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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与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塑造

2023-04-01张英魁陈奕涛

重庆社会科学 2023年11期
关键词:动力机制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

张英魁 陈奕涛

摘 要: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指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进程中,多元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与共同富裕主体的普遍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价值抑或制度建构所着力的重点。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能力充分尊重的表现和竞争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这种差异性与共同富裕主体的同一性之间的张力,决定了共同富裕的实现进路需沿着既能够保证社会财富创造的最大化,又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体制机制建构之路前行。为此,着力于社会创造财富主体与共同富裕主体之间行为动力的张力消除,并基于价值观念的重构与制度体系的设计重塑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才能使社会创造财富主体的创造动力与共享动力实现有效整合与有机协调。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社會财富创造;主体差异;共同富裕;动力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多元主体的行动逻辑及冲突治理研究”(21BZZ010)。

[中图分类号] D60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11-0069-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11.006

一、引言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蕴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共同富裕首先应在制度与观念两个维度上进行不断建构,最终才能落实到具体的生产与分配实践中。为此,需要正视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多维度差异,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共同富裕目标所形成的内在矛盾性。多元化社会财富创造主体之间差异越大,它们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在财富创造的质与量上也会呈现出更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既是共同富裕战略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共同富裕制度与政策设计所指向的目标。

从当前学界对于共同富裕的研究来看,相关文献主要从理论、历史以及实践三个方面予以破题。在理论层面,包括从物质与精神双重维度[3]或五位一体多重角度[4]对共同富裕内涵的讨论,以及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5]和传统文化[6]中去论证共同富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的合法性研究,也包括对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的讨论[7];在历史层面,学界主要聚焦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百年历程[8];在实践层面,则更多关注共同富裕的制度建构,即对于创富弱势者的社会保障,以及对社会财富的不同层次的社会分配机制设计[9]。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从多个维度对共同富裕进行了富有创造力的探索,但他们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理论探讨和宏观的制度建构与政策设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作为多元市场主体的财富创造者的具体行为动机与动力。对不同主体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的行为逻辑差异也缺乏关注,尤其是有关财富创造主体优势地位与掌控能力对共同富裕逻辑的消解与解构的研究并不多见。同时,相关文献对财富创造的主体差异如何在共同富裕中得到适当尊重,并使之容纳于共同富裕的分配逻辑之中,从而消除财富累积过度集中的研究也并不充分。笔者认为,鲜活的具体财富创造主体的自身能力以及主体之间的差异性,造成了财富创造与分配的非共同性。这种主体差异依托市场逻辑生成,应如何把市场逻辑转换成社会主义分配的道德逻辑,从而既能使财富创造的动力得以保存与激发,又能使这一动力逐渐转化为共同富裕的动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更为系统化与微观化的生产与分配领域中的行为研究。因此,在多元主体行为逻辑的比照中,探究张力化解之道,并塑造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方式与类型的多元化

对财富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初动力。人类社会既是一部不断创造、占有和消费财富的历史,也是人们的财富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历史[10]。共同富裕同样也是一个关于财富创造和财富关系的命题,该命题实现的条件在于社会财富总量的极大增加[11]。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养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主体,并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与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可以说,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与社会中每一个体自然禀赋和社会体系的分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多主体性在现实维度上是以多元化市场主体来具体体现的。在多样化的市场主体中,仍然存在着构成同一主体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创富能力差异。所以,作为市场本质的多主体性也必然以多样的方式与类型表现出来,并不断确证自我存在的合法性。

(一)财富创造:生产的多种样态

马克思指出,“财富从物质上来看只是需要的多样性”[12]。人类需求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是财富形态的多样化与多元化的基本依据。这也就要求生产必然是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因为同一性或同质化生产难以适应人类对多元化财富的需求。因此,财富创造不仅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13],更是以生产为核心的多样性行动。

从总体上看,财富创造大致可以分为物质财富创造与精神财富创造两大类[14]。物质财富的创造必须满足具体历史条件下,人们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与社会不断进步而变化的物质财富需求,这使生产与财富形态都具有了动态性。在财富创造过程中,人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生产是基础,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15]1002。而粮食生产则是物质生活资料最核心的部分。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大粮食安全观,这使人们所需求的食物摄入具有了更广泛的内涵。但值得指出的是,多样化的食物体系的根本性依托仍然是基于土地的基础性物质资料生产,其既是其他多样财富存在的基础,也赋予了其他形态的物质或精神以财富意义。换言之,没有最根本性的生存资料生产,其他财富形态便会由于每一社会个体生存状态的瓦解而失去财富价值。所以,时代所赋予的更高层次与更多元化的生存资料创造同样是分层次的,基础就是维持生命体基本存在的层次。这种基础的物质财富生产是任何现代社会稳固发展的必要基石,也是现代社会得以更好建构的底线基础。具体来看,维持人们生命所必需的食品,包括粮食、清洁的水、必要的肉禽蛋奶,以及消除疾病、维持人类生命体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等,都可归为基础性物质生产领域。

而精神财富的创造则是在具有动态特征的衣食住行的保障之上,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非物质形态产品的生产,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诸种意识形式的创造[16]151。精神生产与不同时代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塑造的特定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并“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17]。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精神财富的生产关注人们自我实现的价值与道德维度,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社会生产部类。

精神财富的创造虽由物质生产所决定,但有着自我的价值规律与逻辑。一方面,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创造皆具有主体多元性。尽管二者在总体上具有同构性与同质性,但从具体生产者群体构成来考察,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与特定精神财富生产者——包括文学家、艺术家、哲学家、诗人与剧作家等等,二者形成了一种有效的连接与有机的互动。精神财富的生产不是垄断性的,不是由哪一个特定阶层或者集团所垄断的。另一方面,在创造过程中,仍然会出现精神财富掌控、占有与分配的差异性。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差异性更具隐含性和隐蔽性。所以,这种分化与差异可能更易于被人们所忽视,不如物质财富维度上的共同富裕有着更为明显的表现与特征。

(二)财富创造方式的多样性与竞争性

只有遵循生产主体的行动逻辑,社会财富才能有效创造。财富创造的根本推动力是人类的需求,人类的多元化需求导向多样性的财富生产行动,并具体表现为多样化的分工状态。在马克思看来,在宏观层面,“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或者生产者在另一个人面前都代表一个特殊的劳动部门”[18]303,在微观层面,分工能够通过它的分解过程把一个劳动部门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18]304。这意味着分工是满足人类需要、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积累的重要方式,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分工是增进国民财富的源泉[19]7-14,萨伊也曾指出,“分工可以增加社会产品、社会威力和社会享受”[20]。

高质量的财富创造不仅仅是由人们多样化需求所导向的,还必须诉诸多主体之间的竞争性来达成。在多主体与多样性的财富生产中,竞争不断激发着财富创造者的激情和活力,这是个体财富创造的行动逻辑。可以说,在现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竞争被视为高效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为有效的手段”[21]。对此,诸多经济学理论家以及多民族的经济发展实践都充分验证了这一观点。而缺乏竞争的物质生产,可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生产领域中产生强大的劳动生产率,但从整个生产体系的长远发展来看,它必然会逐渐消解生产体系的内在动力。所以,物质生产必然遵循每一主体的行动逻辑,并且使竞争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的多个层次与多个维度。具体而言,生产主体的多样性中存在着更为本质的竞争,这种竞争跨行业、跨领域、跨门类、跨部类,由价值规律所决定,并以资本的增值与剩余价值的不断追求为特征。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从“自利之心”[19]18出發,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从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另外,在具有同一性的生产领域中,竞争更为直接,也更为明显。无论是行业的统一性还是组织的统一性,都不能消除作为市场本质特性存在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竞争可能更为激烈,这也是每一行业与每一市场主体能够保持竞争力与生产优势的基本条件。因而,现代的财富创造是以竞争方式来实现的,市场竞争使个人对财富的追求转化为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22]。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所诉求的高质量发展,既强调供给侧的生产结构与体系的优化,同时更注重需求侧的激活与营造,力求使生产与消费二者形成一种更高水平上的有机协调[23]。我们可以把有效竞争看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逻辑。这使我们认识到:高质量发展包含着高质量与高品质的竞争,这是一种可以激发每一主体生产潜能与创造力,并能够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有效手段[24]。当然,在这种竞争中,在保持总体高质量与发展效率的基础上,会出现特定行业产业或者特定主体在竞争中丧失有利位置的现象,并造成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三)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与占有的差异性

从市场主体的宏观结构来看,可以把我国的财富创造主体分为企业与个体两大部分。在企业层面,可以依据所有制形式将其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25];在个体层面则包括小微财富生产与个体生产两种形式。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外企与民企在总体上基本涵盖了我国财富创造的主要主体。这类主体往往以组织化的形态存在。而在组织化的各主体内部,也存在着差异性与多元化样态。当然,这不是本文重点讨论的财富创造主体,我们重点关注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宏观结构中所包含的能够化约为个体的财富创造者,也即生产者个体。这些财富创造者基于自我现有的价值体系、思维观念与现实能力参与到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体现他们作为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主体身份。虽然这种主体会依附于不同类型的宏观主体,但是其基础性与原子化特征无疑是我们理解共同富裕主体与生产主体差异的重要维度。所以,按照每一个体的身份特征或者阶层归属,可把他们分为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小商贩、企业主、公务人员等等。不同群体的财富创造行为逻辑,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同样存在着差异。但是,社会行动的逻辑是以个体逻辑为基础的,由此就形成了个体生产的多种类型。这种类型划分与当前社会分工体系和职业分工结构体系是一致的。总体上,这些经过化约的个体化财富创造主体归属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两大领域。在微观层面,“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6],这就导致个体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财富在价值上的差异。同样劳动力所获得的物质财富的现实表现即货币量的差异,使财富创造多少表现为货币量的大小。不难看出,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本质上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或精神产品,在其现实表现上常常存在着货币量的差异。

三、共富主体与创富主体的差异与内在张力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创造财富者内在的个体差异、身份差异、职业差异等多维度差异都造成了财富创造的差异。这也就意味着通过货币占有量的差异确证了创造财富的不平等。当然,上文曾经论及,每一个体创造财富过程本身存在的差异,是市场推动合理竞争,从而优化生产的必要手段。但是,财富创造者的内在分化,本身难以通过简单的制度或政策加以调整。另外,在现有整体市场机制中,按劳分配是主导性原则,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26]。然而,由于弱势者在生产领域被边缘化,或无法参与到物质财富生产体系之中,这使他们所获得的财富与生产者凭借自我劳动而获取的财富占有形成了矛盾。这种矛盾其实是包含着不同的分配逻辑。获取财富的内在合法性依据不同,导致两种逻辑差异难以达到一种逻辑效果的困境——即生产财富不同但分配财富相同,这是行为逻辑中存在的张力。这也会导致社会实践中这一目标难以达成,因而形成了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内在张力。

(一)财富创造者与共享财富者的非同一性

在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并非每一成年个体都会被纳入到社会职业体系中,并从中获取自我的生存资料与物质财富。即使是身处职业体系中的人,因为职业分工的不同,同样的劳动价值量即它的生产力价值也会因为特定的文化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建构的政体原则的不同,而产生难以获得同样现实性财富的问题,并造成财富生产在外在形式上的差异——往往以货币量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对于生产者而言,“劳动是财富之父”[27],凭借自我劳动而占有财产在近代以来几乎成为一种文明共识,诸多政治思想家如洛克等人论述了财富起源于个体劳动的天然正当性①。当然,在这一讨论中,也有诸多理论家和思想家从社会与个人能力之间的互构关系中阐释个人获取财富的社会属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只有作为社会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15]359。总体而言,依托劳动而获得社会财富已经基本上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而劳动量的大小,自我付出劳动与获得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在当代是通过契约关系来化解内在矛盾的,通过社会劳动者个体的自由且自主的劳动契约,以主体认同自我劳动力价值的方式来实现。不同职业中的人们,通過生产而获得的财富形态也是千差万别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劳工权利、法律保障等,一直致力于化解劳动类型差异与劳动报酬之间的失衡问题。然而,任何一种形态的现代社会,都存在为数不少的不能参加社会职业体系的人,这包括大量的失业人口和无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竞争而获取生活资料与财富的人群。前者是社会结构所导致的,后者则与个体的自然禀赋有关。无论在社会身份上还是职业体系中,无论社会个体处于何种生产地位,在共同富裕的语境中,他们都是共享财富的富裕主体。但劳动致富与不劳动(或少劳动)共富,这二者的实现逻辑是不同的。这既涉及“共同富裕”的特定内涵如何理解,也涉及对“共同”的理解——“共同”是每一个体以同等身份、权利与价值,来形成共同体的意识与思维。这种“共同”不是简单的平均和单一,也不是贫富的巨大差距与剧烈分化,而应是一种“帕累托增进”,即在进行资源分配时“应该至少使得某个人的效用水平在其他任何人效用不变的情况下有所提高”[28]。也就是说,应当使所有主体的财富状况都最终得到优化,并不断提升其富裕程度[29]。这是在差异与张力中实现共同富裕所必须面对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二)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张力

概括而言,共同富裕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创造财富的高质量,二是创富主体与共富主体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张力的化解。前者属于生产领域,后者更多指向分配维度。可以说,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张力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在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背景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但是,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在创富者与共富者中,如果一种行为动力被另一种逻辑所解构,那么高质量的社会生产便势必受到影响。比如,假若把关注重点、利益与价值分配更多倾向于共富者的主要群体,即财富创造的弱势者身上,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对创富优势者财富生产动力和能力的消极影响。过多关注创富弱势者会造成对优势者财富生产动力的解构,使社会生产力中最优势的部分缺乏追求卓越与自我实现的物质动力。同时,也会造成优势者财富创造能力的逐渐弱化,因为他们通过努力所获得的大量财富被转移之后,自我生产体系的革新与创造势必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其生产效益的创造[30];二是会助长那些失业者与自然禀赋弱者的消极心态,使其越来越忽视自我潜能的挖掘,并越来越缺乏加入生产体系中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的欲望[31]。以上两种结果会造成社会生产动机与生产愿望的逐渐弱化。所以,创富者与共富者二者之间的不一致性,会形成一种张力。这一张力突出表现为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之下,创造财富优势群体的心理价值取向、自我投资欲望与发展战略会失去内在动力。

(三)基于共同富裕的优势者行为动力不足

对自我需要的满足是财富创造的直接动力,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2]。在现实层面,共同富裕目标可能会导致的现象就是“我为自己生产”转向了“我为他者生产”。那么,为他者生产就成为一种必然且自然的行动,因而,必须重构其生产动力。虽然在共同富裕战略实施中,关注重点或者价值指向是创造财富的弱势者,使弱势者达到共同发展是共同富裕的价值旨归[33],但在生产领域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创造财富的优势主体。这类主体既包括基础性物质生产中的精英群体,也包括高科技企业、服务业与文化产品的优势生产者。所以,共同富裕还涉及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典框架之下,人们在市场中通过自我能力去获取生产生活用品,并不断累积财富,是一种基于自我所有权的正义[34],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这也基本上成为市场经济的共识。如果共同富裕战略不能更好地处理私有财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势必会在共富战略与法律权威二者之间形成矛盾。一般而言,往往还会形成双输的局面,即处理不当会造成实践中对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的否定,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进而瓦解生产体系中的核心动力。同时,还会在社会层面推助物质分配领域的民粹主义。如果仅仅在表层意义上理解与宣示共同富裕,不直面创富者与共富者二者差异所产生的内在矛盾和张力,就会因为过度强调发展中的共同性,而打破原有中国高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所以,对共同富裕本质内涵的理解与对共同富裕战略的过程性和目标性的把握,是推进共同富裕战略的前提。只有把其特质与核心内涵转换成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才能既有效保护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动力,又能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最终在竞争性创造与共享财富之间搭建起良好平台“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35]。

四、低财富贡献度者的共享何以可能:基于塑造共同体共同富裕动力的讨论

共同富裕战略落实的关键与价值旨归是不同的。前者指向卓越者所创造的财富如何得以共享,最终满足国家主人身份的内在要求。后者指向全体人民的全面富裕,并重点关注财富创造弱势者的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而低贡献者共享财富权利实现的基础,其实是高贡献者的生产能力、生产身份与生产权利的实现及其财富的法律保障。所以,共同富裕的重点与价值指向的差异,要求党和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能够抓住重点,协调过程中的张力,实现“帕累托改进”。由于发展动力决定发展速度、效能和可持续性[36],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从财富创造主体的行动逻辑及其行为动机入手,塑造共同富裕的群体动力与个体动力。

(一)财富共创:共同富裕的前提

作为社会发展愿景的共同富裕,同时也具有明显的过程性特征[3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增长和分配的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38]。所以,“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39],“共同富裕”话语不仅仅是分配领域的问题,其底层还包含着鲜明的生产意蕴,直接指向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实现。这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低贡献者的财富创造行动不完全是先天不足的自然禀赋所导向的,社会体系和社会结构也共同塑造了低贡献者的行为空间与实践价值。罗尔斯在谈到社会正义问题时就指出,社会基本结构“影响十分深刻”,在其中,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的生活前景“部分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40]6。鉴于此,认为自然禀赋弱必然造成财富创造差异的观点,并不是一种合理的判断。随着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结构与人们诉求愈发系统化与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评价已经突破了传统职业体系与生产结构的限度,主体参与财富创造的可能性、深度与广度都在不断拓展。因此,机会公平是共同富裕的基礎,[41]共同富裕的实现必须首先坚持把“富裕”视作创富实践而指向生产维度,坚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40]48,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43]。进言之,国家须在社会职业体系的塑造与社会需求的引领上,创造出全方位、系统性并包容各个社会群体的职业领域与职业空间,以保障社会弱势者的劳动权利,提供实现其劳动价值的机会,从而达到财富的共同创造。而零工经济与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多样化的社会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途径,已大大丰富了弱势者实现自我劳动力价值的机会,并使现实生产体系的劳动力容纳空间不断被拓展。因此,现实生产体系需要摆脱传统思维与观念的禁锢,并为弱势者与传统意义上无财富生产能力者提供创造财富的机会。此外,优势的财富生产者亦必须承担起“先富带动后富”的政治责任满足社会主义的生产伦理要求,使固有的程式化、等级化与受限的财富创造主体不断从多维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形成生产体系中的主体协同与生产过程的财富共创。

所以,财富生产过程中主体内在差异的制度性弥合是关键。致力于推进多元主体的生产财富途径与价值的相互匹配,是这种差异逐渐化解的重要途径与方式。马克思指出,“真正的财富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42],现代的高质量财富生产体系应尽力使每一个主体与行动在其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克服传统生产体系中形成的排他性与简单竞争性,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公共属性得以充分彰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能够在诉求共同富裕结果之前,实现生产中的集体行动与共同创富[43]——共同富裕包含的生产过程是这一战略的主体。因此,实现多样化的财富共创是化解财富创造逻辑与共享逻辑二者之间张力的有效途径。

(二)共同富裕:创富弱势者共享财富的合法性机制塑造

建构一个完善的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生产体系,以保证高质量发展,激励优势者赋予生产体系以竞争性和活力,需要在客观上正视财富创造者能力的差异。既然创富能力的差异具有客观性,那么,弱势者共享财富的理据与机制的建构便成为重要问题。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44]364,“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44]123。因而,共享财富权利的根本依据是每个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一员的主人身份。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政体与宪法层面每一个个体都具有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平等性,主人身份不应因自我能力的强弱而被阻碍或弱化。所以,弱势者与强势者的主人身份具有平等性与同一性。在实践过程中,尽管弱势者创造财富与共享财富的机会是至关重要的,但在某种意义上,创造财富的能力养成与空间塑造可能是更为根本的环节。因此,在赋予弱势群体以权利和机会的同时,要不断进行社会革新,改变传统社会中社会结构分化与阶层区隔的状态,多层次、全方位保障阶层流动的通道顺畅[45],使弱势与强势在社会系统中仅保有相对意义,消除其绝对意义。

还应该明确,共同富裕作为最终价值目标,在实践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区间性特征,即各区域、各阶层、各群体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前进步伐的快慢、实现时间的早晚、掌握财富的多寡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46]。共同富裕这一区间性特征能够有力回应“共同富裕就是绝对平等”的误解。共同富裕的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发展特性,恰恰是市场经济中竞争力展现的空间。所以,在分配体系中,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仍然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以不影响共同体主人身份,并能够有效保证市场竞争力为限度。同时,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表征方式也是多样化的,现实物质财富与货币形态虽是富裕的基本表现,但并非唯一形式,其还体现在社会价值、利益、身份地位、社会资源的掌控能力和行动空间等多个维度。因而,“富裕”有着综合性的、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具有显在和潜在两个向度。一个社会成员在其所掌握的财富中,只要具有分配价值与利益的能力和空间,即使现实财富拥有数量不高,但仍然可以被归入实现共同富裕之列。因此,物质财富共享并不仅仅是一种现实性的表达,也包括潜在财富共享的可能性。

(三)高质量共同富裕实现的动力再造:共同语境下主体自我实现何以可能

动力机制是指在社会财富创造与分配过程中,人们基于自我诉求而行动的内在动力体系。它是一种驱动机制,使人们在现有条件下,在动力的推动下追求财富创造并实现财富共享。所以,动力机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这一核心机制表现在创造财富与共享财富二者动力差异基础上的有效协同。其中,最根本的是财富创造优势者的创造动力与分配动力必须不断被双重强化。弱势者的共同富裕动力机制主要指向创造财富的维度——其生产动力与社会机会二者形成的有效呼应与协调。所以,在高质量发展中,共同富裕的实现应确保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推进的必要物质条件和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就曾阐释过共同富裕的实现与生产力的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他们指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强和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16]166。因而,共同富裕不是低水平的平均主义,而是一种在法治框架下的、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高速发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是高质量的共同富裕[47]。这种高质量既要求发展形态的生态化与有效性,同时也要求在质与量上达到精神价值塑造和物质财富创造的先进水平。毋庸置疑,发展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高速发展必须诉求社会财富创造主体内在动力的不断激活,使他们的劳动力有充分的施展空间,使其劳动力价值得以更好实现。

基于此,一方面,需强化创造财富者的生产与分配动力,并在这双重动力的张力中寻求二者的有效平衡。对于生产动力的塑造,不仅需要不断强化创造财富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地位与主人身份,赋予他们运用自然禀赋的权利和空间,还应在符合社会主义根本目的与法治要求的条件下,不断发展生产力,拓展生产空间与世界市场。同时,要强化他们合理的分配动力,使物质层次上胜者全得式的“创造者独享”转变为“社会共享”。马克思强调,人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135,需要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实现自我。人的财富创造过程同样也是一个社会化过程,需要社会物质、文化、制度等条件给予财富创造者以良好的保障。可以说,创富者的优势也往往与社会体系的赋予有关,其优势性具有不容抹杀的社会性,而社会共享财富正是这种社会性的自然体现。因此,生产动力与分配动力二者必须得以有效协调,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价值观与由社会赋予创造财富条件的理性认知二者必须有效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财富共享者的生产动力也应得到强化,否则就会造成失业者或者财富生产的弱势者缺乏加入创造财富行列的基本动力,却能够享受到高水准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情况,这无疑会逐渐消解与弱化社会生产系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48]因此,需要强化弱势财富创造者的生产动力,并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这种生产的广泛参与是他们能够共享社会财富的基本条件。所以,共同富裕的实现以全方位的社会劳动参与为前提和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的程度与劳动能力的大小虽有所差异,但是劳动权利与劳动价值的实现却是其能够共享社会财富的基本条件。根据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分析框架可知,贫困问题的根源在于贫困主体可行能力的缺失,即贫困主体缺乏足够的自由与权利从事相应的功能性活动[49],而社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个体提供可行能力。为此,应该在现有机制中优化社会生产领域中弱势者的创富机制,通过多元的社会生产空间塑造,使弱势者在特定空间中转变为生产强者。只有使社会空间与弱势者二者有机结合,形成具有独特性的适合弱势者的财富创造空间,才能最终在实现其劳动价值的同时,充分体现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人身份。

五、结语

共同富裕战略的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重要目标之一。如何真正实现共同富裕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共同问题。良好愿景的实现需依托于科学化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而宏观战略向中观政策的演进是当前国家治理的重要努力方向,也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需要着力建构之处。制度与政策的有效性建构的底层逻辑是与社会主体——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本身——的自我需求產生有效呼应。这种呼应需要直面社会生产体系与分配体系中同一主体的不同行为逻辑,以及不同主体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行为逻辑。生产与分配行动逻辑的差异是实施共同富裕战略必须正视的问题,过于强调任何一种逻辑的价值,都会对另一种逻辑产生阻滞,从而在实践层面表现出生产与分配的失衡,或造成整个社会体系的逐渐衰弱。因此,正视这种行为动力的差异和由此引发的内在张力,塑造生产主体与共享主体的生产与分配双重动力——优势者在保证生产动力的同时强化分配动力,弱势者在保证共享财富的同时强化生产动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双重动力所驱动的实践行动创造广阔的空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进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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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versity of Multiple wealth creator and the shaping of 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Common Prosperity

Zhang Yingkui  Chen Yitao

(Marxism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Shandong 276826;Marxism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

Abstract: Common prosperity is not only the target direction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but also one of its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Throughout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Chinese modernizati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diversity of pluralistic social wealth creators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common prosperity has been a focal poi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value and institution. The diversity of wealth creators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full respect for everyone's ability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is also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effective competition and a prerequisite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The tension between this diversity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Common Prosperity determines that the path to achieving Common Prosperity need follow a mechanism that can maximize social wealth creation while eventually achieving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This requires to eliminate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behavior impetus of the subject of wealth creation and the subject of common prosperity, and to reshape 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Common Prosperity based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s. By this way, We can achieve effectiv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creative power and sharing power of the subject of wealth creation.

Key Words: Chinese modernization; Social wealth creation; Subject differences; Common Prosperity; Dynamic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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