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腐败的主要类型与特征
2023-04-02王立峰
王立峰
【关键词】逃逸式腐败 提前辞职退休新型腐败 党员领导干部执纪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的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中,“逃逸式辞职”位列其一,这说明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所谓“逃逸式辞职”其实是一种腐败变种形式,也许称为“逃逸式腐败”更为恰当,是指某些公职人员,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党政干部,以提前退休、立马辞职等方式来逃避监管,从而掩盖其公权私用、腐败犯罪的真实目的,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逃逸式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并没有多么高明的手段,只不过利用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拉长腐败战线,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逃避监管。鲁迅先生曾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零容忍”是我们党对待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遏制腐败增量,进而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防范腐败的改头换面、“别出心裁”。
“逃逸式腐败”的主要类型
“逃逸式腐败”有别于正常的党政干部的退出机制,是一种带病离职的形态,提前退休或辞职只是行为人放出的烟雾弹,企图蒙混过关、安全着陆、逃避监管。实践中逃逸式腐败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不同,可表现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提前筑巢”,利用权力余温拓展商业版图,实现政商通吃的旋转门。这类逃逸式腐败的当事人多为主管某一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广结人脉,在政商领域左右通吃、纵横捭阖。这类领导干部由于其官场经营多年,利用上下级之间的裙带关系,积极扶植自己的亲信,进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把持着行业资源的政府审批、行政执法等实权部门。在时机成熟时,这些领导干部便华丽转身为商人。有的到关联公司控股;有的直接开设公司;有的扶植代理人作隐名股东等,其实是利用在任期间经营的权力圈子为其后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更有甚者,这些“红顶商人”能够直接垄断某一行业或领域,导致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加剧。这类官员及早逃离官场的动机多是急于发家致富、下海捞金。他们为官多年所积累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力,使得他们更容易获悉政府内部信息、竞争对手商业资讯等,这类官员“下海”后将这些权力资源直接转化为私益。还有的领导干部积极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在其离职后遥控公职人员为己服务,保证“权力过期但不作废”。
第二类为“洗钱套现”,利用从商名义进行洗白,实现贪腐黑金的合法化。这类提前隐退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通过大肆贪腐,积累大量的不义之财,但是慑于中央八项规定、四风建设等党规党纪的严格要求,不能明目张胆地“露富”,但又急于套现,平日里则表现为“两面人”,表面上艰苦朴素,背地里疯狂敛财。为了最终实现财富自由化,这些领导干部提前下海,从体制里面走到体制外面,希望通过借助正当的商业经营活动为幌子,实现变相洗钱的目的。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某某提前退休,姜某某提前上岸的背后其实是想着“套现洗白”的非法目的。姜某某在任职“一把手”期间,在工程承揽、施工纠纷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巨额贿赂。他之所以提前退休,因为这样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把贪腐的黑金用于经营其成立的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中,达到黑金洗白的目的。
第三类为“平安着陆”,怕东窗事发,而一走了之,妄图实现人走“察”凉。这一类型逃逸式腐败有别于其他贪腐类逃逸,而是指那些“带病官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过程中,担心其违纪违法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而直接“封金挂印”,实则提前跑路。这些带病离岗离职的党政干部,平日里就活得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平日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他们企图通过提前解职来换取“安全上岸”,幻想着拍屁股走人后,旧账或可“一笔勾销”。例如,2022年,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某某被查。2019年,58岁的江某某尚未到龄即主动辞职。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其在任期间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怕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最终想通过逃逸方式实现软着陆。
第四类为“期权腐败”,权钱交易在任不收卸任收,放着长线钓大鱼。这种类型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但不急于变现贪腐利益,而是双方商议待其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期权腐败的主要特点在于,腐败贪官不是采取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腐败方式,不直接接受财物,而是先办事、后拿钱,在其退休或辞职之后再变现,这种腐败形式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导致监管变得更加困难。期权式腐败多滋生于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对行贿人“预期性”照顾,行贿人给予“结项性”回报。由于期权交易手段更加隐蔽,腐败潜伏期拉长,受贿人更加肆无忌惮,贱卖国有资产、高价收购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长线变现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花样繁多,有的通过挂名董事、经理形式收取酬金;有的取得对应股份形式套现;有的通过安排亲戚、朋友收受好处。比如,陕西省宝鸡市人社局原副局长何某某利用职权之便为两家医院在医保审批、恢复上“打招呼”,当时便拒收受贿款项,但却与行贿者形成口头约定:“现在收钱不妥,等以后退休了你再扶贫吧”,他最终受到司法追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①
“逃逸式腐败”的典型特征
2022年10月17日,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二场记者招待会。在谈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及成效问题时,中組部副部长徐启方介绍,党的十九大以来,结合中央巡视,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00余家中央单位全覆盖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开展“三超两乱”、“裸官”问题、因私出国(境)证照、中管金融单位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和违规安排近亲属在本系统从业等专项整治。一定时期以来,逃逸式腐败问题呈现出多发态势,金融、保险、行政审批等领域都容易出现问题,对于继续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出了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②透过“逃逸式”腐败现象,可以看出腐败与反腐败两股力量始终处于对抗与胶着状态,监督巡视稍有松懈,腐败就会乘虚而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腐重拳高压之下仍然有顽固分子蠢蠢欲动、挖空心思、创造腐败新花样,甘于被围猎,不惜铤而走险。
作为新型腐败形态,逃逸式腐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潜伏周期较长,监管环节容易脱节。在实践中,这类领导干部的腐败事实大多是在其辞职或退休之后才被发现的,腐败具有长周期性。在其任期之内,传统的监察巡视、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很难发现问题线索,导致这类群体容易蒙混过关。有些腐败分子很善于伪装,在任期间装清贫,生活简朴,树立了清廉的人设。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腐败倒查机制的设置,退休已经不再是护身符,比如,2020年,内蒙古掀起了煤炭资源领域问题专项整治风暴,力度与广度前所未有,违规违法问题倒查20年,这些被查办者中几乎包括了各级别官员。有的办完退休手续的同年就被查,有的被查时已退休18年。其中,有的腐败问题发生在退休前,有的腐败问题延续到退休后,他们“退而不休”,继续依靠“权力余热”进行腐败。“阳光之下,每个人都会留下影子。”但也要承认,逃逸式腐败的长周期性确实给侦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二,钱权交易分离,腐败手法更加隐秘。有别于传统贪污受贿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方式,逃逸式腐败更加隐秘,更难受到监管。有的领导干部退下来之后,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充当“提线木偶”,代收其在任期间的权力回馈的好处。有的离职后,通过“投资”“借贷”“委托理财”等形式逃避监管,把在任期间的权力寻租转化为离职后的正当商业往来。有的离职后,以技术服务、咨询专家、讲座报告等多种形式为其他公司站台唱戏,这些公司也都心领神会,给予其过分夸张的酬劳,其实是延期兑现其以前任职期间的承诺。
第三,政商身份混淆,败坏正常营商环境。逃逸式辞职后,多数官员迅速实现了政商角色的转换,其实是保留着权力的余温,为其垄断巨额经济利益服务。因为在任期间,这些领导干部大多主政一方,控制着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在其退休前,他們就已经提前筑巢,通过成立公司企业的形式利用其影响力,继续控制地方和行业的某一领域,这进而导致“为官独权、为商倒货”的官倒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行业领域的营商环境。最典型的事例就是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某某腐败案。张某某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提前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的腐败典型,政商旋转门一开一合,权力与资本深度勾连。
第四,贪腐形式更加隐蔽复杂,多数披着合法外衣。逃逸式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升级版,是新形势下滋生出来的腐败类型,常常披着合法外衣,掩盖其背后的真正目的,伪装性、长期性、潜伏性更强,给腐败惩治与预防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某被开除党籍,其处分通报中特别指出其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长期“风腐一体”,不收手、不收敛,继续恣意敛财。逃逸式腐败的存在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尽管高压反腐的力度不减,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一些腐败分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实践中,新型腐败形式还会不断衍生出来,腐败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制度监督仍然存在纰漏,腐败查处的手段方式还需要科学精准化。
惩治“逃逸式腐败”的主要对策
逃逸式腐败的本质终归还是权钱交易的公权私用腐败,只不过变换了腐败形式,使其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了监管时间差、制度短板、信息阻滞等因素,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但是,只要我们坚持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意志不动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分子必将现形,无所逃遁。遏制逃逸式腐败的滋生泛滥,其应对之策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强化源头治理,净化腐败滋生土壤。“为将之道,当先治心。”腐败问题的出现,关键还是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现了松动。“公权私用”是腐败的成因,也是腐败的源头。信仰迷失者,常有歧路彷徨。坚定理想信念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祛除病菌、远离贪腐的最为紧固的“防火墙”。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彻底消除腐败之风的泛滥,必先净化腐败滋生的土壤。遏制逃逸式贪腐现象,也需要找到病灶,清除不良的腐败环境。基于上述考虑,源头治理的首要对象就是关键少数,特别要关注即将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特别加强这类群体的党性教育,把握退休群体的廉洁风险点,防范“权力余温”引发的腐败。其次要培育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防范权力与资本的深度勾连,斩断腐败利益链条,特别要关注退休官员的商业活动行为。再次,坚决防范“破窗效应”,发现一起腐败,就要查处一起,不能把离职和退休作为其豁免不法行为的挡箭牌。最后,关注逃逸式腐败频发的重点领域,只要存在着权力集中、资源富集、资金充盈的领域,腐败分子一定会绞尽脑汁地设计腐败方式,需要从源头上斩断腐败通道,强化审计与监察。
第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执纪实效。关于党员干部离职后任期回避的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党规国法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现有制度规定尚无法有效防范逃逸式腐败的出现,因为腐败分子仍然可以在腐败时间、受贿形式、非货币腐败等方面钻制度漏洞,规避党纪国法的监管。针对逃逸式腐败这一类新型腐败形态,监督执纪要想真正发挥实效,需要在监督制度的创新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延展监督时限和监督范围。“三年两不准”的从业禁止规定是防范性制度,主要用于预防退休党员干部产生公权私用的利益冲突,但不能误读为执纪监督有期限、有边界。对于腐败来说,我们坚持“零容忍”,一朝腐败,终身追责。二是强化腐败惩防力度,行贿受贿一体查办。当前对行贿人的惩处手段有限,行政处罚、资格准入限制、经济制裁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进行处置的机制相对滞后,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退休党员干部的监管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可推行退休党员干部的廉洁档案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等,防范执纪监督末端脱节。
第三,提升反腐技术,应用大数据精准靶向腐败。面临信息化、网络化的新时代,腐败手段科技升级,传统监察手段也需要增加科技含量,以高科技的监督有效应对高科技的腐败。像逃逸式腐败这一类新型腐败,由于其长期性、隐秘性的特征,再加之一些新技术手段的加持,监管难度增大。比如,有的腐败分子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数字支付替代现金交易逃避监管;有的通过影子公司、隐名股东等形式逃避审计监督。而纪检监察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在数据联通与整合过程中挖掘隐秘线索,进行全方位排查,以海量数据对比,找到问题线索。在实践之中,纪检监察大数据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北京市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中心存储的车辆行车轨迹信息和公车号牌进行了数据比对,五分钟就完成了市属单位公车的检查,发现了个别涉嫌公车私用的情况。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巡察大数据平台,发现有地方漏发扶助金的问题。
第四,加强以案示警,普及党规国法教育。警示教育是严明党规国法的重要抓手,以学促廉、以案明纪,可以时刻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要心怀戒惧、行有所止。许多逃逸式腐败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淡漠,对党纪与国法认知不足。有些人甚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到制度红线,自以为是合理避规行为。通过警示教育的现实说法,用好用足用活反面教材,能够起到镜鉴作用,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警醒多数的效果。针对逃逸式腐败这类新型腐败,警示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数据案例库、编写典型案例手册、拍摄专题纪录片、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丰富警示教育形式,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举一反三、自省自察、严于律己。
(作者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院专项课题“基层治理视域下基层监督治理效能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22LZY002)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庄德水:《新型腐败的发生特点和整治策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年第3期。
②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58页。
责编/李丹妮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