防雷防静电跨接的问题上,在表1中就每项标准的范围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在GB 50028的6.5.22条提出了调压计量室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 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而在GB 50057的4.3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未提出管道连接处应做防雷跨接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要求建筑内的燃气设施法兰连接处做防雷跨接没有标准依据。

例7:在检查中经常发现类似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的水平净距不符合GB 50028的不合格项。实际上,安全检查不是项目验收,验收时的依据是设计施工类的标准,而安全检查是检查对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是否到位,此时依据的是运行维护类的标准。例如《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水平净距是否满足要求在验收环节已经解决了,不满足设计要求是不会通过验收并通气运行的;在运行时的安全检查重点是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是否存在GB 55009中提到的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者的检查方向不一致。

安全检查中的标准依据涉及较为专业的标准研究领域的内容,需要检查人员了解掌握标准体系中各项标准的内在联系,领会标准中每条条款的真正意图,方可正确地实施标准的内容。

四、结论及建议

从本文所列举的7个检查案例可以看出,安全检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燃气专业知识多,标准依据复杂,因此,有必要将燃气专业知识与标准化专业知识相结合,并做到融会贯通,及时发现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对于受检企业,如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标准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应该立即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如遇因新旧标准衔接而发现的安全问题,应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整改,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从政府层面,应加强标准宣贯材料的编制和讲解工作,加强对有关检查专家的标准培训,统一对检查标准的理解尺度,真正發挥标准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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